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先生:
好!
天气高昂之季,读到了您的高论:
主动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认真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练达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以平和的姿态体现司法的温度;
案件审判要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正义,同时兼顾社会普遍正义,将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既要靠完善的法律制度,更要靠法官的经验、智慧与良知……
“司法的良知”“司法的温度”“社会普遍正义”“法理情的有机结合”……
说得多么好啊,宛如久旱之后的一场及时雨。
遥想那时季,“依法治国”蓬勃之即,有人就延展成“法治天下”,更有人延展成“法治,就是法官统治: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
全然不顾:法治只是社会治理的一部分。
国学曰:礼、乐、政、刑,其致一也;礼道志、乐和声,刑防奸。德治比法治,更优先,更广泛。德治是基本、基础,法治只是防止、制服奸诈凶恶之人。
假如社会上没有奸诈凶恶之徒,就不必动用法治。
明辨是非,判别奸诈凶恶,就要靠法官的经验、智慧和良知,仅有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
说得更好的,是这句:
“将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此句,说明了法、理、情必须有机结合,更摆明了三者的顺序。
这是国学理念“天人合一”之现代版体现。天、国、人三者,有序和合,生动统一。
也与十八大中的宣言“尊重自然”相契合。大自然之道、天理,首先应得到尊重。
先生之高见,似可让人设想:
司法工作中,葳葳蕤蕤地植入天理、人情,不久的将来、可能就在十九大之后,赤县神州,将为民众茁壮出:绿色司法、生态司法……
共勉!
楚 木
丁酉仲夏于回雁峰下湘江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