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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猎杀女巫300年,被杀女巫达几十万-中世纪,在欧洲历史上曾被称为“黑暗时期 ... 基督教猎杀女巫300年,被杀女巫达几十万 ,
在女巫们完成全部的忏悔后,等待她们的就是法律的判决。判决的依据是罗马法和查理五世法典,即卡洛琳娜法典(1532年),在当时的欧洲大陆上,并非是陪审团做出判决,而是直接依据被控诉人的陈述进行裁决。犯人的陈述就是最主要的证据。这就意味着重罪犯们都必须提供自己的忏悔,并根据自己的忏悔来选择他们即将受到的处决。在此过程中,酷刑并不仅只是猎巫运动中的一个象征,更是整个审讯系统中极为重要的部分。在此理论中酷刑不是不加区别地随意滥用,而是在具有“强烈征兆”、包括许多间接证据时才被使用。在酷刑下得出的所有供词都必须在不使用酷刑时得到再次确认,供词才具有效力。审判权威、处决者及其助手才能执行酷刑,做记录的抄写员只能执行“痛苦的问询”,显然,他们同样觉察到酷刑的折磨能令人做出错误的供词。他们将酷刑视为获得真相的方式,并非是要令受刑的人说出他们想听见的话。他们广泛相信酷刑只能成为猎巫运动中合法性地位的奠基石,并不能成为法律的大厦。猎巫运动中的供罪通常与人们的个人生活相关,动机和原因是人们的“堕落”。供词中充斥着大量心理学的细节已经不再新奇。这类供词能够在许多刑事案件中轻易找到,包括卖淫者、变装癖和各类性犯罪者,尤以女性居多,而这些犯罪远在卡洛琳娜法典颁布之前、尚未使用酷刑之前就早已存在。罪犯们最常被问讯到亲人的情况,谁是初次诱奸他们的人,何时何地发生的性交,事毕有什么样的应允和许诺。在这样的方式下,被控巫罪的女人们纷纷描绘出各式的细节:自己为何堕落、母亲是否强迫自己卖淫、谁第一次糟蹋了自己、是用金钱利诱还是爱情的谎言令自己走上了堕落之路。16世纪早期对女巫们进行的这种暗含了复杂的心理学的问询方式对后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审讯官们也同样建立起了对与魔鬼交媾的女巫的问询系统:魔鬼是否向她们承诺过婚姻?她们是否是被诱奸的?是如何被诱奸的?诱奸时母亲是否在场?魔鬼事后给了她们什么?质询与指控;这幅画的背景中是一幅死刑处决的场景。木版画,第二次出版。在猎巫中,忏悔和供罪是尤其重要的。这是因为,与巫术有关的犯罪行为大多情况下都不可能有目击证人。与魔鬼飞行、共舞、性交等令人瞠目结舌的故事,只能从女巫的口中被叙述出来,而确实无人亲见。而由于女巫总能秘密行事,小心翼翼地妨碍邻居、伤害他人、完成那些不可思议的恶行,人们也相信她们一定有一个魔鬼情人在背后给予她们支持,要不然她们自己不可能单独完成如此令人发指的罪行。很显然,在许多审讯过程中,使用特定的问讯手段和酷刑能对女巫们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最终她们多多少少都会招供。通常认为,女巫们能挺住酷刑而不招供的原因一定是魔鬼在背后给予了她们极大的支持。而直至她们放弃魔鬼的支持之前,酷刑就不会停止。当芭芭拉?斯特克(BarbaraStecher)于1590年在诺德林根接受审讯时,她只获得一天时间的宽限来避免酷刑。用刑之后的第2天,她只承认自己一些小偷小摸的行为;用刑3天后,她更是无话可招,并再次要求更多时间的宽限。次日,当所有人都以为又将面临一个徒劳无功的早晨时,她却提出“要喝水才能招供”,承认自己曾经对一个已经死亡的男孩进行过残忍的奴役。在紧接而来的3场审讯中,她却坚持翻供,当时的审讯官甚至以“顽固的抵赖”来形容她。于是审讯官们换了一种刑具,用拇指夹和条凳给她的脚趾上刑。拇指夹一般是行刑者选择的第一种刑具,通常使用在女性身上,因为它所带来的疼痛是局部性的阵痛,拇指夹会夹紧脚趾,不断增加力量,直到血流不止。诺德林根还流行腿夹刑具,即对整个小腿用刑,这会造成比拇指夹更为严重的伤害。条凳上的酷刑则包括把受刑人绑在条凳上,并不断鞭打。对于芭芭拉?斯特克来说,审讯官们在接近两周的时间内对她使用了以上3种刑具,却依然无法使她屈服。当又一周过去,她终于承认自己逼死了3名孩童。但当她被再次绑到条凳上用刑时,她却再次翻供,并称之前的供词全是屈打成招。次日,她被一条麻绳穿过后背和肩膀,仅靠手臂的力量被吊在半空。于是她承认在作坊附近的牧场里见过魔鬼一眼,但并未与他达成任何协议。在随后的开庭审讯中,尽管她被使用了超过4次以上的吊刑,她却仅仅承认自己在30年前偷过两块基尔德,除此之外再无任何罪行。在第2天酷刑的高压下,她唯一供认并一再重复的一点是,她曾给过自己的儿子一点儿杀螨药粉,可小儿子却在接触了这药粉后的4天后就一命呜呼。虽然她承认这幕惨剧是由自己造成的,但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巫术供词。直到两天以后,在她经历的第15次审讯中,她终于编造出来一个被魔鬼诱奸的故事,这次的供词是在并未使用酷刑的情况下招认的。从此以后,她列举了一系列自己身为女巫做出的种种恶行,这些供词均是在未使用酷刑的情况下招认的。当然,当时的文书是这么记录的据当时资料记载,芭芭拉首次受到酷刑折磨的时间是1590年9月5日,而她完全承认自己罪行的时间是1591年11月2日,并在次年的1月14日再次确认罪行。她被执行死刑的时间是1591年的1月25日。。显然,当时的审讯官故意把斯特克单独长期关押,他们通过日复一日的质询来给她施压。他们使用了大量不同种类的酷刑,令她身体的每一处都遍体鳞伤。理论上说,帝国的审判官和酷刑执行人熟知不同的酷刑带来的不同痛苦,使用酷刑是一个有章可循的系统过程。首先,是向犯人展示各类的刑具,威吓她们招供。在猎巫惨案中,这第一步常常被置之不理。另外,每一名行刑者都有自己喜好的刑具,所以通常他们会不顾用刑的循序渐进而直接使用自己喜好的那套刑具。在生理疼痛之外,猎巫审讯中还开发了一套把人长期关押在完全漆黑的地方来令人丧失心理依靠的方法。这种方式在各地均不相同。在一些私人案件中,监狱并不限制犯人与外界的接触和往来,犯人的亲属甚至可以到监狱中来探监和送饭。伍兹堡在1618年建造了一间专门用于关押女巫的监狱。当时有一种传闻说女巫们拥有偷听他人供词的能力,其实在这其中起了很大作用的倒是狱卒,他们四处打听供词的内容,并在犯人之中广泛散播。同时,狱卒也负责向审讯官等当权派报告女巫们的各种行为举止。在流传至今的审讯记录中,我们仍然可以从字里行间中看出狱卒在当年的猎巫运动中所承担的角色,并找到看守与女巫之间微妙关系的一些线索。在18世纪的奥格斯堡发生的一起涉及众多儿童的猎巫案件中,孩子们就是向狱卒透露了自己与女巫飞行和参加巫魔会的事。在18世纪的另一起猎巫案件中,一名年轻女子愿意承认自己使用巫术的原因是她从一名好心的狱卒太太那里得知,如果她不招认,将会面临多么可怕的后果。如果招供的过程不很顺利,无情的折磨则会令人生不如死。上马希塔尔地区一位名为马格达莱纳?博尔曼(MagdalenaBollmann)的女子在1747年被怀疑犯有巫罪。但她本人并不认罪。因此官方决定用拇指夹等刑具来撬开她的嘴。在审讯中,博尔曼尝遍了拇指夹、鞭刑、撬棍等刑具的滋味,她被剥得精光,一丝不挂地裸露在众人面前,全身毛发被剃掉,行刑官将尖利的钢针刺入她最敏感的私处来检验她的身体感受,直到她的私处已经红肿不堪,即便如此,酷刑也丝毫没有停止的征兆。10月16日,在用刑10周之后,她已经被折磨得半死不活,完全陷入无意识之中。她坐在法官面前的椅子上,已经听不清两名神父的任何话语,身体只能保持一种“僵直古怪”的姿势。为了把她从无意识的状态中唤醒,审讯官们“被迫再次使用皮鞭把她抽醒”。当这也无济于事的时候,审讯官把她的双手反绑,在地上拖拽她已经失去意识的身躯,并把她从楼梯上踹下去。审讯记录显示,当天下午2点半,她被发现在自己的小牢房中“石化”一般地死去。她的尸体被以处理女巫的方式拖去焚化,骨灰被埋葬在最为声名狼藉之地,作为额外的惩罚(同时也证明了那些针对她的控诉都确证无疑)。历史学家们在总结这幕惨剧之时,往往只轻描淡写地提到,一名女性因不肯认罪而被审讯官们折磨至死。但是,在进行酷刑折磨时,行刑官的行为方式却带有极其明显的宗教意味。他们吊起她、在她身后反绑双手、令五六名神甫在她面前布道、用祈祷过的复活节蜡烛烧她、把蜡烛油滴在她鼻子上、大脚趾上。这一切的行为都表现出行刑官们对自己的信仰缺乏足够的信任,他们害怕魔鬼和巫术的力量,他们不仅要从教堂和祈祷中获得力量,对女巫的折磨也能增加他们内心的安全感。因此,他们相信自己的行为是在执行神圣的宗教仪式,而并非是一种痛苦的惩罚。博尔曼的案例,即便在那个酷刑被滥用的黑暗时代里,也是较为特殊的。但是,这并非唯一发生的惨剧。在16世纪的诺德林根,至少有一名女性还没来得及完全招供就死于酷刑的威力;但她仍然以女巫罪名被埋葬,只因对她的控诉非常有力。但是,也有例子能证明许多被控女巫罪名的人在酷刑的淫威下仍然坚守自己的清白。诺德林根的玛利亚?荷经受住了62种刑具的考验,她的坚毅对诺德林根的白色恐怖是一种根本性的摧毁。因为她并未供出任何同伙,这令诺德林根的猎巫运动陷入僵局。同时,她也不是诺德林根地区拒不认罪的唯一英雄。其他17名被控巫罪的女性也顽强地挺过了刑具的折磨,用血肉之躯和钢铁意志力证了自己的清白,并最终得以释放。但是,一旦开口承认曾犯巫罪,酷刑和审讯就不会终止,直到审讯官们相信女巫供认的与魔鬼交易的内容是前后一致、条理清楚、逻辑严密的完整故事。在以奥格斯堡为例的许多地方,法庭会为此多次开庭,每次由女巫陈述的内容必须与之前的供词相对比,最终上报的内容必须做到前后贯穿一致,令审讯官、女巫、目击证人、指控人都一致同意。因此一桩涉巫案通常都会持续6周以上,甚至持续经年累月的时间。……
为什么屠杀女巫
对女巫审判的正式化始于罗马教皇伊诺森八世(1484-1492年在位)。他连同旗下教士实施了一场令人毛骨悚然的反对“巫术”的酷政。他们在1496年专门写了一本《反女巫之槌》,这本书说,女巫是同魔鬼缔有密约、并把自己的灵魂卖给了魔鬼的人,是魔鬼的后裔。书中还描写了女巫和魔鬼怎样欢宴,吃人的心肝,狂舞,纵欲等等。说她们怎样做“人工流产”,把胎儿的头、手、脚一点一点地取出来。女巫的活动被基督教会视为对抗上帝的异端而必须予以严惩,于是打击女巫就成了维护上帝的“神圣使命”。此后,欧洲教会开始了对女巫的大屠杀。正如圣经所说,“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他存活。”(出埃及记,22:18)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通常被认为与女巫猎杀行为关系最为紧密,这个机构的存在时期恰好是在1478年至1834年。研究者认为,宗教裁判所介入女巫屠杀的本质,是为了清除社会中不信神的人群,尤其是欧洲人视为异类的新教徒和犹太教徒。这时最著名的一起案件是安·柏林被处死,原因之一是她长了六个手指,并且没能给他的丈夫留下继承人。
1603年詹姆士继承英格兰和苏格兰王座,他在1597年出版了《恶魔学》(Demonologie)一书。在他登基之后,许多许多人被吊死、处以火刑或别的刑罚,欧洲的狂热直到十七世纪末随移民潮转移到美洲大陆之后才消失。
完全以迷信对迷信,无知,无耻,疯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