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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玉
教育部关于人民教育出版社小学数学教材插图问题的调查处理通报
首先,出现这种“毒教材恶性事件”的主管部门是第一责任人,应该是教育部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结果。教育部应该有人承担监督管理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的。
第二,人教社最早在1989年就与日本签定了教材编写互审制度或者说协议书,这是严重的违背了教育的目的,为了国家培育社会主义革命事业接班人的政治任务和培育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人才的历史任务。这是伟大的教育政治任务和文化思想教育阵地的根本原则性问题,怎么能让给西方国家,特别是日本军国主义来编写审核中国的教材内容呢?这不是赤裸裸让日本文化入侵和殖民主义渗透的政治事件和出卖国家教育主权权利的卖国行为吗?这不是严重的违法违规性质的问题吗?
第三,这些“毒教材恶性事件”的主审,编辑和技术美工等相关人员,仅仅只是审美标准和不细致的错误问题吗?这都是有强烈的主观能动性和目的性,肆无忌惮的,故意而为之的丑化中国人民的教育主权和文化形象设计的意识形态问题,不是简单的审美标准和不细心的问题。而是违法犯罪行为,而且是为日本军国主义在中国的入侵和复合做好文化渗透准备工作的。这么大的有预谋的政治事件,不能以简单的审美标准之词敷衍塞责,行政记过而了之。有故意包庇犯罪的嫌疑,以记过,党纪政纪,警告,辞退等结果,应该依法追究他们的出卖国家教育主权和违法行为刑事责任,这种从轻处罚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做法,就是一种涉嫌故意包庇隐瞒犯罪的行为,不能起到震慑作用,更不能以平民愤,属于执法不公不严的问题。
第四,“毒教材恶性事件”问题,是一种政治事件,也是一种国家教育主权权利的问题,与经济利益和经济犯罪行为不能相起并论,他们上下级关系,主管与下属的承包与被承包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利益输送和经济利益关系,都不是事件的本质问题,都不能影响整体性的政治,文化,教育主权的犯罪行为的性质的。这才是“毒教材恶性事件”的实质性和本质性的问题。
第五,教育部对“毒教材恶性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轻处罚的做法,实际上就是为自己的监管失职渎职行为减轻过错的做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是执法不公和自我保护的“潜规则”执法游戏,大家都心知肚明的。
毒教材恶性事件本来就是政治和文化意识形态,是教育为什么人服务的问题,这么重大的,有意识的违法犯罪行为,轻描淡写处理的结果还是存在着利益链驱使和包庇的嫌疑。不能让人民满意的,不能起到震慑作用的,经不起历史的检验和人民的审判。
作者简历:王军,笔名王韶华,网名蓝玉。陕西蓝田玉山镇闫河村人,曾任过教、做过记者、经过商、从过文。曾经发表过杂文、 诗歌、评论二百余篇,微博三千多篇。现在为人民微博博客,《西北作家》编委,《簸萁掌国际伏羲女娲文化研究会》研究员,中国诗歌网注册诗人,中国诗歌艺术奖获得者,渭南市作协会员,渭南市临渭区政协委员。荣获《中国行业精英荟萃》封面人物画,全国红色文化名人奖,荣获中国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优秀传承人”称号,中国通俗文艺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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