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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民:释法行使国家主权 特区法院应无条件支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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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王振民强调,人大释法是宪制性权利,特区法院应无条件支持人大释法,不能存在所谓质疑\资料图片


大公网11月11日讯(记者李柏涛)中联办法律部部长王振民,昨日在清华大学法学院进行的关于人大释法的研讨会上表示,香港回归之后,法院的终审权和法律最终解释权一分为二,“终审权在香港、解释权则在北京(指全国人大)。”他强调,宪法性法律的最终解释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中央绝不可能放弃。作为香港最高法律权威,终审法院的判决清晰指出,人大释法是宪制性权利,香港法院应无条件支持,不存在干预香港司法独立问题,这是基本的政治伦理。

  清华大学法学院昨天举行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学术研讨会,王振民发言时指出,回归前香港所谓的最高法院是英国枢密院,既有终审权,也有最终解释权,“香港所有法律的最终解释权都在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他续称,根据国家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终审权则留在香港。要注意的是,该终审权是国家通过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来行使,这才是香港法院拥有终审权的由来,同时也组成了香港高度自治的一部分。

  人大拥基本法最终解释权

  王振民强调,基本法最终解释权和主权连在一起,站在国家角度来讲,绝对不可能放弃。如果把最终解释权交给最高法院来行使,等于要改变国家宪法、改变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这样做的可能性不大,全国人民亦不会同意。他指出,当年中英谈判时,双方触及此问题,中方为表达善意曾提出可考虑由人大授权最高法院解释基本法。英方经过内部讨论后,认为把基本法最终解释权放在中国全国人大更稳妥、更保险,这才形成了现在的基本法第158条。

  王振民建议香港法律界人士,认真研读香港终审法院对于人大释法的有关论述。

  他反问,在“一国两制”之下,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证明人大释法已在香港落地,成为香港法治重要组成部分,亦是香港宪制的最高法律权威,“这是客观事实。”如果还不接受,究竟是扞卫还是破坏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

  他强调,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清晰指出,人大释法是宪制性权利,特区法院应无条件支持人大释法,不能存在所谓质疑。对于有观点指出承认人大释法权,建议人大能否“尽量不行使”,王振民表示对如此要求“感到震惊”。他质问,回归前香港法律界人士何时对英国提出过“不要干预香港”的要求?

  王振民又称,人大释法绝非干预香港法治,是按照基本法要求行使国家主权,“这是基本的政治伦理。”中央对于释法非常自制,释法也绝非中央的主观愿望。如果没有“港独”、没有有些人攻击、侮辱自己国家和民族的行为,甚至意图进入官方的平台变本加厉,就没有本次释法。中央并未做错事情,也非无缘无故的所谓干预香港高度自治,而是“港独”分子得寸进尺,人大只有通过释法来遏制,“这个基本道理要讲清楚。”

  王振民说,如果香港发生的一些事,涉及到中央与香港的关系、涉及到国家主权和安全,中央不会坐视不管。放任“港独”在香港发展,还进入立法会宣扬“港独”,全国人民也不会同意。同样,没有中央的几次释法,香港存在的一些问题不会得到解决。

  “不存在谁侵犯谁的问题”

  人大释法是否所谓侵犯了香港司法独立?王振民举例,欧洲的宪法法院只解释宪法但非终审法院,最高法院有终审权和司法权,无宪法解释权,两权分立但并行不悖,“不存在谁侵犯谁的问题。”

  同样道理,王振民解释道,在中国宪法体制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等于中国的“宪法法院”,“只释法不司法。”只行使宪法和基本法的解释权,并不是司法机关,审判权仍由最高法院、全国各级法院及香港法院来行使。“因此,只有人大代替香港法院判案才叫侵犯司法独立。”王振民强调,所谓中央刻意侵犯香港法院独立办案的权利,“这种事从来没发生过。”人大行使基本法的解释权和香港司法独立不矛盾、不冲突,二者完全可以建立建设性的互动关系,“这也是我们所希望和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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