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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讨薪”无关?——王奎林谈“周秀云死亡案”的真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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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0 09:17:05  来源:乌有之乡网刊  作者:陈琴

http://www.szhgh.com/Article/gnzs/worker/201501/74443.html
太原警察打死周秀云案,官方调查组认为打死人不是因“讨薪”引起。那么,到底是因为讨薪,还是因为所谓“纠纷”?本文专访周秀云家人。




  据新华网太原1月16日报道,针对河南籍民工周秀云非正常死亡案件,山西省和太原市有关方面进行了回应。据报道,太原市政府新闻办表示,“2014年12月13日16时许,周秀云的儿子王奎林与工友李康、孟林、徐前进四人外出购物返回太原市小店区“龙瑞苑”工地,想从北门进入工地,走近路到位于东门外的生活区。工地保安以王奎林等人没有佩戴工作牌、安全帽为由拒绝其入内,双方发生冲突。”
  关于欠薪问题,在新华网的这份报道中,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成的调查组表示“双方事前有支付时间(12月15日周一)约定,工程项目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调查组认为“案件的直接起因是王奎林等人和工地保安发生治安纠纷所致,而不是因“讨薪”引起。”(见报道:山西太原“12·13”案件初步查明 案件系治安纠纷引发 http://news.xinhuanet.com/2015-01/16/c_1114027366.htm )
  山西省和太原市有关方面的回应引起了更大的争议。例如,究竟是由于民工讨薪还是因为民工没戴安全帽,“走近路”引发了“12·13”惨案?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成的调查组声称的“双方事前有支付时间约定”是否属实?……。对这些问题,事件亲历者,死者周秀云儿子王奎林接受了爱国网友陈琴的访问。


  问:在新华网的报道中,新华网记者从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了解到“王奎林与工友李康、孟林、徐前进四人外出购物返回太原市小店区“龙瑞苑”工地,想从北门进入工地,走近路到位于东门外的生活区”这段描述是否准确?他们是要回生活区还是要去问发工资的事?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答:不正确,我们是要进去问工资,在街上我们就商量回去早点,去项目部问工资,完全没有走近路回宿舍的意思。如果没有欠薪问题,我们根本不会因为所谓的“走近路”没戴安全帽问题与保安产生那么大的争执。太原有关部门在撒谎!
  问:2014年12月12号(12·13命案的前一天)王友志班组13个农民工进工地项目组办公室讨要欠薪时是否带了安全帽?
  答:12号去项目部没有戴安全帽,我们和四川工友一起去的,四川工友也没戴安全帽。由于是放假期间人员外出从常理上讲 是不会戴安全帽的。所以13号保安以未戴安全帽为由阻止我们进入的行为很明显就是要阻止我们去讨要工资。
  问:在新华网的报道中,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成的调查组证实说,你们“实际于12月8日完工”,“12月12日开始,劳务公司与王友志班组开始核对工程量。13日上午进行了结算,双方签字认可。”这些说法是否属实?
  答: 12月5日开始打混凝土,12月8日混凝土打完。但木工完工是11月28日,28日到5日没有任何活。按道理木工完活就应给钱,而无需等到打完混凝土后再给钱。报道是瞎说的,劳务公司一直没和我们核对工程量,13日上午没有进行结算,也没有双方签字认可。直到12月17日发了2.92万元的工资,也没有所谓的“核对工作量”。
  问:有没有签劳动合同?关于工资支付问题,双方最初是如何约定的?按照此约定,他们应该几号支付?推脱了几次?
  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们说一平方米多少钱,我们觉得合适就干。11月28日完工后,我父亲按照施工图纸算出平方米数,找包工头要钱。双方原来约定干完活就给钱,按照真正的双方约定他们应该我们在干完活(11月28日已完成了木工工程量)后的两天内就给钱,我们电话催讨工资,但他们推脱了很多次,一直欠薪直到12月13日才发了6000块钱,此时仍然欠薪。
  问:你们是否多次电话及当面讨薪,乃至群体性当面讨薪?
  答:我们多次电话要钱,都是说过两天给,四川工友说他们11号集体去要钱,12号我们和四川工友集体去项目部要钱了。
  问:资方声称周一15号支付后,工人对此是否信任和认同并停止讨薪行为等待15号支付?“双方事前有支付时间约定”是否属实?
  答:按照约定他们应该在干完活后的两三天就给钱,已经电话要钱好几次,也推脱了很多次,是因为不相信他们说的话(即周一15号支付),13号才再去问问的。“双方事前有支付时间约定”的说法不属实。
  (以上内容已经过当事人王奎林审阅)

  附:太原12·13案代理律师李劲松:说周秀云并非"讨薪"致死是欺天大谎!  代理律师投诉控告“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康继峰组长张健等歪曲捏造事实
  2015年1月19日 14:09
  代理律师致电“山西省纪委驻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投诉控告“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康继峰“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张健等责任人“昧着天良歪曲捏造事实”诽谤因农民工讨薪引发的“1213命案受害人”
  2015年1月19日9点50左右,
  李劲松律师致电“山西省纪委驻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组长办公室(电话:0351-3082215)”
  投诉举报“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康继峰(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张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李劲松律师明确指出:
  “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康继峰(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张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等责任人所炮制出的《调查认定:“讨薪农妇身亡案”并非“讨薪”引发,工程项目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完全是“上欺中央领导下骗社会公众”的欺天大谎言!
  是在昧着天良歪曲捏造事实严重诽谤“农民工讨薪引发的1213命案”受害人!!
  属于“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且“公然捏造事实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一、2014年12月12日及2014年12月13日的讨薪纠纷均实际存在,《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这一工程项目绝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要是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12日期间真能够执行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履行监察职责,
  及时查纠“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负责监管的十大省厅直管施工企业之一的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劳务公司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等违法行为;
  河南周口讨薪女农工周秀云,
  就有可能不至“被披警察外衣丧尽天良草菅人命的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王文军2014年12月13日压头、拧颈、扭脖致前颈椎骨后颈椎骨均骨折害死”!
  1、新闻办“调查证实:2014年11月7日,山西四建集团友成建筑劳务公司由木工组负责人临时调来王友志带队的13人班组突击赶工,实际于2014年12月8日完工。从2014年12月12日开始,劳务公司与王友志班组开始核对工程量,13日上午进行了结算,双方签字认可。劳务公司再次支付王友志工资6000元,供其提前购买返程车票和生活必需品,同时承诺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支付剩余工资2、711万元。劳务公司已先后两次支付农民工工资,虽然还存有尚未支付完毕的工资,但双方事前有支付时间约定,工程项目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欺天大谎言,
  完全是在昧着天良歪曲捏造事实严重诽谤“农民工讨薪引发的1213命案”受害人。
  相关客观事实真相是:
  (1)自2014年9月29日王友志等本工班组劳工被小包工头周理品安排进B区工地开始工作并被小包工头周理品安排住进了工地简易宿舍之日起,至王友志木工班组2014年11月28日完成了工地B区1053平方米木工组工程量后至2014年12月13日“1213命案”发生之时止,王友志木工组与小包工头周理品之间,双方根本没有支付欠薪支付时间的协议;王友志木工组与小包工头周理品的上线中包工头车大伟之间,双方更是根本不可能没有支付欠薪支付时间的协议;王友志木工组与小包工头周理品的上线中包工头车大伟的上线大包工头冉定周之间,双方不但是根本没有支付欠薪支付时间的协议,而且是双方之间连面都没见过。
  (2)小包工头周理品、中包工头车大伟、大包工头冉定周其实都根本不是山西四建集团友成建筑劳务公司的员工,而是山西四建集团友成建筑劳务公司相关负责人违法层层分包的利益共同体。
  (3)王友志等木工班组农民工是2014年“9月29日”被小包工头周理品安排进入B区工地开始工作并被小包工头周理品安排住进了工地简易宿舍(有工地摄像头监控录像及9月29日周理品给王友志拍照经办发给王友志的编号为69号的《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培训合格上岗证》这两如山铁证可证)的,根本不是什么2014年“11月7日”。
  (4)王友志木工班组是2014年11月28日便完成了工地B区1303平方米木工组工程量()的,根本不是什么“实际于2014年12月8日完工”。
  (5)王友志木工班组2014年11月28日完成了工地B区1303平方米木工组工程量后至2014年12月12日期间,王友志等是一直在持续向小包工头周理品催要结清欠薪,但小包工头周理品一直都是不停地以口头承诺过两天就结清搪塞,根本不是什么“双方事前有支付时间约定”。
  (6)2014年12月12日,王友志班组13个农民工忍无可忍,于2014年12月12日(即1213命案的前一天)上午9点30之前,“集体走向《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建设工程工地项目部办公室讨要欠薪”;工地项目部办公室内“讨要欠薪长达数小时(从上午9点30左右进项目部办公室内至项目部办公室内的项目部工作人员都已经开始吃中午饭后)”但仍是“讨薪无果”,才于数小时后“集体无奈离开《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建设工程工地项目部办公室”(有工地摄像头监控录像这一如山铁证及当日在办公室内亲眼目睹的项目部多位工作人员可证)。
  (7)由于2014年12月12日王友志木工组13个农民工集体赴项目部办公室内讨了大半天薪,2014年12月13日早上8、9点左右,周理品才安排两三个手下到了工地简易宿舍支付了6000元现金给13个农民工,当时只是王奎林手写了一张经收6000元生活费的条,这张条上,根本没有什么“12月12日开始,劳务公司开始与王友志班组开始核对工程量,13号上午进行了结算,双方签字认可,劳务公司再次以付王友志工资6000元,供其13个农民工提前购买返程车票和生活必需品,同时承诺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支付剩余工资2、711万元”(15号距13号是仅仅两天,若真是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便能领到全部剩余工资2、9万多元,这13个农民工有可能笨到13号便急匆匆地定14号的票提前返回老家?)。
  2、此外,“山西茂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建设工程工地保安队里于2014年12月13日“以王奎林没有戴安全帽为由不准王奎林由工地保安室旁边的小门进入”并与王奎林一个人发生肢体拉扯冲突的这个保安员,也应已如实向“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成的调查组”陈述“其亲耳听到:2014年12月13日(即因讨薪纠纷引发的1213命案发生当天)下午16时许,其问王奎林‘你进去干什么’时,王奎林的确说过好几遍‘我进去要钱’,但当时只有其和王奎林两个人在场,王奎林的三个工友李康、孟林、徐前进都并不在场,保安室内的其他几个保安同事及保安队长也都并不在场,没有其他人听到他对王奎林的此问话和王奎林的此答话。”。
  根本不是什么“2014年12月13日16时许,周秀云的儿子王奎林与工友李康、孟林、徐前进四人外出购物返回太原市小店区“龙瑞苑”工地,想从北门进入工地,走近路到位于东门外的生活区。工地保安以王奎林等人没有佩戴工作牌、安全帽为由拒绝其入内,双方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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