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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朝友好条约签订55周年 中方领导人向金正恩致贺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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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朝友好条约签订55周年 习近平向金正恩致贺电(1)

原标题:习近平与金正恩就《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签署55周年互致贺电  据朝中社7月11日报道,
朝鲜最高领导人金正恩11日向中国共产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致贺电。
贺电如下:
  在《朝中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签订55周年之际,我以朝鲜劳动党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及人民的名义,向你并通过你向中共中央和中国政府以及人民致以热烈的祝贺。
  55年前,两国老一辈领导人亲自签署的《朝中友好合作互助条约》是能够持久巩固和发展在反帝自主、社会主义的浴血斗争中形成的友好合作关系的牢固法律基础。
  巩固和发展具有悠久历史根基的朝中友谊,是朝鲜党和政府坚定不移的立场。
  朝方愿同中国同志一道,根据新世纪的要求发展朝中友好合作关系,将为推动两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维护东北亚地区的和平与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借此机会,衷心祝愿你和中国人民在为国家繁荣昌盛的工作中取得巨大的成果。

  另一方面,
中国共产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11日向朝鲜最高领导人金正恩发送贺电。
电文如下:
  尊敬的金正恩同志:
  值此《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签订55周年之际,我谨代表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向你并通过你向朝鲜劳动党、朝鲜政府和朝鲜人民致以诚挚的祝贺和良好的祝愿。
  55年来,中朝双方在《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的原则和精神指引下,相互支持,密切合作,有力促进了各自国内建设事业,并推动两国关系不断深化发展。
  中朝友谊是双方共同的宝贵财富。不断巩固和发展两国传统友好合作关系是中国党和政府坚定不移的方针。中方愿同朝方一道,加强战略沟通,促进交流合作,推动中朝关系继续向前发展,造福两国和两国人民。
  衷心祝愿朝鲜人民在以你为首的朝鲜劳动党领导下,在国家发展建设各项事业中不断取得新的成就。祝愿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繁荣昌盛、人民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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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并且深信,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互助关系的发展和加强,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也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特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首相金日成。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为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和各国人民的安全而尽一切努力。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国家对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缔约一方受到任何一个国家的或者几个国家联合的武装进攻,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第 三 条

缔约双方均不缔结反对缔约双方的任何同盟,并且不参加反对缔约双方的任何集团和任何行动或措施。

第 四 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对两国共同利益有关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进行协商。

第 五 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本着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的精神,在两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和技术援助;继续巩固和发展两国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

第 六 条

缔约双方认为,朝鲜的统一必须在和平民主的基础上实现,而这种解决正符合朝鲜人民的民族利益和维护远东和平的目的。

第 七 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在平壤互换。

本条约在未经双方就修改或者终止问题达成协议以前,将一直有效。

本条约于一九六一年七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周 恩 来 金 日 成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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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编辑
本条约在一九六一年八月三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批准、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批准后,按条约正文,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结束的日子。条约在1981年、2001年两次自动续期,现在有效期至2021年。



中朝友好条约有军事同盟内容,只要不惧怕美国,只要双方重申恪守条约,这些都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事情。

第二条    缔约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国家对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缔约一方受到任何一个国家的或者几个国家联合的武装进攻,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第三条    缔约双方均不缔结反对缔约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且不参加反对缔约对方的任何集团和任何行动或措施。

中朝友好条约签订55周年 中方领导人向金正恩致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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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约在一九六一年八月三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批准、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批准后,按条约正文,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结束的日子。条约在1981年、2001年两次自动续期,现在有效期至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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