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也是公仆,只是大家分工不同而已
楚木
发布时间: 08-28
《将茁壮出:生态司法、绿色司法……》
法官,属公务员系列。
公,就是指公共的、大家的,而不是私家的、私人的、少数人的,某个圈子、某个阶层、某个领域的。
务,就是提供服务,而不是逞威显豪、逞强显摆。
为公众提供社会治理服务的人员,即公务员,亦即公仆。
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公务员,即人民的勤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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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是公仆。
法官,与其他公务员一样,都是为老百姓做事的,只是分工不同而已。
法官工作,是在社会中辨别、惩处奸诈凶恶之人。其中,辨别是次要的,因为,谁善谁恶、谁好谁坏,老百姓嘴上自有口碑,人民心中自有一杆秤,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主要是依照法律法理,来惩处奸诈、凶恶之人。
当然,法官作为社会的一员,也不能只拘于法律条文,只顾于法治领域。
最近,中央关于政法工作,提出了必须兼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说明法官应该着眼政治方向、社会全局,不应只盯着法律条文。
几年前,沈德咏先生也如此说:
“将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案件审判要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正义,同时兼顾社会普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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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致沈德咏先生的公开信》部分内容
夏天,气温高昂之季,读到了您的高论:
“主动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认真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练达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以平和的姿态体现司法的温度;
“案件审判要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正义,同时兼顾社会普遍正义,将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既要靠完善的法律制度,更要靠法官的经验、智慧与良知……”
高温之下,一连串清新地闪烁着:“司法的良知”、“司法的温度”、“社会普遍正义”、“法理情的有机结合”……
宛如久旱之后的一场及时雨。
……
假如社会上没有奸诈凶恶之徒,就不必动用法治。
判别奸诈凶恶,明辨是非曲直,就要依靠法官的智慧、良知和经验,仅有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
说得更好的,是这句:
“将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此句,说明了法、理、情必须有机结合,更摆明了三者的顺序。
这是国学理念“天、地、人合一”之现代版体现。
天理、国法、人情三者,有序和合,生动统一。
也与新时代“尊重自然”相契合。
大自然之道、天理,首先应得到尊重。
先生之高见,似可让人设想:
司法工作中,葳葳蕤蕤地植入天理、人情,不久的将来,将茁壮出:绿色司法、生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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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己亥仲夏 · 爱晚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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