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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成了黑窝,原副局长孙鸿志获刑18年 收受1420余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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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特别是商标局是侵权盗版的防空洞!



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获刑18年 收受142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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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评论2017年02月17日17:01        政府网站
孙鸿志受审孙鸿志受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孙鸿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对孙鸿志受贿所得、不能说明来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依法返还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虎皮、豹皮各一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鸿志利用担任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中共松原市委副书记、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 管理司司长、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核销借款、承揽工程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其妻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20.824971万元。

  2009年春节前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孙鸿志利用担任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164.188202万元。

  截至案发前,被告人孙鸿志家庭财产及支出共计折合人民币3 525.522112万元,其中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2 571.532535万元。孙鸿志对折合人民币953.98957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鸿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孙鸿志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大部分受贿、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主动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涉案款物已全部追缴,其中部分赃款系其主动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责任编辑:王浩成
最后编辑红五星评论员 最后编辑于 2017-02-17 19: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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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工商局长看起来好像很委屈,心里很不高兴,也很可怜。
是否还存在其他问题,应该好好问清楚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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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春节前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孙鸿志利用担任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164.188202万元——应该讲讲他是如何侵吞公款的——财经纪律或制度就这么弱?他又为何要侵吞呢?看来凡有职务皆有便利——这又是何许人给的?!总之中国民众没有给人家这个便利,而是官方自己给自己的便利——人民赋权问题始终被官们忽略了——进而才成为他们便利品!这就是他们要的法治——之前不是有法官收受一个多亿而只得了行贿罪没有其他罪吗?这里顺带问一下薄熙来非法所得海外别墅国家追回了来了吗?徐明资产变为薄熙来的或其老婆的也得有个像样的证据把,代为持有或直接持有法律又给了法庭什么样认定便利来了?孙政才都上任好几年了怎么还没有肃清薄王二人余毒呢?中央真应该好好巡视巡视吧!不唱红不打黑的“余毒”难道不早已结束了?任何人作案都有动机,这里很难看出其动机来,可见内情还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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