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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道杰:农业集体化的当代价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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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7 16:46:09  来源:民族复兴网  作者:冯道杰




  【摘要】农业集体化时代,把农民组织起来,以集体经济取代个体经济,使中国农村步入社会主义发展轨道,推动了农业机械化、农村工业化以及中国工业化进程,并依靠集体力量推动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重构了农村社会基础,昭示了农村发展的正确方向。农业集体化时代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又极其珍贵的一段历史,对我们今天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开创新的农业合作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关键词】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农业集体化;

  农业合作化与人民公社化在公有化的规模与程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与运作,以及农村社会组织的变革与生产力发展的适应程度等方面,都有着重大区别,但从集体经济取代个体经济的角度来看,从农民被组织起来,走集体化、合作化道路的实质来看,二者有着实质上的相通之处,因此,本文用“农业集体化时代”指代从对小农经济进行改造,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体制之间的整个历史时期。这一时期,我国成功实现了个体小农经济向集体经济的转变,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以及整个乡村社会面貌发生了最伟大、最深刻的空前变革。

  一、把农民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道路,空前壮大了农村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

  现代合作经济思想源于欧洲,既是市场经济和工业革命发展的必然结果,也与社会主义思潮的兴起紧密联系。空想社会主义者沙尔·傅里叶和罗伯特·欧文等认为合作经济组织是资本主义企业的代替物,建议用合作经济组织这种集团所有制改造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劳动者的民主自治和共同劳动。[1]以德国的舒尔采、赖法伊、加尔布雷斯等为代表的社会改良主义者,以艾德温·诺斯等为代表的进化学派,以及后来的新制度经济学、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学派等,都对合作经济进行了研究,大多希望凭借合作经济组织来抑制资本主义制度的阴暗面,实现资本主义制度的自我进化以及社会和经济的均衡发展,主张在不改变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的基础上实现合作与联合。[2]

  马克思主义者把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实现农业生产资料私有制向集体公有制过渡的途径,主张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建立合作经济组织。恩格斯认为:“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3]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合作社作为组织农民,发展生产的重要形式。“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的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4]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既适应了社会化分工与专业化生产的要求,更是市场经济中弱势群体联合起来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克服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弊端,反映了向社会主义发展的大趋势。农业生产周期长,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交织,分散经营的个体农户面对变化莫测的市场和自然界,风险陡增,迫切需要联合起来。发达国家农民的80%以上都加入各种类型的合作组织,目前,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成员达到200多个,涉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5]

  土地改革后,个体经济小规模的土地私有、传统的生产方式、以自给为主的家庭经济,以及个体农民的脆弱性与局限性,不仅不能产生出现代化的生产力,而且,不少地区出现了买卖土地、雇工劳动,甚至贫富分化和土地兼并的趋势。如何帮助土改后农民摆脱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个体小农经济分散经营的生产格局?毛泽东认为:“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百分之九十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6]土地改革后,我国积极把农民组织起来,通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等形式,对农业逐步进行集体化改造,逐步扩大公有制成分,最后定格于人民公社,实现了对小农社会状态的社会主义改造,打破了传统的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小农生产与生活方式,符合社会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趋势和要求。

  二、农业合作化推动了农业机械化、农村工业化和中国工业化的进程

  1955年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中指出:“在农业方面,在我国的条件下,则必须先有合作化,然后才能使用大机器。”[7]1958年12月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认为,“人民公社必须大办工业。公社工业的发展不但将加快国家工业化的进程,而且将在农村中促进全民所有制的实现,缩小城市和乡村的差别。应当根据各个人民公社的不同条件,逐步把一个适当数量的劳动力从农业方面转移到工业方面”,“人民公社的工业生产,必须同农业生产密切结合,首先为发展农业和实现农业机械化、电气化服务,同时为满足社员日常需要服务,又要为国家的大工业和社会主义的市场服务。”在全民办工业的方针指导下,中国出现了社社乃至队队都办工业的热潮。

  为解决农村土地资源稀缺、农业人口膨胀、农业剩余劳动力激增、农业收益下降的问题,向非农产业寻找出路是必然的选择。1966年5月7日,毛泽东提出“在有条件的时候,也要由集体办些小工厂”,社队工业再次获得发展,产值不断上升。到1970年,达到67.6亿元,比1965年增长了38.3亿元。进入70年代后,中央召开了北方地区农业会议,提出大办地方农机厂、农具厂以及与农业有关的其他企业。江苏、浙江、广东等历史上有手工业传统的省份首先行动起来,纷纷创办各种规模的农机具、粮油加工、建材、编织、服装等社队企业,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苏南地区。1978年,该地区社队工业产值发展到25.98亿元,为1965年的近45倍,平均每年增长34%。[8]

  中共中央、国务院把发展地方、特别是县(市)小型农业机械制造、修理厂作为推进农业机械化的基本环节之一。1971年,全国农业机械化会议提出到1980年使全国农、林、牧、渔的主要作业机械化水平达到70%以上,要求建立县、社、队三级修造网,做到大修不出县、中修不出社、小修不出队;……资金除社队自筹外,将国家每年支持人民公社和穷队的10亿元用在农业机械化上。[9]70年代初,全国2300个县(市)中,除81个县以外都有了农机厂;70年代中期,27个省、市、自治区县都有了农机厂。全国近半数的人民公社也办起了自己的农机修理厂(站)或农机修造厂(站),还有一部分生产大队也办了农业机具修理或修造厂(站),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形成了一个农业机具修造网络。[10]

  伴随着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的发展,中国农村工业日益壮大,到1978年底,全国已有94.7%的人民公社和78.7%的生产大队办起了以工业为主的各类企业,总数达到152.4万个;社队企业总收入为431.4亿元,占人民公社三级经济总收入的29.7%,其中,社队工业总产值由1975年的169.4亿元增加到385.3亿元,增长127%,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也由1975年的5.3%上升为9.1%(按1970年不变价格计算),社队企业安置农村劳动力2826.5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量的9.32%。[11]农业集体化时代,我国通过以合作社、人民公社为组织形式的农业合作化,促进了农业机械化、农村工业化、国家工业化的发展,加速了缩小工农差别、城乡差别的进程,社队工业的发展,也成为改革开放后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的基础。

  三、把农民组织起来,依靠集体力量推动农村基础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

  农业集体化时代,党和政府利用农民组织化和人民公社体制可以快速动员、组织劳动力的优势,大力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据统计,1952~1957年,国家对农林水气系统的基本建设投资占全部基建投资的71%,其中又以63.8%投入水利建设。1966~1976年间,农民对大片农田进行平整规划,兴修水利,扩大高产稳产田,建设旱涝保收农田,修建了大量中小型水库、水渠、扬水站、机井、防洪闸、电灌站、电排站等设施。[12]1976年,全国机井数量增加到240多万眼,比1965年增长10倍,对北方旱区农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1976年,全国有效灌溉面积已达到67470万亩,比1965年增加17887.5万亩,增加36.1%。同时,还有25035万亩的低洼易涝地得到不同程度的治理。[13]1975年与1957年相比,农用排灌动力机械增加55倍,小型水电站从55座增加到68158座,机灌面积增加60%。[14]有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直到现在还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农业集体化时期,人民公社利用了能够动员和组织农民的制度优势,极大地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同时乡村公共产品供给走了用劳动力最大限度替代资金的道路,通过“对资源的高度整合较好地举办了历史上未能办到的许多公共事业,如公共医疗保健体系和乡村基础教育,为农民提供了价廉物美甚至免费的公共服务”,这是在既定的资源约束和资源禀赋条件下的最优策略。[15]人民公社时期,作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社以及大队、小队,直接支配和使用绝大多数的社区经济资源,掌控着大量公产收入,这形成了公社时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物质基础;人民公社体制保证了农村医疗、教育等公共事业低成本运行。比如,由于政府和集体经济的扶持,农民交纳极少的费用就能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保健要求,基本能够做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的目标。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民群众依靠集体力量在农业合作化和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医疗制度。人民公社的社会保障在农民收入很低的情况下对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农业集体化时期,把农民组织起来,利用集体的力量和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以较低的成本提供了低水平但却相对稳定和齐全的公共产品,其体制运行的经验值得借鉴。

  四、通过合作化把农民组织起来,重构了中国农村的社会基础

  传统农民聚村而居,自然村落是血缘或准血缘共同体,也是地缘群体。20世纪50年代,中国共产党通过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重新组织了乡村基层社会,成功地实现了社会基础的重构,将农村传统的以血缘关系和宗族关系为纽带的自然村落改造成为人民公社下属的大队、生产队的基层组织。人民公社重构了农民间的联结关系,血缘纽带和家庭宗族等传统乡村社会基础,被生产队、大队、公社等行政组织所代替,行政关系取代了血缘、地缘关系而成为主要的社会关系,社队共同体取代了家族共同体。

  王立胜博士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与中国农村社会基础再造》一文中对该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分析,指出,在人民公社体制之下,国家权力史无前例地延伸到每一家农户,……传统的血缘和地缘关系及家族组织被进一步瓦解,农民的生存方式、传统乡村社会的组织形态、农民间基本的联接关系模式被改变了,中国农村的社会基础实现了彻底重构。在这一格局中,家庭不再是独立的生产单位,统统都要服从人民公社这一组织的硬性安排,家族组织不仅在生产组织协调方面失去了效用,而且原来家族组织负责的社会教育、治安、司法诉讼以及收缴赋税等功能都收归公社。农民是集体经济和社队组织的基本成员,亿万农民被划分到不同的公社、大队和生产队,用行政纽带作了重新组合和联结,他们在“队为基础”的原则下生活、生产、分配和消费。[16]在“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体制中,党务机构和行政机构的触角一直延伸到社队之中,将农民直接纳入国家设置的正式组织网络中,融蚀和取代了乡村社会中原有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集团或分散的个体状态。人民公社制度通过强有力的超经济力量,改造了农民之间、农民与国家之间的联接关系和模式,空前强化了农民的国家意识与集体观念。同时,在制度层面上建立了国家力量直达基层的网络体系,从而使得党和国家的意志几乎没有障碍地贯彻到全国各地基层的每一个组织,国家的社会组织能力、动员能力和控制能力极大加强,历来被视为“一盘散沙”的中国农民被整合为具有高度共同意识和一致行动能力的整体。


  农业集体化时代,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开创中国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同时,以人民利益为旨归,以为人民服务为领导理念,通过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宣传、发动,通过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强化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保证国家行政体系和行政关系的纯洁性。这种体系下,大量领导干部深入一线,同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在一起,不仅很少有领导干部敢于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而且,以较低的行政成本把领导同群众一起纳入社会主义建设的宏伟体系之中。依靠国家的力量,组织农民,又通过组织化的力量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保证行政关系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以此取代传统的血缘、地缘关系,这打破了自然村落限制下的乡土社会模式,推进了农村社会的现代化转型,完成了与中国共产党社会发展目标相契合的社会基础重构,有利于整合全社会力量,融入社会主义建设的整体规划之中,是后发展中国家实现赶超战略和跨越发展的必要选择。

  五、历史的反思——把农民组织起来,实现新的合作与联合

  改革开放以后,以市场化和民主化为导向的改革再次调整了中国的社会理想和国家战略,这种新的社会发展方向和国家战略需要什么样的乡村社会基础与之相对应和对接,至今并未有清晰答案。在一种开放性、流动性的社会和经济背景下,如何实现与新的改革战略、社会理想相适应的乡村社会基础再造?应当形成什么样的乡村治理结构?农业集体化时代对乡村社会基础的重构和再造对今天有何借鉴?

  首先,给我们昭示了农村经济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正确方向。农业集体化时代,由农业合作化促进农业机械化、农村工业化,再到中国工业化的实现,中国由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的发展有了一条清晰的脉络。经过专业合作,发展到社区集体合作,经过合作化发展到集体化,可以克服个体小农分散经营的局限性,以合作化、集体化,推动农村工业化、农业现代化,进而缩小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实现工业文明与农业文明的交融共进、城市文明与乡村文明的融合共生,这是农村和农业未来发展的正确方向。改革开放后,南街村、华西村,以及西霞口等,都是走了这样一条道路,建成了名符其实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那种在私有化和个体小农经济状态下,通过城镇工业逐步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通过土地流转等形式扩大少数人的经营规模,建立在私有和剥削基础上推进城镇化、工业化的思路,实际上是重走欧美西方国家走过的弯路,既不符合中国国情,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发展趋势。

  其次,给我们昭示了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正确方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初实行的本意是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也就是说这种经营体制既有“分”,也有“统”,集体统一经营的主导层次和家庭分散经营的基础层次有机结合,共同发展。然而,长期以来,我们过分强调、更多关注了“分”,而忽略了“统”,过分强调了家庭经营,而忽略了集体经营,忽略了集体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成为“有分无统”的“农民小规模经营”,土地均分承包,分散经营,细碎耕作,个体农户缺乏应对农业生产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和实力,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和市场竞争的要求。就家庭经营这种生产经营方式而言并没有什么新意,古已有之,并非什么先进的生产组织方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大的新意在于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有“统”的层面,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应该忽略和削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而应该深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完善集体层面统一经营。[17]

  再次,给我们昭示了重构农村社会组织基础的正确方向。农业集体化时期,我国以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作为组织制度保障,降低了国家收购农业剩余的难度,在当时中国从农村提取资源来实现工业化的背景下,成功地找到了一个有效降低国家与农民交易成本、防止政权内部发生动荡的制度化的办法,人民公社作为与国家战略相对接的社会组织形态,成为中国实现工业化的社会基础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农民重新又回到了一盘散沙的“原子化”状态。个体农民由于组织化程度低,缺少制约和抗衡各种强势利益集团的组织力量,在与基层政府、乡村干部以及市场组织等乡村社会各利益主体的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各类利益主体对农民利益的侵犯不断涌现,在市场经济、农业现代化、乡村公共事业的发展中陷入困境。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弱势问题,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滞缓的根源在于一家一户分散的弱势小农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要求。中国要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不能听凭小生产两极分化和乡村社会的衰败,而是要克服个体农业生产方式的局限性,使分散的个体农民组织起来,实现新的联合与合作。发展各种各样的农民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以新的合作化道路开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是解决农民弱势问题,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突破口。

  第四,给我们昭示了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和农田基本建设的正确方向。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不仅耕地承包到户,而且其他集体资产或改制,或破产,或分或卖,村级社区直接掌控的经济资源、直接拥有的公产收入大幅度降低。一方面,个体农民在大市场中对公共产品和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比人民公社时期更大,一方面,村级社区组织所掌控的集体资源越来越少。这使得村级社区的公共产品供给处于一种“两难”局面,要么,大幅度减少公共产品的供给,出现了人们批评的水利失修、道路失修、学校危房、治安状况不好、五保户无人照顾、合作医疗崩溃等等乡村公共产品缺位的现象;要么,就是向村民集资、摊派,这又加重了农民负担,引起不满。农业集体化时代利用社区居民集体的有组织的力量,推进乡村公共事业的发展,实施对社区全体居民,尤其是弱势群体基本的生存保障,包括最低的生活保障(“五保户”制度),基本的医疗保障(“合作医疗”制度),基本的教育保障(“义务教育”制度),在今天乃至未来,仍然有着重大借鉴意义。

  农业集体化时代,中国共产党通过把农民组织起来,通过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组织对乡村社会进行改造,跳出了小农经济的束缚,利用组织化的力量确保党和政府的平民化和先进性,推进了中国农业机械化、农村工业化、国家工业化的发展,实现了农村社会生活的现代化转型,推动了乡村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完成了与国家发展战略、社会发展理想相对应、也基本相适应的社会基础的重构,从理论和实践上昭示了中国农村发展的正确方向。我们不能因为过去在合作化的过程中出现了某些失误,而不敢继续推进合作化实践,更不能否定农业合作化的方向和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待探索出一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民组织化、合作化的新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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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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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32-1433.

  [7]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81-182.

  [8]马泉山.新中国工业经济史(1966~1978)[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370.

  [9]王玉玲.新中国的农业合作化与农村工业化[J].当代中国史研究,2007(2):52-59.

  [10]马泉山.新中国工业经济史(1966~1978)[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328-329.

  [11]马泉山.新中国工业经济史(1966~1978)[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364-365.

  [12]牛若峰等.中国经济偏斜循环与农业曲折发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37.

  [13]马泉山.新中国工业经济史(1966~1978)[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498.

  [14]马泉山.新中国工业经济史(1966~1978)[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498-500.

  [15]辛逸.人民公社研究述评[J],当代中国史研究,2008(01):73-80.

  [16]王立胜.人民工业化运动与中国农村社会基础再造[J].中共党史研究,2007(03):28-33.

  [17]冯道杰.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分析[J].山东经济,2010(05):35-40.


  来源:《山东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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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会波:实践证明土地流转根本行不通

2015-06-07 15:50:50  来源:中国改革网  作者:秦会波(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政府)
 进入21世纪后,相当一部分敏感的领导者、学者以及基层工作者,已经逐步意识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与现实发展之间存在的矛盾,作为国家层面也并非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只不过在长达近10年的时间里,一直坚持以“土地流转”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结果是今天人们的愈发困惑,这不得不引起了人们对于“土地流转”本质与实际功能的怀疑。
  厘清土地流转

  历代以来,土地制度不断更新演化,却从未有人听闻“土地流转”一词。然而,“土地流转”却又的确是当今标准的政策法规用语,厘清这个新诞生的词汇的基本含义也就十分必要。

  我们注意到,当前土地流转的概念有两个。一个是广义的,指凡是引起土地物权变动关系发生的行为。一个是狭义的,指依照《土地承包法》规定,引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变更的行为。广义的土地流转实际上是指凡是引起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变动关系发生的行为。因此,就形式来讲,它可能无所不包,无所不容。
  再看狭义的土地流转,即《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流转。指引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关系发生的行为。其本意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政策框架下,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流转。所谓土地承包权,实质上是一种土地分配权。因此,凡涉及到承包权调整的流转,已经动摇了原有的土地分配,直接影响到了公平,这本身已经颠覆了原有的土地分配制度,所谓以此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提法根本就站不住脚。
  事实上,值得肯定的只能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提下,所有权、承包权不发生改变,土地农业经营权的市场化自发流转。这实际上才是80年代土地流转现象的真实原貌。也是时至今日人们仍然认同土地流转的真实原因。因此,就形式来讲,它可能十分有限,绝不是当前所流行的达十几种之多。并且“土地流转”乱象也许仅仅只是一个开始。

  现实中的土地流转
  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中国农村的落实,土地流转几乎在同时悄然而生。历经30余年,起因不断发展变化,映射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不同时期与现实发展之间的矛盾。
  通过回顾土地流转的历史缘起,我们会发现,最初80年代的土地流转,其实是农民迫于现实的无奈选择。这本身实际上是在指明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设计只考虑了土地的家庭经营与公平分配,并没有考虑到土地的碎化分割,这是土地流转之所以产生的根本原因。
  90年代中期以后,村官逐渐插手土地流转事务,土地流转的形式开始呈现多样化,“性质渐渐地也发生了不同于80年代的根本性变化”。进入21世纪后,人口的城市化,以及现代农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将矛头指向了并不相适应的土地制度。于是,在土地资本化利益的驱使下,县乡政府以及村级组织以土地规模化经营为由,逐渐参与主导,土地流转早已不是最初的简单意义,未来发展也变得更加难以预知。

  土地流转的实际功能与局限
  客观地讲,土地流转的实际功能与积极意义是不容忽视的。但同时也不应该被无限夸大,任何趋向两极的看法都是不理性的。
  就土地流转的实际功能而言,归纳起来大致有三个:一是解决了无力耕种分得土地农民的现实难题;二是适应了部分农民产业转移的需要;三是满足了部分种田能手扩大种植面积的要求。从这三个方面来讲,土地流转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不应当限制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只需要做好相关的规范与法律认定就可以了。
  但是随着近年来土地矛盾问题加剧,土地流转越来越受到重视。其有限的功能也被无限夸大,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政策层解决当前所有土地问题的指导意见。
  笔者以为,这样做尤其不合适。虽然土地流转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并不能完全针对当前土地现实矛盾,其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土地流转并不能够解决当前土地占有不公平问题。
  应该说30余年来,历经两轮土地承包,人口与土地不断变化,加之农村基层组织的混乱和腐败,在农村土地分配和占有问题上已经累积了太多的矛盾,非合理化占有非常突出。
  二是土地流转只能适用于部分土地,而不是全部土地,直接导致了流转土地农民的两难境地。
  实践中,能够流转的土地往往是基础条件较好的土地,剩下的条件差的即使价格再低,也很难流转出去。这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导致了相当面积(保守统计已超3000万亩)土地的弃荒。
  三是土地流转并不能够实现土地的科学规划与规模经营。
  在许多人的概念里,土地的流转似乎就等同于土地的集中,事实上并非如此。由于土地流转完全遵循自愿原则,在过度碎化分割的土地上,并不能保证所有相邻的地块同时流转。所以,科学规划与规模经营也只能是一句空话。虽然,近年来少数地方以组织的名义强力推行统一流转,实现了一定的规模经营,但也往往因涉嫌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利,难以做到公平而倍遭诟病。

  土地流转的现实呈现与未来取舍
  前面已经提到,由于现实的“土地流转”实际上是一个边界并不清晰的模糊概念。这就造成了形式上的难以确认问题,一定程度上必然导致国家土地管理的混乱局面,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土地流转”制度为村官操控土地,谋取个人私利,创造了空间。
  近年来的土地流转实践表明,在推进土地流转的过程之中,由于土地调整的权力掌握在村官手中,这就使他们处于事实上的所有者地位,完全支配着农村土地资源的分配与再分配。他们甚至可以打着“土地流转”的旗号,随心所欲地以集体名义圈地、卖地,并毫不为此付出任何成本。而换届选举也只能一再地上演你方唱罢我登场地盘剥土地利益,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村官操控土地的问题。
  二是“土地流转”恐会为中国的“圈地运动”提供了政策理论上的支持。
  随着市场经济的要素逐渐侵入中国乡村,中国乡村的土地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类似英国“圈地运动”的情形。而这在中国均以“土地流转”的名义呈现,这就导致了其形式上的合法化。近年来的实践表明,无论是城市大资本对农村土地的圈占,还是村官对于集体土地的渐进占有,几乎都是以“土地流转”的名义得到实现。
  三是“土地流转”正在重复历史上的土地兼并,吞噬最初的公平。
  当前的土地流转实际上涉及到了土地的“市场化”问题,而市场交易遵循“利差”原则,既真正市场意义的土地流转永远不可能出现等值交易,体现在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权上,将直接打破原有的公平分配,并且不可逆转,土地兼并将是必然的结果。
  四是“土地流转”的背后是深刻的利益调整,实际支持者并不是农民。就“土地流转”的利益相关方而言,大致有普通农民、基层政府、村级组织、资本势力四个群体。毫无疑问后三者都是所谓“土地流转”的坚定支持者,但同时更是最大获利者。他们往往借改革之名,辅以行政强制,获得下层农民的土地利益。所以,“土地流转”大受农民欢迎的宣传,并不真实。
  综合以上“土地流转”的现实呈现,笔者以为,严格意义的土地流转功能有限,现实的“土地流转”早已沦为实实在在的卖地风潮,不过是强势阶层掠夺农民土地的幌子,将直接导致分配出现严重问题。因此,“土地流转”并不是一个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土地问题的切实办法,绝难担当新时期农地改革重任。必须彻底放弃以“土地流转”完成农村土地市场化改革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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