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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旋雨露 - 2018/12/13 14:53:31
转发  侵权盗版团伙的丧钟敲响了。侵权盗版者必须及时与被侵权者协商,获得授权,否则后果越来越严重。

国家商标局局长---申长雨
2019年1月1日新电商法实施,“无商标,无专利,无版权”产品将会面临侵权强制下架和赔偿!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让商标侵...-来自刘亮在这里-微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让商标侵权者付出沉痛的代价! 2019年1月1日新电商法实施,无商标,专利的产品将会面临侵权强制下架! ​

国家领导人关于严厉惩治侵权者的讲话>>>

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8-12-06 16:27:03 • 高航网 315  10 点赞+1  分享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坚决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这是我国在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新时代,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时代背景下,为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而推出的重要举措。据此,我国现行商标法、正在修订的专利法以及其他知识产权领域,都已经或将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引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旨在震慑、遏制知识产权恶意侵权犯罪行为,更好地维护权利人利益,增强全社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自觉性,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然而笔者注意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新生事物,社会公众乃至许多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对这一制度的概念、内涵和判决预期还存在种种误读,经常出现将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加重赔偿等混同的情况,甚至认为惩罚性赔偿违背市场经济公平交易原则,曲解了引入这一制度的初衷。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澄清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偏颇认识。

一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会损害市场经济公平交易。有人认为在经济活动中,大家都是平等的商事主体关系,不存在惩罚与被惩罚关系。如果掌握技术或专利的一方获得的赔偿大大高于实际遭受的损害,获得这笔“意外之财”,与市场经济公平交易原则是相违背的。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赔偿主要是补偿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依据是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获益、许可使用费等,无法举证证明前述计算依据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实践中,大部分专利侵权案件由于难以证明实际损失、侵权获益、许可使用费,而不得不采用法定赔偿标准,但因为法定赔偿额普遍较低,权利人所获得的补偿往往难以真正弥补其实际损失。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正是考虑到专利权人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矫正现实经济活动中存在的这种不平等。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专利权人提供充足的赔偿,同时加重惩罚侵权人,由此来重新恢复侵权人与专利权人之间对等的价值关系,有效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如此,获得合法授权的专利使用权人就不会因为侵权人侵占市场份额而造成损失,就会更加积极在市场上依照授权推广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也会热情投入专利研发,形成专利研发和市场推广的良性互动,进而彻底跳出以往专利研发投入缺乏市场激励、专利授权市场缺乏推广动力的恶性循环,有效促进经济良性有序发展。

二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有人认为惩罚性赔偿大大高于补偿性赔偿,是为了通过充分的经济补偿,使专利权人得到精神上的抚慰。

行使惩罚性赔偿一般要求侵权恶意,侵权恶意往往会对专利权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但是惩罚性赔偿并不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精神损害为前提。精神损害赔偿是一项独立赔偿事由,可以与物质损失并列计为实际损失,在此实际损失的基础上计算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依附于补偿性赔偿,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加上一定数额或比例的惩罚性赔偿金,就是惩罚性赔偿。即使没有发生精神损害,只要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道德上的可归责性,也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且,由于精神损害无法通过金钱价额予以计算、具体损害难以证明等原因,目前法律实践都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范围。

三是认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如加多宝集团在“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件中,被判赔偿广药集团相关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4.41亿元,这一巨额赔偿体现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震慑力。

实际上,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巨额赔偿,是法院按照加多宝侵权获益的计算依据做出的。法院认为加多宝侵权性质严重、侵权恶意明显,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侵权获益数据及账册资料,导致侵权获益无法查明,构成举证妨碍,故采信广药集团提交的加多宝侵权获益的初步证据,做出了加重赔偿的判决。这种加重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是不一样的。加重赔偿仍然属于补偿性赔偿的范畴,在于弥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在于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侵权人严重过错行为。惩罚性赔偿是补偿性赔偿金不足以遏止侵害人的恶意侵权行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充分否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明确规定并经法院判决,由有侵权恶意的侵权人承担的、赔偿数额超出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一种附加的民事责任形式。由此,惩罚性赔偿使得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收益,进而有效遏制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综上,惩罚性赔偿针对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加大打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这一制度的实施,必将有效缓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困境,强化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大大提升我国的创新环境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来源:强国知产



左旋雨露 - 2018/12/13 15:0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第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第八条 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第四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二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
第五十三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第五十四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第六十条 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十一条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
第六十七条 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
第六十八条 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第六十九条 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
第七十条 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
第七十一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第七十二条 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八十七条 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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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让商标侵...-来自刘亮在这里-微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让商标侵权者付出沉痛的代价! 2019年1月1日新电商法实施,无商标,专利的产品将会面临侵权强制下架! ​
左旋雨露 - 2018/12/13 16:04:30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组 地方调整成悬念: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可能...
看准网   2018-04-21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关于知识产权局的调整方案,却不是几日前在朋友圈流传的版本。
时代周报记者陆璐发自北京
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关于知识产权局的调整方案,却不是几日前在朋友圈流传的版本。
两会召开两天前,一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调整方案在业内人士的朋友圈流传。方案提出
将商标、版权的管理权合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形成商标、版权、专利“三合一”的大知识产权局。而根据《方案》将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和之前流传的版本最大的不同,是国家版权局没动。此外,尽管商标管理、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并了过来,但知识产权局的行政执法不但没有强化,反而被拿掉了,明确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多年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李顺德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随着方案的出台,原来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划归到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总局直属机构。同时,在业界呼吁多年的“二合一”乃至“三合一”知识产权管理格局,终于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针对时代周报记者提出的采访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回复是:“由于调整方案刚刚出来,针对调整的相关具体落地方案还未出台,目前不方便说太多。”

改革岔路:强化还是弱化?
此轮改革前,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实际是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由专利局更名而来。
“专利局更名,尽管体现了当时国家对专利工作的重视,但实际却名不符实。原因是知识产权中的另外两块―商标和版权―分别由工商管理局和版权局管理。这个部门插手不到那个部门的事务中,造成多头管理、相互推诿的局面。”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人赵虎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围绕这种局面,成立将知识产权“三合一”、形成集中统一的“大知识产权局”的呼声在业界已有多年。“将三块由同一部门管理,这实际上也更符合国际惯例。”赵虎评价道。
同时,多年来围绕“大知识产权局”的建立,另一个讨论的焦点,是如何将知识产权局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分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知识产权局的行政执法力度历来较弱。过去无论是总局还是地方知识产权局,都有扩大自身行政执法能力的强烈冲动。但包括李顺德在内的一些学者看来,这不是一个正确的改革方向。
“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和国际上最大的不同,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不分,这好比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肯定容易出问题。”早在2005年,国务院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李顺德在作为专家参与知识产权战略多项专题及战略纲要的研究、制定时,就提出了这一设想。
“如果知识产权单独成立一个执法机构不合适,可以成立整个市场的执法机构,把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市场统一监管起来。”李顺德说。时隔12年后,李顺德把本次改革调整看作是他研究思路正确的佐证。从方案来看,调整后的知识产权局行使管理权,由市场监管局的执法大队行使执法权。“对管理和执法做了严格的初步区分,已经体现了这一精神。调整的力度也非常大。”
但在此之前,由中编办主导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曾流传出多种方案。
“当初我们提供给决策部门的,至少有三种改革方案:一是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二是建立整个市场统一执法机构;三是借鉴国外搞类似的经济警察。现在看来基本选择了第二种。这其中,深圳市数年来进行的市场大监管模式试点,功不可没。”李顺德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2016年,“十三五”规划出台,明确提出要建立建成现代市场体系。随后,国务院相继出台了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市场监管综合管理改革方案,这两项综合管理试点相继在全国铺开。厦门、青岛、深圳、长沙、苏州和上海徐汇区6个市(区)作为首批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旨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等链条。但在此之前,成都郫县、深圳等多地的试点实际早已开始。
但深圳是一个例外。
由于深圳早在2009年政府机构改革中,已将原工商、质监、知识产权三个部门职能整合,形成大市场监管格局,知识产权和市场监管的关系得以理顺。纳入综合管理试点地区后,深圳通过强化市场监管的执法力度,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取得实效。
“尽管局里没有参与此次调整方案的设计,但在此之前大家已有所估计,上海模式、郫县模式、深圳模式,三者必有其一。”一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单位的员工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行政执法力度大幅提高
针对本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合并,来自市场的声音几乎是一边倒的乐观态度。
“关于知识产权的合并尽管已讨论超过十年,但之前几乎没有什么进展。这一次虽然没有完全合并,但已经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多年为腾讯、美的、中兴等大型企业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律师胡海国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在胡海国看来,此前的知识产权管理格局最大的局限,是行政执法力度和司法保护偏弱导致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一家企业的专利受到侵权,绝大部分只有通过侵权取证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侵权主体才会受到相应惩罚,这主要是事后的司法救济。在侵权过程中,很难得到市场监督的介入。”胡海国说道。
据胡海国介绍,企业通过司法诉讼程序保护自身专利技术,从一审到上诉、专利无效判定,一项专利为维权至少需要半年至两年。“而在此期间,专利侵权行为可能还在继续,不少专利权人为此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甚至死了企业。”而且在法律上,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加到一起,统称工业产权,并且两者都是企业竞争的手段,功能上十分相近,经常被拿来相提并论。赵博认为,将商标局合并到知识产权局,有利于统一管理。
至于知识产权局划归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赵博认为此举顺理成章。“专利和商标都是企业竞争的方式,也是国家市场管理的一个主要方面。从国际上看,很多国家都把专利和商标一块放到管市场竞争的部门里去。”
近年来,中国专利申请、授权数量正在快速增长。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公布的数据,2017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38.2万件,同比增长14.2%。共授权发明专利42.0万件,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32.7万件,同比增长8.2%。
在胡海国看来,无论是企业对专利的重视程度,还是专利申请数量,我国都称得上是知识产权大国。但后端的保护力度却严重偏弱。“我们必须从知识产权大国转为知识产权强国,从知识产权大保护变成知识产权强保护。”
“通过本次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业化、集中化,对提高行政执法力度和效率都非常有利,相比此前各个部门分散执法,显然是强有力的推进。并且调整后和国际惯例也更加协调。”李顺德分析道。
地方调整留悬念
管理机构在国家层面调整后,地方将如何配套改革?机构改革一环套一环,在李顺德看来,这些问题因为关系到改革成效,都需要一一考虑。
最现实的问题是,由于专利系统和科技局关系紧密,在地方,知识产权局的编制很多都挂靠在科技局下面。本轮机构改革后,需考虑下一步编制如何调整过来。
其次,国家层面调整后,地方是否作出相应调整、具体该如何调整,成为业界最关心的后续步骤之一。
联系到本轮国家行政机构改革,强调给地方放权,中央不做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地方如何根据自身实际条件作出相应调整,自然有了较大想象空间。李顺德倾向于认为,在北京、上海、广东等知识产权申请较多、较强的地区,很可能继续保留知识产权局作为正局级单位,在经济不太发达、知识产权较弱的地区,知识产权局等相关行政机关可能会有相应调整。
同时,随着知识产权局被调整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下属机构,过去几年,知识产权局正在推动的一些备受争议的政策,还能不能继续实施或者保留下来,同样形成悬念。
以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申请为例。过去以国家财政作为主要支出、鼓励申请著名商标的做法,因为颇受争议已逐步被叫停。但近年形成从国家到省、市、(区)县乃至工业园区对专利申请的奖励政策,导致这几年专利申请量上升迅速,同时也带来了不少专利质量问题,亦有弄虚作假的垃圾专利。
“有些政策在业内一直颇有争议。但原来是独立部门,自己说了算。如今行政架构调整后,不说纠正,至少也应该有所反思。”李顺德说道。
zxmy - 2018/12/17 23:19:45
地球王子zx:
@老董 谢谢关心,左旋资源,左旋能量,为劳动人民开辟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无论干部还是老板,从反对左字到无可奈何,到抢劫哄抢左旋,只能为客观规律树立正气而增添光彩。

董建老董:

地球王子zx:
牧羊曲--君姐演唱 风格独特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ebH1bnrWkso/

地球王子zx:
国家不得不保护知识产权,没有中国人民的知识产权,换言之,如果左旋这块知识产权(这样左旋版权一部分)被美英国家买走,那么,中国大批干部、老板就会到美国坐牢,而且作为强盗坐牢,是非常不光彩的。

地球王子zx:
左旋保护好了,早晚会 给劳动人民带来帮助。
好像饭店、糕点,我们的东西不好吃,没有人喜欢吃,卖不出,是自己的责任。
有人喜欢,偷着,抢着,
不给钱,是国家的责任,是政府无能,肮脏,是法律腐烂……

董建老董:
支持左旋

地球王子zx:
15年在北京大规模文化展示活动,在鸟巢大展厅,300多家文化企业,看不到毛主席像和红色文化。
只有左旋一家,很多毛主席像,让左旋独领风骚。

地球王子zx:
@老董  谢谢老董,谢谢同志们朋友们。
现在国家对知识文化,越来越严厉了。

地球王子zx:
[视频]

地球王子zx:
转发  侵权盗版团伙的丧钟敲响了。侵权盗版者必须及时与被侵权者协商,获得授权,否则后果越来越严重。

国家商标局局长---申长雨
2019年1月1日新电商法实施,“无商标,无专利,无版权”产品将会面临侵权强制下架和赔偿!

地球王子zx:
[视频]

地球王子zx:
左旋的朋友们家里,马恩列斯毛的照片,都是2000年以前的,色彩都被改变了的,但是他们依然挂了二十多年,直到红色文化铺天盖地。

地球王子zx:
[图片]

地球王子zx:
北京会展,左旋文化,

地球王子zx:
[图片]

地球王子zx:
文化对于企业非常重要,一旦被人们喜欢,一眼就认识。

地球王子zx:
[图片]

地球王子zx:
当时,第一天,一开始,看到有家灯光公司,播放左旋图形作品,放出好几个左旋图,但是样子被丑化了。
后来这家公司的老板看到了真正的以后,就撤逃到无影无踪。
我们叫人和他谈,老板、老总躲藏得展厅都不敢进了。因为他们想不到左旋会在此出现。

地球王子zx:
[图片]

地球王子zx:
左翼朋友要懂得文化,和知识产权的功用,

老兵一个:
[链接]

卿:
毛主席,祖国之父、民族之魂、党魂、军魂、国家魂、身为中国人,应时刻不忘国父恩!12月26日是伟人节,这是一个深得民心的提案,缅怀伟大的毛主席!请转发支持

左旋雨露 - 2018/12/26 10:35:05

柳传志致信联想人:创新是找死,守成是等死,我们到底该怎么做?


未来世界是科技主导的世界,但科技创新,科技产业化的道路却是异常的艰险。创新就是找死,守成就是等死,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做?
这是柳传志作为“科技产业化的先行者”对于未来的一个思考和疑问。


柳传志接受吴晓波专访时也曾经总结反思,为何联想创业比BAT早,却最终没有成为BAT这样的公司,他当时没有直接回答原因,而是打了一个比方:
也许这个河的对岸有颗苹果树,就看见那个树上有苹果,千辛万苦的咱们先造个船吧,或者搭个桥吧,过去了以后,然后再去摘那个苹果,其实回过头来隔壁有一颗很大的树,树上有很大的苹果,只是没好好去看,比如被挡住了,比如就在一个拐弯的后头,所以因此呢,这个学习能力包括了这个战略的制定,我觉得还是挺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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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联想前总工程师倪光南在12月23日的一次会议上也质疑联想,狠批忽视知识产权。
联想在过去30年的“赛跑”中,输给了华为。



倪光南会前打电话给老董,老董带上几个人一起参加了会议。


创新是找死,守成是等死?这个问题应该怎么解决?值得深思,需要讨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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