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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制定《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保护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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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7 09:08:40  来源:察网  作者:王小宁
摘要:世界各国,特别是政治大国,对本国为国家牺牲的人,对国家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人都极为尊重的,对他们国家的国家烈士、英雄、模范进行大力宣传、表彰,将他们树立为国民榜样。正是由于千千万万的国家烈士、英雄、模范的牺牲和拼搏,才使国家得以存在和发展。如果一个国家,国家烈士、英雄、模范的名誉可以任人随便践踏,那么还会有国民愿意为国家而牺牲,为国家做出贡献吗?

  近年来,反共反华分子为了抹黑中共,抹黑革命事业,对中共领导下的革命和建设事业中涌现出来的国家烈士、英雄、模范人物进行了大量的污蔑、攻击。特别是在网络上出现了一股恶搞和诋毁国家烈士、英雄、模范人物的歪风。几乎所有著名的国家烈士、英雄模范人物都被他们肆意攻击、污辱、恶搞、诋毁。其中包括方志敏、左权、狼牙山五壮士、白求恩、张思德、董存端、刘胡兰、江竹筠、黄继光、邱少云、雷锋、焦裕禄、陈永贵、刘文学、赖宁、钱学森、张海迪等。这股歪风,激起了广大民众的愤怒,很多人自发地对反共反华分子进行了坚决的反击。但是令人难以理解的是,高层居然有人包庇这些人,纵容这些言论。还有一些公知、精英站出来以言论自由、学术自由为名替他们辩解。相反,很多反击反共反华分对国家烈士、英雄、模范污蔑的文章在网络上被删帖。有些民众想通过诉讼的方式保护国家烈士、英雄、模范的名誉,由于某些人的干预和中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严重缺失而困难重重,或者遭遇失败。
  世界各国,特别是政治大国,对本国为国家牺牲的人,对国家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人都极为尊重的,对他们国家的国家烈士、英雄、模范进行大力宣传、表彰,将他们树立为国民榜样。正是由于千千万万的国家烈士、英雄、模范的牺牲和拼搏,才使国家得以存在和发展。如果一个国家,国家烈士、英雄、模范的名誉可以任人随便践踏,那么还会有国民愿意为国家而牺牲,为国家做出贡献吗?这个国家就会衰败、分裂、灭亡。
  在发生反共反华分子对国家烈士、英雄模范人物的污蔑、攻击事件后,吴亮写了一篇《英雄保卫国家,谁来保护英雄的名誉权》的文章。作者对维护先烈、英雄名誉的艰难表示无比的感慨。他说:【“无论古今中外,革命功臣、英雄先烈的名誉作为社会对个人人格的评价,除了影响他人如何看待英雄之外,还对社会公共利益、民族认同具有重要价值。他们的名誉不仅事关个人尊严,同时也是我们全社会的荣耀。狼牙山五壮士英勇跳崖、邱少云忍受烈火炙烤、黄继光身堵抢眼、董存瑞舍身炸碉堡……这些脍炙人口的事迹体现出中国人舍生取义和坚持真理的爱国精神,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人,集聚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正能量。什么是国,什么是家,英雄先烈们用他们的实际行动给了我们最好的答案。他们身上承载的,是整个国家和民族的集体荣耀和光辉记忆。在这种荣耀背后还伫立着一座丰碑,那就是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共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每一个中国人都应当像珍惜自己的生命那样保护英雄先烈的名誉权,让他们的英雄气概浩气长存,让他们的英勇事迹流芳百世。”】

  吴亮提出建议:【“第一,专业传媒机构应当多向社会公众提供有深度的报道,反驳错误论断,在论辩中澄清事实真相。第二,行政主管部门一旦发现和确认言论不当,应当命令网络服务商移除帖子,防止名誉侵害范围扩大。第三,网络服务商作为出版者,在一定程度上负有查核用户真实身份,并监控、过滤用户发言的责任。第四,网友在转帖时也负有一定的事实查证义务。第五,司法机关在受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倾向于保护英雄的网络名誉权,遏制少数人发表负面消极言论。第六,应当使用“洗版”等搜索引擎优化的方式,将包含有负面影响的信息资讯靠后排序或及时删除,避免损害结果的扩大。”】
  赵小鲁律师在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时感到中国有关法律的缺失,并提出立法建议。他在《关于呼吁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必要性紧迫性和法理依据的思考与建议》一文中说:【“世界各国各民族,都将自己的民族英雄视为民族灵魂、民族精神和民族历史的象征,没有民族英雄的民族,一定不会有自己光荣的历史,也不会为世界优秀民族所认可和接纳。而拥有自己的民族英雄,反而不懂得珍惜,甚至任由糟改诋毁的民族,世界罕见。只有两次极其特殊的情况。一是前苏联,前苏联解体之前,几乎所有的民族英雄被系统抹黑诋毁,结果民族精神和民族记忆被解构,民族信仰被涣散,对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凝聚力四散崩流,最终,苏联的一夕解体,根子还是在诋毁民族英雄开始。所谓,以蝼蚁之穴,溃千里之堤。”】第二个就是中国。【“我们现在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的状况,我称之为共产党节节败退了三十年,红色领域只是几个孤岛,苦苦死撑;灰色领域,云里雾里,不辨是非;黑色领域,百变面具,策划周密,已成肆意妄为,纵横捭阖之态势,如入无人之境。我之深为忧虑,就是因为,如果我们在意识形态领域失败了,则我们在其他三条战线的成就,政治经济军事战线的胜利,不过是昙花一现,终究不保。”】【“所以,共产党生死存亡,社会主义生死存亡,都聚焦于第四条战线,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鹿死谁手。”】 赵小鲁指出:【“保护了我们的民族英雄,就保护了我们的民族历史民族记忆民族精神,就恢复了中华民族的英雄情怀。一个恢复了英雄情怀的伟大民族,理想信念,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均成为题中应有之意。反之,如果我们的“去英雄化”民族心态得不到纠正,一个没有英雄情怀的民族,所谓理想信念,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则皆为虚幻。”】

  吕景胜写了三篇很好的文章《捍卫英雄的国家公诉与社会公益诉讼》、《英雄保护的法律困境与修法建议》、《国外英雄权益保护的管理 立法及司法经验》。吕景胜在文章中指出:【“近年辱骂、亵渎英雄事件发生多起,从左权、张思德、刘胡兰、邱少云、董存瑞、黄继光、狼牙山五壮士、雷锋、赖宁均被诋毁侮辱。”】【“此类事件性质恶劣,严重误导青少年,混淆视听,毒化社会风气,侵蚀国家主流价值观、执政党精神遗产及民族文化魂魄。如此污蔑诋毁英雄,不仅是污蔑诋毁英雄本人,更重要的是诋毁污蔑英雄们身上所体现的信仰和精神,否定中国共产党流血牺牲的奋斗历史,侵蚀党、军队、国家发展壮大及政治制度的根基。”】【“英雄为国家而战为国家而牺牲,英雄是国家民族精神财富和主流价值观的载体,保护英雄权益应以国家的名义,即国家公诉。社会公益诉讼可作为国家公诉的补充。加快保护英雄的实体法制定或修改以配合诉讼程序机制。”】【“世界部分国家皆有充分健全的的英雄权益保护管理、立法和司法实践。其他国家在英雄保护方面的管理及法律实践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值得我们了解和借鉴。如美国、俄罗斯、韩国等多个国家通过了保护英雄权益的立法。有些国家虽然没有直接的英雄名誉保护单行法规,但在有关爱国主义条款的法律法规中间接地规定了敬仰纪念为国捐躯阵亡将士的内容。凡是为民族、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教育方面做出贡献的人物,各国政府都很重视对他们的宣传,并作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重要的精神财富加以珍惜,为他们建纪念馆、树纪念碑,出版著作或拍成电影、电视,让人们瞻仰,让青少年一代以英雄人物为榜样,学习英雄们为国奉献的精神。”】
  由攻击、污辱、恶搞、诋毁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的名誉事件引起了五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10月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将这五起诉讼作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英雄人物名誉权等人格权益的五个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法院认为,英雄人物的事迹、形象和精神价值,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记忆和民族感情的一部分。这些案件中,侵权人往往以学术研究、商业营销活动等手段,以互联网媒体为主要工具,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的形象,贬损英雄人物的名誉,削弱他们的精神价值,进而解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不仅要依法保护英雄人物的个人权益,也要强调判决的公共价值彰显功能。既保护言论自由,不对学术问题做出司法裁判,也对以学术研究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做出制裁,妥当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全面准确地适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通过司法审判,依法保护包括英雄人物在内的合法权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通过几起诉讼,我们发现中国现行法律对保护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的法律严重缺失。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狼牙山五壮士中生存下来的两位壮士的后人起诉洪振快侵害其父辈的名誉。很多国家烈士、英雄、模范没有后人,他们的名誉由谁来起诉保护?比如,雷锋是孤儿,没有亲人。对大量的攻击雷锋的言论,因没有合法诉讼人而无法通过诉讼进行保护。邱少云的弟弟已经86岁,在打赢维护邱少云名誉的诉讼后,即去世。法律上有权保护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的资格要求太苛刻了,导致对国家烈士、英雄、模范的名誉很难用法律手段保护。我们应该认识到,国家烈士、英雄、模范的名誉不同于公民、法人的名誉,它不是个人的事,而是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公事,它不仅需要国家烈士、英雄、模范的亲人、后人来保护,更需要由国家、公众来保护。对于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的毁害者的处罚上应该比对公民、法人的名誉的毁害者的处罚更为严厉。现行的《民法》、《刑法》只适应对一般公民、法人名誉的保护,对毁害者的惩处。所以我建议修改《民法》、《刑法》,专门增加对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保护的法律规定。保护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打击对国家烈士、英雄、模范的攻击、污辱、恶搞、诋毁的人,应该是国家行为、社会行为,不能只靠少数个人单打独斗。我还建议国家制定《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保护法》,在一切领域,采取一切手段保护国家烈士、英雄、模范的名誉。
  有人担心制定了《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保护法》,在《民法》、《刑法》中增加对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保护,打击对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的毁害者的法律规定,会影响对有关国家烈士、英雄、模范的历史学术研究,会影响言论自由的实行。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只要我们对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历史情况的分析、研究是没有恶意的、实事求是的、有根有据的,论证过去描述历史的谬误,没有对国家烈士、英雄、模范的攻击、污辱、恶搞、诋毁的内容,这种历史学术研究就是允许的。不触犯名誉毁害底线的言论自由是受到保护的。我曾经看到一篇论述焦裕禄与他的战友张钦礼的文章。当年为了突出宣传焦裕禄,作为焦裕禄的副手张钦礼有意将他做的一些事也归在焦裕禄名下。指出这一点,还历史以真实,对焦裕禄的形象没有任何毁害。这是真正的历史学术研究。
  在对国家烈士、英雄、模范进行攻击、污辱、恶搞、诋毁的事件中,有些是明显的。比如,2013年8月29日,在广州有一个张姓网民在网上说:【“狼牙山五壮士实际上是几个土八路,当年逃到狼牙山一带后,用手中的枪欺压当地村民,致当地村民不满。后来村民将这5个人的行踪告诉日军,又引导这5个人向绝路方向逃跑”。】广州市越秀警方以散布谣言,污蔑“狼牙山五壮士”为由将其抓获,并依法予以行政拘留7日。然而,有些对国家烈士、英雄、模范进行攻击、污辱、恶搞、诋毁是隐蔽的,是打着历史学术研究的幌子,以一些似是而非的证据来否定国家烈士、英雄、模范。这些文章有一定的欺骗性。比如,洪振快先后发表文章《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和《“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对狼牙山五壮士进行攻击、污蔑。对于此类文章,一些公知、精英会跑出来以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名义为其辩护。

  一定要分清是哪些是历史学术研究,哪些是对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的攻击、污辱、恶搞、诋毁?这个非常重要。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言论自由、学术自由是有底线的。所有国家的法律都保护公民的名誉,不允许对他人进行攻击、污辱、恶搞、诋毁。这就是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底线。有意攻击、污辱、恶搞、诋毁,无论对公民,还是对国家烈士、英雄、模范,都超出了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底线。有的公知、法学家公然说,对公民不能攻击、污辱、恶搞、诋毁,但是,对公众人物,对政治人物,对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可以;对活人不可以攻击、污辱、恶搞、诋毁,但是对死人可以。这是什么混蛋逻辑?完全突破了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底线。
  我曾写过一篇文章《洪振快两次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目的何在?》。文章有近七千字,比较详细地分析了洪振快的两篇文章,指出他的文章根本不是历史学术研究。我在文章中指出:【“对于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最重要的是:1、他们是否对日伪军英勇作战,出色地完成了任务,大量杀伤敌人;2、他们是否在子弹打光,已经无法杀伤敌人时,誓死不投降,不让敌人活捉,跳下万丈悬崖,三死二伤。如果是,那么就说明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是真实的,说明他们是伟大的民族英雄,值得中国人民永远的纪念和敬仰。洪振快写了两篇文章,除了鸡蛋里挑骨头,没有提出任何可以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史料、证据,纯粹是在胡搅蛮缠,是在无理诡辩。”】有人评述说:【“洪振快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误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个英雄群体英勇抗敌的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从而贬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这个评论指出了洪振快文章的实质。
  我对反共分子毁害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的所谓历史学术研究文章做了个简单的分析,认为此类文章有如下特点:1、所叙“事实”没有出处,或出处不确切,或出处没有权威性,或仅为少数人的言论,没有其他证据的验证;2、以某些人的只言片语,企图推翻一些因时间久远,已经无法证实的“事实”;3、以对无关紧要的细节的考证,否定主要事实;4、选择性利用史料、证据,对不利于已的史料、证据的有意隐瞒。可以说这类文章并不难识别,读一下就能知道它是恶意的,就能感知到它的丑恶效果。
  《炎黄春秋》杂志社领导聘请杨继绳、洪振快这样的反共分子当杂志的主编,同意刊登他们的反共文章,是由于他们的政治立场是一致的。《炎黄春秋》从来不刊登中共抗日的文章,此次纪念抗日战争七十周年,不得不刊登一篇中共抗日的文章,结果刊登的是《镜泊湖抗日之战》。该文说,发生在1932年3月的镜泊湖战役,以共产党员李延禄领导的700多人的抗日义勇军,先后通过5次伏击,5战4胜,基本歼灭了日本关东军天野旅团7000人,而自己仅牺牲了十几个人。对此次战役的战果在抗战史学界是存在争议的,因为它基本来源于个人回忆和分析,没有中国、日本史料证明。镜泊湖抗日之战是存在的,但对它的惊人战果抗战史学界基本是否定的。八路军115师是中共最强的正规部队, 1937年9月所打的平型关伏击战,也仅歼灭了日军一千几百人,自己死伤七八百人。平型关战役被共认为抗日战争第一次大捷,轰动全国,而战果大几倍,牺牲很小的镜泊湖抗日之战,竟然很少有人知晓,被尘封了几十年,这可能吗?《炎黄春秋》的人是搞历史的,不可能不知道这些争论。他们是有意这样做的,是要以此表明,中共抗日就是瞎吹牛。《炎黄春秋》对刊登洪振快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不做任何检讨,而刊登的唯一表现中共抗日的文章竟然是假货,可见他们的政治立场。

  我建议:国家应该制定《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保护法》。
  一、《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保护法》应该指出保护对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的重大意义,明确规定对国家烈士、英雄、模范的名誉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绝不允许有人毁害。如果有人毁害,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二、《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保护法》应该规定:全社会应尊重、敬仰、缅怀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学习他们为国、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国家烈士、英雄、模范事迹的教育;在重要纪念日应举办各种纪念国家烈士、英雄、模范的活动等。
  三、《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保护法》应该规定:不允许对国家烈士、英雄、模范进行攻击、污辱、恶搞、诋毁。
  四、《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保护法》应该规定:1、个人、单位发表、传播毁害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信息的责任;2、网络、新闻媒体、教育部门、文化部门、主管意识形态的单位、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对毁害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信息事件没有禁止、处罚的责任。
  五、在《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保护法》中要明确划清历史学术研究与对国家烈士、英雄、模范进行攻击、污辱、恶搞、诋毁的界限,指出对国家烈士、英雄、模范进行攻击、污辱、恶搞、诋毁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底线。要防止犯扩大化的错误,把真正的、严肃的、实事求是的、有根有据的历史学术研究误认为是对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的毁害。
  六、《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保护法》应该规定,保护国家烈士、英雄、模范的名誉,不但是国家烈士、英雄、模范本人和直系亲属的权利,而且是公民、有关部门、单位,检察院的责任,对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的毁害者如何打击、处罚:
  1、公民有权力进行理性的评论、反驳、批判、谴责;
  2、网络、新闻媒体有权力,也有责任进行理性的评论、反驳、批判、谴责。新闻媒体有权力,也有责任对毁害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者进行禁声、禁影、禁名。网络有权力,也有责任对有关信息进行删帖、削号;
  3、毁害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者所在单位、部门有权力,也有责任对毁害者进行批评,令其做出深刻的检查,给予行政处分;
  4、政府的新闻媒体、网络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有权力,也有责任对毁害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者进行查处。查处包括:警告、训诫、令其做出公开的检查、罚款、从事公益劳动、行政拘留;
  我建议修改《民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除了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的内容以外,还要专门规定,对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的保护。要扩大起诉资格范围,除了英雄、模范本人和国家烈士、英雄、模范的直系亲属有权提起诉讼外。还要规定:公民和有关部门、单位也有权提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院审理认定为违法,可以判处:1、公开登报道歉,(如果拒绝,则公开登报谴责)2、赔偿和罚金,3、从事公益劳动,4、行政拘留;
  我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除了有保护公民名誉权的内容以外,还要专门规定,对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严重毁害者要加大惩处力度。除了英雄、模范本人和国家烈士、英雄、模范的直系亲属有权提起诉讼外,公民和有关部门、单位也有权提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对于严重毁害对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的事件,检察院有责任进行侦察和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认定为犯罪,可以判处:1、公开登报谴责,2、赔偿和罚金,3、剥夺三年以下政治权利,4、刑事拘留、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了让公众更加清楚什么样的人是国家烈士、英雄、模范,民政部应该公布著名的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单。
  中国一些政治性法律严重缺失。我除了此次建议制定《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保护法》外,还曾建议:一、制定《爱国和反叛国法》,在《刑法》中增设“叛国罪”,在《宪法》中恢复“打击叛国活动,惩办叛国者”的规定;二、制定“禁止对前党和国家领导人,对重要政党进行污辱谩骂、造谣诽谤”的法律;三、建议在<刑法>中设立“编造、传播政治谣言、政治谎言,侮辱谩骂、诬陷诽谤政治人物罪”。只有实现初步的法治,规范言论自由,建立良好的政治秩序,在意识形态上反击反共、反社会主义、反华的逆流,正本清源,才能为中国实现民主政治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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