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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瑞、张勤德等60余人联名上书:提请中央考虑“罢工自由”入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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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8 17:54:28  来源:中经网论坛  作者:集体
提请中央政治局考虑“罢工自由”入宪(摘要)  在中共中央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前夕,我们在北京举行了纪念“五四”宪法颁布六十周年座谈会。与会同志经过讨论,认为在我国宪法中应当恢复“罢工自由”,其理由是:
  列宁1921年曾经在《工会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的作用和任务》一文中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罢工斗争的最终目的显然是破坏国家机构,推翻现有的、阶级的国家政权。而在我们这种过渡型的无产阶级国家中,罢工斗争的最终目的只能是通过同这个国家的官僚主义弊病,同它的错误和缺点,同资本家力图逃避国家监督的阶级野心等等作斗争,来巩固无产阶级国家和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因此,无论共产党、苏维埃政权或工会都决不能忘记,而且也不应当向工人和劳动群众隐瞒:在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国家里采取罢工斗争,其原因只能是无产阶级国家中还存在着官僚主义弊病,在它的机构中还存在着各种资本主义旧残余。”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行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
  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罢工自由”首次写入我国宪法,文革后的1978的修宪,“罢工自由”仍予以保留。但在1982年修宪被取消。当时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胡乔木解释说,“由于工人和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罢工不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所以,罢工自由的规定不予保留。”
  我们认为,上述胡乔木同志的解释,否认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企业同群众客观存在的矛盾;否定罢工可以暴露问题,可以纠正管理或政策上的错误,克服官僚主义的作用,这显然与客观实际是不相符合的。关于取消罢工自由的解释已经过去了三十多年,我国社会的工厂、企业的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全国非国有企业已近四分之三之多,社会中已经普遍存在着政府与群众、资方与劳方之间的矛盾,罢工时有发生,且规模越来越大,目前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重大的实际问题。
  宪法删除罢工自由后,在我国罢工虽然不违法,但也不被法律所保护,政府却往往以“闹事”、“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等为由,动用军警压制罢工,把经济问题演变为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把本来是劳资之间的矛盾,转化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矛盾,不但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严重败坏了政府的形象,严重影响和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
  我们提请党中央注意,我国制定了有关规范和保护财产权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制定了《物权法》等一系列保护物的所有权的法律、法规,虽然“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写进了宪法,但只是一般或者抽象的规定,并没有把劳动者的劳动权做出任何基本和具体规定,换言之,我们只有规范和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基本法律,而没有一部规范和保护劳动力所有权的基本法律,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就只剩下义务而没有权利了。
  罢工自由(或称罢工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劳动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罢工权,那么劳动权就是不完整的、残缺的。特别在市场经济下,罢工自由权是弱势的工人可以迫使垄断了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权衡得失,接受工人合法要求的有力手段;没有这个手段,劳动力买卖就完全不是自由平等的交易。
  我们知道,罢工是一种非常手段,不可滥用,建议在宪法恢复“罢工自由”时,立即制定“罢工法”,根据我国国情,对政府、企业、雇主、工会和职工群众做出相应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趋利避害。
  综合上述,我们请党中央在准备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时,一定要从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从我国社会现实发生的社会矛盾的实际问题出发,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把“罢工自由”写进宪法,并研究和制定《罢工法》,从而使愈演愈烈的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劳资双方之间的矛盾,有正确解决的法律规范。
  《提请中央考虑“罢工自由”入宪》书署名人:  李成瑞、张勤德、恽仁祥、巩献田、王子恺、李定凯、项镜泉、
  郑墨之、苏铁山、桂根法、周贵临、沈美丽、王廉洁、开平言、
  王   闯、李   江、陈红兵、李树泉、侯廷智、李新政、张   弛、
  余   斌、白   阳、王香中、骆玉涛、陈钰堆、杨国珍、黄方伯、
  郝占春、苑   军、刘克志、张军国、鲍   锋、艾兴锋、罗志学、
  张远江、孙舒洁、孙细耀、黄云龙、邵志伟、徐向东、范正美、
  王学成、李文贵、刘文庆、魏联明、高守研、赵剑斌、王得田、
  盛桂芳、刘国民、盛中智、孟玉林、赵忠智、王连强、刘文庆
  赖明校、张战生、董秀泽、龚细宝、周祥金、赵典军、周靖冬、
  肖   娟、武彩霞、田   静、杨俊杰、吴   铭、胡泽国、王庆人、
  李双喜、徐高金、郑加平、包亚芳、刘光华、李承滇、高培芳、
  金家柱、王福生、胡海泉、王兴武、马光弟、师本龙、息嘉良、
  罗寿昌、龙巧英、尹华才、 陈树林、王海全、李国汉、王静萍
  段美素、刘荣华、杨    寿、方光亮、吴万宝、宋   猛、秦思承
  杨崇信、刘云峰、韦金发、杨仁民、官体富、陈发贵、宋国强
  马学功、苏应达、李显忠、舒开友、杨耀吉、赵正斌、邓自逵
  仓道来、张大伟、胡乔杰、张 林、齐先明、王军学、景埃埃、
  景维维、宋志刚、纪宝智、刘金华……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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