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时事 北京青年报 2014-10-13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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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成立,有最高检、最高法等八单位参与,将由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承担具体工作。目前,“引渡”是我国境外追逃最常见手段,但赃款追缴难度很大。我国外逃公职人员数量巨大。
本月10日,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首次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的身份亮相并接受媒体采访。
据悉,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成员由中央纪委、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八单位负责人士组成。下一步,将通过建立动态的外逃人员数据库、加强国际反腐败执法合作等方式压缩外逃官员的生存空间。
亮相 八单位参与国际追逃追赃
本月10日,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首次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的身份亮相。
作为办事机构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将由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承担具体工作。
今年7月,中央纪委廉政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谢光辉介绍,中央纪委在机关机构改革中,把预防腐败室、外事局整合为国际合作局,一个很重要的职能就是加大海外追赃追逃,同时有组织查办案件的职能。
除了中央纪委,这个办公室还有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其他7个单位的负责人士参与,各单位按照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黄树贤介绍,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国际追逃追赃,具体工作包括“统一研究反腐败追逃追赃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综合分析外逃案件信息,组织开展重点个案追逃追赃”、“推动建立追逃追赃国际合作网络”等等。下一步,还将通过建立动态的外逃人员数据库、加强国际反腐败执法合作等方式,控制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定位 国内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者”
早在今年5月29日,中央纪委便会同多部门召开了一场国际反腐座谈会,近期亮相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人士悉数出席了那次会议。
第二天下午,中央纪委又邀请了7位专家学者专门针对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发表意见。
这次座谈会的参与者之一、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向北京青年报记者介绍,从职能定位上看,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主要作用在于“协调”。“办公室并不一定直接参与办案或和外国联系,主要是根据追逃追赃当中遇到的困难,组织国内各个部门共同想办法来解决。”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作为一个专门的议事协调机构,该办公室的存在可以有效整合各部委的职能资源,而中央纪委将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
黄风分析,一方面,办公室可以联合多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比如前段时间公安部等四个部门联合发布通告,敦促外逃经济犯罪人员回国。通过相关政策的制定,也可以弥补我们在法律制度建设上的缺陷。”另一方面,办公室可以着眼于具体案件的方案制定工作。“比如商讨某个具体案件的处理办法、制定外逃官员的引渡执行方案等等。”
从参与人员来看,“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都设有国际合作局,相应部门的负责人员可以参与到办公室的工作中。涉及到专业问题时,可以由国际合作局协调机关内其他部门的人员共同磋商。”黄风表示。
分工 多部门如何达成合作?
黄风指出,境外追逃因牵涉外交因素和国家利益,相较于国内追逃更为复杂,因此需要多个部门参与。“我们在追逃时,需要根据官员外逃国的实际情况,安排国内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对口联系。比如引渡时,我们对外逃人员进行临时逮捕,对方要求我们必须出示检察机关签署的逮捕令,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通知书等内容并不被认可。”
此外,国际追逃追赃也离不开国内多部门的分工协作。“比如,公安机关在办理追逃案件时,外国有关部门要求我们做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需要报给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给出决定,而最终的相关承诺要由外交部代表国家做出。”
《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2005年和2007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曾先后建立过境外缉捕和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两项工作的联络协调机制,并将办公室设在中纪委。
在这两项协调机制中,最高法从审判职能角度,及时对外逃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量刑承诺;最高检出台关于开展境外缉捕、追赃及取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推动建立境外缉捕长效机制;外交部充分利用外交渠道配合境外缉捕工作,加强个案磋商;公安部加强警务合作,加大侦查力度跟踪案件;司法部负责配合办案部门及时对外提出司法协助请求;而人民银行、银监会、外汇局则肩负反洗钱调查、跨境资金监管和打击地下钱庄等职责。
渠道 通过引渡、移民法遣返等方式追逃官员
“引渡”是我国境外追逃的最常见手段。
“以司法实践中的引渡合作为例,”黄风分析,“办案部门依照引渡法的规定向首脑机关(如公安部、最高检)提出引渡请求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犯罪证据等材料,经过首脑机关和外交部的审核同意后,由外交部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国提出引渡请求。”
在反腐专家庄德水看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成立之后,具体的追逃手段不会发生太大变化,相应工作也仍将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框架下进行。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与38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但是由于与多数欧美国家尚未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移民法遣返、劝返、异地追诉也是常见的替代措施。
“使用移民法遣返的方式时,办案部门查明外逃官员在国内的犯罪事实后,若有持无效、过期证件出逃或以假身份、假结婚等欺诈手段向国外移民等情况,有关部门可以将情况通报给外逃国的移民管理机关,促使其采取遣返、驱逐出境等方式移交犯罪嫌疑人。”黄风向北青报记者表示,采用移民法遣返、劝返、异地追诉等方式的时候,可以由主管部门自行和国外的相应部门进行沟通,而引渡请求则必须由外交部提出。本版文/本报记者 桂田田 制图/沙楠
分析
赃款追缴难度更大
黄树贤在接受采访时介绍,我国将通过建立动态的外逃人员数据库、推动有关国家拒绝为腐败分子提供“避风港”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此外,“加快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资产分享协定等的谈判、缔约、履约进程,建立与有关国家的反腐败执法合作机制”也被纳入到计划表中。
对此,庄德水分析,“目前,对赃款的追缴力度要远远小于对官员的追逃力度。”在国际追逃追赃办公室成立之后,能否通过相关条约的制定完善对赃款的追缴工作值得关注。“毕竟,对于资金的追缴应该是最能看出反腐效果的。而现实情况是,不少外逃官员用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转移或隐匿起来,对赃款的追缴可谓难上加难。”
据悉,下一步追逃追赃的重点工作还包括“关口前移、防止外逃”。
相关部门将严格执行对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党员干部出入境证照、出入境资金监控等方面的管理,防止腐败分子外逃。
庄德水认为,“我国没有专门负责境外追逃的部门,因此,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在成员部门的选择上,主要依据于现实工作需要。”按照下一步工作规划,防止人员偷渡外逃的海关总署、针对“裸官”采取一定限制措施的组织部门也有可能被纳入到这个议事协调机构之中。
内存
多部门掀追逃风暴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高度重视,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交涉力度,不能让外国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日前,黄树贤在采访中透露。
今年1月,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曾为“反腐败国际合作”作出部署,“做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工作,强化与有关国家、地区的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给妄图外逃的腐败分子以震慑。”
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工作的通知》,强调无论犯罪嫌疑人逃到哪里,也无论逃了多长时间,检察机关都要坚持不懈地将他们缉捕归案。
两个月后,中央纪委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召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座谈会。
今年7月22日,公安部部署代号为“猎狐2014”的行动,决定集中开展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官方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已从40多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128名。
9月26日,最高检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部署会议,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半年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集中追捕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
本月10日,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外交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指出,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今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通过驻外使领馆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事实+
外逃公职人员数量巨大
据了解,香港地区是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头号目标,紧随其后的是北美、欧洲、澳大利亚、新加坡和其他东南亚国家和地区。
根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一份报告,从1995年到2008年,近2万名内地官员逃到境外,带走的资产总值高达8000亿元人民币。仅2011年一年,据信就有超过1500余名内地官员外逃,他们卷走了大量资产。
中纪委此前通报,仅2013年中秋和“十一”两个假期,出境的公职人员中有 1100人没有按时返回,其中714人确定为外逃;今年2月,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法治蓝皮书做出预警性判断,认为2014年腐败公职人员外逃现象可能还将加剧,特别是前期已经有关系人和资金在境外的公职人员,外逃机会增大。(腾讯新闻综合参考消息、新华日报、西安晚报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