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定义如果不是根据实际情形而来,而是有一些人闭门造车式编造出来的,那这个定义就不能被公众采纳也不能被执行法律的部门及其人员把握准确——由此这样执法下去,势必造成不必要的或不可挽回的偏差,进而导致乱法——最近发生的公交车纵火案,如果按定义,就属于恐怖主义性质了,而实际究竟如何呢?只有公安侦查机关人员最清楚。恐怖主义就其发作的范围来看绝不是个人的个人目的性行为,而是有组织性的行为——特征标志是制造社会恐怖而不是恐慌——让社会的人们心里感到惊恐和害怕而不是慌乱。希望人大代表们好好看看这个法,别经不起起码的推敲或对照——法律不规范是乱法的源头,不治理好源头怎么可能全面法治?希望定法的大人们多学点学法律范文,检点自己吧!其他人也该真正负起责任了,不能眉毛胡子抓一把而糊弄了事——不严不实岂可法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