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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唯公 - 2014/10/16 10:43:04
2014-10-16 08:33:33  来源:聚议圈  作者:刘金华等
许多的“血汗工厂”,《劳动合同法》如同废纸,工人拼命加班加点挣钱,大量的非法劳动,没有哪一个工人想要罢工,但罢工却发生了,而且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激烈到与军警对峙,甚至演成流血冲突!罢工权从宪法中取消后竟普遍发生的事实说明,客观实际完全不是胡乔木等说的,“罢工不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而是,不允许工人罢工,不利于国家、厂长同群众矛盾的解决;不仅不利于解决矛盾,还造成政府与工人对立和冲突,影响到社会稳定。  应当看到:问题不是工人要罢工权;工人也不是一定要有罢工权才能罢工。我们从一些工人和搞工运的人那里了解他们对罢工权的态度,回答出乎我们意外,他们表示对争取罢工权不感兴趣,其中原因,“政府不可能同意”、“即使有罢工权,不到迫不得已不会也不敢罢工” 排在了第二、三位,排在第一位的原因是“关系不大”,他们说:“现在很多罢工其实是自由的,不用刻意去争取。”事情就是这样的。工人罢工,首先是由于资本对劳动的血腥剥夺,再就是,国家机关没有保护工人的权益,所以,才在没有罢工权的情况下,无组织的工人自发地进行自由罢工。胡乔木等人没有想到,取消了“罢工自由,反而产生了越来越多的难以控制的自由罢工
  我国法律取消了罢工权,工人也不想罢工,而罢工却越来越多,这个现象是矛盾的,但是客观存在。这个矛盾的现象不是中国特有的,它是世界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历史上一个很长的时期,法律都规定罢工为非法,要受法律的惩罚,然而无济于事,罢工还是不断发生,使资本主义社会愈来愈不稳定,这才承认罢工合法,承认了“劳动三权”。整个资本主义罢工史说明什么呢?它说明,罢工权首先不是法权,而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我们不是法学家,向有许多法律专家学者智囊的党中央讲法学,谈罢工权首先不是法权,而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也许会被认为是班门弄斧,不屑一顾。但是,我们要向党中央大声说,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党在重点研究依法治国的第18届四中全会上,如果不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不从中国社会主义国家实际出发,“顶层设计”的依法治国,会南辕北辙。
  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的基本观点认为,法律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当时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主要指的就是生产关系。所以,没有永恒的法律,没有法律至上,任何一个夺取了政权、统治了国家的阶级,都要废除维护旧阶级统治的法律,把反映本阶级意志的胜利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首要的是恢复被资本主义所有制占有了的绝大多数人的个人的劳动权利。劳动权利是人占有自然物质使之成为财富的权利,是凡有劳动力的所有个人都应当有和能够有的权利,最初的原始公社所有制,完全表现为劳动所有权;小生产者所有制,也主要表现为劳动权;就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也是通过购买劳动力从而占有他人的劳动权,才能实现资本所有制。社会主义革命恢复了无产阶级的劳动权,“劳动权实际上表示控制资本,而控制资本又表示占有生产资料,使生产资料受联合起来的工人阶级支配,从而消灭雇佣劳动、资本及其相互间的关系。”(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马恩选集》第一卷第426页)”
  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劳动制度并不否定劳动权,而只是把它同资本所有权一样,作为商品所有权一样自由买卖,所以,资本主义法律最终承认罢工自由,即劳动者拥有与资本所有者谈判劳动力买卖自由的最后手段,价格谈不拢就可以不卖的法权。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怎么能够取消劳动者在市场经济中与资产阶级长期斗争争得的维护自己的劳动权这一手段——罢工权呢?所以,我们提请中共18届四中全会研究依法治国时,检讨32年前把罢工自由从宪法中废除这一问题,恢复罢工权入宪;检查我们这些年制定的许多法律,是否表现了无产阶级国家意志?是否体现了当家做主人的工人阶级应当有的物质的文化的政治的生活条件?是否维护了无产阶级革命的成果?
  过几天四中全会就要开幕,这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依法治国”。总书记曾经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目标要求,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而宪法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我们有根据要求党的四中全会要认真研究重新把“罢工自由”入宪,这是摆在党和国家目前亟待治理的现实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那么“国家治理体系”至少在劳资关系上不是“现代化”的,现代国家在治理劳资关系上,都允许罢工自由;也更谈不上是无产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体系。

  我们期待着党的四中全会决议能够反映现实问题,响应人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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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金华、张大伟、胡乔杰、齐先明、王军学、纪宝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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