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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真相:阿里巴巴其实是包装很好的日本公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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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3 15:37:01  来源:乌有之乡网刊  作者:谁是谁非任评说
阿里巴巴上市了,但是这个上市的阿里巴巴是属于谁的?是中国的吗?这里笔者认为是日本的会更清楚一些,这是一家包装的很好的日本公司。这里的阿里巴巴的上市公司与其国内的公司是不同的概念!笔者以自己的法律专业、投资经验和逻辑分析,通过推演给你展现公司控制权博弈后的结果,你就对此公司的本质有更深入的理解了。

  根据公开资料我们可以看到,阿里上市股权稀释以后马云是第三大股东及最大个人股东,持股7.8%,蔡崇信持有3.2%。雅虎将出售总股份的4.9%,在公司当中的股权比例大幅度降低,但该集团最大股东软银不会在IPO交易中出售股份,交易完成后的持股比例稀释为32.4%。这一比例下上市的“阿里"实为日本公司,是日本在网络时代再度控制中国之助手!因此对该公司中国要有足够的影响力,则对其VIE公司中国决不能放手!这里软银基本是达到了三分之一,对要三分之二多数的重大问题等于有了否决权,同时也是马云股权的4倍以上!而另外的大股东雅虎则在出售和摊薄后股权只有软银的一半左右,二者的控制权也不可同日而语了。日本公司的股权在马云和雅虎二者之和以上。
  这里首先大家要知道的就是阿里巴巴是有很多外衣的,上市的阿里巴巴注册在离岸港,通过VlE模式控制国內公司,日本软银之股权数倍于马云,当然是日本公司,只是在国內被VIE的阿里巴巴是中国公司马云控制,二者不是一个公司一个概念,有人就是故意混淆。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即“VIE结构”,也称为“协议控制”,为企业所拥有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来源,但是企业本身对此利益实体并无完全的控制权,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VIE结构在中国是用法不禁止即合法这样的模糊合法性支持的,而同样也有国际私法原则就是规避一国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行为无效。对VIE结构未来中国很可能要用对等原则,也就是美国是否可让我国企业通过VIE方式控制美国限制中国投资进入的企业?例如:华为是否可VIE方式无限制的控制美国公司?如美不准,我国也对等的不准美国对中国这样!
  公司股权日本为主,而且上市前是管理团队提名的董事并不绝对控制,依国际私法日本有司法管辖权好不好!而在美国上市,美国也有管辖权,而这个公司适用中国法律的依据是没有理由的,如果是依据中国法律,他的同股不同权本身就是在中国违反《公司法》的事情,可以依法无效。司法权是一个国家对这个企业的关键权利,有了司法权可要求注册地国家配合,公司注册地可要求查你所有密秘后给对方,还有司法执行,其它与日本有法律相关协议的国家也会执行,也就是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均认其是日本公司。就如中国规定中国人注册的特殊目的公司是中国公司一样!而中国的司法对美国上市的阿里巴巴是没有司法权的,对在中国被VIE的阿里巴巴才有司法权,你没有司法权,凭什么说这个公司是中国的?很多人都说是阿里巴巴有董事会的控制权,其团队要提名11名董事当中的六名。但对董事会外国可以揭开公司面纱的,经常有股东诉讼董事会的事情,你控制的董事会被诉讼会在哪里诉讼?会依据什么法律呢?
  现在的合伙人集体可能是非常团结的,马云对此有绝对的发言权,以及控制合伙人集体的能力,而马云死后呢?有些控制力是无法继承的!一些投票权是给合伙人的,合伙人的权利是没有世袭的。在巨大利益面前,马云也可能很快死于“意外”,虽然是有些阴谋论,但为了巨大利益的暗杀你要说没有可能,你才叫说胡话。马云他一死,阿里巴巴控制权重新分配,谁绝对大股谁有利!虽然是合伙人制度,但这些合伙人要取得更多的期权,要有更多的股权激励,都离不开股东会!要知道期权和赠股是股东会决定的事情!因此每一个合伙人要取得自己的期权,都要大股东的同意,这样的结果就是他们与大股东的雇员无异!尤其是现在这些富有的、IPO发大财的合伙人纷纷养老去了以后,公司的新合伙人是急需有期权奖励等等支持来脱贫的,这里公司的薪金与期权带来的希望是无法比的,大股东是期权的决定者,这与老板是无异的,钱是大股东决定的!同时再有境外诉讼公司董事会的这个威慑,也就是胡萝卜和大棒都有了,不是你的老板是啥?这些合伙人都会听从大老板日本公司的,如果是这样,合伙人团体能够提名多少董事都是无用的,他们可以按照大股东的意思提名董事,同时还可以以此左右董事的决策!并且董事的提名和董事会的决策,大股东要是不满意,还可以打回去让他们重新提名。这里合伙人制度只不过是一个面纱或者白手套,控制公司的还是最大股东。
  这样的政策巧妙在于大股东表面上没有决定董事会的权利,因此不用在上市公司承担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却有实际控制人的权利,还回避了中国人的民族情绪,让日本控制的公司可以非常容易的进入中国和得到中国政府的支持,比如就在阿里巴巴上市的当口,中国出台了小微企业月收入三万以下的免征税的规定,等于是实际上承认了网店不纳税的合法性,阿里巴巴的优势就是税收优势,而这个纳税问题也是对其重大的指责,虽然是市场上拉平了传统商业与网络不纳税网店的政策差别,但对阿里巴巴而言,模式的任何合法性支持,都是最重要的利好!我们看到以前大股东侵害其他股东利益、操纵股价等行为还可以通过诉讼来救济,而这一次孙正义作为大股东却不会被诉讼了,等于戴上了白手套!因此这个合伙人制度与其说是为了马云的控制权,还不如说是给孙正义白手套,还不如说是把一个日本公司很好的包装了。
  对阿里巴巴的合伙人,也是各种势力都渗透的,蔡崇信的投身加入,为阿里巴巴带来了高盛牵头的500万美元的天使投资。此人高盛背景,在30合伙人中与马云权力一致,都是终身的。而孙正义的投资也是在高盛投资后的跟投!要知道天使投资与风险投资是不同的,天使投资是不看项目主要看人的,此人与高盛的关系是不一般的,合伙人里面有多少人是高盛的马仔呢?此人是从来不接受采访的,马云现在更多是一个公司的形象,是一个发言人。这里的同股不同权与当年的福特汽车是不同的,人家是一个家族的控制权,现在可不是马云和创业者,是一大群人的特权,人数多了就好操纵了。只是这些势力都渗透了,马云的合伙制才能够通过,这个合伙制且不考虑其背后的因素,就其制度而言,西方的公司治理制度的侧重是限制公司管理层特权的,这是与世界主流相悖的!绝对的权利产生绝对的腐败!管理层如果能够控制董事会不受限制,谁限制管理层的腐败?靠管理层自纠吗?这里我们总叫这句话的公知呢?公司可不是管理层的,合伙人们也只占公司股份的很小部分!这里责权利不统一,腐败的空间很大。对于类似的情况,美国二战后的发展是在公司股权分散大股东难以监控管理层的时候,以大量的独立董事控制董事会限制管理层,美国的公司让独立董事占据三分之二的公司是很多的。让合伙人成为经营层的特权贵族不受限制,限制只来自其内部的自纠,这与美国的普世价值也是不同的。参透了这个,你就会明白很多。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的就是上市的阿里巴巴的本来面目,合伙人制度看起来很美,但如果你了解其中的博弈本质,经过博弈以后控制权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这是博弈运筹学当中常见的,我们应当更多的以博弈后的结果来看待问题而不是只看问题的表面。阿里巴巴的上市,马云得到的是公司上市个人财富的实现,而软银则得到更好的以白手套控制公司,他们是共赢的,但对中国怎么样,则还在继续博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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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要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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