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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再发讨薪事件:民工以跳楼方式讨薪(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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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3 23:49:53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记者
阆中公审公判讨薪民工事件”余波未尽,当地讨薪事件又发生了。今天上午,四川阆中一名男子站在市政务中心楼顶,拉出印有“联名向政府讨要血汗钱”字样的横幅。阆中官方通报称,刘某撬开市政务中心9楼通往楼顶的大门,以拉横幅和威胁跳楼方式,索要民间工程欠款,后被带离,相关部门已介入。网上有人曝光了讨薪民工的请愿书,涉及欠薪几十亿元。

事发现场

  法制晚报讯(稿件统筹 朱顺忠 记者 王硕)今天晚上,法晚(微信公号IDzwb_52165216)记者了解到,阆中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2016年3月23日,针对有民工到楼顶欲跳楼事件发布了《关于刘某采取过激行为索要民间工程欠款的情况说明》。
  今日上午,数名民工爬到阆中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楼楼顶,准备跳楼,后经公安机关、消防及医疗人员全力营救,数名民工已被救下,现场无人员伤亡。
  

  图片来源:阆中在线官微截图  其情况说明如下:
  2016年3月23日上午,南部籍人员刘某强行撬开阆中市政务中心办公楼9楼通往顶楼的大门,以拉横幅和威胁跳楼的方式,索要民间工程欠款,引起当时在政务中心办事群众的围观。政务中心报警后,消防、120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应急处理。经反复劝说,刘某被带离危险区域,相关部门立即展开对事情原由的调查。
  经初步查实,刘某2014年与邓某的天河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揽该公司部分工程建设。后多次向邓某讨要工程垫资款和保证金,因邓某涉嫌犯罪被逮捕移送起诉,刘某自感要钱困难,从而采取非理性方式施压,以达到追讨邓某欠款的目的。对此问题,我市正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原题:阆中市政府新闻办针对跳楼事件发布说明

附网友曝光的民工请愿书:
慕容清扬 :早上阆中跳楼民工请愿书曝光……我去!35.4亿的钱,不去跳楼该怎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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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恶意欠薪”属罪恶,“恶意讨薪”莫须有

2016-03-24 08:02:25  来源:作者博客  作者:方进枝

阆中再发讨薪事件:民工以跳楼方式讨薪


  据网络消息,2016年初,公安司法部门关发出“严厉打击恶意讨薪的犯罪现象”的通知,令人震惊得目瞪口呆。按照国务院口径,“欠薪”问题要到2020年才能完全解决。现在突然冒出一个“恶意讨薪”罪名,把“干活给钱”天经地义的社会常理给颠倒了。如此一来,辛苦劳动的农民工,要回一点可怜的血汗钱,可以被诬为“恶意”而成为“破坏稳定”的罪恶。

  2014年12月13日,河南周口郸城的女民工周秀云,因为讨薪,在山西太原市龙城大街山西四建集团经贸龙瑞苑工程项目的工地,被恶警王文军扭断脖子而丧命。今年1月13号,陕西省南部县柳树乡6村居民李家富,在西安的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地讨薪,被承包商鲁某某指使5名黑道人士活活打死。周秀云和李家富,是在“恶意讨薪”吗?

  昨天(2月4日),福州新闻《福州包工头被欠款500万:没有人给我们答复》报导,眼看没几天就是大年三十了,但是在福州闽侯南屿的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地上,几十位工友依然在寒风中苦等,等着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工资。这几十位工友没有丝毫“恶意”,但苦等的结果,是能够拿到工钱回家与妻儿老小团聚过年吗?

  农民工向雇主讨回自己的工钱,是公民的正当权利之一,并没有“善意”与“恶意”之分。雇主向雇工支付约定的工资,是雇主应尽的义务,也不会因为讨薪雇工的态度好坏,而可以任意拒付。所以笔者以为,“恶意欠薪”属于商业欺诈的经济犯罪,“恶意讨薪”却是莫须有之荒唐。至于极个别农民工因讨薪不成陷入绝境,走上极端报复社会,如纵火、爆炸等,则属于刑事犯罪,与“恶意讨薪”丝毫沾不上边。

  恩格斯指出:“工人阶级的状况是当代一切社会运动的真正基础和出发点,因为它是我们目前社会一切灾难的最尖锐最露骨的表现。”当今中国工人阶级承受着最尖锐、最露骨的社会灾难,他们也肩负着社会主义运动的未来使命。可想而知,纵容资本家盘剥甚至残害工人,其最终的结果恐怕只能是引爆另一场革命。(原载方进枝博客



  【资料】法律解读恶意欠薪罪”
  1、什么是“恶意欠薪罪”?  “恶意欠薪罪”实际为《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发包方不给工程款,包工头发不出民工工资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防范?  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因为发包方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承包方无法按时支付民工工资的情况。对此,结合《刑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及构成要件:构成恶意欠薪罪的行为人应以非法占有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目的,如果确实是因为工程纠纷发包方拒不给付工程款,或者由于用人单位或雇主的经营策略失误导致工程亏损等原因,而承包方资金又暂时周转不灵而导致拖欠工资的,在客观上无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主观上不具备“恶意”,则不认为是犯罪。
  因此,出现上述情况时,作为企业及负责人切不可故意隐匿、转移财产避免身陷囹圄。同时《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因此,建议各方积极主动解决,避免纠纷扩大化。
  

  3、拖欠农民工工资构成犯罪应当判谁的刑?法定代表人?公司?工程负责人?经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两类,刑事责任承担主体因具体情况而异:如果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过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恶意拖欠工资的犯罪行为,则属于单位犯罪,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如果仅仅是个人为谋取私利而实施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则只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

  

  3、拖欠工资被抓,会判几年?  《刑法》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规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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