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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连发群体事件 党政负责人将被追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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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4 09:53:17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记者 袁国礼
核心提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根据《规定》要求,出现6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班子、相关领导追责。6种情形包括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混乱,发生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等,以及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这些案(事)件。社会治安综治考核评价不达标,以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问题处理不力等,也要追究责任。如果存在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等,都将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京华时报制图谢瑶  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6种情况,党政主要负责人将被追责,严重者可责令辞职、免职等。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规定对于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提高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能力水平,将具有重要意义。
  发布
  6种情况将追责党政负责人
  《规定》共计6章33条,明确了社会治安综治的责任人,以及追责的情况,如何追责,如何奖励等,《规定》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印发实施。
  《规定》明确,各地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则要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治的责任。《规定》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规定》,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成若干个具体目标,并制定比较容易执行和检查的措施,并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定量考核、评价奖惩等制度,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书。
  根据《规定》要求,出现6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班子、相关领导追责。6种情形包括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混乱,发生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等,以及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这些案(事)件。社会治安综治考核评价不达标,以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问题处理不力等,也要追究责任。
  打击报复检举人从重追责
  按照《规定》的要求,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如果因违纪违法应承担责任的,还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均由综治办或综治委实施。对被挂牌督办的地区和单位以及其相关负责人,将在半年内取消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一票否决,则由综治委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而对于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单位、地区及相关责任人,取消评优、晋职晋级资格的处理,则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但要会同综治办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需要追究负责人责任的,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如果相关负责人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需要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如果存在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等,都将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规定》同时还明确了进行奖励的情况,中央综治委、组织部、人社部将每4年开展一次全国社会治安综治评优表彰,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治先进工作者,应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解读
  规定较以前可操作性更强
  1993年也颁布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的领导责任制,但原则要求多,可操作的规定少,因此,有一些地方存在着领导责任制实施难、一票否决难、整改落实难等情况。
  中央政法委综治三室主任彭波介绍,《规定》有3个主要特点,首先是把中央的重要战略部署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安排,形成职责明确、奖惩分明、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责任。
  二是增强可操作性,针对地方存在的“三难”问题,围绕“谁来问责、问谁的责、怎么问责、什么情况下问责”等,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规范追责的情形和方式,强化追责督导的措施,操作性和权威性都很强。
  三是注重奖惩并举,形成正确激励导向。
  维护公共安全须落实责任
  彭波表示,当前中国的治安形势总体是好的,8类严重暴力犯罪,非正常伤亡和群体事件等持续下降,去年全国严重暴力案件下降了12.5%。当今世界已经进入风险社会,面临的风险日益突出,公共安全的复杂性加大,各种潜在的危险大量存在,维护公共安全的任务依然繁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是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抓手,要想巩固平安建设的成果,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就要落实责任制。
  去年天津港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广东深圳光明新区发生特别重大滑坡事故,这些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案(事)件都不是发生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血的教训警醒我们,“必须领导挂帅”。
  明确第一责任人挂钩晋升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认为,《规定》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具体化和制度化,明确了第一责任人,抓住了“关键少数”中的关键。让党政主要负责人知道自己在社会治安综治中要承担的责任,就会促使他们像重视经济工作一样重视社会治安综治工作,“人们通常说,老大难,老大重视就不难”。
  谢春涛说,将社会治安综治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考核内容,并与职务晋升等挂钩,有着重要的指挥棒作用。
  谢春涛表示,此次的《规定》在汲取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责任主体、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加强和细化,可操作性明确增强。
  反应
  中组部等表态全力配合落实
  对于《规定》的要求,中央组织部、中纪委、国家公务员局等表示,将全力配合,立足本部门职能,推动《规定》落实。
  中组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按照《规定》的要求,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中央纪委监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移送的“需要追究该地区、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纪律责任的”问题线索,通过问责,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国家公务员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相关内容与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对公务员职务晋升的要求是一致的,相关公务员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公务员法和《规定》进行处分。


  附《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第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承担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第七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各有关单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统筹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 督促检查
  第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评价奖惩制度,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第九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本系统部署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的工作作出安排,并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下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应当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动员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制度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推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干部实绩、进行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做好有关奖惩工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真抓实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嘉奖。对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四年开展一次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七条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进行嘉奖。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应当落实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八条 对连续三次以上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配合做好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等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五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六)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地区、单位,由相应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通报,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约谈,帮助分析原因,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派驻工作组对挂牌督办地区、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从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相对突出的市(地、州、盟)中,确定若干作为挂牌督办的重点整治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对受到挂牌督办的地区、单位,在半年内取消该地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受到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二十六条 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区、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该地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取消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需要追究该地区、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中央驻地方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省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其主管单位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应当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三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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