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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关键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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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8 13:51:50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作者:熊辉等

  熊 辉、王孔容:浅谈农村黑恶势力现象的成因及根除对策
  【摘 要】农村黑恶势力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不和谐因素之一,其存在和滋长的原因非常复杂,包括国家对农村控制力度在一定程度上的弱化及某些领域基层制度的缺失、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处境及其内遏制系统的不完善、基层干部贪污腐败等。肃清农村黑恶势力必须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和创新农村管理体制,加大打黑除恶力度,推进农村平安建设。
  近些年来,黑恶势力在一些农村的存在与滋长严重妨碍了整个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构建。本文拟从政治和经济两大方面对黑恶势力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危害及其滋长蔓延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如何肃清农村黑恶势力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与对策。
  一、黑恶势力阻碍和谐新农村建设的突出表现
  (一)一些地方的农村黑恶势力渗透基层政权,践踏民主法制,妨碍农村社会的政治和谐
  1、一些地方的农村黑恶势力渗透基层政权,激化人民群众与基层政权的矛盾。农村黑恶势力对基层政权的渗透,要么通过威胁、贿赂等手段,逼迫、引诱国家党政机关干部及工作人员参加其组织的非法活动或者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政治庇护和帮助,要么自己打扮成一副正人君子、社会贤达的模样,采取投资、提供赞助、捐款等手段捞取政治资本,直接进入基层政权,使黑恶势力披上“红色”外衣。有人对30个犯罪组织的统计表明:这30个犯罪组织的首犯或骨干中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干部、企业或协会负责人等合法身份和享受特殊待遇的有13人,占42.2%,其中乡镇基层干部占10%。农村黑恶势力对基层政权的侵蚀,可见一斑。当个别黑恶势力控制和把持基层政权后,其对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诉求往往采取压制、不作为的态度,这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及其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激化了人民群众与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府的矛盾,导致“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多发。
  2、一些地方的农村黑恶势力采用威逼、利诱等手段,操纵选举,歪曲民意。民主选举制是人民群众实现话语权的制度保障,然而一些黑恶势力在乡村换届选举过程中,为了使自己的代表能够顺利当选基层党政干部或“村官”,就通过请吃请喝拉拢选民、用金钱贿赂乡镇干部等手段操纵选举。农村黑恶势力把不支持或者反对自己的党员干部、群众及其他候选人都当成“眼中钉”,采取毁坏庄稼、砸房烧屋、“砸黑砖”等手段对他们本人或者他们的家庭成员、亲朋好友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这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了直接威胁。在个别黑恶势力的操纵下,一些地方的农村基层政权将人民群众排除在民主政治之外,使民意受到扭曲,选举流于形式。
  (二)一些地方的农村黑恶势力采用种种手段参与社会利益的再分配,从事非法经营,阻碍农村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现实生活中,一些农村黑恶势力采取打砸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手段争夺和划分势力范围,暗中参与社会利益的再分配,在短期内聚敛大量不义之财,为其继续违法犯罪、称霸一方打下经济基础,严重破坏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肌体上的毒瘤
  1、一些农村黑恶势力非法收费,强取豪夺。农村黑恶势力经常动用暴力向个体工商户、贩卖农副产品的农民、鱼贩、餐馆、歌舞厅老板等索要“保护费”或“地皮费”,他们用拳头开路,白吃、白喝、白拿,对稍有不从者便施暴殴打。近年来,一些农村出现了“菜霸”、“鱼霸”、“猪霸”等黑恶势力,他们或占据市场,或欺行霸币,或强取豪夺,群众则敢怒而不敢言。如前几年湖南省长沙市郊区的罗永汉黑恶势力团伙在湘江乡金桥村一带称王称霸,替人“了难”、“讨债”、收“保护费”,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一些农村黑恶势力认为“小打小闹”不足以满足自己的奢侈挥霍需要,因而行为不断升级,疯狂地从事盗窃、诈骗、抢劫、伪造货币、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人民群众和集体的合法权益。
  2、一些农村黑恶势力以黑护商,搞“地下经济”,非法经营。现实生活中,一些农村黑恶势力运用恐吓、暴力等手段非法讨债、“黑吃黑”或侵害有“灰色收入”的人群,命令债务人在限定时间内还债,对无力偿债的债务人轻则无端骚扰,重则绑架人质,而一些受害人(特别是那些谋取灰色收入者)因自身行为的非法性,不敢也不愿意通过正当渠道维权,于是只好忍气吞声,任凭黑恶势力敲诈勒索。近年来,因被非法追债而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个案在农村时有发生。此外,黑恶势力还从事“黄、赌、毒”活动,开设色情场所,非法开采金矿等,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农村黑恶势力滋长蔓延的原因分析
  当前农村黑恶势力滋长蔓延的原因相当复杂,既有历史方面的、也有现实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其中,国家对农村控制力度在某些领域的弱化及基层制度的不完善,农民在总体上作为弱势群体的处境及其内遏制系统的缺失,以及一些基层干部贪污腐败和对黑恶势力推波助澜是最主要的、根本的原因。
  (一)国家对农村控制力度在某些领域的弱化及基层制度的不完善,是农村黑恶势力滋长蔓延的客观原因
  新中国成立伊始,党就领导全国人民创建了“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行政权力为核心、以阶级关系为纽带”的乡村治理模式,在短短几年内基本上彻底清除了黑社会势力。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广大农村产生了类似“多米诺骨牌效应”的一系列深刻变化。
  一是宣告了乡村社会“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的结束,国家控制农村社会的组织资源与经济资源严重流失,农村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权力真空,这为黑恶势力的死灰复燃提供了条件与缝隙。
  二是新的农村治理模式和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在某些方面存在制度缺失。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开始了新乡村治理模式的改革与尝试,1998年我国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以“三自”、“四民主”为特征的村民自治制度,但这些模式和制度本身还不完善,缺乏对农村资源和利益进行整合的内在机制。
  三是在旧体制解体、新体制尚不完善的过渡期,集体主义观念、道德习俗等非正式控制力量在西方腐朽思想和封建糟粕遗留的联合冲击下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使得黑恶势力有机可乘。
  (二)极个别人私欲膨胀,以及农民内遏制系统的不完善,是农村黑恶势力滋长蔓延的主观原因
  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在总体上有了明显增长,但影响农民增收的一些根本性、长期性、深层次因素并未完全克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农民陷入“相对贫困”,其脱贫要求特别强烈。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农民的文化素质在整体上偏低,55岁以上的农民中有60%以上处于文盲、半文盲文化水平;55岁以下40岁以上的农民中,初中以下文化水平者占65%;在40岁以下的农村劳动力中,高中毕业生的比例至今尚达不到50%,初中以下文化水平者仍然是当前我国农民的主体。
  技术和能力的欠缺,使农民很难改变收入相对微薄的现实,极个别人在极端膨胀的私欲的驱使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来满足不正常的需求和欲望,一些人甚至幻想通过组织黑恶势力来敛财暴富。众所周知,实施任何不法行为都必然要遭受社会的抵制,然而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内遏制系统的缺失一方面使得单个农民很难与有组织的黑恶势力相抗衡,另一方面使一些农民有“法不治众”、“责任扩散”之感,一些人不惜铤而走险,结成帮伙,形成农村黑恶势力与社会相对抗。
  (三)一些农村基层干部素质不高、党性不强、滥用职权、贪污腐败,成为农村黑恶势力滋长蔓延的催化剂
  农村存在黑恶势力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这种反社会的丑恶现象与政治权力相结合。当前我国农村基层干部的整体文化水平不高、安全意识不够强,组织开展农村工作的难度较大。实践中有的村竟然聘用“两劳”人员、地痞、无赖甚至黑恶势力成员充当村干部或帮助村干部做村务,这些人品质低下、劣迹斑斑,往往乘机谋取私利,祸害乡邻。更有甚者,一些基层党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党性不强,经不住黑恶势力的拉拢与腐蚀,自觉或不自觉地堕落为黑帮成员或为其充当“保护伞”,他们对黑恶势力的不法活动视而不见,对群众的呼声充耳不闻,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积极性和信心,助长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
  三、肃清农村黑恶势力的对策
  要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共建共享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必须适应新形势,加强基层党组织特别是社区和村组党组织建设,完善和创新基层管理体制,发展农村经济,加大打黑除恶力度,从经济制度和政治体制上铲除黑恶势力产生和发展的根源,激发人民群众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热情,保障劳动成果归劳动人民共同享有。
  (一)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和创新农村管理体制,是肃清农村黑恶势力的保证
  首先,要加强基层党组织特别是社区和村组党组织建设,形成肃清农村黑恶势力的强有力的战斗堡垒、领导核心和先锋队,为肃清农村黑恶势力提供政治保证。要通过深化党的先进性教育,使农村基层党政干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观,克己奉公,为官廉洁,坚决不做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要培养和造就一大批能够忠实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经常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敢于、善于与一切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优秀党员干部。
  其次,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使其真正成为乡村经济、生活现代化和政治一体化的制度基础,为肃清农村黑恶势力提供制度保证。要进一步疏通广大村民的政治参与渠道,增强乡村政治的透明度,通过民主选举把党性强、作风硬、有经济头脑、有法律意识、敢于和善于同农村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优秀党员和群众选拔出来当村支书或村委主任,充分发挥基层政权组织的战斗力。同时,要构建和谐的村级两委关系,科学处理村委会与基层政府的非制度性依附关系,规范村级组织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监督,落实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制度,及时改选、撤换带有明显黑恶势力或类似倾向的农村基层干部,防止黑恶势力渗透到基层政权中去。
  最后,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各种农民组织,提升农民的话语表达效能和抗“黑”势力。
  (二)统筹城乡发展,发展农村经济,防止弱势群体“黑恶化”是肃清农村黑恶势力的有效途径
  只有统筹城乡发展,扩大就业,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对农民的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才能从经济和思想上断绝农村黑恶势力的人员补给,形成农村全体成员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社会氛围。
  第一,加大工业反哺农业的力度、深度和广度,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率,加大农业投入,推进农村产业化经营,推广公司+农户、公司+协会+农户、定单+期货等方式来实现农村产供销一体化,增强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
  第二,开发农村人力资源,重视农村富余劳动力输出。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农民进行技能培训,培养和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培训经费应主要由财政与企业负担,尽可能使农民免交培训费。在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农民为本的原则,整合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社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在农民中开展职业指导、就业信息咨询、依法维权援助等服务,开创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新局面。
  第三,加强对农民的思想政治教育,搞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村、文明寨、“十星级文明户”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群众文化宣传队,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造就具备一定思想文化素质、能够自觉抵制黑恶势力侵蚀的新型农民,推动农村和谐社会建设。
  (三)加大打黑除恶力度、推进平安建设是肃清农村黑恶势力的当务之急
  鉴于当前个别地方的农村依然存在黑恶势力现象的现实,司法机关要加大“打黑除恶”力度,遵循“主动进攻、打早打小、露头就打、除恶务尽”的方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农村平安建设。
  首先,要全面部署,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联防体系建设,构建以受黑恶势力危害严重的乡镇、街道、社区、乡村及农村行政区域相交地区为重点部位的社会治安联动防范体系和分级联动机制,健全矛盾纠纷联动调处体系,完善县、乡(街道)、村三级矛盾排查调处网络,巩固打黑除恶的群众基础,完善打黑除恶的行动机制和工作体系。
  其次,要突出重点,重点打击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垄断经营等破坏农村市场秩序的行为,铲除黑恶势力生存的经济土壤。
  最后,要坚决惩处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和“黑后台”,对戴着“红帽子”的黑恶势力老大决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处,坚决铲除黑恶势力得以滋生、蔓延的“政治土壤”。
  深挖细查,打掉黑恶势力“保护伞”
  记者 陈治治
  “腊者,逐疫迎春”,腊八节这一天,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迅速传遍大江南北。人们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这一顺应民心所向的重大“逐疫”行动击节叫好。
  在部分农村、城市基层,有这样一些团伙,组织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的以经济实体为依托,以硬暴力、软暴力手段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寻衅滋事、围堵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强占豪夺经济利益;有的为非作歹,欺压群众。
  他们,具有黑社会组织的一些性质,虽然尚不具备其完全特征,但种种行径已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啃食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破坏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信赖,侵蚀党的执政基础。
  群众对他们咬牙切齿、恨之入骨,却往往敢怒不敢言,只能忍气吞声……
  深究其背后之因,往往在于少数党员干部与其上下勾结,为其充当背后的“保护伞”。涉黑腐败,是最“黑”、最“恶”的腐败之一,是不法分子横行乡里、鱼肉百姓、扰民害民的重要因素。彻底查清和严惩黑恶势力及其背后的“保护伞”,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才能还那些深受其害的基层群众以和谐安宁、朗朗乾坤。
  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全会在部署2018年工作任务时,把“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作为一个重点,其中就包括“把惩治基层腐败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坚决查处涉黑‘保护伞’”。这次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央对“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部署更加具体,对纪检监察机关做什么、怎么做要求更加明确,如“纪检监察机关要将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一个重点,纳入执纪监督和巡视巡察工作内容”,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各机关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要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加大督办力度,把打击‘保护伞’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做到同步侦办”,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提出了“三个结合”: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这就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扫黑除恶工作上必须旗帜鲜明,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要把解决涉黑腐败问题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重要内容,紧盯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对工作推动不力、有黑不打、有恶不除、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决查处涉黑腐败问题,严查放纵、包庇甚至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要抓住涉黑涉恶和腐败长期、深度交织的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重点督办,典型案例一律通报曝光。
  中央决心坚如磐石,扫黑除恶利剑高悬,人民群众鼎力支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当以无私无畏之姿、骁勇善战之行、攻坚克难之功,让“保护伞”身现原形。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仗的合围之势形成时,黑恶势力必然土崩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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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



新华社    2018-01-27 23:01:18新华社北京1月27日电(记者陈菲)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召开会议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突出打击重点,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

  最高检要求,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处理“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做到不枉不纵。突出打击重点,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对准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犯罪,坚决打掉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严格依法办案,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办案质量。对办案中发现的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调研指导,对重特大案件挂牌督办,层层落实责任。强化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配合,形成强大打击合力。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有关部门堵漏建制、强化管理,铲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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