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1楼转播台的帖子 大公网11月8日北京讯(记者张宝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昨日举行闭幕会,会议以155票赞成,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在全国人大同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强调,人大释法与基本法一样,具有宪制性地位,香港司法机关必须依从。李飞斥责香港有一小股势力侵蚀“一国两制”,故意曲解基本法,甚至采取煽动年轻人的险恶手段。对于“港独”势力,中央的态度是坚定和明确的,绝不含糊,绝不手软。李飞更揭穿“民族自决”本质就是“港独”。
释法具宪制性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表示,这次释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宪制权力,作出的与基本法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解释,具有最高法律权威。李飞进一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具有宪制性地位,香港司法机关必须依从。
这次释法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对香港基本法进行解释。李飞说,此前,无论是关于行政长官辞职以后补选产生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还是刚果(金)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以后,香港司法机关就完全按照人大的释法来执行。所以他相信这一次香港的政权机构也能够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来执行。
李飞续称,这次立法会选举包括宣誓过程当中出现的争议,说明香港的有关法律在落实基本法包括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时存在一些不周延的地方,也存在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没有严格按照基本法来办事情的情况。他希望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对第一百零四条所作出的解释来修改完善香港本地的法律,避免再出现目前发生的这种问题。
李飞表示,这些年香港出现了“港独”思潮,其中一种表现是一些人公开打出“港独”旗号,煽动香港独立、香港建国;另一种表现是散布香港“民族自决”之类的主张,其本质也是“港独”。这些人罔顾“香港属于中国”的历史事实和现实法律地位,公然挑战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直接危害国家统一、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李飞进一步说,面对“港独”分子冲击香港法治,破坏香港社会秩序,香港社会居然还有一些人为这些“港独”分子张目,造成立法会宣誓仪式混乱,致使立法会不能正常运作。李飞指出,香港有些人存心搞分裂,又挖空心思找一些似是而非的法律理由,极力掩盖他们企图分裂国家的本质,希望大家能看清这些人的真实面
规范宣誓非常及时必要
李飞又明确表示,为了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权威,保证“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得到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为了使立法会选举和候任议员宣誓过程中引发的重大法律争议得到正确解决,确保立法会正常运作,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其宪制权力,通过释法重申和强调相关法定公职人员的政治效忠义务,规范其宣誓行为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他续说,回归之前,香港就存在着一股企图颠覆中央政府、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反动势力和反对势力。回归以后,这股反对势力以各种所谓包装的口号,侵蚀“一国两制”,故意曲解基本法,架空人大。特别是一些立法会候任议员,不按照基本法第104条以及落实第104条的香港本地有关法律的规定真诚、庄严宣誓,反而利用宣誓平台从事违反基本法的活动,一直没有得到依法处理。
斥“港独”挑动年轻人
李飞还说,今年以来,在香港第六届立法会选举和议员宣誓过程中,一些参选人以及候任议员公然煽动“港独”以及具有“港独”性质的主张,公开声称要利用立法会平台推动“港独”活动。其中有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仪式上公然侮辱国家和民族,严重破坏宣誓仪式,严重干扰立法会的正常运作,充分暴露了他们企图分裂国家、破坏香港繁荣稳定的政治本质。“港独”分子的恶劣言行及丑陋表演,触犯了众怒,激起了民愤,遭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和海外华人华侨的强烈谴。
他直指这股思潮不是现在才出现,只是过去隐性“港独”不敢公开,现在这些人也不敢公开打出“港独”旗号,但是它有一个非常险恶的办法就是挑动年轻人。这些年轻人受到了他们有组织的灌输。他相信若干年以后,这些年轻人能看到背后挑动他们、教唆他们的这部分反对势力的真实面目。
对于打击“港独”势力,李飞强调“港独”本质是分裂国家,严重违反“一国两制”方针,严重违反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严重违反香港特区有关法律。如果不及时加以遏制和打击,将严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危及香港的繁荣稳定。中央高度关注“港独”势力对国家和香港带来的巨大危害,在依法遏制和打击“港独”势力、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香港特区根本利益的问题上,中央的态度是坚定和明确的,绝不含糊,绝不手软。
监誓人需向中央负责
此番人大释法明确提出“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此,李飞表示,公职人员的宣誓很庄严,监誓人监誓是宣誓必备的。此外,监誓人的职责非常重要,并且已经包含在基本法和有关法律对整个宣誓程序的规定当中。
李飞进一步说,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它不是一个地方宣誓,执行的是基本法宪制层面确定的制度。所以,监誓人应该是在法律上能够代表特别行政区,而且能够向中央负责的人。这样的监誓人才能够起到监誓作用,担负起监誓职责。
人大释法指出“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区法律规定的宣誓,监誓人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反之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对此李飞表示,大家可以看到,监誓人自己的裁量权是有限的,谁的宣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内容,只能按照人大释法所明确的含义和法律的规定,而不能滥用权力,既不能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宣誓不让人家通过宣誓。反之,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誓也不能放过去。
释法具追溯力
人大释法指出,以不庄重方式宣誓属于无效,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但在此前的宣誓风波中,已有议员被安排重新宣誓。对于人大释法的溯及力问题,李飞表示,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原意的阐明,它不是重新立法,所以它的效力是它所解释的法律生效时就存在的。
仅终院判决除外
李飞同时指出,考虑到基本法要在特区实施,而香港过去实施的是普通法,所以它对法律作出的解释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个别案件是可以豁免的。但是这个豁免不是法律解释从它公布时才产生效力,这个效力和它所解释的法律是同时存在的。
李飞强调,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已经作出的终局的判决不受影响”,这只是对个别案件的豁免,换言之,基本法考虑到香港原来的法律制度,只有终审法院已经下了终审判决的情况可以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