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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毛泽东经济思想初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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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2 15:25:10  来源:红色文化网  作者:周新城
毛泽东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特别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他所提出的许多理论观点,至今对经济学的理论研究仍有指导意义。有人说,毛泽东不懂经济学,这是完全错误的,这只能说明说这种话的人无知,根本没有读过、读懂毛泽东的书。  周新城 :毛泽东经济思想初探
  ——学习《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
  全国解放以后,我们通过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面对新的、繁重的社会主义建设工作,从理论上把握社会主义发展的规律,以便指导实践,就成为一项十分迫切的、现实的任务。
  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毛泽东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研究。1959年12月10日到1960年2月9日,毛泽东带领几位同志一起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三版)社会主义部分,边读边议。[①]在读这本书的时候,他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苏联42年、新中国10年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与现实,尤其是严肃地批判了赫鲁晓夫的修正主义观点,提出了许多重要的问题,发表了一系列超越前人、启迪后人的卓越见解。他读这本书时的批注和谈话,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特别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他所提出的许多理论观点,至今对经济学的理论研究仍有指导意义。有人说,毛泽东不懂经济学,这是完全错误的,这只能说明说这种话的人无知,根本没有读过、读懂毛泽东的书。我就毛泽东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批注和谈话中的几个观点,联系当前经济学界的状况,谈一些学习体会。
  经济学研究应该有哲学家的头脑
  毛泽东主张,经济学研究应该有哲学家的头脑,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来指导研究工作。他说:“没有哲学家头脑的作家,要写出好的经济学来是不可能的,马克思能够写出《资本论》,列宁能够写出《帝国主义论》,因为他们同时是哲学家,有哲学家的头脑,有辩证法这个武器。”[②]从哲学的高度研究经济学,才有可能做到“高屋建瓴,势如破竹”,具有说服力。从哲学高度来研究经济学问题,正是毛泽东经济思想最大的特点。
  毛泽东特别重视矛盾分析方法。他提出:“世界上没有不能分析的事物,只是:一、情况不同;二、性质不同。许多基本范畴,特别是对立统一的法则,对各种事物都是适用的。这样来研究问题、看问题,就有了一贯的完整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这本教科书就没运用这样一贯的、完整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第422-423页)他认为,“当作一门科学,应该从分析矛盾出发,否则就不能成其为科学。”(第713页)苏联教科书的基本缺点就是“不承认矛盾的普遍性,不承认矛盾的发展和转化,不承认社会主义发展的动力还是矛盾,怕讲社会主义社会有阶级斗争。”(第742-743页)毛泽东这些论断,从根本上为经济学研究指明了方向。
  必须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研究生产关系
  毛泽东指出:“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生产关系”(第170页),这一点同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见是一致的。但是,生产关系,一方面,同生产力联系在一起,因而“政治经济学不能不接触生产力方面的问题”(第442页);另一方面,同上层建筑联系在一起,因而“不涉及上层建筑方面的问题,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的问题不容易说清楚”(第170页)。毛泽东主张,“我们要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平衡和不平衡、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平衡和不平衡,作为纲,来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问题”。“要研究清楚生产关系,就必须一方面联系研究生产力,另一方面联系研究上层建筑对生产关系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第422页)这就科学地回答了政治经济学的对象和基本的研究方法。
  必须运用矛盾分析方法来研究改革问题
  毛泽东强调运用矛盾分析方法来研究经济学问题,这对我们研究当前的改革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经济改革的内容是改变生产关系,说到底就是根据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来调整生产关系。因此,我们必须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去研究经济改革。从根本理论上讲,离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经济改革是说不清楚的。
  毛泽东的论断回答了关于改革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要改革?人们在谈论改革的必要性时,往往是罗列原有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各种弊端,由此来回答为什么要改革的问题。这无疑是有道理的,在当前也是正确的。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正是因为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不适应,甚至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了,所以才提出改革的。但是,这种回答还是不够的。问题在于,正如恩格斯指出的,社会主义是一个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而不是僵死的、一成不变的。[③]当我们实现了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这一任务以后,社会主义社会仍存在改革的要求,仍需要通过改革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是社会主义永恒的话题,用习近平的话来说:“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④]只有逗号,没有句号。因此,如果从理论上(而不是仅仅从当前的实践上)说明改革的必要性问题,我们就不能局限于列数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需要改革的种种弊端,而应该以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矛盾作为这一问题的答案。
  大家知道,列宁根据辩证法的一般规律,曾经预言:“在社会主义下,对抗将会消失,矛盾仍将存在。”[⑤]但是,列宁逝世以后,以斯大林为代表的苏联理论界长期否认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矛盾,他们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生产关系完全适合生产力的性质,两者之间已不再有矛盾。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不再是对立的斗争、矛盾的运动,政治上、道义上的一致才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动力。他们把社会主义描绘成为一种十全十美的、完美无缺的社会。这种否认矛盾的形而上学的哲学观点,是苏联在斯大林当政时期否认改革必要性的理论原因。毛泽东以彻底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批判了苏联理论界的这种形而上学的观点。他指出:“对立统一规律是宇宙的根本规律。这个规律,不论在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们的思想中,都是普遍存在的。矛盾着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变化。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不过按事物的性质不同,矛盾的性质也就不同。”[⑥]由此出发,必须在理论上公开承认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矛盾,引导人们去认识和分析客观存在的矛盾,并在实践中采取正确的方法处理和解决这种矛盾。应该承认,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否认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矛盾的形而上学观点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毛泽东提出这一论点,是振聋发聩的。承认矛盾的存在,就为社会主义国家改革的必要性奠定了哲学基础。改革开放伟大事业是在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毛泽东关于矛盾的学说就是改革的重要理论渊源。
  从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有人渲染中国有人反对改革,甚至认为党内存在一个反对改革的派别,多次掀起反改革的浪潮。这是不符合实际的。正如邓小平指出的,中国不存在完全反对改革的一派,“改革不是一派,是全民赞成改革,是全党赞成改革”,“中国确实有一些人对改革的某些问题、内容、步骤有不同意见,但这些人中绝大多数也是赞成改革的。对某些问题有不同意见也是正常的。”[⑦]我国之所以没有反对改革的派别,不是偶然的,是有着深刻的原因的。从理论上讲,我国党内和社会上对改革的必要性的认识比较一致、基本上没有分歧,是因为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起,我们全党、全国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矛盾这一点,已经有了统一的认识,因而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通过改革解决矛盾,就很快为全党所接受和赞同,形成了共识。
  不能不看到,在当前各种反马克思主义思潮泛滥、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的情况下,有的人往往不是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的现实中研究改革,而是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去寻找改革的必要性,不是把我国的客观实际作为改革的出发点,而是把主观的设想当作改革的出发点。一度在我国经济学界十分盛行的“经济人假设”,就是一个典型。有的经济学家提出(其实不过是从资产阶级经济学那里抄来的),自私自利是人的亘古不变的本性,人都是追逐私利的“经济人”,由此引伸出一切经济活动,进而说明改革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他们从“经济人假设”出发,提出公有制是违反人的自私本性的,因而注定要灭亡;私有制是与人的自私本性相适应的,因而是永恒的。他们喊出了“私有制万岁”的口号。他们说,全国解放以后走的社会主义道路、建立的公有制经济违背了人的本性,是对人的理性的“迷失”,是一种“历史的迷误”。改革就是要纠正这种“迷误”,实行私有化,回归到“人类文明的普遍道路”上来。这就是所谓“人间正道私有化”。甚至有人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最大的收获就是懂得了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并以此为依据制定政策,仿佛我国的改革就是按照“经济人假设”这种思路进行的。
  其实,自私自利是在私有制基础上产生出来的观念、思想,而不是人的永恒的本性。原始社会的人就没有自私的想法,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占有生产资料的剥削阶级才产生自私的思想,进而影响到劳动人民,将来随着私有制的彻底消灭,自私自利这种思想也会最终完全消失。不是自私这种思想产生私有制,而正相反,自私自利思想是私有制的产物。提倡“经济人假设”的人,颠倒了因果关系,把历史的结果当作历史的起点了。“经济人假设”从哲学上说是历史唯心主义的、反科学的,从政治上说是资产阶级反社会主义的工具。这种“假设”为私有化奠定了理论基础,它的泛滥,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我们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坚决批判“经济人”假设这一类的历史唯心主义的伪科学理论,排除它对我国改革的干扰。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最近十分流行一种论证改革必要性的观点,即“普世价值”论。持这种观点的人,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产生的民主、自由、宪政、人权等等观念看作是“普世价值”,谴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外于“普世价值”,要求把“普世价值”作为我国改革的坐标,各个领域都按照“普世价值”进行改革,“与世界接轨”,实质上就是要求把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改成西方式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他们不是从我国实际出发来探讨改革,而是先设定一个“普世价值”的框子,然后按照这个框子来设计改革方案。
  问题在于,世界上并没有什么“普世价值”。我们从基本概念说起吧。在日常生活中,“价值”是指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和效用:一个事物对我有用,它就是有价值的;对我没用,它就没有价值。价值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意义和效用的主观判断,而不是客观事物的性能本身,因而它是一种观念,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所谓“普世”,一是指普遍适用性,即任何人,不管他属于哪个阶级、哪个群体,都赞成这种价值判断;二是指永恒性,即任何社会,不管它性质如何,都赞成这种价值判断。
  按照“普世价值”这个概念的内涵,应该说,世界上从来没有什么“普世价值”,历史上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会有。“价值”总是历史的、具体的。因为人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进行生产和生活的。脱离社会关系的孤立的个人,只存在于传奇小说中,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有的。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⑧]毛泽东也说:人的基本特性是社会性。[⑨]由于每一个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利益不一样,因而对同一种客观事物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任何一个价值判断,总是有人赞成、有人反对。这就是不可能存在“普世价值”的基本道理。
  既然世界上并不存在“普世价值”,那么为什么要从并不存在的“普世价值”出发来探讨改革问题呢?说白了,提出“普世价值”的人实际上不过是在设置一个诱导人们走资本主义道路的“陷阱”:他们把美国那一套价值判断封为“普世价值”,然后要求我国按照这种价值判断来进行改革,从而根本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所以,“普世价值”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政治问题,是一个我国朝什么方向发展的问题。
  还有一种看法,认为我国的改革是“去苏联化”、“非毛化”。这些人是从历史虚无主义出发来研究我国的改革问题的。他们提出,以前的社会主义实践(包括苏联的社会主义模式、中国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主义实践)都是错误的,应该否定,我国的改革就是要纠正这些错误。例如有人说,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存在“三垄断”:政治上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这是共产党对政权的垄断,导致人与政治、政权的异化;经济上生产资料公有制占统治地位,这是经济垄断,导致人与财产、生产资料的异化;思想上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这是精神垄断,导致人与文化的异化。这“三垄断”以及导致的“三异化”,使得苏联陷入“历史的迷误”,背离了人类文明发展的正道。他们得出结论: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应该否定,而且“否定得越彻底越好”。建国以来我国学习苏联,“走俄国人的路”,带来一系列弊病,所以,我国的改革就是“去苏联化”。他们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同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对立起来,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彻底否定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基础上创立的。
  还有的人完全否定我国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主义实践。例如,有一位曾经担任全国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公开声称,毛泽东搞的社会主义是《共产党宣言》里讲的封建社会主义,其典型标志是公有制、计划经济。“文化大革命”意味着这种社会主义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全面破产。改革就是清算这种错误,抛弃以前的模式,实行“非毛化”,创立一种与以前的社会主义实践完全不同的“全新社会主义”。我们不来分析他观点的谬误和荒唐(例如把公有制、计划经济看作是封建皇权经济,这表明他连一点基本常识都没有,简直就是信口开河),只想指出一点:他是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同我国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主义实践对立起来了,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彻底否定我国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主义实践基础上创立的。这显然违背了习近平关于改革开放前后两个时期不能相互否定的科学论断。
  提出改革是“去苏联化”、“非毛化”的人,不是从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出发来研究改革,而是把改革解释为同苏联社会主义模式、我国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主义实践对着干,以往的社会主义都搞错了,必须彻底否定,仿佛我们是为了创立一个“全新的社会主义”(即与苏联社会主义模式、我国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主义实践完全不同的社会主义)而进行改革。
  改革是“去苏联化”、“非毛化”的言论,一度在我国学术界相当流行。乍听起来似乎有点道理:无论是苏联社会主义模式还是我国改革开放前的实践确实存在不少弊病,我国的改革也确实纠正了这些弊病。然而事情并不那么简单。这里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同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和改革开放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是什么关系?“去苏联化”、“非毛化”的实质是什么?等等问题。
  在讨论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引一段习近平同志的有关论述。他在2013年1月5日新进中央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他指出,社会主义思想从提出到现在的历史过程,经历了六个时间段:“空想社会主义产生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列宁领导十月革命胜利并实践社会主义,苏联模式的逐步形成,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探索和实践,我们党作出进行改革开放的决策、开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⑩]把这段话运用到我们要讨论的问题上来,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无论是苏联社会主义模式、改革开放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搞的都是社会主义,它们都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就根本性质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同苏联社会主义模式、改革开放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是一致的、一脉相承的。在这一层次上,绝不能“去苏联化”、“非毛化”,因为去掉了科学社会主义根本原则就不是社会主义了。而提出“去苏联化、”“非毛化”的人,批判的矛头恰恰是指向科学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这就是我们反对“去苏联化”、“非毛化”的原因;第二,无论是苏联社会主义模式、改革开放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都是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历史进程中的一个阶段,都是结合不同的国情和当时的具体条件,把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付诸实施的一种探索,因而它们在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方面,显示出各自的特色,形成不同的社会主义模式。既然是探索,就会有成功的经验,也会有失误的教训,每个阶段的经验和教训,都是后人宝贵的财富。我们对前人的探索,应该继承成功的经验,扬弃错误的或不合时宜的东西,根据新的情况提出新的理论和措施。对前人的社会主义实践轻率地、简单地予以彻底否定,提出什么“去”和“非”,不是郑重的马克思主义态度。
  回顾3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围绕着为什么要改革、怎么进行改革的问题,始终存在着两种理论:是从我国实际存在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出发,还是从某种观念出发,这实质上就是历史唯物主义与历史唯心主义两种世界观的斗争。我们必须坚持毛泽东的经济学思想,从我国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矛盾的实际情况出发来研究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开展。
  第二个问题是,社会主义改革的方向。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改革的方向是什么?这是一个必须作出明确回答的重大原则问题,从根本上说,它决定着改革的成败。
  习近平强调,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沿着正确道路推进。在方向问题上,我们头脑必须十分清醒,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11]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实践中,对改革的方向客观上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答案。一种答案是,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即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调整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环节、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经济基础需要的环节;另一种答案是,改革是彻底推翻整个社会主义制度,即在全盘否定党的历史和社会主义实践的基础上,主张全面恢复资本主义制度,走资本主义道路。邓小平多次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12]我们的改革必须按照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又注意不导致两极分化这个方向进行。而“某些人所谓的改革,应该换个名字,叫作自由化,即资本主义化。他们‘改革’的中心是资本主义化。我们讲的改革与他们不同,这个问题还要继续争论的”。[13]正因为存在这种分歧和斗争,有人担心随着改革的深化,中国会不会变成资本主义。邓小平指出:“这个担心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我们不能用空话而要拿事实来解除他们的这个忧虑,并且回答那些希望我们变成资本主义的人。”[14]
  邓小平提出的需要解除的忧虑,在我国只是一种可能性。但是就国际范围而言,这两种方向的改革却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我们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前提下进行改革,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而俄罗斯和东欧各国的改革都是抛弃社会主义制度,走资本主义化的道路。方向截然相反,结果也完全不同,这是有目共睹的。
  抛开阶级立场、政治目的这一根本原因不说,单从认识的角度来看,不同方向的改革来源于对社会主义社会矛盾性质的不同理解。毛泽东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同旧社会的矛盾,例如同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是根本不同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是对抗性的,它表现为剧烈的对抗和冲突,表现为剧烈的阶级斗争。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例如生产社会性与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个别企业的有组织性与整个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不可能在资本主义制度范围内解决,也不可能由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来解决,而只有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够加以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则是另一回事。随着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大规模阶级斗争已经过去,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矛盾大量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一般来说,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属于非对抗性矛盾,因此,它可以在社会主义制度范围内,通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这种性质,从哲学上回答了社会主义国家改革的方向,即改革不应该、也不需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而应该是、也只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如果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仍是对抗性的,这种矛盾在社会主义制度范围内不可能得到解决,那么为了解决矛盾,改革势必要否定社会主义制度。这种改革,从理论上讲显然是混淆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的不同性质,因而是根本错误的;在实践上则必然是恢复资本主义制度,导致社会的倒退、生产力的窒息。
  第三个问题是,改革的对象和内容。确定改革的对象和内容,对于改革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党提出要划清两种改革观,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改革开放,同资产阶级自由化主张的实质上是资本主义化的“改革开放”的根本界限。这两种改革观的分歧不在于要不要改革,而在于改什么,即什么是改革的对象,
  那么,怎样才能正确地确定改革的对象呢?
  大家知道,改革本身并不是目的,我们不是为改革而改革。改革是调整生产关系,目的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我们所有的改革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就是扫除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障碍。”[15]换句话说,就是要解决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科学地回答“改什么”的问题,应该具体分析社会主义社会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矛盾的状态,明确什么东西是发展生产力的障碍。毛泽东指出,同其他社会一样,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但是矛盾的状态已同资本主义社会根本不同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是基本上适合生产力性质的,它能够容许生产力以资本主义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因而生产不断扩大,人民不断增长的需要能够逐步得到满足。正因为这样,我们才得出结论: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也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够发展中国。但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必须按照具体情况,克服这些不完善的方面,解决矛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这是改革的任务。而且在解决旧的矛盾以后,又会出现新的问题。新的矛盾又需要人们去解决。矛盾不断出现,又不断解决,这就是一切事物发展,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辩证法。可见,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关系,是处于既相适应,又不适应,而且是基本适应、局部不适应的状态。因此,我们的政策应该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与生产力性质相适应的方面(这是基本的方面),必须坚持;而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这是局部的方面),必须改革。换句话说,改革的对象不是整个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而是其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不完善的方面。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只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部分,而且是它的非基本部分。
  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既适应又不适应的状态(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也一样),使得我们不能笼统地谈论改革,而要把“变”与“不变”统一起来,在确定改革的对象的同时,也要明确在改革过程中哪些东西是应该坚持、不能动摇的,既讲“改什么”,也讲“不改什么”。
  毛泽东对于“变”与“不变”的辩证关系有过精辟的论述。他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中指出:“两重性,任何事物都有,而且永远有,当然总是以不同的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性质也各不相同。例如,保守与进步,稳定与变革,都是对立的统一,这也是两重性。生物的代代相传,就有而且必须有保守和进步的两重性。稻种改良,新种比旧种好,这是进步,是变革。人生儿子,儿子比父母更聪明粗壮,这也是进步,是变革。但是,如果只有进步的一面,只有变革的一面,那就没有一定相对稳定形态的具体的生物和植物,下一代就和上一代完全不同,稻子就不成其为稻子,人就不成其为人了。保守的一面,也有积极作用,可以使不断变革中的生物、动物,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起来,或者说相对地稳定起来,所以稻子改良了还是稻子,儿子比父亲粗壮聪明了还是人。但是如果只有保守和稳定,没有进步和变革一方面,植物和动物就没有进化,就永远停顿下来,不能发展了”[16]。毛泽东这一段论述是以生物为例说明的,但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是完全适用的。我们可以而且应当用这种彻底的唯物辩证法来分析和指导我国的改革实践。至少有两条应该明确:第一,如果不进行改革,社会主义就不能前进,就会陷入僵化、停滞状态,这样,社会主义就会在同资本主义的激烈斗争中打败仗,这种社会主义是没有出路的;第二,改革必须在保持社会主义制度相对稳定的条件下进行,只讲改革,不讲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那样的改革就会走到社会主义的反面去,改得不成其为社会主义本身了,这就是十八大报告提出要防止的改革的邪路,即改旗易帜的道路。
  习近平在谈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强调要“清醒认识世情、国情、党情的变和不变”,[17]社会主义就是在“变”与“不变”的统一中发展的。我们在改革问题上,也必须把“变”与“不变”统一起来,只讲“不变”,不讲“变”,社会主义就变得死气沉沉,没有前途;只讲“变”,不讲“不变”,社会主义就失去相对稳定性,失去其固有的本质特征。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社会主义的失败。
  在社会主义改革中把“变”与“不变”正确地统一起来,就可以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并同资产阶级自由化改革观划清界限。那些主张资本主义化改革的人,在理论上有一种片面性,即只看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同生产力发展相矛盾的一面,改革它,可以解放、发展生产力,而看不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部分是适合生产力性质的,坚持它,也是解放、发展生产力。只讲“变”,不讲“不变”,只讲改革,不讲坚持什么仿佛什么都要改革,只要是改革就是正确的,都应该赞成,一切“改革派”都应支持,而不管他们改革什么,这种不作具体分析的简单化、片面性的逻辑,的确误导了一些同志,模糊了改革的方向和性质。
  应该看到,在社会主义国家里,这种只讲改革而不讲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回顾一下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戈尔巴乔夫在苏联搞的改革吧!那时他口口声声讲改革,但从来不肯明确改革的对象,即改什么,同时却在厉声批判什么“社会主义守灵人”。戈尔巴乔夫制造了一种氛围:谁否定社会主义实践、否定党的历史,他就是“改革派”,就应该肯定和支持,而且否定得越彻底,甚至是破口大骂,他越是得到赞扬。一时间,“告别过去”,“炸毁一切: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等等“改革”口号甚嚣尘上。这似乎是最彻底的改革了,然而正是这样的改革葬送了社会主义制度,导致了资本主义的复辟。当这种“彻底改革”的恶果显示出来,俄罗斯人民痛心地觉悟到“上了政治骗子、理论骗子的当”的时候,却已为时过晚,难以挽回了。俄罗斯的现实说明了那种只讲“变”、不讲“不变”的改革的实质究竟是什么。
  进一步的问题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哪些部分是适应生产力的性质,必须坚持;哪些部分是同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相矛盾,必须改革。这个问题,必须通过社会主义实践,随着经验的积累才能逐步得到回答。上世纪50年代,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刚刚建立,缺乏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还不可能回答这个问题。过了近30年时间,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邓小平全面地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对上述问题作出了科学的回答。邓小平同志在谈到我国改革的伟大意义时指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以后,还要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是改革,所以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18]这里,邓小平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即应该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具体的经济体制、运行机制严格区分开来。这就在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改革过程中明确了“变”与“不变”的对象:对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我们必须坚持,这是“不变”;对于原有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我们必须改革,这是“变”。改革不是否定和取消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而是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改变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发展社会主义事业这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是统一的。
  作为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在制度上的反映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从经济角度说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以及由此决定的按劳分配。我们之所以要坚持它,是因为它适应生产力的社会性质,能够解放、发展生产力。与空想社会主义者不同(他们是诉诸人的理性来论证公有制的,因而是非科学的、空想的),马克思、恩格斯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从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的矛盾出发,得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必然性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是由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客观地决定的,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因此,对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不采取坚持的态度,而去否定它、取消它,例如把公有的生产资料量化到个人、实行私有化,鼓吹实行雇佣和剥削工人的制度等等,那是违反历史发展趋势的倒退行为,最终将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甚至破坏生产力。
  但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这种优越性,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实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建立以后,还有一个通过具体体制和机制(这是基本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来实现其优越性的问题。必须建立既符合历史条件和具体国情,又能反映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特点和要求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才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充分而有效地利用各种物质资源,使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如果经济体制、运行机制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或者不符合历史条件和国情,仍然有可能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我国解放以后建立起来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是适合当时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曾经起过历史的积极作用,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尤其是增长方式从粗放发展转到集约发展的轨道上来,这种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了,因而客观上提出了改革的要求。而且与生产力发生矛盾的,已经不是经济体制的个别方面、个别环节,而是经济体制的整个模式,所以改革不能局限于对经济体制采取修修补补的措施,必须改变经济体制模式,转换整个运行机制,即要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事实证明,这种改革是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
  可见,改革所要改变的不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本身,而是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就经济领域来说,也就是具体的经济体制、运行机制。正如十五大指出的:“改革是全面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自觉调整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和环节,来适应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实现现代化的历史要求。”[19]
  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改革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是统一的:从理论上讲,统一于对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既适应又不适应的这种状态的完整分析;从实践上讲,统一于解放、发展生产力。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改革具体体制、运行机制结合起来,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取得巨大成功的基本经验。
  运用毛泽东提出的矛盾分析方法,我们就有可能从理论上高屋建瓴地把握我国经济改革的各个基本问题,进而保证改革沿着正确道路开展。
  政治经济学应该全面地研究生产关系
  作为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生产关系,内容是十分丰富的,它是一个多层次的、具有隶属关系的系统。其中有的是反映社会经济制度本质的经济关系,它表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劳动过程中人们的地位和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生产成果分配方式。正是这一类经济关系决定了生产的目的,即生产是为谁的利益服务的,决定了社会的阶级结构,从而构成了该社会经济制度与其他制度相区别的质的规定性。这一类经济关系属于社会经济关系,它是整个生产关系系统中的决定性的环节。这一类经济关系中,最重要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它是整个生产关系的基础。所以,毛泽东赞成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从分析所有制出发。(第805页)但生产关系并不局限于社会经济关系,它还有另一层次的内容,即在具体组织生产、交换、分配、流通过程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这类经济关系发生在经济运行、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它说明的是各种生产要素相互结合的具体形式和特点,例如,劳动的分工、专业化和协作,生产的集中化和联合化,企业的经营形式和管理方法,调节经济运行的计划手段和市场手段等等。这类经济关系属于组织经济关系,它一方面是适应生产一般的需要的,因而往往可以存在于不同社会制度之中,显示出超越于社会经济关系的某种共性;另一方面又不能不受到不同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因而必然要反映和体现社会经济关系的特点和要求,成为社会经济关系的具体实现形式。毛泽东十分重视对这类经济关系的研究。例如,他批评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对劳动中的人与人的关系问题“只有一句空洞的话,即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人与人的关系是‘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这句话是对的,但是没有展开,没有分析,没有接触到实质问题。”他认为,这方面是大有文章可作的。(第805-806页)
  作为政治经济学对象的生产关系,既包括社会经济关系,又包括组织经济关系,因此,政治经济学应该全面地研究这两类经济关系,不能偏废。应该指出,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前,马克思主义者往往重视研究社会经济关系,这是因为当时无产阶级的任务主要是夺取资产阶级政权、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因而理论研究的重点必然是揭露资本主义社会现实存在的矛盾,尤其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论证资本主义制度必然为社会主义制度所取代。社会主义革命取得胜利以后,无产阶级面临着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任务,这时,政治经济学不仅要揭示社会经济制度的本质,而且要进入经济运行、资源配置的层次,探索这一领域的规律性,从而为制订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方针、政策、措施提供理论依据。毛泽东的《论十大关系》就是从事这一层次研究的典范。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出现一种倾向,即把政治经济学局限于研究经济运行、资源配置这一层次的问题,完全忽视和否定对社会经济制度本质的研究。例如,有人提出经济学是一种致用科学,研究的就是资源如何合理配置,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他们公开主张经济学是用不着问姓“社”姓“资”的,用不着研究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在经济上的质的规定性以及两者的本质区别,因而他们的经济学研究只谈具体问题及其对策,不研究社会基本制度,“言不及义”。他们把经济学分为“传统经济学”和“现代经济学”。“传统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经济制度的本质,“现代经济学”则是研究资源配置的。他们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归入“传统经济学”,称西方经济学为“现代经济学”。言外之意,马克思主义已经过时,只有西方经济学才对我国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其实,反映社会经济制度本质的经济关系与经济运行、资源配置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生产关系的两个层次的内容,两者都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如果从根本性的社会意义来讲,前者比后者更为深刻、更为重要,因为前者决定了社会制度的性质,后者则是前者的具体实现形式。现代西方经济学适应资产阶级经济利益的需要,它把经济学限定为资本家经营活动(包括宏观活动、微观活动)经验的总结,任务是帮着资本家赚钱,竭力回避对资本主义制度本质的分析,掩盖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这恰恰是马克思把它称之为“庸俗经济学”的“庸俗”所在。我们的政治经济应该全面地研究生产关系,既研究组织经济关系,又研究社会经济关系。那种把社会经济制度的本质排除在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之外的“言不及义”的研究方法是不足取的。
  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应该透过现象找到本质
  这是毛泽东一再强调的重要的方法论原则。他指出:“研究问题,要从人们看得见、摸得到的现象出发,来研究隐藏在现象后面的本质,从而揭露客观事物的本质的矛盾。”(第801页)“人的认识总是先接触现象,通过现象找出原理、原则来。”(第801页)他完全肯定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分析方法,说“资本主义社会,最大量、最日常、最普遍的现象是商品,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研究从此出发,分析出商品的两重性,由此揭露了在这种物与物的关系掩盖下的人与人的关系,指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矛盾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矛盾。”(第802页)“《资本论》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分析,就是从现象出发,找出本质,然后又用本质解释现象,因此,能够提纲挈领。”(第801页)他批评苏联的教科书,说它“不承认现象和本质的矛盾。本质总是藏在现象的后面,只有通过现象才能揭露本质。”(第346页)
  现象与本质是一对矛盾。人们最先接触的是现象,认识问题总是从现象开始。然而认识停留在现象层次是不够的,科学的任务是从大量的现象中找到事物的内在的带规律性的联系,即找到现象背后隐藏的本质。现象与本质往往是不一致的,如果现象就是本质,那就不需要科学了。只有抓住本质才能深刻地认识现象,真正科学地解释现象。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资本主义的自由、平等了,从现象上看,资本家在市场上按照价值购买工人的劳动力,完全是自愿的契约关系,这里充满了自由、平等,然而一进入生产领域,就是另一番情景:资本家驱使工人进行劳动,无偿地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流通领域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生产领域事实上的不平等。资产阶级经济学只是描述形式上的平等,进而论证资本主义制度的和谐性、合理性,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则从形式上的平等(“自由地”等价交换)这一现象出发找出背后隐藏着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一本质,揭露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进而正确地解释了市场上“平等”的实质。马克思说:“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然而“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庸俗的自由贸易论者用来判断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社会的那些观点、概念和标准,就是从这个领域得出的——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20]
  是透过现象看到本质,还是停留在描述现象上,这正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资产阶级经济学的根本区别所在。
  当前社会主义经济学的研究存在一种倾向:满足于描述现象,用现象代替本质。例如,经济学家往往沉湎于一大堆数学公式而不揭示这些数学公式背后所隐藏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热衷于描述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各种生产要素的具体比例,而不揭露背后的各个阶级、阶层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详细地分析各种工资、奖金形式的利弊,而不研究决定分配方式的生产方式,即“生产条件的分配”;如此等等。所有这些研究工作都是必要的,但停留在这上面是不够的,用现象的描述来掩盖事物本质,更是错误的。经济学的任务应该透过表面现象来研究和揭露人们的经济关系。
  用现象的描述来掩盖本质,用现象上的共性来否定本质的差异,这是民主社会主义惯用的手法。而我国学术界经常可以看到这种手法的痕迹。例如,辛子陵在论证未来将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趋同时,就是这样做的。他说的“趋同”,是要社会主义向资本主义“靠拢”,实质上是和平演变的换一种说法。撇开政治目的不说,如果单从认识的角度看,他提出“趋同论”,故意把现象与本质混在一起了。主要是这样两个问题。一是把运行机制同基本制度混为一谈,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在运行机制上的某些共同之处,当作社会基本制度趋同了;二是把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经济上的相互依存,同社会制度的趋同混为一谈,把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经济贸易往来的密切化,当作两种社会制度溶合了。一句话,他不是透过现象看到本质,而是把现象当作本质。
  为了认清“趋同论”的错误,在方法论上必须把运行机制与基本制度严格区分开来。基本制度体现了一种社会制度的性质,它属于本质层次,每一种社会都有自己的、与其他社会相区别的独特的基本制度;而运行机制则是基本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它属于现象层次,在这一层次上不同社会制度往往会有相同之处,具有共性。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毫无疑问,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运行机制方面,也就是在现象层次上,存在许多相同的东西,因而可以相互借鉴和学习。例如,在经济上两者都是社会化生产,都需要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一般要求进行管理;两者都是商品经济,也都需要遵循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进行运转。因此,许多经营形式、管理方法是共同的。又如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作为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社会主义作为一个崭新的社会,需要继承、学习和借鉴资本主义社会创造的一切优秀的对我们有用的东西。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21]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更应该采取这种态度,因为资本主义搞市场经济已经有几百年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一整套比较成熟的做法。但是,我们能够向资本主义学习和借鉴的只是运行机制方面的东西(即使在运行机制方面,学习和借鉴时也不能照搬,而必须有所扬弃)。至于说到社会基本制度,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是根本对立的,两者之间没有共同之处,不可能相互学习和借鉴。存在的只是取代关系,或者按照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社会主义制度取代资本主义制度,或者在特殊环境下,由于阶级力量对比发生逆转,社会主义国家里复辟资本主义制度,像苏联东欧国家那样。赞同“趋同论”的人,往往只看到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运行机制方面的某些共性,而抹杀了两种社会形态在基本制度方面的对立性。
  从十月革命至今的近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在世界范围内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并存的“一球两制”的时代。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源配置越来越突破国界的限制,各种生产要素在全世界范围内流动和配置,从而各国经济密切联系在一起,相互依赖,相互影响。这是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新的科技革命带来的必然趋势。在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脱离世界经济而孤立地发展。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参与和利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而不能“边缘化”。经济全球化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全球化带来了吸收外资、学习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条件和机会,带来了出口商品、对外投资的有利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带来了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的压力和机遇。我们必须抓住经济全球化提供的机遇,发展自己的社会主义经济。然而我们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参与经济全球化,同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经济贸易往来的,这与社会制度的趋同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毫无疑问,我们与资本主义国家开展贸易、金融、投资等活动时,必须遵守共同制定的规则,例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这叫做“与国际接轨”。但这种“接轨”只限于经贸往来的操作层面,而不涉及社会基本制度。同样,在经济全球化趋势面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需要同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经济贸易关系,这是符合垄断资产阶级利益的。资本家总是要赚钱的,中国这样庞大的潜在市场对他们无疑是有吸引力的。但是在同社会主义国家打交道时,他们一方面决不会放弃自己的资本主义制度,另一方面却竭力通过发展经贸关系、扩大人员交流,向社会主义国家灌输资本主义的价值观,把它当作和平演变的一种手段。可见,经济往来的密切化以及遵守共同的规则,并没有改变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各自的根本性质,也不可能使两种社会制度溶合成为某个“第三条道路”。
  在西方国家加紧对我国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时候,鼓吹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趋同,实际上是适应了帝国主义和平演变社会主义的需要,这是需要警惕的。
  我们在研究一种社会制度时,不能仅仅停留在描述具体的运行机制上,而忽视基本制度的研究,必须透过运行机制看到社会制度的本质;更不能只看到现象层次的共性而否定本质层次的特殊性,看到在改革开放具体措施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有共同之处,就笼统地主张不要问姓“社”姓“资”、姓“公”姓“私”。模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是很容易把我国的社会制度引导到资本主义道路上去的。邓小平十分注意这个问题,他在谈到改革开放过程中借鉴学习资本主义对我们有用的东西时,强调这样做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他说:“到本世纪(指20世纪——引者)末,上海浦东和深圳要回答一个问题,姓‘社’不姓‘资’,两个地方都要做标兵。要回答改革开放有利于社会主义,不利于资本主义。这是个大原则。”[22]
  应该正确地把握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毛泽东是从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高度提出这一问题的。他指出,“我们始终强调按照十月革命的道路办事,要讲‘任何国家’无产阶级革命的‘基本内容’都是一样的。这就和修正主义者对立起来了。”(第80页)“‘每一个’国家都‘具有自己特别的具体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形式和方法’,这个提法好。莫斯科宣言中,就讲到了普遍规律和具体特点相结合的问题。”(第82页)我们既坚持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一般规律,始终认为我们的事业是十月革命的继续,又主张结合时代特征和本国民族特点探索自己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具体道路和形式,反对照抄照搬别国的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普遍规律和具体特点相结合”的结晶。教条主义者是懒汉,他们搬用一般真理,拒绝对中国的具体国情做出艰苦的研究工作;修正主义者则借口时代的变化和具体的民族特点,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否定一般的、共同的规律。两者都会导致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失败。
  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坚持一般规律与具体特点相结合这一方法论原则,既坚持一般原理,又研究其具体实现形式,两者不能偏废,更不能对立起来。然而在经济学的研究工作中经常出现两种倾向。一种是用一般否定特殊,例如关于市场经济问题的研究就存在这种倾向。市场经济是发达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它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因而是社会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共同的东西。市场经济有其自身固有的内容,这是市场经济一般。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市场经济是在一定社会制度下运转的,它总要同某种社会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因而必然要反映社会基本制度的特点和要求,服从于、服务于巩固和发展社会基本制度的需要,这就是市场经济特殊。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既要研究市场经济一般,更要研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的特殊性。但是,当前学术界往往只研究市场经济一般的内容,忽视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甚至干脆否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存在,这就严重影响了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另一种倾向是用特殊否定一般,例如,一度成为热门话题的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讨论就出现这种倾向。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因素,这二因素是由劳动二重性决定的: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要素,其他生产要素在价值生产过程中只能转移自身的价值,而不能增加价值的任何一个原子。劳动价值论是商品生产一般的理论,无论是简单商品生产、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还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只要是商品生产,价值都是劳动创造的。不同的社会制度能够决定的,只是劳动创造出来的价值按什么方式进行分配,即价值分配方式。然而最近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中,有人却往往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分配的特殊形式否定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要素这一基本原理。但是,否定劳动价值论,主张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的“要素价值论”,势必从根本上否定剩余价值理论,进而使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失去科学根据,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国有企业应该按照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
  公有制建立以后最重要的是管理问题
  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毛泽东一直在思考,全民所有制企业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管理制度。毛泽东十分重视管理问题。他说:“所有制问题解决以后,最重要的是管理问题,即全民所有的企业如何管理的问题,集体所有的企业如何管理的问题。这方面是大有文章可作的。”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相对稳定的,在所有制性质相对稳定的时期内,在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却不能不是不断变革的。“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是改变还是不改变,对于推进还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都有直接的影响。”(第805、806页)他批评苏联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对劳动生产中的人与人的关系问题,只有一句空洞的话,即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与人的关系是“同志式的互助合作的关系”。这句话是对的,但是没有展开,没有分析,没有接触到实质问题。在企业内部,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反映到制度上,就是企业的管理制度。国有企业怎样按照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要求,建立企业的管理制度,把“同志式的互助合作的关系”落实到管理制度中去,这是所有制问题解决以后的一个重要问题。
  毛泽东提出这个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因为它是整个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所有制,直接看来,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物的隶属关系,如果所有制问题停留在这一点上,似乎它只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然而所有制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经济范畴,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是指所有者通过占有生产资料同其他人,尤其是同劳动者发生的经济关系。所有制的性质应该体现在人与人的经济关系中。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只是所有制的外壳;而所有者同劳动者的关系才是所有制的实质。因此,马克思主义者在谈到生产资料所有制时,总是要通过人与物(即生产资料)的关系来揭示人与人的关系(主要是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方式表现出来的。
  遗憾的是,我们的经济学教科书讲到所有制的时候,往往只讲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而忽视占有生产资料的人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忽视生产资料同劳动力结合的方式。其实,只讲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并不能完全说清楚所有制问题,例如,奴隶主所有制、封建地主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这一点来看是一样的,都是归私人所有,区别在于,他们占有了生产资料以后,通过什么方式把这些生产资料同劳动力结合起来:如果私人占有生产资料,同时把丧失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看作同其它牲口一样(不过是“会说话的工具”而已),从人身上加以占有,进而把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同这样的劳动者结合起来,那么这种私有制就是奴隶主所有制;同样是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但丧失生产资料、一无所有的劳动者人身却是自由的,他只能靠出卖劳动力谋生,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是通过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雇佣工人(在市场上按劳动力价值购买劳动力),并榨取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方式来实现的,那么这种私有制就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可见,讲到所有制问题,不仅要讲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还必须讲生产资料同劳动力相结合的方式、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同直接运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这两点一起说,才能说明白所有制问题。
  谈到生产资料公有制,也应该这样看待。直观来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人民共同所有或部分劳动人民共同所有。但仅仅这么说是不够的。公有制的建立,意味着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可以直接结合起来,无需通过像资本家这样的中介来实现,公有制使得少数人凭借占有生产资料来压迫和剥削劳动者成为不可能的了,从而为消灭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现象奠定了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劳动者之间在生产过程中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决定了在分配过程中消灭了剥削的按劳分配关系。在当今条件下,谈到公有制,其内涵就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决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这一内容来抽象地谈论公有制。
  明确这一点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有人为了替私有化提供依据,在什么是公有制问题上制造了许多混乱。他们往往仅仅从资本所有权的角度来解释公有制,完全不顾人与人之间、尤其是生产资料占有者同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他们提出,一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独资),那是私有制;几个人一起占有生产资料(合伙),那就是集体所有制;一大帮子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例如股份制),那更是公有制了。他们炮制了“公共所有制”、“公众所有制”这一类“新”概念,说任何国家所有制都是公有制(公共所有制),任何股份制也都是公有制(公众所有制)。有人到美国去转了一圈,提出美国早就是公有制为主体了,因为美国不仅有少量的国家所有制,更重要的是,在美国,股份制企业的产值占了国民生产总值的80%以上。这听起来就感到十分荒唐,然而却是一位曾经身居全国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要职的“权威人士”说的,因而颇有影响。还有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提出“新公有制企业”的概念,认为股份制企业就是新公有制企业。给股份制这样定性,私有化就可以畅行无阻地推行了,因为无论怎么搞私有化,只要采取股份制的形式,都仍然是公有制,无非是“新公有制”而已;即使把国有企业卖光了,只要是按照股份制形式出卖的,都不影响“公有制为主体”。还有人提出,出卖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只是改变了国有资产的价值形态,“卖了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依然以价值形态掌握在国家手里,公有制依然存在,只是由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而已。”因此,出卖国有企业,不能叫私有化。仿佛公有制就是一大把钱,国家拿到这一大把钱(且不说在卖国有企业时国家是不是真的拿到了钱),就有了公有制。这是十分荒唐的。这些“理论”,在思想界引起了许多混乱。
  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初,毛泽东就提出,生产资料公有制不仅仅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人民共同所有,还要体现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中。在没收官僚资本和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形成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建立与公有制性质相适应的、体现劳动者之间平等互助合作关系的管理制度。仅仅把生产资料的产权收归国家所有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劳动者不仅在法律上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共同使用生产资料,即既共同占有、又共同劳动,才能叫公有制。如果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却利用占有的生产资料雇用他人进行劳动,并剥削他们创造的剩余价值,那仍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只不过不是个人的资本主义企业,而是几个人或一帮子人共有的资本主义企业而已。这里,光讲是不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显然是不够的,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决定了事情的实质。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里,劳动生产中人与人之间应当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按照毛泽东的意见是:对领导人员来说,“要以普通劳动者的姿态出现,以平等态度待人”;对企业管理人员来说,要“采取集中领导和群众运动相结合,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不断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等等”;对工人来说,要保证工人参加企业的管理,真正体现工人是企业的主人。他指出,“如果干部不放下架子,不同个人打成一片,工人就往往不把工厂看成自己的,而看成干部的。”“不能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用做工作,就自然会出现劳动者和企业领导人员的创造性合作。”(第455、456页)
  顺便说一下,毛泽东特别强调,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是管理权,包括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他指出,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们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第275、276页)
  这些思想体现了毛泽东对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者的权利和主人翁地位的尊重,反映了他对人民当家作主的真诚愿望。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这些思想是发人深省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用毛泽东的话来说,就是:“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23]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更是如此。公有制的建立,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经济基础。社会主义企业里,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创造精神,而决不能只相信和依靠少数“精英”。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国有企业的优越性的根源,因为“生气勃勃的创造性的社会主义是由人民群众自己创立的。”[24]不依靠工人,不承认工人是企业的主人,而把工人当作被雇佣的劳动者,那么即使挂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招牌,也同资本主义企业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按照这一原理,在总结群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毛泽东对国有企业如何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管理制度进行了艰苦的探索。上世纪60年代初,中共鞍山市委将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开展情况报给中央后,毛泽东代中央写了批语,对报告表示充分肯定。特别是对报告中写到的企业管理体制大为赞扬,把它概括为“两参一改三结合”,并称之为“鞍钢宪法”。“两参”,即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一改”,即改革企业中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三结合”,即在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中实行企业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三结合的原则。这就为企业依靠工人群众进行管理指出了切实可行的途径。“鞍钢宪法”是针对以马戈尼托高尔斯基钢铁厂为代表的苏联企业管理制度(“马钢宪法”)的弊病提出来的,“马钢宪法”片面强调厂长负责的一长制,忽视工人群众的作用,这显然同公有制企业的工人是主人翁的这种性质相悖的。毛泽东这一批示的理论意义在于,把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如何体现在生产领域中指明了方向。违背了这个方向,就难以保证企业领导人同工人群众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联合劳动的关系,难以保证工人群众是企业的主人,难以保证企业全民所有制的性质。正因为这样,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两参一改三结合”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这是完全正确的。[25]当然,“鞍钢宪法”只是规定了大的原则,这些原则还需要落实到具体制度中去。可惜的是,这一探索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能进一步得到发展,而近年来又被人们忽视了。但“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意义是不容否定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国外所推崇。
  学习西方管理经验应该有所扬弃和创造
  毛泽东主张,在企业管理问题上应该向资本主义国家学习。他在《论十大关系》中谈到:“外国资产阶级的一切腐败制度和思想作风,我们要坚决抵制和批判,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去学习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企业管理方法中合乎科学的方面。工业发达国家的企业,用人少,效率高,会做生意,这些都应当有原则地好好学过来,以利于改进我们的工作。”[26]邓小平完全赞成毛泽东这一思想,他甚至把学习、借鉴资本主义国家里对我们有用的东西,看作是社会主义能否战胜资本主义的一个条件。他说:“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27]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积极学习资本主义国家里企业管理方法,改进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在学习过程中,出现了一种偏向:忽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简单地照搬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方法,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矛盾。毛泽东主张“有原则地”学习,邓小平也主张有分析有批判地学习,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出现了“照搬”资本主义企业管理方法。这是值得深思的。
  为什么不能照搬西方的管理经验?从理论上讲,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看待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马克思曾经指出,资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内容来说是二重的:一方面是组织社会劳动的职能,即把许多人的劳动合理地组织起来,有效地进行生产;另一方面是剥削工人的职能,即保证资本能够增殖,资本家能够获得利润。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之所以具有二重性,是因为它所管理的生产过程本身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制造产品的社会劳动过程,另一方面是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
  一般地讲,任何物质生产都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因而管理也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切规模较大的生产活动,不管它采取什么样的社会形式,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每个人的活动。也就说,生产的工艺决定了必须要有管理,这是同个体劳动不同之处。“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的指挥。”这是属于物质生产方面的事情,是管理的属于生产力范畴的内容。但是,任何物质生产都是在一定社会形式下进行,人们只有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才能从事物质生产,因此管理还有属于生产关系范畴的内容。
  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一方面它具有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科学地组织劳动的内容,这是任何大生产共同的东西,同社会制度无关,因而只要是有用的、科学的,我们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进行学习和借鉴;另一方面,它具有反映雇佣和剥削工人、追逐剩余价值要求的内容,因而具有资本主义的性质。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一旦从属于资本的劳动成为协作劳动,这种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就成为资本的职能。这种管理职能作为资本的特殊职能取得了特殊性质。”所以,“资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形式来说是专制的,这种专制也发展了自己的特有形式。”[28]对于这方面的内容,我们必须扬弃,决不能照搬。
  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十分重视学习和借鉴资本主义社会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在苏联社会主义建设初期严酷的阶级斗争环境中,有人认为“不向资产阶级学习也可以建成社会主义”,对此,列宁尖锐地批评道:“这是中非洲居民的心理”。他说:“我们不能设想,除了建立在庞大的资本主义文化所获得的一切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的社会主义,还有别的什么社会主义”。[29]他甚至提出:“社会主义能否实现,就取决于我们把苏维埃政权和苏维埃管理组织同资本主义最新的进步的东西结合得好坏。”[30]但是列宁坚决反对照搬,而主张对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进行具体分析。最典型的就是他对泰罗制的态度。当时,泰罗制是资本主义在管理方面的最新成就。列宁指出:泰罗制同资本主义其它一切进步的东西一样,“既是资产阶级剥削的最巧妙的残酷手段,又包含一系列的最丰富的科学成就,它分析劳动中的机械动作,省去多余的笨拙的动作,制定最适当的工作方法,实行最完善的计算和监督方法等等。”[31]因此,他主张在俄国有组织地研究并有系统地试行泰罗制,但是,在推广泰罗制时,必须考虑到社会主义的特点,对泰罗制进行改造。
  从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由于资本主义的企业管理具有二重性,所以我们对待它的态度是,第一,对资本主义企业管理中反映资本家剥削工人、追逐剩余价值的内容,我们必须批判和扬弃,决不能照搬;第二,对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中的反映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规律要求的内容,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借鉴;第三,在学习资本主义企业管理中对我们有用的东西的时候,还必须结合社会主义的特点进行改造,创造出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自己的管理制度。
  在我们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有一位中央领导同志特地提醒:现代企业制度的四句话,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是任何国家都适用的。我们要建立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企业制度,所以在这四句话的前面应该加上三个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生产资料公有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就是说,在学习和借鉴外国的企业管理制度时,要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加以改造。
  如果把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制度不加分析地照搬到社会主义企业里来,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呢?这涉及另一个问题,即管理制度对所有制的反作用的问题。如果管理制度所反映的人与人的之间关系符合所有制的性质,它就会巩固和充实所有制形式,进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如果管理制度所反映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所有制的性质,管理制度就会同所有制形式发生矛盾,这种矛盾的发展,有两种可能:或者改变管理制度以适应所有制形式,或者坚持不改变管理制度,那也有可能逐步销蚀以至改变所有制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说明了这一点。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学习和借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时,犯了照搬的错误。例如,前几年有的企业照搬西方的做法,根据企业经营业绩,给高层管理人员发放股份期权,几年累计下来,这些高层管理人员逐步变成企业的所有者,国有企业就逐渐变成私有的了。有的学者曾打过一个比方:好比雇用小时工打扫房间,打扫是他的职责,然而因为他打扫得干净,就给他一部分房间,几年下来由于打扫得好,整个房子就属于小时工的了,这岂不荒唐!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的职责就是搞好企业,因为他搞得好,就把企业的一部分送给他,慢慢地他就变成企业的所有者,这不是私有化,又是什么!这种化公为私的制度,居然堂而皇之地普遍推广。又如,有的企业学习西方的做法,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实行高薪制度,名为“激励制度”,工资比普通职工高几十倍、上百倍,完全脱离群众。在资本主义企业里,高层管理人员或者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本人,或者是资本家的代理人,他们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高薪,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里,企业管理人员同工人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在分配方面应该、也只能实行按劳分配,没有理由获得高薪。工资差距拉得过大,工人就会感到他们是在遭受剥削,逐步形成同干部的对立的情绪,从而打击工人的积极性。又如,有人竭力主张企业中应该淡化党的领导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甚至有的管理人员提出,工厂应该“建设得像花园,管理得像监狱”,把工人看作只是听从命令的“犯人”,完全忘记了社会主义企业里工人是主人翁,在劳动中干部和工人是平等的互助合作的关系。这些做法,长此以往,不能不影响以至改变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们讲,为了保证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这一方面要保持公有制形式的资产在总资产中占优势,另一方面必须防止公有制企业内部人与人的关系发生质的变化,如果内部关系资本主义化了,那么虽然还挂着公有制的招牌,实质上已经变成资本主义企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而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仍然会丧失。事实证明,这种危险性是存在的,应该引起警惕。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们对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进行了认真、艰苦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经历了许多曲折,同时在理论上、认识上也还存在许多分歧。目前,一些国有企业内部积累了许多矛盾,诸如干群关系紧张,工人地位下降、甚至沦为“弱势群体”,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减弱,被边缘化,职工代表大会形同虚设等等违背全民所有制性质的现象相当普遍。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显然,在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中,建立既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又符合全民所有制性质、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要求的管理制度,还远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完善的模型,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在这个探索过程中,毛泽东有关管理问题的思想是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领会。
  科学地研究社会主义的分配问题
  必须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出发来研究分配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大大改善。与此同时,收入差距(包括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居民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甚至出现两极分化现象。分配问题越来越突出起来,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势必造成社会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党与群众的关系,处理不当,甚至会影响党的执政地位。随着分配领域矛盾的暴露,人们对分配问题议论纷纷。但从学术界关于分配问题的讨论情况看,大多数只是在具体的分配政策(尤其是再分配领域的政策)的层面上,就操作性的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很少有人从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角度去探讨当前出现的分配问题的根源和解决办法,因而总感到不能从根本上回答和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重新学习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中关于社会主义分配问题的论述,使人有一种醍醐灌顶的感觉,拓宽了眼界,找到了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毛泽东的一些论断仿佛是针对当前学术界流行的观念说的,切中时弊,值得认真思考。
  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不能撇开生产方式就分配谈分配
  分配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从实物形态看,分配是产品生产出来以后,各个个人按照一定的方式分别取得自己的一份,用于个人消费,它是产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运动的一个环节。这是一切社会共同的。但是,应该看到,任何物质生产都是在社会中进行的,都是社会的生产。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实物形态的产品运动只是人们经济关系的物质承担者。政治经济学不是工艺学,它的研究对象不是产品运动本身,而是产品运动背后隐藏着的人们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在不同社会形态里是不一样的。我们研究分配时,必须把它们放到一定的社会制度下,考察它们所隐含的、在这种社会制度下特有的经济关系。不同社会制度下,尽管具体的、操作性的分配办法会有某些共同之处,例如无论是资本主义企业还是社会主义企业,都要给工人发放工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形式上会是相同的,但分配方式的性质则是各不相同的。
  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道理。分配方式不是人们主观的选择,不是随意地确定的,而是由生产方式客观地决定的。马克思指出:“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32]社会产品如何进行分配,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人们可以改变分配的具体做法,但分配的性质和方式却是事先由生产方式决定了的。要知道,“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33]人们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决定了他们在分配关系中的地位,因此,不能撇开生产关系,尤其是不能撇开作为生产关系基础的所有制形式,孤立地就分配谈分配。
  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离开生产方式孤立地谈论分配的思潮,这就是拉萨尔主义。拉萨尔主义只要求实行“公平的分配”,工人获得“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仿佛这样就是社会主义了。马克思批评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撇开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一味“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是根本错误的”。他指出,“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这是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庸俗社会主义”。[34]他批评说:“既然真实的关系早已弄清楚了,为什么又要开倒车呢?”遗憾的是,拉萨尔主义还是阴魂不散,“开倒车”的现象比比皆是。毛泽东读的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是一例,而现在我国经济学界更是相当普遍地出现撇开生产方式、撇开所有制来谈论分配问题的现象。
  毛泽东十分重视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的原理。他在读苏联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对研究分配问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必须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出发来研究分配问题,即联系生产条件的分配来研究消费品的分配。他批评教科书撇开生产资料的分配(也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来谈论消费品的分配,并把消费品分配当作决定性的动力这种观点,指出:“这是一种分配决定论的错误观点。就以分配问题来说,按照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分配首先是生产条件的分配,生产资料在谁手里,这是决定性的问题。生产资料的分配决定消费品的分配。教科书在这里不讲生产资料的分配,只讲消费品的分配,并且把消费品的分配当作决定性的动力,这是对马克思上述正确观点的一种修正,是理论上的一种极大的错误。”他还指出:“教科书说,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根本优越的地方就在工资不断提高,很不对。工资属于消费品的分配,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的分配,就会有什么样的产品的分配,有什么样的消费品的分配。前者是决定后者的。”(第399、505、506页)
  联系我国当前理论界对分配问题的研究状况来看,毛泽东这一论断是具有原则意义的。当前分配领域问题的严重性,是许多人看到了的,也揭露了大量材料。但是对分配不公的根源是什么,怎么才能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却是众说纷纭。从目前情况看,学术界主要是围绕具体分配政策来分析的,仿佛两极分化是一些具体分配政策造成的,只要适当调整分配政策(主要是再分配政策)就可以解决;仿佛只要分配政策搞对头了,例如普遍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注意民生,就可以实现共同富裕。很多文章只字不提生产资料所有制,仿佛分配就是分配,同所有制无关。
  我们运用毛泽东指出的必须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出发研究分配问题这一方法论原则,来分析一下当前议论最多的两个问题:两极分化和共同富裕。
  两极分化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物
  一般来讲,人们在使用“两极分化”这一概念时,指的是这样一种社会现象: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极是贫困的积累。马克思最早科学地分析了这种社会现象的根源。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3章中深刻地阐述了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他指出:“社会的财富即执行职能的资本越大,它的增长的规模和能力越大,产业后备军也就越大。可供支配的劳动力同资本的膨胀力一样,是由同一些原因发展起来的。因此,产业后备军的相对量和财富的力量一同增长。但是,同现役劳动军相比,这种后备军越大,常备的过剩人口也就越来越多,他们的贫困同他们所受的劳动折磨成正比。最后,工人阶级中贫苦阶层和产业后备军越大,官方认为需要救济的贫民也就越多。这就是资本主义积累的绝对的、一般的规律。”[35]“这一规律制约着同资本积累相适应的贫困积累,因此,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36]
  从马克思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两极分化是资本与劳动对立所产生的社会现象,是资本主义积累一般规律的表现,因而它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物,在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反映。如果把两极分化仅仅看作是财富分配的不公平,仅仅看作是分配问题,那么,这种认识只是停留在现象的表面,而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马克思指出:“无产有产的对立,只要还没有把它理解为劳动资本的对立,它还是一种无关紧要的对立,一种没有从它的能动关系上,它的内在关系上来理解的对立,还没有作为矛盾来理解的对立。”[37]劳动和资本的两极对立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财富与贫困的两极对立则是资本与劳动对立的表现形式。因此,只有从分析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入手,即只有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才能把握两极分化的实质。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在所有制结构方面,实行的是单一的公有制,那时根本没有两极分化的现象,因为没有产生两极分化的经济基础。但这种所有制结构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不相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根据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建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并把它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资本主义性质经济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两极分化现象。这就是邓小平所说的“两极分化自然出现”[38]。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定范围内存在两极分化现象是必然的。客观地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完全消除两极分化的物质条件,还不能彻底消除两极分化。只有待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创造了彻底消灭私有制的物质前提,在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才能完全解决两极分化的问题。
  但是,两极分化必然带来许多社会矛盾。我们不能听任这些社会矛盾的积累和发展,如果听之任之,搞得不好是会引发社会动乱的。必须采取一切办法缓解两极分化带来的矛盾。除了在再分配领域要实行一系列政策,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努力缩小贫富差距外,最主要的、也是最根本的措施是坚持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把两极分化现象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不致蔓延到全社会,同时在政策上注意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方向发展。
  有一位具有一定影响的官员攻击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是产生两极分化的根源。且不用从理论上来分析其谬误,道理很简单,在公有制条件下,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谁都不可能利用生产资料来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因而不可能产生两极分化;从实践上讲,有一个谁也不能否认的事实:改革开放以前,公有制占绝对统治地位,国有经济占国民经济的80%以上,那时并没有两极分化现象;现在,国有经济已经退到了国民经济的30%以下,却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显然,两极分化现象的发展是与社会主义的国有经济的比重下降分不开的。这位攻击国有经济的官员,不懂理论也就罢了,难道连最起码的历史事实都不顾了吗!我国国有企业在分配领域确实存在许多不能令人满意的现象(包括管理层与普通工人之间薪酬差距过大等等),需要进一步改革,这无须讳言,但决不能说,社会主义的国有经济是产生两极分化的根源。
  只有在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实现共同富裕
  实现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们搞社会主义,就是要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问题在于,怎样才能实现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是许多人追求的价值目标,但人们对什么是共同富裕、怎样实现共同富裕,却是“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理解”。有人把共同富裕看作是所有的人都提高生活水平,仿佛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改善民生就是共同富裕了。然而事情并不那么简单。共同富裕是一种分配关系,它指的是所有的人都按照同一标准参与分配,例如都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而不是有的人凭借资本获得收入、有的人凭借劳动获得收入),这样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所有的人一起改善生活。邓小平不是抽象地谈论共同富裕,他是把共同富裕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联系在一起的,这就是我们所追求的共同富裕的目标。而这样的共同富裕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实现。在私有制基础上,尽管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劳动人民的生活也可以得到一定的改善,但由于存在剥削和两极分化,根本不可能有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例如,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家按劳动力价值在市场上购买工人的劳动力,劳动力价值是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而决定这一价值的,既有生理的因素,也有历史的、社会的因素。因此,随着生产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劳动力价值的物质内容是会增加的,从而工人生活水平也会得到某些提高。但是,这种提高,第一,始终只是局限于劳动力价值的范围内,资本家只承认等价交换,此外是不肯多花一分钱的;第二,随之而来的是剩余价值率不断提高,资本家获得的利润增长幅度更大(皮凯蒂的《21世纪资本论》运用大量统计数据证明了这一点)。在工人生活提高的同时,两极分化在加剧。这无论如何不能称之为共同富裕。只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任何人不能凭借所掌握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剩余劳动产品,因而有可能实行按劳分配,这就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创造了条件。可见离开公有制,就谈不上共同富裕。
  国内有人竭力鼓吹瑞典模式,赞扬瑞典式的福利制度,把它当作共同富裕的典型,进而认为不需要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不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要国家调整一下分配政策,就可以实现共同富裕。这是他们主张我国实行民主社会主义的一个理由。其实,西欧社会党搞的“福利社会主义”的实质,是资产阶级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巩固自己统治地位所采取的一项政策措施。它不触动垄断资产阶级私有制,不改变雇佣劳动制度,只是由垄断资产阶级从剥削第三世界以及本国劳动人民获得的高额垄断利润中拿出一部分来实行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因而至多只是对资本主义制度作若干改良而已。这种政策的性质,无非是作为充当资本主义病床前的医生的社会党,为延长资本主义制度的寿命而开出的一剂药方。尽管就眼前利益来说,这种政策对本国劳动人民是有利的,但这不过意味着,“雇佣工人为自己铸造的金锁链已经够长够重,容许把它略微放松一点”[39]而已,而没有根本改变被雇佣、被剥削的地位,因而两极分化现象仍然存在并不断扩大,根本谈不上共同富裕!
  马克思恩格斯从来都不是离开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来抽象地谈论未来社会的“公平分配”问题的,他们始终“强调所有制问题是运动的基本问题”,强调共产主义革命就是要同传统的所有制彻底决裂,宣布“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40]这一点,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领会。
  应该指出,出现离开生产资料所有制,孤立地就分配谈分配的现象,是同多年来不读马列、不问姓“社”姓“资”分不开的。很多人已经不知道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了。然而这种违背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方法,从根本上讲是没法说清楚分配问题的。我们在研究分配问题时,应该牢牢记住毛泽东的教导:必须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出发来讨论两极分化、共同富裕这一类问题,不要犯新时代的“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庸俗社会主义”的错误。
  应该树立社会主义的利益观
  分配问题是同人们的利益密切相关的。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公有制的建立,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奠定了基础,但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还不是生活的第一需要,因而人们仍不得不考虑自己的个人利益。毛泽东十分重视保护工人、农民的个人利益。他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明确指出:“拿工人来讲,工人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他们的劳动条件和集体福利就需要逐步有所改进,我们历来提倡艰苦奋斗,反对把个人物质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同时我们也历来提倡关心群众生活,反对不关心群众的官僚主义。随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工资也需要适当调整。”我们需要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也需要更多地关注解决他们在劳动和生活中的迫切问题。”拿农民来讲,毛泽东批评了苏联的“义务交售制”等做法,把农民生产的东西拿走太多,给的代价又极低,“把农民挖得很苦”,竭泽而渔,杀鸡取卵,这种做法极大地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他主张要照顾农民的利益,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实行等价交换或者近乎等价交换的政策。[41]
  但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不仅存在个人利益,还存在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相互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然而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在具体利益问题上仍然存在矛盾的一面。正确处理三者关系是社会主义国家一项重要任务,处理得好,可以推动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处理得不好,就会引发各种问题,影响经济的发展和政局的稳定。毛泽东提出了处理这个问题的方针,即“统筹兼顾、统一安排”,要“从对全体人民的统筹兼顾这个观点出发,就当时当地的实际可能条件,同各方面的人协商,作出适当的安排。”[42]三者“必须兼顾,不能只顾一头。无论只顾那一头,都是不利于社会主义,不利于无产阶级专政。”他认为,“这是一个关系到六亿人民的大问题,必须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中间反复进行教育。”[43]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利益观,按照这种利益观来处理利益矛盾,就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切实保证共同利益的实现,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进而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除了在物质利益方面要讲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协调外,毛泽东还注意到,社会主义建设还必须把物质作用与精神作用统一起来,两者不可偏废。他指出:“社会主义社会要有‘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精神鼓励’拿老子的话来说,就是要‘尚贤’。”这两方面都不能过头。物质鼓励讲过头了,“会变成个人主义”。(第427页)
  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随着赫鲁晓夫修正主义思想的泛滥,一股片面强调物质刺激、忽视思想政治工作,片面强调个人利益、忽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思潮蔓延开来。这实际上是一种修正主义的利益观,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三版就是一个典型。毛泽东在读这本书时严厉批评了这股思潮。
  毛泽东指出:“这本书很多地方一有机会就讲个人物质利益,好像总想用这个东西来引人入胜。钱能通神。这本书没有体系,可是在这点上却有体系。他们说,这个问题和个人物质利益有关,那个问题也和个人物质利益有关。似乎离开了个人物质利益就什么事也办不成。试问达尔文的进化论是物质鼓励出来的吗?这样强调个人物质利益原则,反映了他们不重视政治思想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不靠他们的所谓物质鼓励,他们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前一句话是讲要尽最大努力来生产。为什么要把这两句话分割开来,总是片面地讲物质鼓励呢?在他们那里,唯物主义者就成为不战斗的了。”(第403页)毛泽东认为,这样反复强调物质刺激,就会“引导人走向个人主义”。“教科书把物质利益片面化、绝对化,不把提高觉悟放在重要位置,这是很大的原则性错误。”(第428页)他指出:“强调物质刺激,一定会走向自己的反面”。(第671、576页)赫鲁晓夫甚至对艾森豪威尔说,苏联比资本主义更注意个人物质利益,毛泽东批评说:“这种说法简直不像样子。”(第475页)
  就物质利益来说,毛泽东还批评只讲个人利益、不讲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是一种“最近视的个人主义”。他说:“教科书常常把物质利益的原则,一下子变成个人物质利益的原则,有一点偷天换日的味道。他们不讲全体人民的利益解决了,个人的利益也就解决了;他们所强调的个人物质利益实际上是最近视的个人主义。这种倾向,是资本主义时期无产阶级队伍中的经济主义、工团主义在社会主义时期的表现。”(第462页)他一再指出,把对“个人物质利益的关心”绝对化起来,一定要出毛病。(第135页)他说,片面强调个人物质利益的思想,连资产阶级革命家都不如。历史上许多资产阶级革命家英勇牺牲,他们也不是为个人的眼前利益,而是为他们这个阶级的利益,为这个阶级的后代的利益。
  毛泽东认为,关于产品分配问题,苏联教科书写得最不好,应该换一种写法。“应当强调艰苦奋斗,强调扩大再生产,强调共产主义前途、远景,要用共产主义理想教育人民。要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要讲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第807页)
  毛泽东并不反对个人物质利益关心的在生产中的作用,但反对把它绝对化。他认为,教科书的下述提法可以赞成:“在社会主义阶段,使工作者从个人的物质利益上关心劳动结果是刺激生产发展的决定因素之一”,“利用每个工作者从物质利益上对劳动结果的关心是社会主义经营的根本方法之一”。说“决定因素之一”、“根本方法之一”是可以的,但是把它当作唯一的决定性动力,就不对了。他指出:“物质利益是一个重要的原则,但总不是唯一的原则,总还有另外的原则。教科书中不也是常说‘精神鼓励’原则吗?同时,物质利益也不能单讲个人利益、暂时利益、局部利益,还应当讲集体利益、长远利益、全局利益,应当讲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他们现在强调的是个人、暂时、局部的利益,不强调集体、长远和全局利益。”(第431、432页)
  毛泽东还提出,社会主义必须注意集体福利事业。他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归劳动者享受的消费资料,一部分是个人财产,一部分是公共财产,如文化教育、公共医疗、体育等设备,以及如像西湖这样的游览地区,而且,这一部分公共财产,会越来越多。”他批评苏联教科书“在谈到物质利益的时候,不少地方只讲个人的消费,不讲社会的消费,如公共的文化福利事业。这是一种片面性。”“社会主义社会不搞社会集体福利,还成什么社会主义?”(331、475页)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毛泽东主张的社会主义利益观以及他对修正主义利益观的批判,仍然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在分配问题越来越突出的今天,也许它的意义更为重大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新自由主义思想的侵入,我国一些经济学家根据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一“经济人”假设,宣传人人都是追逐最大限度的利润,谋求利润的最大化,进而提出:“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别看这只是一句俗话,却是千百年来人们对自身经济行为的总结,揭示的是一个浅白而又深刻的经济学原理。”公开宣布“人为财死”是人们正常而又合理的追求,把剥削阶级的最腐朽的思想推崇为人人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仿佛个人利益是唯一存在的利益,完全否认社会主义条件下除了个人利益,还有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完全否认在分配中应该统筹兼顾三者利益。同时他们还完全否认,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除了物质作用,还有精神作用。这种利益观,同赫鲁晓夫修正主义利益观本质上是一样的,不过说得更加赤裸裸罢了。遗憾的是,这一套腐朽没落的剥削阶级思想却堂而皇之在培训高级干部的课堂上讲授,而且得不到应有的批评。这在社会主义中国,岂非咄咄怪事!
  其实,“人为财死”,这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思想意识(至于说到“利润最大化”那更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物,是资本本质的表现。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只有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才有可能去追逐最大限度的利润,也才会有追逐最大利润的动力;而丧失生产资料的工人是没有条件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他们只能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活)。“人为财死”,并不是抽象的人们经济行为的总结,不是普遍地适用于一切社会和一切人的“普世价值”,而是私有制基础上剥削阶级经济行为的总结,同社会主义公有制这种经济基础是格格不入的。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不是为了剥削。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这些特点,我国人民能有共同的政治经济社会理想,共同的道德标准。”[44]这种共同的理想、共同的道德标准,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形成的,是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而决不是追逐利润最大化,决不是“人为财死”。一些经济学家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种历史唯心主义观点出发提出的个人利益最大化,是违反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资产阶级利益观。按照这种利益观来处理利益矛盾,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就是你死我活的“狼与狼的关系”,没有共同的理想、共同的利益,那怎么能够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和谐呢?正是在这种资产阶级利益观的影响下,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泛滥,利益冲突加剧,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而且导致某些人腐化堕落,甚至锒铛入狱,毁了一生。这类教训值得深思。
  随着时间的流逝,毛泽东提出的社会主义利益观越来越显示出它的真理性,它应该成为我们处理社会主义分配问题的基本原则之一。
  要对按劳分配原则作全面的分析
  毛泽东根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论证的分配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他肯定苏联教科书的这一提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分配消费品,只能根据每个社会成员在国民经济中所付出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者的报酬也不可能一样,而应当符合于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但是,他反对教科书中“彻底运用按劳分配的经济规律”的提法,认为“‘彻底’两字,带来个人主义危险。”他指出:“反对平均主义,是正确的,反过头了,会产生个人主义。过分悬殊也是不对的。我们的提法是既反对平均主义,也反对过分悬殊。”(第183、198—199页)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
  毛泽东对按劳分配原则的肯定,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劳动者都是平等的所有者。“全体公民在同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处于同等的地位,这就是说,全体公民都有利用公共的生产资料、公共的土地、公共的工厂等进行劳动的同等的权利。”[45]这就排除了个人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地占有他人剩余劳动产品的可能,从而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奠定了基础。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一方面使得人们向社会提供的,“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46]人们不可能不劳而获,只能依靠自己的劳动从社会领得消费品。
  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即还没有达到充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生活需要和生产需要的程度,因而消费品还不可能按照劳动者的实际需要进行分配,换句话说,还不可能实行按需分配原则。加上社会主义是“刚刚从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在各方面还带着旧社会痕迹的”社会[47],旧的分工依然存在,城市与乡村之间、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之间的差别还没有消灭,劳动还不能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而仅仅是谋生的手段。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取得物质生活资料的多少,同他们付出的劳动之间,必然具有内在的数量依存关系,也就是说,要以劳动为尺度来分配个人消费品。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劳动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48]这就叫按劳分配。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按劳分配有两个含义。第一,任何人只能凭借劳动取得生活资料,其他生产要素都不能参与分配,“不劳动者不得食”。尽管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是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它在使用价值的创造中有着自己的贡献,但却不是参与分配的一个要素。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社会所生产的总产品,在扣除了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以后,全部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这是同私有制基础上的、尤其同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根本不同之处。第二,劳动者获得消费品的多少,不是根据他实际生活的需要,而是与他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成比例。这是同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原则不同之处。
  可见,按劳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是由社会主义的客观经济条件、首先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只要这些客观条件存在,它就具有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当然,在社会主义的不同发展阶段上,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国情,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是会有区别的,但在公有制范围内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这一点是不能、也不会改变的。
  关于限制资产阶级法权
  值得注意的是,毛泽东还提出“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思想。按劳分配原则还存在资产阶级法权,这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第一次提出来的。资产阶级法权的特点是,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资产阶级法权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权相比较,虽然都是阶级压迫的工具,但表现形式却是不一样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权,形式上就是不平等的,奴隶主、封建地主享有特权,“刑不上大夫”。资产阶级法权则是不同,它在形式上平等的,“天赋人权”,每个人都享有民主、自由的权利,但实际上是不平等的,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决定了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之间不可能是平等的。然而这种不平等的本质却被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着。按劳分配仍然存在这样的特点。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谁都不能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参与消费品的分配,每一个人只能按照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获取消费品,排除了剥削,这是平等的。但是,每一个人的劳动能力不一样,有的人体力强,有的人体力弱,有的人劳动的熟练程度高,有的人熟练程度低,加上每个人赡养的人口多少不一,因此,按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每个人的实际生活水平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实际上还是不平等的。这是把同样尺度运用到不一样的人身上必然产生的。这种“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49]从这个意义上讲(而不是从法权的阶级性这个意义上讲),按劳分配原则还存在资产阶级法权。这种形式上平等掩盖着事实上不平等的现象,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弊病”。这种“弊病”,对于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脱胎出来的、还带有旧社会痕迹的社会主义社会来说,是难以避免的,但不能不承认,这种带有资产阶级法权的按劳分配并不是我们理想的分配方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我们最终是要实行按需分配的。换句话说,按劳分配也具有历史的暂时性。我们应该看到按劳分配的“弊病”,不能把它理想化、永恒化。毛泽东强调指出这一点是有意义的。
  贯彻按劳分配,就要使每个人的报酬同他们付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相符合,这里强调的是保障个人的物质利益。然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个人利益要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协调一致,物质利益要同精神鼓励相结合,不能片面地强调个人物质利益,而不顾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不讲政治思想工作。这是毛泽东一贯的主张。如果像某些经济学家宣扬的那样,贯彻按劳分配“不仅要斤斤计较,而且要两两计较”的话,那的确会导致个人主义的。改革开放以来,正是在“斤斤计较、两两计较”的思想影响下,有的国有企业借口贯彻按劳分配,引进所谓的“激励”机制,大大扩大了高层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差距,导致个人主义泛滥,引发了许多矛盾。所以,毛泽东提出要“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当然,把“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解释成否定按劳分配原则,甚至把按劳分配当作产生资产阶级的土壤,那是绝对错误的,也不是毛泽东的本意。
  概括起来说,在按劳分配问题上,毛泽东的思想是,第一,肯定按劳分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分配领域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但按劳分配原则仍然存在资产阶级法权,是有“弊病”的;第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必须把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同维护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同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结合起来,“彻底实行按劳分配”是会导致个人主义的,不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第三,按劳分配原则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理想,随着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未来是要实行按需分配的。

  毛泽东读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做出批注和谈话这件事,已经过去半个多世纪了。在这50多年时间里,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回过头来,重读这一文献,我们仍可以得到许多启发。实践表明,毛泽东的经济思想是正确的,显示出真理的光芒,至今仍有指导意义。有的论断几乎就是针对当前有关经济学问题的争论说的,具有强烈的现实性。我们应该认真学习他的经济思想,并结合新的实际,把它运用到经济理论研究和实际经济工作中去。
  [①]邓力群同志参加了这次读书。他忠实地做了记录,并花了很大精力进行整理,从而留下了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这份宝贵财富。邓力群同志的记录稿,1998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刊印。
  [②]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第30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1998年1月印。以下凡引此书的,仅在文中注明页数。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④]见《人民日报》2013年1月2日。
  [⑤]《列宁全集》,第60卷,第281、28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⑥]《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2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⑦]《邓小平年谱(1975——997年)》(下),第1205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⑨]见《毛泽东文集》,第3卷,第8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⑩]习近平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3年1月6日。
  [11]见《人民日报》2013年1月2日。
  [12]《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9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4]《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5]《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6]《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10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7]《人民日报》2013年1月6日。
  [18]《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9]《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1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0]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04、2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1]《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
  [22]《邓小平年谱》第1340页。
  [23]《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3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24]《列宁全集》,第33卷,第5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25]《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第82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26]《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4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7]《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384、38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9]《列宁全集》,第34卷,第25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30]《列宁选集》,第3卷,第4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31]《列宁选集》,第3卷,第4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5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5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1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38]《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第1364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39]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71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07、2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1]参见《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28—3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42]《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22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43]《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30、3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44]《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45]《列宁全集》,第20卷,第13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4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7]《列宁选集》,第3卷,第19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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