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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阳:用“公民”代替“人民”的奥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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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2 11:06:27  来源:红歌会网  作者:黎阳
黎阳:公民与人民

  “公民”是法律性词汇,“人民”是政治性词汇。
  “公民”必须跟国籍挂钩——没有抽象的无国籍的公民,只有具体的有国籍的公民,如中国公民,美国公民,德国公民等等。离开国籍,“公民”无从谈起,毫无意义。
  国籍是具体法律体系的产物。公民权也是具体法律体系的产物。无国籍者无公民权。因此谈“公民”就离不开国籍,谈国籍就离不开“国籍法”。扯上了国籍法就意味着一整套国籍获得的法律程序。这就是说“公民”不是任何人自己想当就能当的,也不是自动就能当上的,而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尽管一般而言各国土生土长的本国人看起来都能自然而然获得本国国籍、成为本国公民,似乎用不着什么法律程序,但那仅仅是当权者为了省事而把法律程序尽量简化时才如此。实际上“简化程序”并不是“没有程序”,也不等于这个“简化程序”永远简化,永远不变。只要当权者认为有必要,随时可以把这个获得“公民”的程序复杂化起来。比如针对外国人跑到美国生孩子,生个美国公民,然后再以“美国公民直系亲属”的资格移民的情况,美国法律先是规定美国出生的人只有成年之后才有资格为亲属申请移民;如今主张改变“生在美国领土上的人就自然获得美国国籍”的规定的呼声则越来越高。如果这种主张当真占了上风导致修改了法律规定,那将来即便“土生土长”也不一定就自然而然获得美国国籍。由此可见从本质上讲“公民”的资格并不是先天就有、无条件存在的,而是必须通过一整套法律手续得到批准才能获得;“公民”的权利也不是生来就有、一成不变的,完全取决于法律规定,可以随时随地因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化。
  “公民”是法律的产物。法律是少数“法律精英”的玩物。因此真正决定你是不是“公民”、能不能当“公民”、如何才能当“公民”、有没有“公民权”、什么时候才有“公民权”、有多少、有多久的不是你自己,也不是绝大多数人,而是少数“法律精英”。“法律精英”通过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和解释法律能让你当上“公民”,也能让你当不上“公民”(即使当上了也能把你从“公民”之列踢出去——比如纳粹的“纽伦堡法律”就剥夺了犹太人的公民权。殖民主义时期种族歧视的法律就剥夺了一切有色人种的公民权。)。
  “人民”则没这一套玄虚。谁都可以宣称自己是“人民”,不需要什么手续,从本质上讲也用不着哪个个人来批准。但自己宣称是一回事,别人承认不承认是另外一回事。不管是谁,只要与绝大多数老百姓为敌,只要损害绝大多数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就必然得不到绝大多数老百姓的认可,就必然被绝大多数老百姓视为敌人而非“人民”。一旦绝大多数老百姓都不承认你是“人民”,你再赌咒发誓自己是“人民”也没用。因此当不当“人民”实际是自己选择的——不想当“人民”,与绝大多数老百姓为敌即可;想当“人民”,不与绝大多数老百姓为敌就行。是不是“人民”,少数“法律精英”说了不算,绝大多数老百姓说了才算;少数“法律精英”精心设计的法律条文规定的不算数,绝大多数老百姓凭基本利益基本常识的判断才算数。当然绝大多数老百姓的判断可能在一时是错的,可能在短时期内把敌人当成人民,把人民当成敌人。但客观规律是“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时间一长,实践一检验,是不是与绝大多数老百姓为敌、是不是敌人迟早会被绝大多数老百姓认识到,原来的认识即便错也能纠正过来。也就是说,在是不是“人民”的问题上,老百姓有纠正错误的权利和机会——不象在是不是“公民”的问题上老百姓根本没有任何权利、任何机会:当了“公民”,再坏再恶再罪大恶极也照样是“公民”,除了少数“法律精英”谁也无权管,老百姓的意见从来不算数。
  “人民”的事老百姓能做主,“公民”的事老百姓不能做主。“人民”的权利掌握在老百姓心里,老百姓凭常识就能掌握——人人平等,权利相同,知道了这条基本原则,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逻辑很容易就能掌握个八九不离十。“公民”的权利全在“法律党”手心里,永远不让老百姓弄清楚,这样“法律党”才能一手遮天。“人民”的权利与生俱来,终身拥有,哪怕死了也算数,不存在“过期失效”,不需要任何法律和“法律精英”的恩赐和批准。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公民”的权利则正相反。
  任何问题一旦变成“人民”的问题,就进入了绝大多数老百姓的权利领域,就得由绝大多数老百姓说了算了。任何问题只要变成“公民”问题,就进入了“法律精英”的势力范围,一切实际上就得由少数“法律精英”说了算了。
  1.“公民”杀“人民”可以,“人民”反抗“公民”不行。
  比如:刘涌、药家鑫、李昌奎和赛锐等罪犯不是“人民”,却是“公民”,仍然享有“公民权”。被他们杀害的张妙、王家飞、王家红、吴倩等“人民”只有活着时才有“公民权”。等人一死,“公民权”立刻自动消失。因此受审判时只有凶手有“公民权”,也只有这时“保护公民权”的法律才冒出来大显神威。因此“保护公民权”实际施行的结果永远是罪犯单方面受惠:受害人生前死后都得不到“保护公民权”的任何保护,罪犯却在行凶杀人时不受“保护公民权”的任何妨碍,作案后还能得到“保护公民权”的实际保护。
  汪精卫这类的血债累累的汉奸卖国贼决非“人民”,却仍算“公民”,仍可要求根据“保护公民权”获得保护。而被他们杀害的老百姓却甭指望“保护公民权”的任何保护——死人没有“公民权”,不在“保护公民权”的法律保护之列。不但如此,严格从理论上讲,受害者连声讨控诉汉奸罪犯罪行都属于“犯法”:“煽动仇恨罪”——“公民”不得煽动对“公民”的仇恨。
  用“公民”取代“人民”、把“保护人民”换成“保护公民”的实际效果是保护罪犯,哪怕是罪恶滔天的汉奸杀人犯。现实中“法律精英”们只要大喊大叫“保护公民权”,准是在为罪犯辩护,他们嘴里的“公民”往往不过是“罪犯”的代名词。从来也不见他们为无辜贫苦老百姓大闹“保护公民权”,从来也不见他们对无辜贫苦老百姓的“公民权”有任何兴趣,更甭说上心来劲。除了极少数作戏案例,“保护公民”一定体现为“保护罪犯”,一定落实在“保护罪犯”上。只要听到“法律精英”奢谈“公民权”,完全可以条件反射地联想到“保护罪犯”——在“法律精英”手里,“保护公民权”=“保护罪犯汉奸卖国贼”;“公民”杀“人民”可以,“人民”反抗“公民”不行。
  2.“钱”与“权”的转换器,合法化的钱权交易所
  “公民”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法律是由“法律党”来解释的。“公民权”的具体确切内容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时而异,不问律师不知道,不打官司不见分晓,除了“法律党”谁也无权搞,也搞不懂。这就是说,“公民权”掌握在“法律党”的手里,要获得、要落实、要捍卫就只能通过“法律党”尤其是律师。而律师是要收钱的,谁出钱为谁服务,钱多多干,钱少少干,无钱不干。因此所谓“公民权”实际是一场合法化的“钱—权交易”,逻辑关系链是“金钱——律师——法律——‘公民权’”:没有钱就没有律师,没有律师就没有法律服务,没有法律服务就没有“公民权”——钱多“公民权”多,钱少“公民权”少,没钱没“公民权”。(如果没钱请律师也能照样获得同等的公民权,那岂不意味着律师多余、可以不要吗?)
  陈有西说:“律师只是民权的代言者”。不对应该说:“律师只是有钱人的‘民权’的代言者”——既然没有律师就没有“民权”,而没有钱就没有律师,那没钱的人怎么可能有“民权”?“法律党”把“公民权”与“法律”死死捆到一起的本身就把“公民权”与金钱死死捆到了一起——既然要收费,那“法律服务”就是商品,与“法律服务”密不可分的“公民权”就是商品。既然是商品,那就只有有钱人才买得起,绝大多数没钱的老百姓就无缘问津。可见“公民权”根本是富人的专利产品。所谓“公民权”实际是合法化的“钱—权转换器”——直接给官员塞钱把事办了是犯罪,把钱塞给律师再由律师出面打赢官司把事办了就合法。直接花钱弄权不行,间接花钱买下律师去弄权就可以——“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有钱能使鬼推磨,有钱同样能使“法律党”钻狗洞爬裤裆。“法律党”弄出这场“公民权”戏法,实际是冠冕堂皇开了家合法化的“钱权交易所”,让有钱人理直气壮地以钱买权,让“法律党”明目张胆地以权卖钱。对无钱无权实际被排斥在外的普通老百姓来说,所谓“公民权”不过是水中月、镜中花,可望而不可及。
  3.颠覆政权,分裂国家,屠杀人民
  毛泽东命令中国人民志愿军要“爱护朝鲜的一山一水一草一木,不拿朝鲜人民的一针一线”。如果把“人民”换成“公民”,变成“不拿朝鲜公民的一针一线”,这道命令立刻就完全变味了——当时中国只承认了北朝鲜,那么这道命令岂不可以解释为“不拿一针一线”只对北朝鲜的公民有效,对南朝鲜的老百姓无效?兵荒马乱之际,怎么可能一个一个地去分辨谁是北朝鲜公民、谁不是北朝鲜公民?如此一来抢劫南朝鲜老百姓岂不就合法了?更有甚者,岂不可以借口“混战中分辨不清谁是北朝鲜公民”而蓄意纵兵抢劫?
  这就看出“人民”与“公民”的本质区别了:“人民”的含义广泛,包括的人数最多,不需要多复杂的法律程序就能辨认,也不受政权和法律体系等限制:只要不是敌人,那就是人民——不管是北朝鲜的老百姓还是南朝鲜的老百姓,不管是大陆老百姓还是台湾老百姓,不管是中国人还是越南人,不管是什么国籍、不管是不是我承认的政府的公民、不管本人是什么政治观点,只要不与我为敌、不来进犯,那就都属于人民,就都在保护之列。“保护公民”就不同了:是哪个国家哪个政权的公民,那个国家那个政权才有责任保护,其他国家其他政权没保护之责,顶多出于人道立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予以适当关照就算不错了。这还是最好的情况。最坏的情况呢?只要你不是我的公民,杀了白杀——美军飞机在朝鲜战争中炸死朝鲜老百姓,越南战争中炸死越南老百姓,海湾战争中炸死伊拉克老百姓,阿富汗战争中炸死阿富汗老百姓……如果以“保护人民”为原则,这属于屠杀人民,是犯罪。如果以“保护公民”为原则,那这就是活该——炸死的不是美国政府有保护之责的美国公民,美国法律不管。炸死的也不是美国承认的政权的公民——美国当时只承认南朝鲜政权、南越政权、美国挑选的伊拉克临时政权、阿富汗临时政权等等,而被炸的老百姓当时并不属于这些政权的“公民”。既然只承认“公民”不承认“人民”,那这些不属于被美军承认的政权的“合法公民”的人在法律上就可以算为不受法律保护的“暴民”,炸了白炸——美军顶多遗憾几句,说声“误炸”就算完事。你再骂美军不人道、不守国际法、无视生命也没用:骂归骂,既没法当真给美军的上述行为定罪,也没法防止今后这类屠杀再发生——美军只受美国法律约束。美国法律不当真追究,美军就无罪,今后可以照炸不误。而当地政权呢?以朝鲜战争为例:在当时的南朝鲜李承晚政府眼里,北朝鲜老百姓当然不是“大韩民国”的公民,当然不受自己政权的法律保护,当然被美军飞机炸了白炸。同样,越南战争中的南越政权、如今的伊拉克政权、阿富汗政权也都是这个逻辑:不接受我的政权统治,就不是我的“公民”,就不受我的法律保护,炸死了不算犯罪——用“公民”取代“人民”的奥妙在这里一览无余。
  (同样,万一将来中国被迫用武力统一台湾,如果从“人民”的角度看,任何台湾老百姓只要不用武力对抗统一就是“人民”,即便在采取军事行动时也应该保护;而如果从“公民”的角度看,任何台湾老百姓都是一个不被中国当局承认的反叛的伪政权的“公民”,中国大陆当局无保护之责,军事行动时根本不必考虑其死活,怎么方便怎么打,炸死活该——这就是“人民”与“公民”的区别。)
  “上述那些都是战争中的极端例子,跟今天的中国有什么关系?” 关系大了。用“公民”取代“人民”,就启动了把中国推向四分五裂内战动乱的进程,上述战争中的极端例子在中国发生就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法律精英”们毫不隐晦,鼓吹“公民社会”就是要用私人权力对抗国家权力:
  ——“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制衡国家权力”(郭道晖: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
  ——(律师的执业目标)“是对公权力进行制约和抗衡,这是一种力的角逐”(贺卫方)
  ——“各种民间组织将分散的公民个人和不同利益群体组织起来,将分散的社会意志集中化,将个体的私人利益公共化,从而也使其诉求和活动政治化,使私人社会形成公民社会,成为能通过同政府对话、协商、辩论、谈判进行政治参与,通过支持和监督、制约政府行使权力的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吴祚来)
  ——“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已渐成围观之势”、“一个不服从于权力的社会露出雏形。”(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王利平:“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一次反抗”) ……
  “公民”是法律的产物,法律是律师的玩物,律师是金钱的玩物,谁有钱谁才有“公民权”,谁有钱谁才能组织“公民社会”——流动的打工族、下岗工人、农民工、穷光蛋们能组成自己的“公民社会”吗?能被富地方的“公民社会”接纳吗?2011年广东爆发大规模殴打排斥四川民工事件时当地官员公然宣布“打死四川人不需负责”,显然广东的“公民社会”不包括四川的民工。广东如此,别处何尝不如此?农民工即便在城里有工作,照样不属于城里的“公民社会”。所谓“公民社会”实际上只能是有钱人的社会;所谓“将分散的公民个人和不同利益群体组织起来,将分散的社会意志集中化,将个体的私人利益公共化,从而也使其诉求和活动政治化”之类娓娓动听实际只有有钱人做得到;所谓“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制衡国家权力”实际是有钱人“以钱买权”的扩大和延伸——从个人的“以钱买权”发展到社会性的集体“以钱买权”,从局部的小打小闹发展到对国家权力的全面对抗:“制衡国家权力”——由上而下的“三权分立”已经不能满足这些“先富起来”的“精英公民”们的胃口了,人家如今要的是自下而上的“全面抗衡”——不是“三权分立”,不是“五权分立”,不是“十权分立”,不是“百权分立”,而是不计其数权全面抗衡、全面对立,直至国家四分五裂分崩离析:“各种民间组织将分散的公民个人和不同利益群体组织起来,将分散的社会意志集中化,将个体的私人利益公共化”——把有钱人的私人利益“公共化”,直接“制衡”即对抗国家公权力。这种“制衡国家权力”的“阔佬公民社会”赋予了“富可敌国”新的含义:过去是说个人的财富多得能跟国家相提并论,如今则意味着富人和“精英”们的权力要足以与国家公权为敌——只要善于玩弄法律概念巧立名目,用“公民社会”的名义把富人和“精英”们组织起来就行。
  “公民社会”能用私权抗衡国家公权,就能不受国家公权的限制。不受限制的私权发展的必然结果不是无政府主义就是国家分裂军阀混战——中国“私权抗衡公权”可谓历史悠久:军阀、土豪、土皇帝、土匪、黑帮、座山雕……哪个不是“私权抗衡公权”的榜样?哪个不能号称“将分散的公民个人和不同利益群体组织起来,将分散的社会意志集中化,将个体的私人利益公共化,从而也使其诉求和活动政治化”?“法律精英”们以为如今换个马甲就能忽悠住人,贴个“公民社会”“私权抗衡公权”就能让人把历史的教训忘个一干二净?
  美国是怎么独立的?“公民社会”发展而来的——先是“潜伏”成“公民社会”,然后“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已渐成围观之势”、“一个不服从于权力的社会露出雏形”,然后“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制衡国家权力”……这么“制衡”来“制衡”去,“制衡”得私权越来越大,直到羽翼丰满,另立门户,最后终于“制衡”出一个国家来。
  看美国人玩“公民社会”的把戏大获全胜,如今中国的“普世精英”也心痒难耐,也想照葫芦画瓢,照本宣科也玩起了“公民社会”,也按照先“潜伏”成“公民社会”、然后“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已渐成围观之势”、“一个不服从于权力的社会露出雏形”、然后“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制衡国家权力”、然后独立、另立国家的程序翩翩起舞。
  最代表中国“公民社会”的南方报系已经号称“在中国出版的美国报纸”,已经从心眼里根本不承认自己属于中国了。 2008年9月11日,《南方都市报》公然鼓吹“广东独立”,叫嚷“广东共和国”、“中国经济联邦制”。
  《南方都市报》2011年9月11日的头版头条是“希拉里敲钟,纪念9•11十周年”,而一周之后的2011年9月18日——“9.18事变”80周年时却一个字也不提“9.18”——对美国的“9.11”隆重纪念,对中国的“9.18”只字不提,这是中国报纸还是美国报纸?
  不纪念“9.18”还不算,还专门拿这中华民族的国耻日调侃,而且是用最下流的语言冷嘲热讽——化名“西门不暗”(注:连个化名都取得如此有倾向性、如此爱憎分明)的《南都周刊》执行主编许庆亮在微博上公然耍流氓:“918这天,中国女青年都应该用实际行动来纪念这个国耻日,对于老公男友的求欢,一概拒绝,坚决抗日……”
  (如果没有许庆亮的这段无耻下流,我还真看不透南都报系专门挑918国耻日为员工组织集体婚礼的良苦用心——我原来只以为这里包含“你悲愤、我大喜”的意思,看了许庆亮的微博才明白人家的这场集体婚礼原来还有“你抗日,我迎日”、“欢迎来日”、“大日特日”的意思。真是连耍流氓都讲政治——或者说,连讲政治都耍流氓。也真亏了这位主编大人,虽然长了一副猪相,居然却有一肚子狐狸下水。)
  即便坚决反共,只要认同中国也决不会对对中国人意义如此重大的“9.18”如此轻蔑。南方报系的所做所为只能有一个解释——不但根本不承认自己属于中国,而且根本不认为中国应该继续存在,所以他们才公然鼓吹“广东独立”、叫嚷“广东共和国”。不但如此,他们实际已经以“广东共和国”开国元勋自居了,已经把“广东共和国”当成美国的盟国甚至美国的一个州了——所以才会隆重纪念“9.11”十周年而对“9.18”八十周年不屑一顾,用最下流的语言冷嘲热讽“9.18”;所以才会把四川民工视为“外来户”而叫嚣“打死四川人不用负责任”——这用“人民”的概念无论如何解释不通,用“公民”的概念完全顺理成章:广东人才是广东这个“公民社会”的“公民”,四川民工没资格。
  这背后的真正含义呢?广东的“公民社会”不过是“广东共和国”的前身。等“私权制衡公权”水到渠成、成立“广东共和国”时只有承认“广东共和国”的人才属于广东“公民社会”的“公民”,才受法律保护。而四川民工(以及一切外来民工,或曰“捞佬”)则概不属于“广东共和国”的“公民”,概不予以保护,当然“打死不负责任”。
  “公民社会”演变成“广东共和国”(或中国其他省份的“共和国”)独立、遭到中国人民反对怎么办?“人权高于主权”、“带路党”之类处心积虑的高瞻远瞩这会就大显神威了——立即与美国结盟,请美国出兵“匡扶正义”、“支持民主”、捍卫“广东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你杀人,我带路(注意:是“带路”而不是“主攻”
  ——“普世精英”从来都是借刀杀人,让别人为自己卖命,自己决不肯冒半点险),请美国敞开了甩导弹、扔炸弹,消灭一切反对“广东共和国”、没有“广东共和国国籍”的暴民——我只承认“广东共和国公民”,不承认“人民”,只要不是“广东共和国公民”,那就炸死白炸……
  “公民”与“人民”的区别、用“公民”代替“人民”的奥妙——这会儿该真正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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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阳声明:本人放弃对此文的版权。只要不违背本文主旨,任何人均可转贴,可散发,可抄袭,可复制,可被冒名顶替,可被任何媒体拿去用,可被任何人引用到任何文章中且不写出引文出处,本人分文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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