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徙木立信论[注]
(1912 年 6 月)
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吾民方恐其不布此法
令,或布而恐其不生效力,必竭全力以保障之,维持之,务使达到完善之目的而止。
政府国民互相倚系,安有不信之理?法令而不善,则不惟无幸福之可言, 且有危害
之足惧,吾民又必竭全力以阻止此法令。虽欲吾信,又安有信之之理?
(《毛泽东早期文稿》p.1)
(注)这是毛泽东在湖南全省高等中学校读书时写的一篇作文。原文无写作时间。
商鞅之法〔注〕,良法也。今试一披吾国四千余年之纪载,而求其利国福民
伟大之政治家,商鞅不首屈一指乎?鞅当孝公之世,中原鼎沸,战事正殷,举国疲
劳,不堪言状。于是而欲战胜诸国,统一中原,不綦难哉?于是而变法之令出, 其法惩奸
宄以保人民之权利,务耕织以增进国民之富力,尚军功以树国威,孥贫怠以绝消
耗。此诚我国从来未有之大政策,民何惮而不信?(同上 p.1-2)
(注)商鞅(约前390—前338),姓公孙,名鞅,战国时卫国人,亦称卫鞅。初为魏相公叔
痤家臣。后入秦,向秦孝公进献富国强兵之策,任左庶长、大良造,先后两次主持变法,使秦国富强。后
又因战功封于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号商君,故称商鞅。孝公死,被公子虔诬陷,车裂而亡。
商鞅之法,指商鞅前后两次变法所制定的新法。其主要内容为:奖励耕织,废除贵族世袭特权,推行
连坐法;合并乡、邑、镇为县,废除井田制,按丁男征赋,按军功受爵,统一度量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