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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毕福剑对毛泽东的不敬言论应受公众谴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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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8 09:43:11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作者:支振锋
核心提要:目前尚不清楚毕福剑的回应,也不清楚他对“不雅视频”的录制和上传网络是否知情或默许。如果“不雅视频”系偷录并擅自放到网上,则这种泄露和偷偷放到网上的行为本身应受谴责。但无论如何,毕福剑在“不雅视频”中的表现及其对开国领袖毛泽东充满嘲讽戏谑的不敬、不妥言论,应受到公众的质疑和谴责。

法制日报4月8日评毕福剑视频事件 原题:名人不妥言论应接受公众质疑


  公民有发表言论的自由,但其他公民也有批评其言论质量和品格的自由  □支振锋  一段唱评《智取威虎山》“不雅视频”的流出,将如日中天的娱乐大腕儿“毕姥爷”置于公众舆论的批评之下。视频中,疑似央视名嘴、春晚主持人毕福剑清唱《我们是工农子弟兵》的片段,边唱边评,言词颇为不恭,嬉笑弄骂、嘲讽戏谑,还涉嫌侮辱开国领袖毛泽东。
  目前尚不清楚毕福剑的回应,也不清楚他对“不雅视频”的录制和上传网络是否知情或默许。如果“不雅视频”系偷录并擅自放到网上,则这种泄露和偷偷放到网上的行为本身应受谴责。但无论如何,毕福剑在“不雅视频”中的表现及其对开国领袖毛泽东充满嘲讽戏谑的不敬、不妥言论,应受到公众的质疑和谴责。这种质疑和谴责,关系到对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发表言论的理解,也关系到一个社会健康的言论环境。

[讨论]毕福剑私下调侃领袖能否被原谅?


  毫无疑问,毕福剑和任何中国人一样,都应该享受到宪法所规定的发表言论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更不是无条件的。作为普通公民,他所发表的言论必须是合法的,不能有损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作为公众人物,他所发表的言论还应该考虑到社会中不同群体的感情和反应,不能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和主流价值观;而作为某个机构和团体的一员,他的言论还应符合其所在机构或团体的形象与利益。否则,他就应该接受法律或公众的质疑与责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这些方面的清晰辨析和正确理解,将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阐述言论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权利。
  在讨论或辩论中,“我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样的话为人们所津津乐道。但我们却未必真地理解这句话的全部含义,也并未看到这句话所存在的内在逻辑张力。不赞同并不意味着反对,有时候可能是不置可否,或者仅仅消极地表示不支持,因此不一定得去誓死捍卫什么。当然,誓死捍卫对方说话的权利,也并不意味着不能反对其观点。
  这就提醒我们对言论的自由要有更精细的理解,在言论的自由中,与言论权利一样,批评言论也可以是一种权利,因为两者在本质上都是言论,都能体现言论的自由。因此,对某些言论的批评并不意味着是在批评发表言论的行为本身,而是在批评言论的质量。简言之:公民有发表言论的自由,但其他公民也有批评其言论质量和品格的自由。
  因此,对于名嘴毕福剑而言,他享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哪怕是发表错误言论的权利。只要这些言论不违反法律、不对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不承担法律责任,不代表不承担道德责任,台前幕后两个样,人前人后两个样,会导致公众对其品行的怀疑;不承担法律责任,也并不意味着不承担社会责任,其言论如果有违公序良俗,挑战社会主流价值观,也会影响到其社会形象;不承担法律责任,还不意味着不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或契约责任,如果言论有损于其所属机构或团体的形象或利益,则根据两者之间的劳务契约或者所属团体的纪律,他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毕福剑因言论惹非议并非第一遭,去年1月份的“辱佛事件”殷鉴不远。鉴于发表言论的自由并不能否定对言论质量和品格进行评价的自由,毕福剑此次的不妥言论也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但他仍然要接受公众的质疑,并承担其他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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