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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纠错”与“依宪改革”是一颗试金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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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4 09:10:36  来源:乌有之乡网刊  作者:黎声
在即将迎来首个国家宪法日之际,为了深入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乌有之乡于2014年11月30日下午举办学习《宪法》交流会。



“依宪纠错”与“依宪改革”是检验是否真正落实宪法权威的试金石

——乌有之乡举办学习《宪法》交流会纪要

整理报道/黎声


今年10月份召开了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突出地强调了宪法的权威。四中全会精神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在即将迎来首个国家宪法日之际,为了深入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宣传普及宪法知识,掌握宪法武器,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乌有之乡于20141130日下午举办学习《宪法》交流会。会议由乌有之乡站长范景刚主持,到会嘉宾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清华大学教授李定凯、中央政策研究室综合局原局长张勤德、首都经贸大学教授丁冰、左翼作家陶冶、中美商学院副院长李新政教授、地质科学院研究员孙坦、财政部退休专家李先生等。大家围绕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宪纠错、依宪改革等话题,进行深入讨论和交流。

坚持依宪治国必定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诸多与会同志发言时都强调,贯彻依宪治国的精神,首先的和必要的就是一定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这是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支柱之一。

巩献田教授发言时强调,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也叫无产阶级专政,是党和人民须臾不可离开的法宝,这已经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所证明。

他指出,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地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制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对此他非常赞同。但是,巩献田教授感叹道:“我国《宪法》在官方文件和理论上、形式上是最重要的,最具有权威的,但是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在法治实践中,在法学研究教育中,我国《宪法》是最被轻视的,最被忽视的,最容易违背的。”

有与会同志指出,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反向专政的现象,不是贯彻人民民主专政,而是人民被专政。比如,今年东莞裕元鞋厂的工人阶级为争取自身社会保障权益的罢工事件中,当地党和政法机关就没有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保护工人阶级的合法权益,相反,帮助资本家镇压工人阶级。这说明至少在广东东莞这个地方工人阶级的政治领导地位在宪法中有,但是在实际中没有,东莞工人阶级反倒成了专政对象,这是严重的违宪行为。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落实宪法权威,坚持依宪治国,必定要真正实施人民民主专政,纠正人民被专政的问题,否则,坚持依宪治国就是一句空话,依法治国就会走向邪路。

要在全党、全军、全国人民中掀起学习我国《宪法》的热潮

    李新政教授发言时提出建议,为了推动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要立即在全党、全军、全国人民中开启学习我国现行《宪法》的热潮,让举国上下都知道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核心内容,认识到《宪法》与党和人民命运的关系。

    巩献田教授发言时认为,虽然我国现行《宪法》历经多次违背宪法原则精神的修改,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加以纠正,但是总体上看我国现行《宪法》基本上还属于社会主义宪法,关键的是要让全国人民都知道,从上到下都要坚决贯彻实施。他还强调,结合学习四中全会精神,普及我国《宪法》知识,非常重要,迫切地需要开展起来,澄清人们的一些糊涂认识,反击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理论对人们的误导。

    有与会同志强调,特别要让解放军和政法机关的干部队伍有针对性地加强学习《宪法》有关内容,并且要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运动,认清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法机关都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在工作中要站稳立场,枪杆子和刀把子要牢牢掌握在马克思主义者手中,为工人阶级领导,为劳动人民撑腰,坚决打击和镇压反人民的各种反动势力,决不能把枪口对准工农大众,决不能把人民群众当做专政对象。

    有与会者指出,要使得学习《宪法》运动取得实际效果,应该联系我国社会现实中的实际问题来理解。比如,重庆曾经动用武装特警帮助民工镇压黑社会,讨要黑心资本家拖欠的工资,这就是贯彻人民民主专政的鲜活案例。这件事情曾经遭受反党反社会主义势力的舆论围剿,也说明了反人民势力对待人民民主专政的态度,这正是阶级斗争的具体表现。

依宪执政要求正确处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改革开放的关系

    巩献田教授发言时强调,我国现行《宪法》的根本原则和核心规定包括四项基本原则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集中体现在《宪法》的序言中和第一章总纲部分的内容中。《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我国《宪法》关于我国国体的规定,是宪法最核心的内容。我们现在要重温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的规定是对的。科学社会主义和非科学社会主义的区别就是:是不是人民民主专政,坚不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而坚持这个专政的核心,必须有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这里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为了实现无产阶级政党的历史使命,从社会主义走向共产主义,所以就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所以这个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非常严密的。四项基本原则本身没有错,非常科学,问题是我们贯彻执行中走样了。尤其是错误地把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并列起来,这是错误的。应该是改革开放服务四项基本原则,不是四项基本原则服务改革开放的。

重大违宪问题

巩献田教授认为,有两个主要的违宪问题迫切地需要正视和面对。第一,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的实际构成中工农兵的代表比例严重不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几乎都成了官员富豪明星代表大会,这是违反宪法的。第二,我国的公有制主体地位不复存在,这也导致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和工农联盟名存实亡,这也是严重违反宪法的。

丁冰教授发言时指出,当务之急,首先要考查的是,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否有违宪的问题。因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党的执政之基,劳动人民的安身立命之所,在当前,坚持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乃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命线。然而现实情况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截至2008年在二、三产业中,公有经济大约只占三分之一。这说明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已严重削弱或丧失了。不仅如此,问题还在于,在这严峻的背景下,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当局还迫不及待地出台新36条、新20条,鼓励私企外企进入国企所控制的有关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和支柱产业与关键领域,实际是强制已为数不多的、本应由国有经济掌控的部门和领域人为地给私企外企让出发展空间,既违反了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原则,又进一步损害了国企的健康发展,更违反了宪法的规定。

孙坦发言时指出,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据此条,国务院应倾听人民的呼声,顺民心而为。可有人却提出什么“以开放倒逼改革”、“要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深化改革”,甚至说出“要杀出一条血路来”!如果他们出台的改革举措若是受民众拥护,何至于对老百姓说出这样狠话?!显然上层人士主张的一些改革措施是违逆民心的。逆民心而为,还奢谈什么改革“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不是公然违宪吗?

作家陶冶发言指出,即使按照2004年3月14日修正的现行宪法来看,在序言里还说:“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那怎么现在还有人不准许提阶级斗争啊?而是只讲“维稳”和“和谐”,将国家机器对准遭受官僚、资本家、黑社会欺压的工农大众、普通百姓。这是否涉嫌违宪呢?

真要坚持“依宪治国”,首先必得实施“依宪纠错”

有与会同志指出,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真正尊重实施我国《宪法》权威,当前首先必得纠正一系列违反宪法的重大错误,实施“依宪纠错”,这是检验是否真正落实《宪法》权威的试金石。

有同志指出,首先要切实纠正对人民群众实行专政的违宪错误。三十多年来,坚持毛泽东思想、坚持社会主义路线的一大批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被错误地施行专政,造成新时期的大量冤假错案;抵制私有化、保卫国有企业的工人阶级遭到政法机关的专政;反对强征强拆、保卫自身利益的农民阶级和城市市民群众遭到官商勾结、黑警一家的专政;私企、外企的工人阶级为捍卫争取自身合法权益而同资本家开展自发的斗争,却大量地遭到政法机关的镇压;大批的退伍复转军人为了落实政策捍卫自身权益,同样遭到各地专政机关的打压;广大基层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自发地纪念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活动经常受到政法机关的打压。这些都是人民民主专政错位或不作为或反向作为的表现,都是严重的违宪问题,都应当得到切实的追究和纠正。

有同志指出,现在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面临代表和构成脱离国体性质的问题,应当考虑加以纠正。

好多同志强调,“依宪纠错”的迫切任务是解决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问题。从现在官方公布的有关数据来看,无论从对GDP占比、还是就业人数来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都不复存在了。依照我国《宪法》原则,迫切需要对此进行追究和纠正,清算侵吞国有资产和集体企业财产的罪行,重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涉及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否名副其实的问题,涉及到工人阶级领导地位问题,涉及到共产党的执政领导能否保持问题,涉及到共同富裕能否实现问题。

    另有同志指出,推进“依宪治国”,实行“依宪纠错”,首先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的,就是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当前,首先要重点检查上届国务院推出的两个《非公36条》和十届人大通过的《物权法》,这都是明显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也有同志补充强调,首先需要明确由什么人来审查这些法律法规和行为,如果由西化派分子或改革既得利益集团代表来审查,根本不会有什么好的效果,只有让忠诚于党和人民的马克思主义者来主导此项工作,才能在党的领导下胜任历史使命。

还有同志指出,现在各地正在推行的土地流转、国企混改等等,国务院刚刚出台的在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矿产资源、食用盐业甚至军工军需等关系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领域向外资和私人资本继续放开等等政策,这些都是严重违反我国《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应当立即停止,立即纠正。

贯彻落实“依宪执政”,必得立即实行“依宪改革”

有同志指出,贯彻落实“依宪执政”,必得实行“依宪行政”,现实的状况要求立即实行“依宪改革”,必须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各级干部要有法治思维,决不能再鼓吹“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极端反动口号。

    有同志指出,去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各个系统、部门都在研究推出改革举措,有的领域争论很大,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务必坚持“依宪改革”的思想来慎重研究和出台改革举措。今后新的改革举措出台要在程序上经过是否合乎《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审查环节,并且要公开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关于“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的重大建议

李定凯教授说,他十多年来参加保卫《宪法》原则和精神的政治斗争,在党的会议上、给上级党组织写信、参加群众活动,一次一次地呼吁按照我国《宪法》和我党《党章》的精神原则办事,保卫社会主义,捍卫人民利益,但是效果甚微,感到灰心,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究竟是否是社会主义的,现在还没有吃透,即使是真的,能否真正落实,心里也没底。他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要么成立宪法法院,要么成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以便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发现了有违反宪法的现象,给大家创造一个合法的正式的渠道,可以找宪法法院打官司去。不然的话,像过去这样,老干部们呼吁多少年了,根本没用啊,挡不住违反宪法的复辟倒退的改革。

有与会同志认为,应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履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将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担负的“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转移到宪法监督委员会。当然,宪法监督委员会也仍然要设立党组,接受党的领导,不能脱离党的领导。

有与会同志提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将其人大代表的姓名、职业、固定住所、办公地方、联系方式通过其官网、公众媒体告知广大人民群众,以便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现在人民群众不知道自己选区的人大代表是谁,不知道到哪里能够找到自己的代表,无法向其委托问题,更无法去进行监督。采取了这样的信息公开举措,也才能使得那些花钱买上的代表退出,并防止今后再发生。

要弄清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对象

作家陶冶发言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治理各级政府和政府的行政执法机关。保证他们依法执政。要依法治党、依法治军、依法治吏,而不是治民。尤其是贪腐方面犯罪的没有一个是普通百姓,没有一个是平民。

张勤德同志强调,依法治国的主体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治理的对象应当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剥削阶级分子和党内顽固的走资派、汉奸卖国贼。要按照我国《宪法》实行好依法治国,落实好依宪治国,还得必须坚持真正的共产党的领导并坚决实行群众路线的根本工作方法,坚持群众参与,明确人民群众是治理主体,而决不能把人民群众当做治理对象。

最后,张勤德同志谈了“依宪纠错”中必须纠正的“九大错误”和“依宪改革”必须采取的“九项措施”。

一、真正地要依宪执政,必须纠正下面谈到的九大错误:

1、我国《宪法》中明确强调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进行改革和建设,但是现在官方文件和领导人讲话中在很多时候不提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这是不符合我国《宪法》精神的,应该严肃认真地纠正过来。

2、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但是在今天,像茅于轼、贺卫方、袁腾飞这样的敌对分子,党和国家没有进行应有的斗争,人民群众自发地起来斗争,却还遭到党组织和政法机关的打击破坏。

3、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的国体,是我们的立国之本,但是我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决定中却没有提到人民民主专政。这是不应该的,应当在今后的工作中补充进《宪法》的这些内容。

4、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知道,人民是有特定含义的,是个政治概念。人民是指拥护和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的团体和个人,它和公民不一样。但是我们的主流媒体在宣传上讲要保护每一个人的全面的自由的权利。所有的自然人,也包括茅于轼之流。我们的权利属于人民,不属于这些反动派啊。这是违反《宪法》的。在核心价值观里抽象地讲自由,能包括敌对势力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自由吗?这是不能赞成的。

5、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也是占主体啊,而且《宪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可是国企的私有化,以改革改制的名义造成了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这是最大的腐败,性质最严重。这样的违宪问题必须进行追究和纠正。

6、我国《宪法》提出,“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但是,现在资本主义思想在我们国家是泛滥的。另外,我觉得孔学、儒学宣传得过头了。孔孟之道作为一种思想体系,那时剥削阶级的思想体系,但是现在对孔学宣传很过头,这也是违宪的。教育领域的违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应当尽快纠正。

7、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可是在实际上,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纪念毛主席的活动经常被政法机关用各种名义进行限制和破坏,上访群众遭受无数的打压和折磨,这都是违反宪法的,我们很多老同志对此都感到心痛,想来就落泪,这些必须立即进行追究和纠正。

8、各级人大代表成分构成中,工农兵群众所占的比例极小,这是违宪的,不符合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应当进行纠正,工农兵比例应占到65%以上。

9、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群众有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可是,广大职工在不少企业里没有什么权利,国家改革着重强调精英们的顶层设计,普通群众没有问津的机会,只能被动地接受强加在自己身上、侵害自身权益的改革措施。这些都是违反《宪法》的,应当切实地加以纠正。

二、要真正依宪改革,必须采取以下九项措施:

1、加强国有资产在私有化改革中流失腐败案的调查、追究和惩办贪腐人员。

2、人大应该通过建立健全立法和监督,严禁官员包括企业家及其家属往国外转移资产。已经转移的,应该立案调查,抓紧落实。

3、建立健全法律程序,特别是抓好执行的具体措施,防止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变成有人谋取暴利的机会。

4、建议恢复包括罢工在内的五大自由。这是利大于弊的,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主义江山不变颜色的有效措施。

5、恢复我国《宪法》中“惩办汉奸卖国罪”的条款。

6、增加普通工农兵在各级人大代表中的比例,以这个作为突破口,使工农大众由弱势群体变成强势群体。

7、要真正地依宪治国,拿出些有效的措施来,真正追究和纠正一两项违宪的事情。当前特别需要抓个典型,起到震慑作用,这样才能真正把《宪法》权威立起来。

8、国务院应每年向全国人大报告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情况,如数量多少、资产规模、就业人数、所占比例等。

9、对政法队伍进行依法治国特别是依宪治国的教育,普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知识,明确政法机关是执行人民民主专政职能的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政法机关,保证他们真正依法办事,保护工农大众为主体的人民权益,镇压各种反动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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