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蒋介石与日寇签订的卖国协议(汇总)
2015-07-07 [url=]北京东博文化研究院[/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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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淞沪停战协定》,亦称《上海停战协定》,是1932年5月5日国民党南京政府与日本在上海签订的协定。
协定规定双方自签字之日起停战;取缔一切抗日活动,第十九路军撤防,“协定”还在“共同委员会”名义下,把从长江沿岸福山到太仓、安亭及白鹤江起直到苏州河北为止的广大地区,划给了日本及英、美、法、意等帝国主义共管。
二《塘沽协定》是中国政府和日本侵略军于1933年5月31日签定的九一八事变的停战协定。
内容如下:
1.中国军队一律迅速撤退至延庆、昌平、高丽营、顺义、通州、香河、宝坻、林亭口、宁河、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地区。尔后,不得越过该线,又不作一切挑战扰乱之行为。
2.日本军为证实第一项的实行情形,随时用飞机及其它方法进行监察,中国方面对此应加保护,并给予各种便利。
3.日本军如证实中国军业已遵守第一项规定时,不再越过上述中国军的撤退线继续进行追击,并自动回到大致长城一线。
4.长城线以南,及第一项所示之线以北、以东地区内的治安维持,由中国方面警察机关担任之,上述警察机关,不可利用刺激日军感情的武力团体。
三《秦土协定》又称《察哈尔协定》,是1935年6月27日中日之间关于处理张北事件善后而制定的一项非正式外交协议。
在该协定中,日方要求:
1.将驻于昌平和延庆一线的延长线之东,并经独石口之北、龙门西北和张家口之北,至张北之南这一线以北的宋(哲元)部队,调至其西南地区;
2.解散排日机构;
3.〔对日〕表示遗憾,并处罚负责人(宋哲元);
4.承认日满的对蒙工作,援助日本特务机关的活动,并且停止移民,停止对蒙古人的压迫。
5.对日满经济发展和交通开发工作予以协助,例如对张家口—多伦之间,以及其他满洲国—华北之间的汽车和铁路交通,加以援助。
6.必须对日本人的旅行予以方便,并协助进行各种调查。
7.〔从日本〕招聘军事及政治顾问。
8.必须援助日本建立各种军事设备(如机场设备和无线电台的设置等)。
9.中国军队撤退地区的治安,应根据停战区所使用的方法予以维持。
四《何梅协定》,是1935年7月6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复函日本中国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就解决河北事件问题,表示接受6月11日梅津就华北问题提出的备忘录全部条件的通称。《何梅协定》:
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如下:
1.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罢免;
2.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飞之罢免;
3.宪兵第三团之撤去;
4.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
5.日本方面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国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并不容许其存在;
6.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
7.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
8.第廿五师撤退河北省外,第廿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
9.禁止排日。
张学良和杨虎城于1936年12月12日上午为西安事变向全国发出通电即说:
“东北沦亡,时逾五载,国权凌夷、疆土日蹙,《淞沪协定》,屈辱于前,《塘沽协定》、《何梅协定》,继之于后。凡属国人,无不痛心。”(作者:山沟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