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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多次借改作业性侵11名女童被核准死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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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29日03:50  成都商报
省高院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侵害未成年人
  四川701人获刑
  2013年1月至今年5月,四川全省法院共审结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531件,依法判处701人,补偿经济损失278万余元。其中,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案件453件,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案件78件。
  身为小学教师的魏某,屡屡以辅导作业、改卷子为由,多次将授课班上11名8~11岁的女学生喊至家中卧室,对7名女学生实施奸淫和猥亵、对4名女学生实施猥亵,还将实施过程制成大量淫秽视频。魏某被法院认定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并被判处死刑。目前,魏某已经被最高法院核准死刑。
  昨日上午,四川省高院召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包括魏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在内的5起典型案例。
  案例1
  名为改卷子 实为性侵
  这老师竟还拍视频
  2008年至2011年期间,30岁出头的小学教师魏某以辅导作业、改卷子为由,多次将授课班上的陈某等11名8至11岁的女学生喊至家中卧室,对7名女学生实施奸淫和猥亵、对4名女学生实施猥亵,并将奸淫、猥亵女学生的经过制作成大量淫秽视频,存放于其电脑或U盘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魏某强行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其猥亵不满14岁的儿童,构成了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惩处。魏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询问时,主动供述了猥亵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强奸罪属不同种罪行,对于其猥亵儿童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而魏某为了满足淫欲,奸淫、猥亵幼女多人多次的行为,不仅给多名被害幼女的身体造成了损伤,还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和阴影,动机特别卑劣,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败坏了教师队伍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极大,且没有任何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当予以严惩。据此认定魏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目前,最高法院核准魏某死刑。
  案例2
  不到一年 贩婴14名
  两人被判死缓
  蔡连朝、陈洪芬从2010年7月开始,以贩卖婴儿牟利为目的,采取购买婴儿后,以一名男婴3~4万元、一名女婴1~2万元的价格将婴儿贩卖到山东、福建、河南等地,从中牟利。至2011年5月5日,蔡连朝等6人先后9次共计贩卖婴儿14名,后案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蔡连朝等6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予严惩,蔡连朝、陈洪芬犯拐卖儿童罪,都被判处死缓;其他4人也被判处了3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核准死缓判决。
  案件特点
  性侵殴打拐卖占八成 以女童居多
  已审结的案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人身侵害案件比重较大。在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遭受性侵、殴打、拐卖等人身侵害的情形居多,占未成年人受害案件总数的80.6%。二是未成年被害人以女童居多。以泸州地区为例,2013年以来审结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未成年的共计51件,被害总人数为73人。其中,14岁以下的女童45人,占61.64%。
 14岁以下女童所占比例较大的原因:一是年龄较小,安全防范意识不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二是缺乏家庭关爱,无合适的监护人提供保护。受害女童中留守儿童占较大比例,一般由老人看护等。
  犯罪成因
  家庭保护监管不力 对熟人易丧失警惕
  从审判情况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的成因主要是家庭保护监管不力。家庭保护和监管不力容易使未成年人沦为犯罪人,更易使未成年人成为受害人,导致家庭悲剧。有些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生在熟人之间,正是这种熟人关系致使被害人丧失警惕或束手无策。
  省高院明确,在办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中,坚持总体从严惩处的原则,特别是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造成严重后果的罪犯,从重从快判处。尤其是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要依法严惩利用特殊身份实施性侵害行为的犯罪人,以及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犯罪分子。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从严把握适用缓刑的条件,一般不适用缓刑。

(原标题:老师性侵11名女童 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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