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消息,随着下午3时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正式开幕,2022年全国两会正式拉开序幕。国内科技圈的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也纷纷建言献策。
今年两会上,不少提案与创新相关,涉及人才、知识产权保护、高校专利成果转移转化、企业研发投入、商业秘密等相关方面。
我们汇总了两会人大代表、各行业领头人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提案如下:
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兼总裁董明珠建议:尽快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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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明珠在今年两会提出了关于“尽快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议。
“应尽快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构筑专门化的、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保障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和专门性。”董明珠表示。
作为国内家电领域的知名企业家,董明珠在过去执掌格力电器的生涯中,一直力倡企业的技术自主创新,同时也一直在关注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这一命题。
知识产权法院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提出的旨在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而设立的审判机构。
董明珠认为,我国目前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当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分别挂牌成立。
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挂牌成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是中国最高审判机关设立的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此外,截至2022年2月,全国还设有25个知识产权法庭,分别位于南京、苏州、武汉、成都、杭州、宁波、合肥、福州、济南、青岛、深圳、天津、郑州、长沙、西安、南昌、兰州、长春、乌鲁木齐、海口、无锡等地。
2022年2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该报告显示,近年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涉案标的额日益增大。三年来,各地法院共受理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一审案件59351件,审结55835件,新收案件年均增长10.5%;法庭共受理此类二审案件9458件,审结7680件,新收案件年均增长49.3%;发明专利侵权一审和二审案件分别年均增长26.5%和31.8%;诉请金额超亿元案件增多,反映出科技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
与此同时,案件涉及的技术前沿领域日益扩展,新型纠纷大量涌现。裁判中复杂技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难度不断加大,涉及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亟待健全,对优质司法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
再者,涉外案件占也比较大,诉讼的国际性特征更加凸显。报告表示,法庭受理的涉外案件持续快速增长,占全部案件的十分之一,其中发明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涉外案件占比超过四分之一,一些案件国内诉讼与国外诉讼交织,以标准必要专利等为代表的科技领域知识产权全球竞争更加激烈,
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愈发重要。
这份报告表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运行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与困难。一是职能定位需要进一步完善。2021年受理案件占全院案件的15%,其中民事和行政二审案件分别占全院68%和100%,既造成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过大,也不利于更好发挥研究制定司法政策、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等方面职能作用。同时,案件不分大小难易都上诉至法庭,在加剧自身人案矛盾的同时,又导致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指导职能弱化和专业审判队伍萎缩,不利于发挥各地审判资源禀赋和矛盾分流化解优势,也影响到专业审判人才梯队培养。2020年、2021年法官人均受理案件分别为109.2件、126.5件,远超设庭时的测算基数。二是人财物保障亟需进一步加强。法庭由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与承担的繁重任务、重大使命不相匹配,面临人财物、办公场所保障等诸多困难,亟待解决。
董明珠建议,应尽快组建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实现从“知识产权法庭”到“知识产权法院”的跨越,使之成为隶属最高人民法院,独立审理知识产权终审案件的专门法院,充分保障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和专门性。再者,要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相关配套机制,加强对相关人员、机构的物资保障;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宣传力度,提升全体公民对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
全国人大代表孙飘扬:建议扩大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效力和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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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恒瑞医药董事长孙飘扬提交了“关于扩大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效力和授予条件、促进医药创新的建议”。
医药研发具有投入高、风险高、周期长等特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引入了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
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是指保护期限届满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药品专利可以再额外获得一定时期的保护。这个制度对于保护医药企业研发创新的积极性非常必要,且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据国家药监局介绍,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九十年代初期,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先后在美国、日本、欧盟实施,这对鼓励创新、促进医药产业发展、解决药品可及性的问题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引入这项制度对落实中央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药品质量与水平、解决临床需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有利于激励国内创新和吸引国际创新成果在中国落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孙飘扬在建议中指出,“2021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生效实施,其中明确了建立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但是,根据目前出台的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来看,对该期限补偿的效力规定过于狭窄,从而导致创新药虽然有机会获得专利期限的补偿,但其阻止仿制药或改良性新药的效果可能打折扣。”
孙飘扬分析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新增第八十五条之六有如下规定:“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期间,该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新药,且限于该新药经批准的适应症。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期间的专利权与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前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该条文中限定的“批准的适应症”,仅就该一个条文无法准确理解。即使理解为同一上市许可人基于其创新药所获批的所有适应症,其他主体也有可能开发2.4类新药(新增适应症)来绕开1类新药专利延期的限制。
2021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内容来看,上述“经批准的适应症”一词的理解,比《专利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表面看起来更加狭窄,其真实含义可能是“申请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时所依据的药品说明书中已经批准的适应症”,而不包括任何后续获得批准的适应症,更不包括除上市许可人以外的其他人以2.4类新药形式获得批准的适应症。具体如下: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部分第九章3.5关于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的审查中规定:“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期间内,该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新药及该新药经批准的适应症相关技术方案。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用于经批准的适应症的上市新药产品,医药用途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上市新药产品的经批准的适应症,制备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用于经批准的适应症的上市新药产品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生产工艺。”
而第九章3.4中规定,2.4类新药(新增适应症)可以享受专利延期,然而现实中大部分2.4类新药都是1.1类新药的研发者不断增加适应症进行的申报,其获得批准后不会增加任何批准文号,只是在同一个药品的说明书中增加一些适应症的描述。考虑到中国用途专利授权标准较为严苛,并且很多新适应症与已批准适应症之间有高度的关联性,难以获得新的用途专利,因此原研药企没有相应的用途专利来申请2.4类新药的专利延期补偿。这就造成了2.4类新药期限补偿的红利对于原研药企来说无法享受,却相应地缩小了其作为1.1类新药上市时核心专利期限补偿的效力范围,因此该制度设立不尽合理。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五部分第九章3.4规定,可以申请期限补偿的新药中,不包括在境外已上市后在中国申报的5类药,但实际上这些境外已上市新药在中国也经过完整的临床试验,大部分的专利期已经消耗掉。看似该规定只是不利于国外药企,但近年来,国内医药企业大量引进国外优秀的创新药品种,上述规定将导致国内药企在引进国外新药时,由于剩余的保护期过短,专利又无法获得期限补偿,无法收回投资成本,只好放弃引进项目,既不利于中国药企通过引进海外先进技术加快创新和提升水平,也影响了一些优质创新药的可及性。
孙飘扬指出,抗癌药是临床试验耗时比较长的药品种类,特别是对于一些生存期较长的肿瘤,需要和已有的标准疗法取得生存期方面的优势数据,导致临床试验总时长占据了20年专利期的绝大部分。而由于临床治疗的现状,同一药物,用于同一种肿瘤,只是用药的时间阶段不同,例如早期、晚期,一线、二线、三线用药,都需要开展各自独立的临床试验来申报上市,在新药第一次批准后,每完成一个临床试验申报上市,都视为一个新适应症,即一个新的2.4类新药。因此,如果首次上市时专利权人使用化合物专利来申请延期,仅能覆盖当时的适应症,新增2.4适应症需要额外的延期,将导致很多适应症无法得到相应的期限补偿,这使得其他主体可以轻易地仿制未获得延期保护的那些适应症来绕开专利期限补偿制度,极大地打击新药研发企业的动力。
基于上述情况,孙飘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两条具体建议:
第一,在《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上述情况,允许在中国进行了完整临床试验的进口新药获得专利期限补偿。
第二,增强专利期限补偿的效力,至少对于首次上市的创新药,当使用化合物专利来申请期限补偿时,其期限补偿效力应能够覆盖该药品所有的适应症,而不仅限于申请时已批准的适应症。
全国人大代表、人福医药董事长李杰:完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加大药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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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全国人大代表、人福医药董事长李杰在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建议完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加大药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
李杰认为,新药研发是一个高投入低产出的领域,这其中大量的投入主要是用于药品试验数据的获得,因此这些数据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伴随着更多企业加大新药研发和投入,药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渐凸显,与之相匹配的一项重要措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也亟待完善。目前,我国除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4月发布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外,尚没有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出台,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具体标准和细则,影响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工作的进一步落地。随着我国医药企业的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加强药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落实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已势在必行。
对此,李杰建议,以实施办法为基础,增加临床试验数据的保护对象,包括改良型新药,以及凭借自行取得证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试验数据而提出上市申请的仿制药;对不同类型的药品设定不同的保护期限。
全国政协委员、网易CEO丁磊:建议搭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完善定价和交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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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开幕前,全国政协委员、网易公司首席执行官丁磊提交了四份提案。提案包括,建议由国家牵头搭建全球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完善定价和交易体系,研发钠离子电池等新能源电池提高我国新能源自主权,以及提倡全民急救教育、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
2021年9月,我国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为知识产权发展定下目标。预计到2025年,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进一步凸显,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3%,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7.5%。
丁磊观察到,近几年冰墩墩、三体、西游等中国文化IP,已在全球超过200个国家和地区,获得广泛影响力。为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强国目标的实现,加强知识产权基础设施建设,丁磊提案中建议,由国家牵头搭建全球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提案建议,针对文创IP、芯片、数字影音等重点知识产权领域,形成明码标价、按需收费、公平合理、售后完善的全球知识产权定价和交易体系;加大对新型侵权盗版行为的惩处整改力度,建立侵权“黑名单”,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丁磊在新能源领域也提交了建议。今年丁磊关注到新能源电池原材料价格一年暴涨10倍、供需不平衡、回收利用效率低等影响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丁磊建议,加速钠离子电池等新能源电池研发提高我国新能源自主权。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江苏省委副主委、南通大学校长施卫东:加快推进高校专利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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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截至2020年底,我国发明专利有效量(不含港澳台)为221.3万件,其中42所 “双一流”大学拥有的发明专利就超过25万件。但我国高校专利的总体转化率仅为10%左右,而且转化价值很低,与欧美国家50%的转化率相比差距巨大。
在2022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江苏省委副主委、南通大学校长施卫东表示,我国高校应该加强高价值专利的识别,加强高价值专利的布局,加大高价值专利的转化,为解决“卡脖子”问题和建设创新型国家贡献力量。
施卫东指出,我国高校专利总体转化率低、转化价值低的主要原因和存在的问题有:
专利申请前缺乏评估,质量堪“忧”。绝大多数高校专利申请无前置评估手续,只要有创新点就申报,为了专利而专利,一味追求数量,不注重质量,很多专利即使申请下来,也没有多少应用价值,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而国外大学如斯坦福等,2020年有效专利为2000余件,仅为国内不少高校的20%至30%,但转化率却是国内高校的4至5倍。
专利资助对象布局不足,转化堪“忧”。目前高校均采用招标模式选择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一般是价低者中标,造成相关机构只为申报成功,在专利分析、专利布局等方面缺乏动力,造成很多高价值专利应该要做专利布局保护,然而却没有去做好专利布局保护,等到形成转化的时候,发现已经被国外厂商捷足后登,非常可惜。我国有些领域受到“卡脖子”,深层次原因就是专利被封堵。
高价值专利推广不足,效益堪“忧”。由于缺乏专利评估和专利布局分析,导致对高价值专利识别不足、投入不足,很多高价值专利未能成为高价值产品,无法产生社会价值,造成高价值专利沦为“垃圾专利”。
为此,施卫东建议,强制推行专利申请前评估,加强高价值专利识别。
强制要求高校对专利进行分级管理,推行专利申请前100%评估制度,整合社会力量对专利进行申请前评估。控制申请数量,识别高价值专利,集中资源支持、支撑高价值专利。对现有专利集中进行专项评估,识别存量中的高价值专利。
加强高价值专利布局,及时做好高价值专利保护。高校应改善高价值专利申请经费限制,减少一般专利支持力度,合理增加专利分析、专利布局等经费投入,引导专利申请人加强高价值专利保护,对重大“卡脖子”技术要增加PCT国际专利申请和布局。
扶持高价值专利产业转化,促进高价值专利创造。高校应针对高价值专利,建立专项转化计划和扶持计划,建立高价值专利培育基金,为高价值专利转化拓宽渠道。综合运用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方式使高价值专利变成高价值产品,有效解决“卡脖子”问题,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高德红外董事长黄立:加大商业秘密刑事保护 鼓励原创科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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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延续去年两会提案中对知识产权的关注,全国政协委员、高德红外董事长黄立今年再次有针对性的提出加大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黄立认为当前存在立案难、取证难、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并提出对商业秘密侵犯情况进行调查走访、明晰相关立案标准等切实建议。
身为专注红外热成像技术的高德红外创始人,黄立一向看重知识产权对创新型企业和社会生产力的重要意义。黄立认为,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和保护体系不断健全、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但同时,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还相对薄弱。
黄立表示,经全国多地调研了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感受到商业秘密侵犯防不胜防,而很多时候都是投诉无门,只能“吃哑巴亏”,“这种现象会严重损害企业创新的热情,会极大的损害企业投入自主研发的信心和决心,进而严重影响我国的高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对于造成当前商业秘密保护困境的原因,黄立在提案中分析称,首先在于立案难,商业秘密案件的立案缺乏明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对立案要求过于苛刻,片面加重了企业的举证责任。其次在于取证难,一方面,商业秘密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另一方面,企业没有侦查取证的权力也缺乏对应的能力,再加上公安机关严苛的立案要求,进一步导致了取证难。
此外,地方保护主义也在掣肘。黄立表示,当地的政府部门基于GDP及就业等考虑对于权利人的诉求视而不见,甚至干扰阻碍司法工作的进行。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办理也存在困难,办案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考核而言是非常“不经济”的。
基于这些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困境,黄立建议:
一,由公安部联合国资委、工商联选取30个城市,共1000家左右高科技企业进行调查,走访,统计、分析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数量、刑事报案受理、立案及查处情况,了解商业秘密被侵犯的真实情况;
二,由最高检、公安部牵头制定明晰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提出具体措施改善立案难的问题,并开展专项行动,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进行受理立案;
三,公安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立案标准,能立则立,该查尽查,杜绝有案不立的司法乱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整顿、问责制度;
四,公安部举报中心企业诉求平台栏目下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绿色通道或热线,企业对基层不受理的案件可以直接通过平台反映,由相关部门组织社会律师事务所进行调研、走访,提供专业意见,在其提供专业意见后,再通过平台反馈举报人,或督促基层立案查处;
五,公安机关立案后,应按公安机关办案流程遵循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刑事侦查措施进行取证,不能将取证责任转移至企业,要求企业提供明显超出其能力范围或企业不合理的证据。
全国政协委员、苏宁环球集团董事长张桂平:进一步提升法治化水平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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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保障,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法治化水平不高,对侵权行为认定不清、管控不严,一些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企业对商业机密等重要知识产权重视程度不够、保护能力不足,尤其是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缺乏足够能力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等问题。
为此,张桂平建议,应根据时代条件变化,加快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同时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完善跨境司法协作安排,形成高效的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此外,还应加大专业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不断增强企业自身完善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意识和能力。
来源 | 知法号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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