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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然正气 - 2014/10/17 16:11:10
2014-10-17 14:34:06  来源:环球网  作者:记者

10月16日,朝鲜驻华使馆向环球时报、环球网独家披露《朝鲜人权报告》中文版全文。  报告全文分为五章:“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保障制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享有状况”、“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人权的国际保障的立场和努力”、“阻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保障的主要难关”以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障人权前景”。
  以下为朝鲜人权报告中文版全文:
  今天,由于反朝敌对势力的杜撰,在国际社会流传着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现实特别是对人权状况的被歪曲的见解,因而产生种种错误。
  美国及其追随势力用捏造的朝鲜“人权问题”大造国际舆论,并在联合国舞台上疯狂掀起旨在干涉内政,颠覆制度的反朝人权浪潮。
  然而,真实是终究会澄清的,是用任何东西都掩盖不住的。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研究协会为了让国际社会认清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对朝鲜为保护并增进人民人权而做出努力的历史和现在实况、阻碍保护并增进人权的因素和国际人权协约的义务条款履行情况,进行全面具体的研究分析,发表研究报告。
  本报告是以对朝鲜政府文书、国际人权协约原文、国际人权组织的文书与资料、朝鲜有关人权法和图书以及浩大文件资料并对朝鲜的现在实况,进行研究分析为基础拟就的。在研究报告拟定过程中,受到了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及最高法院、外务省、教育委员会、保健省等国家机关、朝鲜教育后援基金、残疾人保护联盟等非政府人权团体、金日成综合大学法律大学与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等法律教育及研究机关的教员、学者以及众多个别公民的帮助。
  报告部分内容不够充分、有不足之处在所难免,祈望读者谅解。
  1.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保障制度
  此章首先概括地介绍朝鲜的位置、历史、社会制度等,然后叙述了朝鲜政府对人权的基本见解、立场、人权法制度的形成发展过程和现在实况。
  1)国家概观
  — 朝鲜自然地理
  朝鲜以位于亚洲大陆东部的朝鲜半岛和其周围的3452个岛屿形成,总面积为22万3370平方公里。
  朝鲜北部隔鸭绿江和豆满江与中国和俄罗斯相望,半岛东西南濒朝鲜东海、朝鲜西海、朝鲜南海,隔朝鲜东海与日本列岛相望。
  朝鲜国土的将近80%系山区,到处都是高山深壑,丘陵台地,树木茂盛,名山甚多。朝鲜的六大名山——白头山、金刚山、妙香山、九月山、七宝山、智异山皆驰名于世。
  朝鲜到处都有河川、湖泊、泉水、在世界上属于河川密度较大的国家,179个矿泉水和温泉的水质极好。
  朝鲜春夏秋冬四季像划线一样明显,四季风致各有奇观。
  朝鲜领土虽不大但地下资源却丰富,所以有话道朝鲜领土莫用平方衡量而要用立方衡量。
  尤其是,铁矿和菱镁矿单位面积蕴藏量在世界屈指可数,其品位极高。水泥主要原料石灰石分布面积占国土面积的25-35%,煤炭蕴藏量达数十亿吨,水产资源亦极丰富。
  — 朝鲜历史
  朝鲜是朝鲜民族从太古代定居并创造自己历史的祖宗国土,是创造并继承了具有独立文明圈的大同江文化的人类文化发祥地之一。
  朝鲜民族的原始祖檀君在公元前30世纪初以平壤为中心的亚洲东部建立第一个古代国家古朝鲜,开创了新的文明时代。
  朝鲜民族是自古以来以同一个血统、同一个语言和文化,在一个疆土生活的单一民族,是以自己创造性活动创造了优秀的物质文化财富的机智聪慧的民族。
  世界第一个铁甲船、金属活字和天文台等都是朝鲜民族创制的。高句丽壁画坟和开城历史遗迹等许多历史遗迹与文物被注册为世界文化遗产。
  朝鲜在近代后期成为列强的角逐场,在20世纪初终于被日本吞并。
  在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的领导下,朝鲜人民开展历时20年的抗日革命斗争,在1945年8月15日解放了日本帝国主义强占的祖国。
  1948年9月9日,代表全体朝鲜人民利益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成立,从而,朝鲜人民在民族史上首次拥有了真正的人民政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披着“解放者”的外衣强占南朝鲜,妄图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扼杀在其摇篮期,在1950年6月25日发动侵略战争。朝鲜人民奋起投入抗战,打败了自诩世界“最强”的美国,向全世界显示了英雄朝鲜的气概。
  朝鲜从日本的军事强占下获得解放后起初以北纬三八度为界、在朝鲜战争后则以停战协定规定的军事分界线为界被分割成北南两部分。
  朝鲜人民高举自主的旗帜、自力更生的旗帜,胜利进行解放后恢复建设、反帝反封建民主革命、战后恢复建设和社会主义革命,在1958年8月建立了东方第一个社会主义制度。
  朝鲜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大力开展思想、技术和文化的三大革命,加强了政治基础,在14年的短暂的时间内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历史事业,奠定了社会主义自立民族经济的牢固基础。
  朝鲜为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积极做出努力,在基本上解决吃穿住问题的工作和教育、文化、保健工作中,取得了巨大进展。废除税收制度,实行了普遍的免费医疗制和普遍的免费义务教育制。
  在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世界许多国家社会主义崩溃,资本主义复辟的世界大政治动荡中,朝鲜毫不动摇地高举社会主义旗帜,顽强地进行固守自己的思想和制度,为人民创造幸福生活的斗争。
  朝鲜以先军政治千方百计地加强国防力量,胜利结束艰难的行军、强行军,打造了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强盛国家建设的牢固基础。
  朝鲜的六十多年历史,可谓是朝鲜人民在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和伟大领导者金正日同志的英明领导下,建立并发扬光大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的自力更生的历史。
  假使朝鲜在前所未有的考验和困难面前打退堂鼓,依赖人家或屈服于外来势力的压力,抛弃自力更生的原则,那么,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就未能在地球上诞生,与世界社会主义体系的崩溃一道,自己的国号也早就失去光彩了。
  — 朝鲜的指导思想和国家社会制度
  朝鲜的指导思想是主体思想。
  主体思想,用一句话说是认为人是一切的主人,人决定一切这样一种思想,换句话说,就是认为自己命运的主人是自己本身,开创自己命运的力量也在于自己本身这样一种思想。
  主体思想是这样最科学的、最革命的指导思想:可靠地保证在国家活动中坚持自主、自立、自卫的原则,从政治思想上、从物质上和军事上可靠地保证人民群众作为革命和建设主人的地位,实现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的自主性,使革命和建设工作从胜利走向胜利。
  朝鲜人民在建设并发扬光大社会主义的斗争中所取得的一切成就,是朝鲜政府以主体思想为指导思想的路线和政策的辉煌胜利,是朝鲜政权的优越性和巩固性的确凿显示。
  主体思想是以民为天的思想。将人民的命运负责到底,只要人民希望,就在石头上开出花朵,只要是为人民,不惜一切,这就是以主体思想为指导思想的共和国政府的政治理念、活动原则。
  以主体思想为指导思想的朝鲜政府作为人民群众自主权利的代表者、创造能力和活动的组织者、负责人民生活的户主、人民群众自主的和创造性生活的保护者,出色地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使命。
  体现主体思想的朝鲜社会制度,是劳动人民群众做一切的主人,国家和社会的一切都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国家社会制度。
  政治制度是推重人民群众为国家政权的主人,为他们服务,给他们以最高贵的政治生命的人民性制度。经济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自主的和创造性的劳动生活,给人民创造富足而文明的生活的制度,文化制度是让人民群众创造并享有社会主义文化的制度。
  在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国家社会制度下实行的一切路线和政策,都是旨在保障人民的自主权利,将保障人民的利益与方便放在最优先、绝对的地位。
  朝鲜人民在这样的国家社会制度下人人都在没有任何社会政治上不安的情况下,过着有意义而幸福的生活,在全社会一人为全体,全体为一人,互帮互带,同甘共苦的美好风尚,蔚然成风。
  朝鲜人民确信体现主体思想的国家社会制度是给自己保障真正的自由和权利的最优越的人民性制度,并表示绝对的支持,在敬爱的金正恩元帅的英明领导下,为巩固和发展它而献身奋斗。
  2)共和国对人权的见解和立场
  现在,各个国家和民族对人权的见解和立场各不相同,至今通过的国际有关人权的决议对它未能作统一的正确的定论。
  尤其是,在国际舞台上,一些特定的国家和支配主义势力散布自己的价值观和被歪曲的对人权的见解,侵害别国的主权,蹂躏人权。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国家没有对人权的正确见解,就不能给自己人民保障真正的人权,就不能粉碎支配主义势力的专横和强权,正确地解决在国际上保障人权的问题。
  朝鲜以人为中心,以国家的具体情况和实践经验为基础,持对人权的正确见解和立场,为拥护和实现真正的人权,做出努力。
  朝鲜对人权的主要见解和立场如下:
  ※ 朝鲜对人权的见解和立场是基于以人为中心的思想、拥护和实现人的自主性的科学思想——主体思想的。
  ① 人权是自主权利
  人权顾名思义,是人的权利,因此必须从人的本性出发,对它的本质意义作出定论。
  人以自主性为本性,为实现它的权利便是自主权利即人权。
  自主性是社会人要作为世界和自己命运的主人,自主地生活并发展的属性。
  对社会存在人来说,自主性是生命。人只有实现自主性,才能具有作为社会存在的尊严和价值,享受真正的人生和幸福。
  人要实现自主性,就要具有为实现它的权利。这是因为人所具有的权利包含着人的意志和要求,赋有能够实现它的国家保证。
  自主权利包含着人要摆脱一切束缚和隶属,作为世界和自己命运的主人生活并发展的自主意志和要求,保证拥护和实现它。
  没有包含人的自主意志和要求,不能实现它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归根结底,这说明谈论不以人的自主的本性为基础的人权是毫无意义的,离开实现人的自主性的人权拥护和实现是荒谬绝伦的。
  人实现自己自主性的活动,是在社会的所有领域进行的。因而,人权是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给人保障主人的地位,使人尽到主人的作用的自主的权利。
  人权是自主的权利,因此,为拥护和实现它而做出的努力是正当的,然而,从对人的本性的不科学的观点出发拥护“人权”,不管它是哪个国家的主张,不管哪个国际文件予以“确认”,都是不可合理化的。
  ② 真正人权的体现者是人民群众。
  现在,国际人权协约将人权规定为“所有人类成员的权利”、“所有人的权利”等等。这可谓是以具有各不相同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发展水平的世界所有国家和民族都能接受的最普遍的释义对人权下的定义。
  当然,对人权的这种定义在避免不同国家和民族就人权概念的论争和对抗,使他们妥协和达成协议方面,具有一定的意义。
  但是,国际人权协约蓄意没有明确地规定人权究竟是谁的权利这一问题,以致每个国家按照自己的见解加以分析。
  这种见解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认为人权是个人的权利和认为体集的权利,另一种是认为人权具有阶级性质和认为人权是超阶级的。
  就人权是个人的权利还是集体的权利这一问题而言,个人的权利是集体的一个成员的权利。离开社会集体的孤立的个人的权利是不可存在的。
  人民群众是要求摆脱自然和社会的一切束缚,过上自主的和创造性的生活,并得到发展的真正的权利即自主的权利,还具有实现它的最有力的创造能力。
  正如历史事实证实的,人民群众在各个时代争取的一切权利,都是由于他们的志向和要求而提出,在他们的努力下争取的。不是人民群众所要求的,也不是他们做出努力争取的权利,并不是真正的权利。
  社会集体的自主要求,是社会成员要争取集体的生存和发展的共同要求,个人的自主要求是作为集体的一个平等的成员具有的要求,是应当从集体得到保障的要求。社会集体人民群众的要求,代表社会共同的要求,与社会集体每一个成员的要求相一致。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由人民群众提出并得到实现的人权,就是一并实现集体的要求和构成集体的个别成员的要求的真正的人权。
  在存在阶级对立和不平等、剥削和压迫的国家,不可能出现一并实现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利益的真正的人权理念,并且,这种国家提出的人权,不可能成为形成社会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的人权。
  顺便声明一下:认为人权是人民群众的权利的见解,并不无视国际人权协约规定的对人权的普遍概念。
  ③ 人权是国权
  现在,在国际上公认的国家关系中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尊重主权,不干涉内政。
  不论哪一个国家都要在国家关系中尊重对方的独立和主权,不得侵害或蹂躏他国的主权,不得干涉属于他国管辖权内的问题。
  然而,由于美国和西方的部分国家,在国际舞台上流传着人权在国权之上的见解,把打着“拥护人权”的幌子进行的干涉内政加以合理化。
  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政策的制定和其推行、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关税、国籍问题、对外关系中的联系与措施等,都属于内政问题。
  每个国家旨在保障人权的政策、制度和措施等也是一样。
  人权完全是内政问题,在国权得到保障的条件下才有人权,绝不能成为干涉内政的对象或成为把干涉内政加以合理化的工具。
  由此,朝鲜就主张人权乃是国权。
  说人权是国权,是指国家的自主权。
  人民以民族国家为单位实现自己的自主要求。人民以民族国家为单位实现自主的要求的权利就是国家的自主权。
  地球上的所有国家人民都在自己生活的国家,在国家的制度的、法律的保证下行使实现自己的自主要求的权利即人权。这说明人权不是靠某一他国或国际组织的干涉或训话,而是靠每个国家和民族的自主权得到保障。
  在某一个国家丧失国家自主权的情况下,谈论这个国家人民的人权和保障其人权,那只不过是纸上谈兵。
  过去殖民地朝鲜的历史和今日在伊拉克等世界许多国家支配主义势力肆行或招致的蹂躏人权的行为清楚地证实这一点。
  ※ 过去,朝鲜人民由于国家被日本帝国主义的强占做了亡国奴,被迫过了不如丧家之犬的生活。用武力强占朝鲜的日本帝国主义在“朝鲜人要么服从日本法律,要么就是死亡”这一强盗逻辑下惨无人道地蹂躏了朝鲜人民的一切权利。
  在世界上有大国和小国、发达国家和落后国家,但是,没有另有具有蹂躏并侵害他国主权的权利的国家。每个国家都具有平等的自主权,无论是哪个国家,自主权是不能被剥夺的绝对的权利。
  人权和国权问题不是纯粹理论上的事务性问题。这是主权国家命运攸关的深刻的政治法律问题。
  因此,必须提高警惕,绝不容许某一国家或国际人权组织打着“拥护人权”的幌子干涉内政的行为。
  不容许干涉内政的行为这本身就是诚实地履行在国际人权保障领域每个国家负有的义务。
  ④ 基本人权和人权基准
  - 基本人权
  ○ 对基本人权的不同见解的评价
  现在,国际人权文书大半用保障并确认基本权利(基本人权)这一词素,但是,没有做出令人满意的定论。因此,就在人具有的权利中哪一种权利成为基本人权这一问题,在国际人权领域自不用说,在国际政治领域也有不同的见解。
  现在,资本主义世界认为基本人权的由来是1789年8月26日在法国通过的《人及市民权利宣言》和1776年7月4日在美国发表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主张基本人权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对压制的抵抗”,美国的“独立宣言”主张基本人权是“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
  然而,这些宣言主张的“基本人权”是确认并固定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统治权的,并不是所有人的普遍的基本人权。
  还有一种见解认为对和平的权利、对环境的权利系基本人权。
  今天,支配势力的侵略和战争活动变本加厉,世界范围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威胁人类的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和平与环境问题在保障人的权利方面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这是事实。
  但是,对和平与环境的权利不能成为基本人权。虽然随着社会发展,产生新的权利并成为重要权利,但是,基本人权的意义和内容是不可改变的。
  对和平与环境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虽然有内容上的差异,但它是由于没有正确地保障基本人权而提出的权利。
  ○ 社会政治权利、对尊严的权利,生存权、不可侵犯权,就是基本人权。
  基本人权是成为人具有的一切权利的基础、源泉的最重要的权利。换句话说,基本人权是如果没有这种权利,就对其他权利不可设想的那种权利。
  可以说如下权利属于基本人权。
  首先在基本人权中有旨在实现社会政治自主性的权利即社会政治权利。
  对社会存在人来说,社会政治自主性是生命。不具有社会政治自主性,虽然有肉体生命但从社会上无异于死去的人,不能摆脱奴隶的命运。
  社会政治自主性是通过保障和行使以参加国家主权的实现、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活动的自由和权利为内容的权利即社会政治权利,得到实现的。人不能成为具有并行使社会政治权利的政治的主人,就不可能具有经济及文化权利。
  这说明社会政治权利是成为人的一切权利的基础的基本权利,是使人占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地位,尽到主人作用的最重要的权利。
  在基本人权中还有人在社会上受到尊重的权利即对尊严的权利。
  在世界上最有尊严、最宝贵的存在就是人。世界的一切只有把人培养成为有尊严的宝贵的存在,并为人服务,才能具有价值。
  人的尊严和价值只有通过行使享有社会的、人格的平等,受到个性的自由发展和人的待遇的权利,才能圆满得到实现,才能发光生辉。
  人格歧视不管其理由,都是对人的尊严的侮辱,人的奴隶化、非人的败坏的道德和强制的施行,是对人的尊严和人权的蹂躏。
  国际人权文书也确认对尊严的权利是基本人权。
  在基本人权中还有生存权和不可侵犯权。
  经济生活是人的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社会生活领域。
  人只有具有以对劳动的权利、所有权为基本内容的经济生活的权利和生存权,并加以自由地行使,才能维持作为人的存在,光大人生。
  没有人身的自由,对人的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不可设想的。
  人只有不受恣意拘留和逮捕的权利即人身不可侵犯权得到保障,才能圆满行使自己的人权。
  — 人权基准
  ○ 对国际人权协约规定的人权基准的评价
  在国际人权领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通过称之为《人权基准规定》的人权协约,从而国际人权基准得到规定。
  国际人权协约规定的人权基准,反映了存在不同的思想和制度的国际社会现实,包含着每个国家在人权领域要达到的一般基准和目标。
  国际社会由于人权基准的规定和运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
  但是,现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就这个人权基准和其运用发生对立和矛盾,成为国际上的尖锐政治法律问题。
  其主要原因在于美国和西方国家进行反人权活动。对此准备在下个体系谈论。
  对世界所有国家一律合乎的人权基准是不可存在的。
  国际人权基准是反映人类要保护人的权利的崇高理念和正义设定的,它并不无视每个国家人民的要求和利害关系。尤其是,国际人权基准并不是原原本本地套用特定国家的“基准”的,也不要求一律模仿其“基准”。
  保障人的权利,具体以民族国家为单位进行的,因此,在评价并运用国际人权协约规定的人权基准方面,必须考虑民族国家的实际和要求。
  这说明人权基准必须根据民族国家的要求和实际规定,每个国家可以规定并运用自己的人权基准。
  ○ 美国和西方国家“人权基准”的不当性
  过去和现在,美国和西方国家别有用心地利用国际人权协约设定的人权基准的普遍性问题,执拗地企图把自己的“人权基准”强加于其他国家。
  这些国家叫嚣什么他们的“人权基准”似乎是能够决定并处理人权领域面临的一切问题的“公正的基准”、“第一基准”。
  蹂躏人权的魁首美国和西方国家的“文明”和“基准”不可能成为世界唯一人权基准是不言而谕的。
  美国和西方国家的“人权基准”,是体现了要蔑视、压迫和统治人家的帝国主义思想观点、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反动的人权基准。
  国际社会未曾对这些国家给以树立世界“人权基准”的特权。没脸谈论神圣人权的这些国家,像“人权化神”一样逞凶,企图将什么基准作为世界普遍基准往下压。
  如下事实确实地证明了这一点:这些国家的木偶朝鲜人权状况“调查委员会”用极为偏见的方式七拼八凑地收集毫无科学性和客观性内容的“资料”,演出选择性和双重基准的造极干涉内政的“报告书”发表把戏,妄图颠覆朝鲜。
  从同人权无关的他们单方面的利害关系出发,对保持自己固有的制度和政治方式的国家扣上“人权蹂躏国”的帽子,施加集体压力的,正是美国和西方国家。
  如果默许没有资格谈真正人权的美国和追随它的势力进行的人权的政治化、选择性、双重基准活动,那么,出于政治动机选择特定的国家当作问题的行为就会愈益横行。
  对于在国际人权舞台上仅以不是他们的“盟国”、“伙伴”为由,贬低和斥责别国人权状况的美国和西方国家的行为,不能放任自流。
  ○ 人民喜欢,那便是公正的人权基准。
  无论是哪个国家要求人权,实现它的是人民,判断和评价人权状况好坏的也是人民。
  反映和实现人民的人权要求和志向的基准就是人权基准,人民喜欢,那就是公正而真正的人权基准。
  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每个国家甭说政治制度方面,历史和风俗、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和生活方式也各不相同。
  鉴于这种情况,人权基准必须根据每个国家人民的要求加以规定。
  当然,每个国家根据自己人民的要求规定人权基准时,也有必要尊重并充分斟酌国际法的原则和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人权基准。
  这是因为国际法原则和人权基准,是反映人类要建设以自主性为基础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发展和真正的人权得到保障的新世界的崇高志向和愿望而出现的。
  既尊重国际人权协约规定的人权基准,又根据本国人民的要求和本国的实际提出和运用人权基准是属于每个国家的自主权。
  人权不是依据追求狭隘的、利己的、庸俗的目的的专横的“基准”,而只有依据国际法和尊重每个国家人民的要求的有原则的基准才能得到保障和实现。
  我们共和国政府规定保障人权的公正的基准,给人民全面保障社会人的一切权利。朝鲜人民通过实际生活体验确信,我们共和国政府提出的保障人权的基准是保证他们的自主权利的真正的基准、公正的基准。
  基于美国式价值观的“人权基准”不可能运用于我们共和国,绝不能容许把它利用于政治目的或者作为同我们共和国发展关系的前提。
  3)朝鲜人权保障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自从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下获得解放的时候起开始的在朝鲜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将近70年的历史。在这里很难全部记述这历史期间的所有史实。因此,下面分几个阶段概括地记述朝鲜人权保障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1)奠定旨在建立人权保障制度的基础
  在朝鲜建立人权保障制度的斗争始于奠定其基础的工作。如同在牢固的基础上建立的建筑坚如磐石一样,要把人权保障制度建得巩固,就必须圆满地奠定旨在建立它的基础。
  ① 废除殖民地反人权法
  过去日本帝国主义在朝鲜炮制的所有法律无论是哪个都剥夺朝鲜人民的各种政治自由和权利,强迫朝鲜人民过殖民地奴隶生活的史无前例的殖民恶法、反人权法。
  废除为使奴隶屈从和无权利制度化而服务的这些恶法,成了给获得解放的朝鲜人民保障真正的民主自由和权利的建立人权制度工作的第一道工序。
  由此,朝鲜采取措施,解放初期宣布在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下实行的所有法规都永远丧失效力,违背新朝鲜建设与朝鲜人民利益的任何法律秩序也不容许。
  这是从法律上确认日本帝国主义压迫和掠夺朝鲜人民、把朝鲜变成殖民地的一切法规被废除,朝鲜人民要根据民主法律秩序建立旨在保障朝鲜民族的自由和权利的新的人权法制度的意志的表现。
  这一措施具有意义,因为它在尚未全面制定和实施成文化的新的民主法规的当时(1945年)的情况下,提出了朝鲜人民为清除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恶法,制定和实施新的民主人权法而必须遵守的一般原则。
  曾是帝国主义殖民地的国家独立后在一定程度上容许殖民地时期的法规或以它作参考制定新的法规被认为是不可避免的事。实际上有许多国家是这样做的。
  但是,朝鲜完全废除殖民恶法,切实依据人民的民主的、革命的法律意识,按照新社会建设的需要,坚持了建立旨在保障人民的自由与权利的新的法律制度、法律秩序的原则。
  ② 建立制定人权法的机构
  首先建立地方人民委员会,进行了法律制定工作。
  解放后,在朝鲜没有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在这样的条件下,首先建立制定人权法的机构,加强其职能和作用,是在树立人权保障制度方面成为重要问题。
  因此,各地召开人民大会、居民全体大会等各种形式的会议,根据他们的意志选出代表,建立了地方政权机关。通过这些地方政权机关提出旨在树立新的民主法律秩序的人民性的、民主的政策,制定和实施了贯彻执行它的决议、指示、布告等法定文件。
  这标志着在朝鲜新的人民性的、民主的人权法文件就从地方人民委员会开始制定和实施。
  地方人民委员会的法律文件虽然反映人民的地方意愿,有地方效力,但作为反映各该地方人民的共同意志,拥护他们利益的成文法形式的人权法文件,在树立人民性的、民主的人权法制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次,建立北朝鲜行政十局,进行了法律制定工作。
  解放后北朝鲜正如在上面看到的,地方人民委员会得到建立并进行活动,有必要加强地方人民政权机关相互间的联系,实现各地方之间的经济联系,统一领导国民经济各部门。因此,1945年11月北朝鲜行政十局宣告成立。
  北朝鲜行政十局是领导国民经济各部门,实现各道之间经济联系的以部门为单位的中央行政机关。它制定和实施了决议、布告、指示、规则、规定等各种形式的人权法文件。
  如果说地方人民委员会的人权法文件是只有在各该地方的范围生效的法律文件,那么,北朝鲜行政局的人权法文件则是在北朝鲜全地区按部门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行政局制定和实施人权法文件在制定统一的人权法的机构组建和运作中迈出了一大步。
  其次,建立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进行了法律制定工作。
  1946年2月8日,朝鲜在北朝鲜民主政党、社会团体、行政局、人民委员会代表协议会上建立了北朝鲜的中央政权机关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
  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是履行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制定和实施在北朝鲜全地区发生法律效力的统一的人权法规的立法机关。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国家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实现社会的民主化,开始全面制定和实施保障人民人权的法规。
  由于建立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它制定和实施人权法规,因而朝鲜基本上建立了旨在制定统一的人权法的机构体系。
  ③ 司法的民主化
  朝鲜实现司法民主化的工作是彻底粉碎为实现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而服务的旧司法制度,建立维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人民性的、革命的司法制度的工作。
  只有实现司法的民主化,才能圆满进行肃清亲日派和民族叛徒,粉碎敌对势力的各种阴谋活动,树立人民性的、民主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工作。
  为此,1945年11月在北朝鲜行政十局里设立司法局,按行政体系做出了关于建立各级检察院和法院的规定,在审判中运用二审制度,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建立后,进一步促进了司法的民主化。
  1946年3月6日,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关于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司法局法院、检察院的构成和职务的基本原则》等一系列法规全面规定了司法行政及审判检察机关的任务、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这些法规在当时还没有充分具备民刑事实体法规范等法规的情况下,打下了使得审判员根据民主的法律意识和朝鲜人民的利益公正地进行审判的法律基础。
  还从法律上规定了审判机关及预审机关的民主审判及预审次序。
  依据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关于北朝鲜司法机关刑事审判的规定》(1946.5.14)和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关于北朝鲜的检察院预审及保安机关刑事事件审理的法令》(1946.6.20),在法院的组织和活动中足以切实体现民主的原则。
  根据1947年1月14日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关于审判员选举的决议》,审判员在我们共和国历史上第一次在人民真正的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会议上被选出了。这意味着法院由人民真正的代表组成,法院名副其实成为维护和保障人民权利和利益的人民的法院。
  此外,由于为实现司法民主化的一系列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审判员的独立自主性被承认,审判的公开原则得到实现,被告的辩护权和上诉权等圆满得到保障。
  结果,解放后在很短的时间内确立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确保新朝鲜建设的民主司法制度。
  (2)树立民主的人权保障制度
  解放后树立民主的人权保障制度,成为新朝鲜建设的重要要求。
  过去腐朽的封建统治阶级残酷地压制和践踏人民的意志,把人民变成任意剥削和支配的愚昧的百姓。尤其在国家被日本帝国主义强占的几十年间,朝鲜人民呻吟在殖民地无权利之中,遭受奴隶的命运。
  只有树立给历来呻吟在歧视和虐待、无知和蒙昧之中的人民实际地保障民主自由和权利的制度,才能使他们怀着作为国家和社会真正主人的自豪积极参加新朝鲜建设。
  在树立民主的人权保障制度中成为根本的是树立了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和权利的人权法制度。下面记述这种代表性的法定制度。
  ① 民主的选举法制度
  在朝鲜,民主的选举法制度是通过有关地方权力机关议员选举和中央权力机关议员选举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而树立的。
  地方权力机关议员选举法规有《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面、郡、市及道人民委员会委员选举的决议》(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1946年9月5日)、《关于北朝鲜面、郡、市、道人民委员会委员选举的规定》、《关于北朝鲜面及里(洞)人民委员会委员选举的规定》(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1947年1月7日)。
  这些选举法总括起来规定了选举的根本原则、选民名册制定程序、选区和小选区、候选人推选程序、选举程序和选举结果的确定程序等保障民主选举的一切规范。这些选举法的重要特点是把根据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则,以秘密(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的民主选举原则加以法律化,在选举中尽量为人民谋方便。
  选举法在我们共和国历史上第一次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规定由人民自己直接选出人民的忠仆。据此,总选民的99.6%参加了选举。赞成投票的比率,道人民委员会选举为97%,市人民委员会选举为95.4%,郡人民委员会选举为96.9%。
  在中央权力机关议员选举法规中代表性的是《关于北朝鲜人民会议议员选举的规定》。
  据此法自1947年2月17日至20日进行的中央权力机关议员选举,根据民主原则以道、市、郡人民委员会代表5比1的比率,用秘密(无记名)投票方法实施。
  选举结果,包括劳动党代表86名、民主党代表30名、青友党代表30名、无党派代表91名在内的237名(其中妇女34名、企业家7名,商人10名,手工业者4名,宗教徒10名)各阶层代表成为中央权力机关议员。
  通过各阶层代表被选为议员的事实和广大群众参加选举投赞成票的事实,可以充分了解朝鲜制定和实施的选举法是最正确地反映人民通过选举行使自己政治权利的要求的法律、民主的选举法。
  由于树立了选举法制度,朝鲜人民就有了牢牢地掌握自己的主权,尽情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享受自由的可靠的法律保证。
  ② 真正的劳动法制度
  在朝鲜,真正的民主劳动法制度是依据劳动法令和把它加以具体化的一系列规定而树立的。
  给工人、职员保障真正的劳动权利,从根本上改善他们的劳动条件和物质生活条件,是保障民主权利和自由的重要内容。
  由此,朝鲜于1946年6月24日以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颁布了劳动法令。
  由26条构成的《对北朝鲜工人、职员的劳动法令》全面规定了8小时工作制、同一工资制、带薪休假制、社会保险制等对劳动和休息的民主自由和权利。
  在劳动法令的内容中特别重要的是规定了对工人、职员实施8小时工作制。
  由于8小时工作制的实施,完全清除了强迫无限制的劳动时间和苛酷的劳动条件的日本帝国主义殖民强制劳动的残余,敞开了新的劳动生活的道路。8小时工作制的实施在实现自主的、创造性的劳动生活中解决了最大的问题,提供了得以提高工人的自觉热忱,大力促进建国事业的可靠保证。
  劳动法令规定对在存有有害劳动条件的生产部门和地下劳动的工人实施7小时工作制。这是考虑到支出劳动的强度因劳动条件而各不相同,从法律上保证工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正确措施。
  根据劳动法令,无论哪个部门都彻底禁止少年劳动。与此同时,可以消除对女工人的殖民剥削残余,特别保护她们。
  此外,劳动法令规定:完全废除残酷的殖民饥饿工资制;对工人和职员实施两个星期定期带薪休假制;对进行有害或危险作业的工人除了定期休假外实施两个星期补充休假制;对丧失劳动能力者和死亡者实施提供医疗帮助、支付补助金等社会保险制。
  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颁布劳动法令后,为了其实行,引领人民深入认识劳动法令的进步内容和它的巨大意义,加强了对劳动法令实行的监督活动。于是,北半部的所有地区在短时间内卓有成效地实行了劳动法令。
  此后,根据发展的现实要求,制定和实行了把劳动法令加以具体化和发展的各种规定。
  由于树立了民主的劳动法制度的结果,朝鲜的工人和职员摆脱过去残酷的殖民强制劳动,具有对劳动的真正的民主自由和权利,他们的劳动和生活发生根本的变化,在新朝鲜建设中取得了飞跃的发展。
  ③ 男女平等权法制度
  过去因男尊女卑的旧封建思想,朝鲜妇女长期被受家庭和社会的歧视和蔑视。尤其在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下,朝鲜妇女的处境极为悲惨、辛酸。
  日本帝国主义为了生产他们的军需品,把无数朝鲜妇女关在洞窟或铁丝网里,像役使牛马一样役使了她们,甚至把她们拉到战场迫使他们做慰安妇等,干出了各种野蛮暴行。
  由于日本帝国主义非人的压迫和剥削、不可忍受的人身污辱行径,被剥夺青春和生命的朝鲜妇女数不胜数。
  因此,解放后从法律上确认并切实保障妇女的权利,成为实现社会的民主化、树立保障民主人权制度的必须问题之一。
  在朝鲜,男女平等权法制度是通过制定和实施男女平等权法令和各种法规而树立的。
  为了肃清日本帝国主义殖民残余,改革旧的封建男女关系,使妇女全面参加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以1946年7月30日决议第54号颁布了《北朝鲜男女平等权法令》。
  法令宣布在漫长的岁月里被社会遗弃,在歧视和蔑视中度过悲惨生活的朝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男女平等权法令首先给了妇女以与男子同等的政治自由和权利。
  依据法令,所有妇女能够以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参加各级权力机关选举,具有了选举权利和被选举权利。
  男女平等权法令还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劳动权利和教育权利。
  这是使妇女摆脱殖民地劳动生活和在教育的无权利,在经济生活中保障与男子同等的社会地位,使她们成为科学和文化的创造者、其享有者的人民性的法令。
  男女平等权法令还规定结婚年龄,并且规定:妇女有自由结婚和自由离婚的权利;有儿童养育费请求权,有与男子同等的财产及土地继承权;禁止一夫多妻制和人身买卖等蹂躏妇女人权的封建遗习、公娼、私娼及艺妓制度等。
  男女平等权法令的颁布是给朝鲜妇女实现了消除数千年遗留下来的男尊女卑旧陋习,争取与男子同等的地位和权利的殷切愿望的解放妇女的富有意义的宣言。
  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为了正确实行男女平等权法令,以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第78号通过了《北朝鲜男女平等权法令实行细则》(1946.9.14)。
  决定具体地规定了男女平等权法令上规定的有关妇女权利的各条款,以便在实际生活中加以适用。
  由于建立了男女平等权法制度,彻底清除了长期蹂躏和抹杀朝鲜妇女人权的各种殖民主义的和中世纪的恶习,妇女能够在社会政治生活和家庭生活中,行使同男子一样的权利,有了尊重与维护妇女的人格和人权的法律保证。由于建立了男女平等权法制度,妇女在新朝鲜建设中的作用大大增强了。
  除此以外,还制定和施行了许多用来保障人民在科学、教育、保健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的民主自由和权利的法规,国家还采取了有关施行这一法规的措施。
  ④ 依据宪法把民主的人权法制度固定下来
  1948年9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成立,同时通过了共和国宪法。
  宪法把依据个别的法规给人民保障的民主自由和权利总括起来加以固定。
  宪法宣布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在政治领域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示威、结社的自由,有组织和加入政党、社会团体或其他团体的权利,有信仰与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这是在社会政治生活领域争取的起码的自由和权利,是人民政治自主的法律表现。
  宪法还在经济生活领域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有权对同等劳动得到同等报酬的权利、依据社会保险制得到物质帮助的权利、经营中小工商业的权利。
  宪法还在社会生活领域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公民有权得到由国家出资的初等义务教育和在大专学校受教育的权利、婚姻及家庭得到保护的权利、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申诉和请愿的权利等。
  除此以外,本着国际主义原则,宪法还规定了庇护权和少数民族公民的同等权。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把公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应享受的权利和自由通过法律表现出来的,是把北半部人民已经享受的权利照样加以法律化的。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一种依靠国家权力从政治上得到保证,依靠民主的经济改革成果从物质上得到保证,依据个别法规从法律上得到保证的实质性的权利和自由。
  由于有了宪法,朝鲜成功地解决了在人权法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基本法问题,有了制定人权法规的立法基础,人权法得以按井然有序的体系得到发展。
  通过了宪法以后,朝鲜克服了个别人权法规的局限性,把规定了同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人权法规在统一的联系中按一定的标准加以体系化了。与此同时,为了补充不完备的人权法规范,制定了法院组成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为完善人权法制度倾注了很大的力量。
  结果,朝鲜基本上建立了民主的人权法制度。
  朝鲜建立民主的人权法制度,这是在拥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自主权利的人权法发展行程中的一个划时代的里程碑。
  这对从帝国主义殖民地、半殖民地状态中争取民族独立,进入新社会建设的国家怎样制定和施行人权法规问题,作了实践的解答。
  (3)战时也维持和发展的民主的人权保障制度
  美国发动的朝鲜战争(1950.6.25—1953.7.27)给朝鲜人民带来了惨重的灾难。
  由于美帝国主义的狂轰滥炸和炮击,工厂企业遭到残酷破坏,城市的农村变为一片废墟。
  战争的战略性的暂时撤退时期,美帝国主义肆无忌惮地屠杀了无辜的居民,破坏或烧毁了几十万套住房和许多学校、医院和工厂企业,放火烧毁了公粮仓库和农民的谷垛,掠夺了许多粮食和家畜。
  由于战争,人民的生活极度遭到摧残,出现了许多战争难民和战争孤儿。
  但是,在历时三年的战争期间,朝鲜人民的生活还是比较安定的。遭到美帝国主义的狂轰滥炸和炮击而死亡的人是无计其数的,但饿死、冻死的人却一个也没有。
  这是朝鲜政府即使在战争时期也深切关心人民的生命和健康、生活安定,维护和发展民主的人权保障制度的人民性政策和努力奋斗所带来的高贵结晶。
  ① 维持人权保障制度
  几千年来,世界战争持续不断,但像朝鲜那样在激烈的战时环境中也坚持为人民的人权保障制度,安定人民生活的事例是没有的。
  战时法是对弃甲逃跑的行为和违犯劳动纪律的小小的行为都严加制裁的严刑峻法,它所规定的项目中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特别是人民生活问题向来被忽视,这是一种普遍的现象。
  因此,战时,和平时期的人权保障制度被废除或有其名而无其实,结果,一般认为工厂和医院、学校和住房被烧毁,出现许多战争难民和战争孤儿,人民生活遭到摧残,是无可奈何的事情。只有那些动员一切潜力来保障前线所必要的人力物力需要,防止后方被搅乱的问题成为法律的基本规定对象。
  但是,朝鲜政府把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安定人民生活视为最重要的全国性工作、战时法的重要使命,便从这种观点和立场出发,采取了别的国家在和平时期也不可想象的人民性法律措施,制定和施行在战时环境中保障人民权利的法规。
  其中,有代表性的首先依照内阁决定《关于救护战争难民措施的决议》(1950.11.20)、《关于在祖国解放战争时期安定人民生活措施的决议》(1951.1.25)等法规,建立了用来救济无数战争难民和战争孤儿的难民收容所、养老院、育幼院,供应了口粮,提供了住房,还通过公共食品供应网和商业网提供了许多方便。
  又依照内阁决定《关于给受灾农民发放贷粮以保障农业生产》(1952.3.13)、《关于给工人、职员提供住房的措施》(1952.9.2)等各种法规,保障贫农和受灾农民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向因战祸失业的人提供了安定的职业,安定了工人和职员的生活,他们的实际收入也提高了。
  不仅在安定物质生活方面,而且为安定文化生活,制定和施行了许多有关教育及文化的法规。
  由于采取保护人民生命和健康、安定生活的这些法律措施,在严酷的战时环境中也从未出现过饿死或无家而彷徨无告的人,孩子们的读书声却琅琅不绝。
  这些人民性法律措施使人民争取战争胜利的斗争中毫无保留地献出自己的全部智慧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
  ② 发展人权保障制度
  朝鲜民主的人权保障制度即使在战争时期也并没有停滞不前,反而展望胜利的明天进一步得到发展。
  这通过战时施行普遍的免费医疗制,这一点也可以略见一斑。
  由国家出资施行普遍的免费医疗制的国家措施是最具有人民性的保健政策。这不是单纯的行政业务性工作,而是实现人民世世代代的宿愿,早日争取战争胜利的非常重要的政治工作。
  在攸关祖国生死存亡的严峻的战争时期,由国家出费实行普遍的免费医疗制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国家要实行免费医疗制,就要把巨额资金转向保健工作方面、还要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然而当时朝鲜资金匮缺,并且在新朝鲜建设时期筹措的医疗设施也因战争全部被遭到了破坏。
  但是,朝鲜政府哪怕国家负担再大,由于战争而经受的困难再大,也下决心实行普遍的免费医疗制以保护人民的生命与健康,于1952年11月13日通过了内阁关于由国家出资施行普遍的免费医疗制的决定第203号。
  这一内阁决定规定,国家预防与治疗机关和国家门诊与预防机关免费提供住院治疗和药品,人民军治疗与预防机关也对一般居民实行普遍的免费医疗制。
  依照内阁决定,自1953年1月1日起施行了前所未有的免费医疗制。
  在激烈的祖国解放战争时期施行的普遍的免费医疗制的特点在于国家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让他们得到免费医疗制的好处。
  在严峻的战争时期施行的普遍的免费医疗制是朝鲜政府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毫不吝惜一切的那种关爱人民的精神的总结,是其宝贵的结晶。
  (4)建立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制度
  ① 通过社会主义宪法
  在朝鲜随着战后恢复建设和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完成,社会主义建设得到大力促进,确立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唯一统治地位,在整个社会生活领域集体主义性质得到了加强。
  由此,朝鲜政府面临了把在社会主义社会生活的人应享受的权利和自由加以全面法律化,并建立保证它的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制度的任务。
  尤其是1948年的宪法和民主的人权法规范,是把在肃清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封建陋习,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和自由的斗争中取得的胜利和成就加以固定的,因此无法正确地反映新型的社会主义的关系。因此,规定把人民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的成就加以固定,反映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形成的新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的权利制度并进一步加以巩固和发展,我们需要建立这样的人权保障制度。
  在建立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制度方面,通过社会主义宪法具有重大意义。
  那是因为社会主义宪法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母法、基本法,全面规定国家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的活动准则,成为制定其他所有法律规范和规定的方向和标准。
  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所有法规本着社会主义宪法的要求加以制定,宪法和基于宪法的部门法的总体成为法制体系的基础。
  1972年12月朝鲜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
  宪法就公民的基本权利,首先阐明了朝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所依据的集体主义原则,并指出国家切实保障所有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幸福的物质文化生活,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也将更加扩大。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生活领域的权利: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以及示威的自由、信仰的自由与申诉、请愿的自由等。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在经济文化生活领域的权利: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与休息的权利,有免费接受治疗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有参加科学、文学艺术活动的自由等。
  宪法还规定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特别保护的对象、妇女享有同男子一样的社会地位和权利、结婚和家庭受到保护、人身与住宅的不侵犯权和书信的秘密得到保证的权利、海外朝鲜公民受到法律保护、亡命者得到法律保护等。
  ※ 社会主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准备在下面的39页—39页具体地加以叙述。
  社会主义宪法充分反映工人、农民、士兵、劳动知识分子的利益和要求,切实维护他们的利益,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切实保障全体人民真正的自由和权利,并以法律上保证一切条件,以便实际上得到保证。
  制定这种社会主义宪法,是在朝鲜人民的革命斗争和建设事业中具有历史意义的巨大事件,同时又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制度方面的一个里程碑。
  ② 建立各部门人权保障制度
  朝鲜继通过了社会主义宪法后,根据宪法的要求,进行了制定与修改各部门的人权法及把它加以具体化的法规的工作。
  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权法根据规定对象和规定方法上的特点,分为互不相同的法律部门,它又有机地相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以这种各部门人权法体系为主,形成各部门人权保障制度。
  根据社会主义宪法,全面制定与完善各部门人权法,是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一个合乎规律的要求,同时又是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朝鲜现实的必然要求。
  当时,朝鲜虽然已有规定了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活动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法—社会主义宪法,但还没有制定出不少各部门人权法,已制定的各部门法也跟不上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要求。
  制定社会主义宪法,这是朝鲜革命和朝鲜人民的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个巨大的历史事件,但只拿一个社会主义宪法是不能规定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的行动规范的。
  由此,朝鲜彻底消除了在人权法规范与规定中的陈旧的资本主义残余,崭新地制定与施行了社会主义的人权法,从而建立了各部门人权法体系——各部门人权保障制度。
  下面谈谈在建立各部门人权保障制度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的有代表性的法。
  — 关于实行普遍的11年制义务教育的法令
  在朝鲜教育政策中成为根本的是发展普通教育工作,改进和加强人民教育制度体系,大量培养民族技术干部。
  尤其是在普通教育领域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在实现劳动者的学习权利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朝鲜尽管战后国家情况困难还是于1956年实行了普遍的初等义务教育制,1958年实行了普遍的中等义务教育制,并以已取得的成就为基础,1966年通过了关于实行普遍的9年制技术义务教育的法令。为实行这一法令,大力开展了加强学校的物质技术基础,建设好师资队伍,改进教育内容与方法,增加教育年限,建立函授及夜授技术教育体系的工作。
  结果,通过社会主义宪法的前后,充分做好了实行旨在对新一代进行最高水平的普遍教育的普遍的11年制义务教育的准备。
  正确地反映现实发展的这种要求,1973年4月9日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普遍的10年制高中义务教育与1年制学前义务教育》。法令宣布从1972学年度—1973学年度开始实行普遍的11年制义务教育。
  由于通过了关于实行普遍的11年制义务教育的法令,成长的新一代有义务上学念书,享受由国家出资保障学习的权利。这大大超过了规定初等教育必须成为义务性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协约等国际人权法规范所要求的标准。
  朝鲜普遍的11年制义务教育制从1972年9月开始,从1975年9月开始全面加以实行。11年制义务教育制根据2012年9月第十二届最高人民会议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法令,现在已发展成为12年制义务教育制。
  — 关于完全废除税金制度的法令
  解放初期,朝鲜制定并实行了单一的具有人民性的税金制度的法规。
  后来,本着降低税收额的方向系统地采取了改善税金制度的立法措施,在全面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时期,采取了完全废除农业实物税的历史性措施。
  在朝鲜,确立了单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以后,仅以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和合作团体的收入也完全可以保障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以及管理国家所需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再也没有必要继续维持旧社会遗物——税金制度了。
  因此,1974年3月21日国家通过了法令《关于完全废除税金制度》。
  在农业实物税制被废除的情况下,完全废除税金制度,是使工人、职员最终摆脱税金束缚的一种措施。因此,法令连把从工人、职员征收的为数不多的税金也完全废除了。
  1974年3月30日政务院(时称)制定并实行了关于正确地实行完全废除税金制度的法令的决定。
  关于废除税金制度的法令和决定,切实保证了把朝鲜变成世界历史上第一个没有税金的国家,从税金的负担中完全解放朝鲜人民的历史事业。
  — 法院组成法和民事诉讼法
  1976年1月通过的法院组成法是一个部门法,它正确地体现国家的司法政策与宪法上规定的有关审判的诸原则,规定了法院与参加审判活动的机关的任务和权限及其组织和活动原则、工作程序与方法。
  法院组成法是保护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公民的合法权利和生命财产不受种种侵害,所有国家机关、企业、社会合作团体和公民正确地遵守国家的法律,为反对种种犯罪者而积极斗争的具有威力的法律武器。
  新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与法院组成法同一时期通过),由民事诉讼法的根本、一般规定、审判管辖、诉讼当事者、证据、诉讼的提出、审判准备、审理、判决与判定、第二审、非常上诉、再审、判决与判定的执行组成。
  由于通过了民事诉讼法,有了能够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的要求与利益,圆满地解决民事纠纷问题的法律保证。
  — 儿童保育教养法和土地法
  为了把朝鲜在儿童保育教养工作中取得的辉煌成就以法固定下来,进一步加强和发展这一工作,从而1976年4月29日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儿童保育教养法。
  儿童保育教养法是规定朝鲜在儿童保育教养领域的基本制度的第一个部门法。
  儿童保育教养法是一种保证依靠国家和社会的负担,平等地保育教养所有儿童的最具有人民性的法,又是保证科学文明地保育教养所有儿童的最先进的法。
  1977年4月29日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土地法,不仅明确地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还把按照国土建设总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国土建设的问题、要把保护和管理土地的工作作为全民性的、全国范围内的工作开展的问题、积极改良和有效地利用水旱田的问题等作为重要的内容规定了下来。把朝鲜的土地纲领加以法律化的土地法,在国土的建设和保护管理方面带来大转变,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 社会主义劳动法和人民保健法
  1978年4月18日朝鲜通过了新的社会主义劳动法。这一劳动法把朝鲜在过去贯彻民主的劳动法和政府的劳动政策的过程中取得的成就以法固定下来,并规定了社会主义劳动生活原则和要求。
  解放初期发布的劳动法令是一种旨在从殖民主义的、封建的剥削和压迫中解放工人的民主的劳动法令,而社会主义劳动法则是为了给从剥削和压迫中获得解放的劳动者保障自主的、创造性的劳动生活而规定了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新的社会主义的劳动法。
  朝鲜为了把现有的最优越的社会主义保健制度和在人民保健领域取得的令人骄傲的成就以法固定下来,根据现实发展的要求把人民保健工作发展到新的更高阶段,1980年4月3日第六届最高人民会议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人民保健法。
  人民保健法全面地规定了与保健工作有关的各种问题。如,人民保健的基本原则,普遍和完全的免费医疗制,依靠预防医学方针的健康保护,主体的医学科学技术,对人民保健工作的物质保障,对人民的好服务者——保健工作人员和保健机关的指导与管理等等。
  人民保健法切实保证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朝鲜社会主义的保健制度,把人民保健工作发展到更高的阶段,以完全实现朝鲜人民要健康长寿的愿望。
  除此以外,朝鲜还蓬勃开展了制定与施行各部门法以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工作。
  由于通过了社会主义宪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和施行了各部门的人权法,从而20世纪70年代基本上建立了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制度,保障人民的自由与权利的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
  (5)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制度
  1,维护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制度
  1989年11月东西方冷战的象征——柏林壁障被拆毁,以此为转机,东欧各国社会主义接连遭到崩溃,接着苏联被解体。西方把这种事态描写为资本主义人权制度对社会主义人权制度的胜利,比任何时候都更毒辣地进行反社会主义人权攻势。
  尤其是美国一面标榜自己的人权基准和价值观,为了在以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自主权利的朝鲜,重演在别的国家发生的悲剧,更加疯狂地进行反社会主义、反朝鲜人权的骚动。
  形势迫切要求针对帝国主义和反动派疯狂地进行反朝、反社会主义的阴谋活动,进一步增强法律的职能和作用,以捍卫朝鲜的主权和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制度。
  根据这种情况,朝鲜为了千方百计地加强国家的国防力量,进一步增强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进行了制定法规的工作。
  在这一方面重要的是把国家机构体系转变为重视国防的国家机构体系。
  1992年召开的第九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三次会议上第一次修改和补充了社会主义宪法。国防委员会原来是中央人民委员会属下的一个机关。修改的宪法则把国防委员会从中央人民委员会分离出来,提升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把国防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规定为国家权力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从此,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行使了以前中央人民委员会行使的对国防的最高领导权。
  在1998年第十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上再次修改和补充了社会主义宪法,适应先军时代的要求,重新整编并完善国家机构,规定国防委员会为国家权力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总括性国防管理机关。
  这样,国防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比从前大大提高了,以法保证实现朝鲜先军政治的机构体系建立起来了。
  后来又一次修改社会主义宪法,另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委员长》一节,明确规定了其法律地位、任期、任务与权限,并向世界宣布朝鲜的政治领导体系是以国防委员会委员长为最高领导者的重视国防的国家机构体系。
  2012年4月再次修改宪法,把国防委员会委员长改为国防委员会第一委员长,而宪法对重视国防的机构体系的规定则毫无变动。
  由于社会主义宪法全面规定了旨在加强国防力量的机构体系,得以建立针对美国的反朝军事扼杀阴谋活动,大大加强国防力量,捍卫和发展人权法制度的牢固的机构体系,并且有了法律上的保证。
  与此同时,朝鲜为了进一步加强同反社会主义的反革命犯罪的斗争,克服非社会主义现象,进行了制定与施行新的法规的工作。
  1990年12月15日朝鲜发布了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定第六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
  此次通过的朝鲜刑法根据当前形势和阶级斗争的新的情况及环境,加大了同反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的斗争的力度。
  据此,朝鲜加大了同使人们堕落、放纵、犯罪、最终要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各种敌对因素的法律斗争的力度。
  一方面彻底粉碎美国要从内部瓦解思想的思想文化渗透阴谋活动和攻心谋略战,另一方面又加强了同营私舞弊、流氓行为、赌博等在内部出现的非社会主义现象的法律斗争。
  由于采取这些法律措施,粉碎了美国及其仆从势力的反朝反社会主义阴谋活动,维护了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制度,使其优越性加以发扬光大。
  ② 完善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制度
  朝鲜在进行维护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制度的工作的同时,有力地推动了根据人民的自主要求和现实发展的要求改进并完善这一制度的工作。
  完善社会主义人权法制度的工作,主要通过新制定或部分修改各部门人权法的方法进行。
  部门法本着反映现实发展的要求规定新的人权领域,进一步丰富现有的人权法制度的组成内容的方向,制定了部门法,主要以满足人民物质文化需要的内容贯穿到底。
  并且制定和施行医疗法(1997年12月)等各种法规,使人民不愁水灾和传染病灾难,得到免费医疗制的好处,防治疾病,在更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中尽情享受自己的幸福生活。
  制定和施行发明法(1998年5月)等各种法规,依法保护个人为科技发展做出贡献的权利,圆满建立了国际上保障人权方面主要组成内容之一的保障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把社会主义劳动法更加具体化,制定和施行了独立的劳动定额法(2009年12月)和劳动保护法(2010年7月),公正地实现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的劳动报酬,给劳动者提供更安全、文明卫生的劳动条件,圆满地保护和增进他们的生命和健康。
  由于2012年9月通过关于实行普遍的12年制义务教育的法令,在社会主义宪法和有关教育的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得以通过有系统的教育,向所有学生传授一般基础知识和现代基础技术知识,更加完善中等一般教育。
  由于制定和施行年老者保护法(2007年4月)等各种法规,在法律上圆满解决了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定群体的权利保障问题。
  在与制定和施行部门人权法的同时,蓬勃开展了修改和补充现有人权法的工作。
  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起,在“为人民服务”的口号下,反映发展的现实和人民日益提高的人权要求,修改和补充了许多人权法。仅在1999年一年修改和补充了许多人权法。
  由此可见,经过近70年历史形成和发展的朝鲜的人权保障制度是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切实保障人民的人权的优越的制度。
  朝鲜人权保障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彻底体现了主体性和民族性,反映人民自主的志向和要求,在其组成和整个内容上加强了社会主义性质,根据社会生活的深入发展,予以具体化和细分化,本着进一步加强保证其实现的方向加以进行,这是一个特点。
  朝鲜的人权保障制度是几十年来朝鲜人民当家作主,以自己的劳力编造的宝贵的创造物,在朝鲜人民生活中像自己的命运一样深深扎根的不容任何势力侵犯的宝贵财富。
  4)朝鲜建立的人权保障制度
  人权是以每个国家为单位得到保障和实现的权利,这要求国家的井然有序的法律及机构的保证。
  朝鲜在真正维护人权的思想——主体思想的基础上,建立了维护、保障和增进人民群众的自主权利——人权的良好的国家法律和机构体系。
  朝鲜的人权保障制度由宪法和以此为基础的人权法、人权保障机构、人权教育体系组成。
  (1)依据宪法的人权保障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全面规定旨在保护和增进人的自主权利——人权的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国家管理原则和公民应当具有和履行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保证其实现的国家机构体系。朝鲜的社会主义宪法,是规定有关保障人权的法规和拟定章程的方向和准则的国家的基本法律。
  社会主义宪法的通过与修改补充过程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是在1948年9月8日第一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民主主义宪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是在1972年12月27日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
  1972年的宪法反映共和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成就,以十一个章一百四十九个条款组成。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各项原则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组成、义务和活动原则。
  1972年的宪法在1992年4月9日第九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三次会议上修改补充为七个章一百七十一个条款;在1998年9月5日第十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上修改补充为序言和七个章一百六十六个条款;在2009年4月9日第十二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上修改补充为序言和七个章一百七十二个条款。此后,在2010年4月9日第十二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二次会议、2012年4月13日第十二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五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第十二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七次会议上再次修改补充。
  适应变化了的环境和现实发展的要求屡次修改补充的现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以序言、第一章政治(第一条至第十八条)、第二章经济(第十九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三章文化(第三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四章国防(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六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第六章国家机构(第八十七条至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七章国徽、国旗、国歌、首都(第一百六十九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组成。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是具有独特的体系和内容的人民性的宪法,它在促进社会主义强盛国家建设、实现祖国的自主和平统一、发展国家关系、保护和增进人民的人权方面,成为坚定不移的法律保证。
  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有关人权的内容和特点
  ※ 朝鲜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体系提及在52至53页。
  — 保障人权的原则问题
  朝鲜社会主义宪法在第一章至第四章规定在政治、经济、文化、国防领域的国家管理原则,这里基本上叙述了为保障人权的政策、条件、措施等原则问题。
  在政治领域有代表性的如下:
  在朝鲜,主权属于工人、农民、军人、劳动知识分子等劳动人民,劳动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最高人民会议和各级地方人民会议行使权力(第四条);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则,以秘密投票的方式选举(第六条)。
  朝鲜的社会制度,是劳动人民群众做一切的主人,社会的一切都为劳动人民群众服务的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制度,国家维护劳动人民的利益,保护人权(第八条)。
  保护旅外朝侨的民主民族权力和国际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保障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同维护自主性的世界人民加强团结,反对一切形式的侵略和内政干涉(第十七条第三款)。
  朝鲜的法律,是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表现,是管理国家的基本武器;尊重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是所有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的义务;国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加强社会主义守法生活(第十八条)等。
  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内容包含着完善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
  其次,在经济领域代表性的内容如下:
  规定和保护国家所有、社会团体与合作社所有、个人所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有关个人所有规定,依照法律保障其继承权(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朝鲜把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及文化生活水平作为自己活动的最高原则;不断创造的社会物质财富完全用来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国家为所有劳动者提供吃穿住所需的一切条件(第二十五条)。
  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劳动者,逐步缩小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国家用国有资金为合作农场建设生产设施和农村新式住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使劳动者的劳动变为更加愉快而豪迈的劳动(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劳动者一天的工作时间是八小时,国家根据劳动的繁重程度和其他特殊情况,酌情缩短劳动者一天的工作时间(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禁止不到劳动年龄的少年从事劳动(第三十一条)。
  国家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合理地调节积累和消费的均衡,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以便促进经济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生活,加强国防力量(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在文化领域代表性的内容如下:
  实现全社会的知识分子化(第四十条);反对帝国主义的文化渗透和复古主义倾向,保护并根据社会主义的现实要求继承和发展民族文化遗产(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在高水平上发展普遍的十二年制义务教育(第四十五条);发展全日制教育体系和各种形式的边工作边学习的教育体系(第四十六条);对所有学生实行免费教育,给大学和专科学校的学生发助学金(第四十七条);用国家和社会的资金在托儿所和幼儿园抚育学龄前儿童(第四十九条)。
  国家充分提供现代化文化设施(第五十三条);巩固和发展普遍的免费医疗制度,加强医生分区负责制和预防医疗制度,保护人的生命,增进劳动者的健康(第五十六条);防止环境污染,为人民创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和劳动条件(第五十七条)等。
  在国防领域把维护劳动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和革命的胜利果实,捍卫祖国的自由、独立与和平,使之免受外来侵略,规定为武装力量的使命之一(第五十九条)。
  把上述的法定规律综合起来看(只提及代表性的内容),就明显地看出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制度——朝鲜为保障人民的人权实施多么具体而实际的优越的政策,采取为其实现的条件和措施(有的直接规定人权)。切实保障人权的朝鲜的实况,如实地证明其正确性和现实性。
  —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朝鲜社会主义宪法设定独立的一个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内容大致上可分为政治、民事、社会经济及文化权利以及特定群体的权利。
  有关政治、民事权利规定如下: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六十六条),对言论、出版、集会、示威和结社的自由的权利(第六十七条),宗教信仰的自由(第六十八条),请愿和提出申诉的权利(第六十九条),对人身和住宅不可侵犯,通信秘密受到保护的权利(第七十九条),对居住、旅行自由的权利(第七十五条),婚姻和家庭受国家的保护的权利(第七十八条)。
  有关社会经济及文化权利规定如下:
  对劳动的权利(第七十条),对休息的权利(第七十一条),对享受免费医疗和社会保障的权利(第七十二条),受教育的权利(第七十三条),对从事科学技术及文学艺术活动自由的权利(第七十四条)。
  有关特定群体权利规定如下:
  为国家和人民献身的人,受国家和社会的特别保护(第七十六条),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母亲和儿童享有受特别保护的权利(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亡命者(因进行争取和平与民主、民族独立与社会主义,以及争取科学文化活动的自由而被迫逃亡到我国的外国人),有受保护的权利(第八十条)。
  —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特点
  朝鲜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区别于其他国家宪法的自己固有的特点。
  首先,这些权利是在国家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享有并行使的具体的权利。
  如上所述,宪法规定的权利基本上包含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享有并行使的权利。
  并且包含有关保障和行使各项权利的具体而原则的问题。
  例如,其他国家的宪法对选举权只下一般的定义,而朝鲜宪法在第六十六条上规定:十七岁以上的所有公民,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居住期限、财产状况、文化程度、所属政党、政见以及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军队里服役的公民也有这种权利;经法院判决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得享有这种权利。
  举另一个例子,宪法在第七十条中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所有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根据自己的愿望和才能选择职业,由国家保障安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公民各尽所能地工作,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得报酬。
  其次,这些权利无论是谁都平等地、实际地得到保障的权利。
  所谓人权,具体地说,就是依靠国家的法律赋予并得到保障和保护的权利。朝鲜社会主义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就意味着,国家给所有公民赋予这些权利,并具备能够切实保障这些权利的基本法定保证。
  朝鲜社会主义宪法反映成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全体人民自主的意志和要求,根据他们一致的意志通过的法律。因此,朝鲜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凡是共和国公民不论是谁都平等地享有并切实地得到保障的权利。
  朝鲜社会主义宪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也明文规定由国家切实保障所有公民享有真正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以及幸福的物质文化生活。
  这些权利,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不断扩大。
  朝鲜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据朝鲜政府为保护和增进人权的始终不渝的政策、为其提供的条件和所采取的措施,其内容和范围逐渐扩大。
  例如,社会保障权利通过免费医疗制、继续增设的医院、疗养所等医疗设施更圆满地得到保障;随着人民性教育政策和先进的教育制度的发展,公民享受的教育权利也逐渐扩大。
  举另一个例子,通过扩建妇产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以及其他措施,母亲和儿童享受特别保护的权利更圆满地得到保障和扩大。
  这些内容都包含在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宪法条款(例如上面所说的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等)中;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不断扩大。”
  (2)人权法体系
  朝鲜有为保障人民人权的井然有序的法律体系。
  政权关系法
  有关在政权部门保障人权的法律中,有各级人民会议议员选举法、地方权力机关法、国际法、请愿和申诉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会议议员选举法,是规定在各级人民会议议员选举中坚持的原则、程序、方法等的法律,在1992年10月7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24号通过,在1998年和2010年修改补充。各级人民会议议员选举法,是在选举中高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群众成为政权的主人的人民性的选举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地方政权机关法,是以加强地方政权机关,增强其职能和作用,给人民保障真正的民主权利、自由和幸福的物质文化生活为目的的法律,1974年12月1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2号通过,此后经五次修改补充。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规定成为共和国公民的条件(取得国籍、变更、注销)的法律,贡献于从法律上保障共和国公民特别是旅居海外的共和国公民的地位,维护和保障他们的权利。这一法令在1963年10月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42号通过,1995年和1999年修改补充。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请愿和申诉法是把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请愿、申诉权利加以具体化,规定公民和国家机关有关请愿和申诉的提出、接受登记、了解和处理中应遵守的原则、程序、方法的法律,以1998年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20号通过,经三次修改补充。
  依据请愿、申诉法建立在朝鲜的请愿、申诉制度,是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使他们积极参加国家管理,改进和加强国家机关和公务员工作的民主主义制度之一。
  刑事关系法
  在刑事部门保障权利的法律中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1990年12月15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6号通过,此后经五次修改补充),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贡献于捍卫共和国的国家主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人民的人权。
  在朝鲜,犯罪属于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侵害国家主权、社会制度、法定秩序的可处于刑罚的危险行为(刑法第十条),刑罚有基本刑罚——死刑、无期劳改刑、限期劳改刑、劳动锻炼刑;附加刑罚有剥夺选举权、没收财产、罚款、剥夺资格、停止资格等(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2年1月15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2号通过,此后经三次修改补充),是规定在搜查、预审、起诉、审判中,严格制度与秩序,正确处理刑事事件的手续法,在处理案件时,为维护和保障人权起着很大的作用。
  民事关系法
  在民事部门保障权利的法律中有民法、民事诉讼法、家族法、继承法、赔偿损失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民法(1990年9月5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4号通过,此后经三次修改补充),是规定当事者(机关、企业、团体、公民)相具有同等而独立地位的财产关系的法律,成为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物质技术基础,圆满保障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的法定保证。
  ※ 朝鲜民法初次以个别的民事法规形式存在,于1982年12月定为民事规定(暂定),1986年1月成为有系统的民事规定,1990年作为民法通过。
  深切关心机关、企业、团体在同公民约定和实现财产交易方面,更好地实现国家为民造福的政策(民法第六条),这是共和国民法坚持的根本原则之一。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76年1月10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8号通过,此后经七次修改补充),是贡献于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维护机关、企业、团体、公民的民事上权益。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家族法(1990年10月24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5号通过,此后经四次修改补充),贡献于保护结婚和家庭,使全社会变为和睦团结的社会主义大家庭。家族法阐明为保护结婚和家庭的基本原则,规定结婚、家庭、监护、继承、制裁等问题。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002年3月13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882号通过),是规定在执行继承与捐赠中应遵守的原则和秩序的法律,保障公民对继承问题的正确解决和有关继承问题的权利。
  保护个人所有财产是共和国始终一贯的政策。因此,切实保障对个人所有财产的继承权。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赔偿损失法(2001年8月22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513号通过,2005年修改补充),是在补偿因侵害人身或财产发生损失时,严格建立制度和秩序,以便保护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的民事上权益而制定的。
  朝鲜对侵害人身的补偿责任,是在侵害人的健康和生命招致损失时补偿,在约束人的自由或者侵害人格和名誉给以精神痛苦时也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法第四十条)。
  审判关系法
  在审判部门保障人权的法律中,有法院组成法、律师法、公证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院组成法是在组成法院时严格制度和秩序,以便正确地审理解决民事事件,保障在审判中使公民经过公正的手续的权利,1976年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9号通过,此后经四次修改补充。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增强律师的作用,保护机关、企业、团体及公民的法定权益,为正确执行法律而制定的法律,1993年12月23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43号通过。
  在朝鲜,律师通过辩护活动和法律帮助保障公民的人权,维护国家的法律制度(律师法第二条),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在进行诉讼及法律行为时,享有可以自由地选择律师的权利(第四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规定旨在确认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件的程序与方法的法律,1995年2月2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51号通过,2004年修改补充。由于有公证法,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的民事权益得到保护,保证民事交易的安全性。
  人民保安关系法
  在人民保安部门保障人权的法律中有公民登记法、公路交通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登记法,是规定由国家掌握和登记公民因出生、居住、迁移住址、死亡、对国籍的注册和注销而发生的身份变化的制度和秩序的法律,保护社会主义的家族关系和公民的权益,是加强居民行政工作的有力的法律手段。公民登记法在1997年11月26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02号通过,此后经三次修改补充。
  朝鲜公民登记由居住区的人民保安机关进行(公民登记法第三条),公民证(平壤市民具有市民证)是表示共和国公民的国家证明文件。注销外国国籍,具有朝鲜国籍的公民要居住共和国时,应当进行公民登记(第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法,是规定公路交通指挥信号、安全设施管理、步行者和汽车在通行中应该遵守的原则和秩序等的法律,贡献于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和公路交通的安全性。公路交通法,2004年10月6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709号通过,经四次修改补充。
  对利用朝鲜公路的外国办事处、企业、公民也应用公路交通法(公路交通法第六条)。朝鲜对公路交通法的领导,在内阁的统一领导下,由中央人民保安机关和有关机关进行(第六十九条);有关机关、企业、团体修好交通安全教育室扎实地进行公路交通安全教育,定期举办司机会议、检修设备之日、防止事故之日等活动(第七十三条)。
  劳动关系法
  在劳动领域保障人权的法律中有社会主义劳动法、劳动保护法和劳动定额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劳动法,是把劳动者的社会主义劳动生活和劳动关系总括而统一地综合体系化规定的法律,1978年4月18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发令第二号通过,1986年和1999年修改。
  朝鲜劳动关系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劳动法,以第一章社会主义劳动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劳动是公民的神圣义务、第三章社会主义劳动组织、第四章按劳动进行的社会主义分配、第五章劳动和技术革命、劳动者的技术技能的提高、第六章劳动保护、第七章劳动和休息、第八章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的关怀。
  在朝鲜劳动者为祖国的繁荣、人民的福利和自己的幸福,而发挥自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去进行工作(社会主义劳动法第一条第二款),劳动是以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劳动者高度自觉性为基础的(第六条第一款)。
  依据社会主义劳动法确立在朝鲜的法律中,有劳动义务制度、工作时间制度、劳动力分配制度、劳动力利用制度、保证提高技术技能水平的制度、劳动保护制度、休息制度、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等。
  制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目的在于:给劳动者提供安全而文明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他们的生命,增进他们的健康。2010年7月8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945号通过。
  由国家完全负责照顾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劳动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是朝鲜的原则立场。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劳动定额法,是规定制定劳动定额的工作中应遵守的原则和秩序等的法律,这一法律贡献于科学地、合理地安排工作,提高劳动效率,保障劳动者得到公正而均等的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定额法是在2009年12月10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484号通过。
  教育、保健关系法
  在教育保健部门有关保障人权的法律中,有教育法、儿童保育教养法、人民保健法、医疗法、传染病预防法、食品卫生法、公共卫生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为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教育制度,圆满保障人对教育的权利而制定的法律,1999年7月14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847号通过,2005年和2007年修改补充。
  教育法规定在教育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和普遍的免费义务教育制、教育机关、教育工作者、教学内容和方法、教育条件的保障、对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问题。
  根据教育法,2011年12月14日通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1年1月19日通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普通教育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儿童保育教养法,是规定把儿童很好地培养成为祖国的未来、社会主义建设的后备队的制度和秩序的法律,1976年4月2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法令第7号通过,1999年修改补充。
  用国家和社会的经费培育儿童是我国重要政策之一,是基于社会主教育学原理的教育方法(儿童保育教养法第二条)。
  朝鲜从各方面关怀所有儿童,使他们在最良好的现代化的保育教养条件下,世上无所羡慕地幸福成长。这种关怀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立民族经济的牢固基础和社会主义措施来切实保障,并随着国家经济基础的加强而不断增大(第七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民保健法规定的内容如下:巩固和发展预防医学制度等朝鲜政府在保健部门坚持的基本原则,实施完全的普遍的免费医疗制,基于预防医学保护人的健康,发展主体的医学科学技术,指导和监督对人民保健工作的物质保障、保健机关和保健工作者等人民保健工作。1980年4月3日以最高人民会议法令第5号通过,经四次修改补充。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制定医疗法的目的在于:在医疗活动中严格遵守制度和秩序,发展医疗工作,保护和增进人民的健康。1997年12月3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03号通过,1998年和2000年修改补充。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预防法,在1997年11月5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00号通过,此后经两次修改补充,是在发现传染病、隔离、隔断传染通路、对传染病的预防接种等工作中健全秩序,清除传染病,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的法律手段。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是保障食品卫生,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基本法,1998年7月22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24号通过,此后经四次修改补充。
  朝鲜有系统地增加对食品卫生部门的投资,以便具备其物质技术条件,实现现代化。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1998年7月15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23号通过,1998年修改),是规定公共卫生工作的制度和秩序的法律,给人民创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和条件,为保护和增进他们的健康而服务。
  人民服务关系法
  在人民服务的部门有关保障人权的法律中,有社会主义商业法、粮政法、住宅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商业法,是规定商品流通和服务等商业活动中应遵守的原则和秩序,1992年1月2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3号通过,经五次修改补充。
  社会主义商业是对人民的供应工作,是满足他们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工作。
  社会主义商业的特点在于:增进劳动者的福利,保障他们的生活方便,消除城乡差别,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把商业利润用于增进全体人民的福利和为进行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的积累上。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粮政法规定有关人民饮食生活的粮食的收购、保管、加工和供给等原则问题和秩序,积极贡献于改善人民生活,发展粮政工作。粮政法于1997年2月1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84号通过,经三次修改补充。
  朝鲜建立正确的粮政工作体系,保证粮谷的统一调控和计划消费。
  住宅法规定住房的建设、移交、接管及登记、分配、利用和管理的相关问题,给人民保障稳定而文明的生活条件,从法律上保证他们的权利。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2009年1月21日政令第3051号颁布了住宅法,经两次修改补充。
  在朝鲜,住宅根据所有形式,可分为国家所有住宅、合作团体所有住宅和个人所有住宅(住宅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从法律上保护住宅所有权和利用权。(同法同条第二款)
  知识产权保护关系法
  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保障人权法律有著作权法、发明法、工业图案法、商标法和电脑软件保护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版权法规定有关利用著作物的问题,保护著作权人权利,推动文学艺术和科技发展,于2001年3月21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141号颁布,2006年修改补充。
  保护版权是朝鲜一贯坚持的政策。朝鲜从法律上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活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二条)
  与朝鲜签订条约的外国的法人或个人的著作权,根据此条约得到保护。但不属于缔约国的法人或个人在朝鲜首次发表著作,则根据此法得到保护。(第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发明法规定发明的注册申请和审议注册、保护发明权和专利权的具体问题,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1998年5月13日决议第112号通过,1999年和2011年修改补充。
  朝鲜积极鼓励发明工作,不断扩大创造和引进科技所需的投资。(发明法第六条)
  在朝鲜,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可以向外国申请对新的科技成果的专利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工业图案法(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1998年6月3日决议第117号通过,经三次修改补充)规定申请和审议工业图案、保护工业图案权的问题,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8年1月14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第106号决议通过,经五次修改补充)规定申请和审议商标注册、保护商标权的问题。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电脑软件保护法(2003年6月11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3831号颁布)规定保护软件著作权人权利、发展软件技术的问题。
  在社会福利领域有关保障人权的法律有社会保障法、老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儿童权利保障法、妇女权利保障法和红十字会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于2008年1月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513号颁布,经两次修改补充。社会保障法成为有力的法律手段,保护人民健康、并向他们提供稳定、幸福的生活环境和条件。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老年人保护法于2007年4月26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214号颁布,经两次修改补充。根据老年人保护法,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保障,他们要在精神身体上更加健康、享受有意义、幸福生活的要求正在得到圆满实现。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于2003年6月18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3835号颁布,2013年修改补充,贡献于给残疾人保障更有利的生活环境和条件。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儿童权利保障法规定在社会生活、教育、卫生保健、家庭和司法领域等各领域尽可能保障儿童权益的问题,于2010年12月22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1307号颁布,2011年修改补充。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妇女权利保障法全面规定妇女权利,于2010年12月22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1309号颁布,2011年修改补充。
  妇女权利保障法规定保障妇女权利的基本原则,妇女的社会政治权利,在教育、文化、卫生保健方面的权利,劳动的权利,人身及财产权利,结婚、家庭的权利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各种疾病和灾难的痛苦,增进他们的健康和福利的法律,于2007年1月10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113号颁布。
  在环保领域的有关保障人权的法律有环境保护法、水资源法、放射性污染防止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规定有关环保问题的基本法,于1986年4月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法令第5号颁布,经5次修改补充。
  国家为保护和增进人民的健康,给人民创造文明卫生的环境和劳动条件,始终对保护和管理国家环境的工作给予深切的关注。(环境保护法第一条第二款)
  国家巩固和发展环境保护管理中所取得的成就,并随着工业等其他有关经济部门的发展,采取更好地保护和管理环境的措施,有系统地增加相关投资。(第二条)
  在投入生产和建设之前,彻底采取防止公害措施,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要求。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水资源法为严格在水资源的调查、开发、保护和利用方面的机制和秩序,圆满保障发展国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所迫切需要的水资源而制定,于1997年6月18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86号通过,1999年修改。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止法规定防止放射性污染、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环境等问题,于2011年8月2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1837号颁布。
  放射性污染防止法规定防止放射性污染的基本原则、安全管理放射性物质与核设施、处理放射性废弃物、观察环境放射能等问题。
  保障人对环境的权利的有关法还有土地法、山林法、河川法、水闸法、海洋污染防止法、大同江污染防止法、废气废物处理法、有益动物保护法、防止灾害及营救恢复法、防止地震、火山灾害及营救法等。由此可见,在朝鲜以法律具体规定目前全球重视的有关持续开发的保障环境权和发展权等问题。
  上述法律构成朝鲜的人权法体系,是有关各领域保障人权的主要的或代表性的法律,还有众多为之具体化的法规和细则。
  *上述人权法体系的分类只是基于初步研究的,并不全面,因而不是全面反映朝鲜的人权法体系的。尤其是部分法律虽然有关联,但也有未能作为独立部门来加以研究的侧面。
  (3)保障人权机构
  朝鲜已建立保障人权的井然有序的机构体系。
  ① 国家机构
  对于下面的国家机构,只叙述有关保障人权的侧面。
  — 最高人民会议
  最高人民会议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重要职权和任务是制定、修改并补充宪法和部门法;批准常任委员会通过的重要部门法,制定人权政策的主要原则,任命、选举、或罢免、召回最高检察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等。
  最高人民会议部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组织和安排制定有关人权保障法律的工作。
  — 国防委员会
  国防委员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国防领导机关,其职权是制定旨在维护国家主权、维护和保障公民人权的重要政策,并有权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和国防建设,落实政策等。
  —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是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审议并通过新的人权法案、规定案、现行人权法和规定的修改、补充案,监督国家机关对人权法的遵守及执行,并采取相应措施,行驶大赦权等。
  — 内阁和各委员会、省
  内阁是最高权力的行政执行机关,是总括性的国家管理机关;内阁各委员会和省是内阁各部门执行机关,是中央各部门管理机关。
  内阁的职权和任务是就人权保障制定、修改和补充国家管理有关规定,检阅和监督其执行情况,采取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及合作社的所有和利益、保障公民权利等措施。
  内阁各委员会和省掌握和领导本部门(例如教育委员会针对教育领域,保健省针对卫生保健领域)保护和增进人权的工作。
  — 地方人民会议和地方人民委员会
  地方人民会议是地方权力机关,地方人民委员会是地方人民会议闭会期间的地方权力机关,是地方权力的行政执行机关。
  地方人民会议采取执行人权有关法等各种法律的措施,有权选举和召回地方法院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等,地方人民委员会执行有关人权的法令、决议、指示等,采取保障公民权利的措施等。
  由此可见,地方人民委员会是直接保障人权的机关。
  — 检察院和法院
  最高检察院、各道(直辖市)、市(区)和郡检察院和特别检察院通过监督人权法规的执行情况,揭发罪犯等违法分子,追究其法律责任,最高法院、各道(直辖市)、市(区)、郡法院通过审判活动,来保护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及合作社的财产以及人民的宪法权利和生命财产。
  — 在人权领域保障国际合作的机关
  Ο 履行儿童权利协约民族调停委员会
  它于1999年4月28日成立,宗旨是制定并提交在协助国家履行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协约的政策方面的方案。
  Ο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民族委员会
  朝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民族委员会于1974年12月24日成立,宗旨是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宗旨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0届大会通过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民族委员会宗旨,全面发展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合作。
  它通过教育、科学、文化、新闻领域的国际合作和交流,促进国家和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贡献于保障世界和平与安全。
  Ο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民族委员会
  它于1981年1月28日成立,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解决在作为成员国活动中的问题。
  Ο 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协约》民族调停委员会
  它的宗旨,是组织和进行制定并提交旨在履行1979年12月18日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政府报告等有关履行协约的工作。
  它于2001年8月29日成立,在实现国际合作,保障妇女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此外,在人权领域加强国际合作的组织有联合国人口基金民族调停委员会(于1992年12月16日成立)、世界粮食计划署民族调停委员会(于2006年4月26日成立)和联合国儿童基金民族调停委员会(于1985年6月6日成立)等。
  — 其他人权相关机关
  Ο 人权研究所
  人权研究所是一个专门进行制定国家人口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所需的人口研究和资料分析的科研机关,于1985年7月11日成立。
  人权研究所研究和分析国家经济发展远景计划所需的人口资料,来提供给有关国家机关,并努力发展人口学,培育人口专家,发展同人口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
  研究所成立以来,与联合国人口基金进行合作,1991年加入各国人口研究国际协调委员会(CICRED),成为组织成员国。研究所的定期刊物有《人口消息报》和杂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口研究所学报》。
  Ο 儿童营养管理研究所
  儿童营养管理研究所于1984年5月15日成立,研发代乳品等儿童营养食品和保健食品,调查儿童的营养、发育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制定合理的营养消耗标准,评估食品安全,研究防治营养性疾病的对策。
  ② 非政府人权团体
  在朝鲜,非政府人权团体独立自主地进行特定对象或一定领域的人权研究活动和人权保障活动。非政府人权团体可分为特定对象的人权团体和具有不同活动内容的人权团体。
  — 特定对象的人权团体
  特定对象的人权团体有妇女同盟、青年同盟、职业同盟、农业劳动者同盟、残疾人保护联盟和老年人保护联盟等。
  Ο 朝鲜民主妇女同盟
  它是旨在提高并增强妇女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她们权利的组织,原名北朝鲜民主妇女同盟,于1945年11月18日在平壤成立,在1951年1月20日合并北南朝鲜妇女同盟,并改称朝鲜民主妇女同盟。
  民主妇女同盟自成立至今,在推动妇女占有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地位,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该同盟的作用,在实现男女平等、扫除妇女文盲、大力进行文化启蒙工作、发动妇女积极走上社会、广泛参加社会政治活动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朝鲜民主妇女同盟中央委员会机关报是《朝鲜妇女》。于1946年10月加入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
  Ο 金日成社会主义青年同盟
  它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障青年权利,于1946年1月17日在平壤成立,原名北朝鲜民主青年同盟,在1964年5月12日改称朝鲜社会主义劳动青年同盟,于1996年1月19日改称为金日成社会主义青年同盟。
  金日成社会主义青年同盟机关报刊有《青年先锋》、《新日》、《少年新闻》和杂志《青年生活》、《大学生》、《新一代》、《学生科学》等。
  Ο 朝鲜职业总同盟
  它是将保障工人阶级的民主自由和权利作为主要任务之一的团体,积极贡献于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保护和增进他们的权利。
  朝鲜职业总同盟,前身是北朝鲜劳动组合总联盟,于1945年11月30日在平壤成立,在1951年1月北南朝鲜的职业同盟实现合并,并改称现名。
  朝鲜职业总同盟中央委员会机关报刊是《工人新闻》和杂志《工人》。朝鲜职业总同盟于1947年5月加入世界工会联合会,在保障工人阶级权利领域,努力加强国际合作与团结。
  Ο 朝鲜农业劳动者同盟
  朝鲜农业劳动者同盟是社会主义农村劳动者的组织,它的重要活动目的之一是维护并实现农业劳动者的民主自由和权利。
  它于1965年3月成立,前身是于1946年1月31日成立的北朝鲜农民组合联盟。
  朝鲜农业劳动者同盟中央委员会机关报刊是《农业劳动者》和杂志《农业劳动者》。
  Ο 朝鲜残疾人保护联盟
  它成立于1998年7月29日,原名朝鲜残疾人支援协会,于2005年7月27日升格为现名。
  它的宗旨是维护和代表残疾人的一切合法权益,基本任务是通过各种支援活动、维护活动和宣传出版活动,来贡献于恢复残疾人的精神身体机能、打造无残疾环境、防止残疾并保障残疾人的社会地位,以使他们作为社会和集体的真正主人充分起到自己的作用。
  联盟由大会、中央委员会和各道、市、郡、机关委员会组成。
  联盟与保健省、城市管理省等国家机关建立协助关系,并经常保持联系,进行保护残疾人的工作,还与有关残疾人国际组织和欧盟各国积极进行合作活动。
  Ο 朝鲜老年人保护联盟
  它成立于2003年4月30日,原名朝鲜帮助老年人协会,于2006年改称现名。
  老年人保护联盟的宗旨是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在精神体力上维持健康,享受有意义、幸福的生活。
  联盟由中央委员会和各道、市、郡委员会组成。
  在联盟的工作中,重要的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保护老年人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参与社会活动和生活问题采取措施,将有关保护老年人的重要问题反映在国家政策之中,并加以解决,与此同时,保障有助于保护老年人健康的生活环境和文化情趣生活,进行国际老年人日专项宣传活动,并通过国际合作来确保保护老年人所需的物资。
  — 具有不同活动内容的人权团体
  具有不同活动内容的人权团体有,人权研究协会、教育后援基金、日军性奴隶及强征受害者问题对策委员会、红十字会、律师会、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生育计划及母亲和婴儿健康协会等。
  Ο 朝鲜人权研究协会
  它是于1992年8月27日经国家批准而成立的非政府人权团体。
  协会的宗旨是,研究有关国家保障人权的所有问题,向政府机关提交有关保障人权对策的建议,对国际人权保障机制进行研究等。
  在协会的活动中,重要的是对国家保障公民人权和履行国际人权协约等情况进行调查和研究,对外部势力践踏朝鲜人民人权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并为采取相关措施而开展宣传舆论活动,与此同时,维持与国际人权组织和外国人权团体的协助,为访问朝鲜的外国人士提供方便。
  朝鲜人权研究协会有一百数十名法律学者、律师、执法人员和人权专家参加。
  协会的活动以集体协议制为基础进行,协会由大会、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组成。协会的财政来源于成员的会费、社会团体的捐助和个别人士的捐款。
  Ο 朝鲜教育后援基金
  朝鲜教育后援基金(简称:教育基金)于2005年1月26日成立。
  其宗旨是加强对教育的财力、物力后援,圆满保障教育水平,以使之适应当今时代的要求,来为给后代提供良好的教育条件而做出积极贡献。
  对于尊重教育基金宗旨的善意而自愿的捐助,则不另行规定其形式和方法,对捐助人的国籍、种族、政见和信仰一视同仁。
  教育基金用于保障紧缺的教育器材和学习用品、改善教育设施的基础结构和学校的上课条件、培育优秀人才等工作。
  Ο 朝鲜日军性奴隶及强征受害者问题对策委员会
  朝鲜日军性奴隶及强征受害者问题对策委员会(简称:朝对委)于1992年8月1日成立,其宗旨是具体调查日本对朝鲜人民的反人伦犯罪真相,开展相关活动,来要求日本对此正式作出谢罪、进行赔偿。
  朝对委的任务是,就日本动用武力非法强占朝鲜,对朝鲜人民所干下的强征及从事苦役犯罪、日军性奴隶犯罪和屠杀行为等种种反人伦犯罪的受害者及受害实情进行调查和研究;向新一代和社会广泛宣传日本的过去反人伦犯罪真相,以使纠正被歪曲的历史事实;确认在日本境内的被强征朝鲜遇难者遗骸的身份,寻找其遗属,为日本帝国主义者强征朝鲜人及从事苦役犯罪、性奴隶犯罪的受害者进行后援工作等。
  朝对委与国内各人权团体、世界各地人权团体和遭受日本过去犯罪之害的各国团体及人士联系起来,积极开展国际声援活动,以使国际社会针对日本的过去犯罪大造舆论,要求日本当局清算过去。
  Ο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前身是北朝鲜红十字社,成立于1946年10月18日,于1948年12月改称朝鲜红十字会。)的宗旨是,不仅在武装冲突时期,而且在和平时期,开展旨在保护冲突受害者和遭受自然灾害人群的生命及健康的活动等。
  朝鲜红十字会有中央委员会,各道、市、郡设有委员会。
  朝鲜红十字会积极开展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各国红十字会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Ο 朝鲜律师协会
  它是1945年11月19日成立的律师组织,中央和各道(直辖市)、有关部门设置委员会,作为常务机构。
  委员会由委员长、秘书长和若干委员组成。
  协会的宗旨是,向人民解释国家法规,帮助他们遵法守纪,若受被审人、被告人的请求或法院委托出庭,为刑事案件辩护时,查明案件真相,作出正确的分析和评价,以帮助和协助法院做出公正判决,保障被审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受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委托执行诉讼代理、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法律顾问的任务;受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委托提供法律咨询,拟定和审议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进行发展与外国律师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的工作。
  Ο 朝鲜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
  它于1954年11月30日成立。宗旨是维护并落实国家政府的法律思想和政策,巩固和发展人权法制等国家法制。
  同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等国际法律工作者团体、各国进步民主法律工作者团体保持联系,进行互相合作。1955年4月加入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
  Ο 朝鲜生育计划及母亲和婴儿健康协会
  它的宗旨是,宣传国家的生育及母亲和婴儿保护政策,加强与国际生育计划联合会等各国际组织的合作。
  该协会于1990年1月25日成立。
  (4)人权教育及宣传体系
  朝鲜已建立一个井然有序、优越的教育及宣传体系,保证人民提高有关人权法的意识、知识水平。
  ① 通过正规教育网进行的人权理论及人权法教育
  建国以来,朝鲜一直通过正规教育网,采用讲专题课等各种方法进行了国家的人权政策教育。这种教育工作与以人为中心的科学思想、真正维护人权的思想——主体思想的教育相密切地结合起来进行,并得到了深入发展。
  在朝鲜,有关人权法的教育,以前是主要在培育专家的专门法律教育的范围内进行的。为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等现实发展的要求,不仅是专门法律教育单位和普通大学、专校,而且中小学也将人权理论和人权法设定为必修课目来进行教育。
  目前,朝鲜已建立一个从小学一直到大学所有教育行程的井然有序的人权理论及人权法教育体系。
  小学和中学传授主体的人权思想、理论和人权法的基础知识,大学、专科学校进行深层次的教育和有关国际人权法的教育。
  金日成综合大学法学院等专门法律教育单位的人权法教育水平也和从前相比大有改进和提高。
  那些通过正规教育网掌握主体人权思想和理论、国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法的毕业生积极走上国家和社会的各部门开展工作,使国家保护和增进人权的工作进行得更为圆满。
  ② 通过社会教育设施和宣传工具进行的人权法知识普及工作
  朝鲜旨在提高公民的人权法知识水平的工作不但通过正规教育网,也通过社会教育设施和各种宣传工具进行得很活跃。
  位于平壤市中心的人民大学习堂和全国各道、市(区)、郡的现代化的图书馆均收藏众多法律原文(国内及国际人权法)、相关图书和电子图书,可供公民和青少年提高法制意识水平,掌握人权法的相关知识和常识。
  在朝鲜,公民对有关人权图书的需求很高,为此,大量出版和发行有关法律知识、常识(包含人权法)的图书和多媒体。
  朝鲜中央电视台、朝鲜中央广播电台、《劳动新闻》、《劳动者》、《青年生活》等新闻传媒也广泛介绍和宣传朝鲜政府的人权政策及其落实方面的成就。
  特别是,朝鲜公民所爱读的《劳动新闻》为世界人权宣言等主要国际人权文书的通过之日,每年都刊载专题文章。
  《劳动新闻》和其他报刊大量登载帝国主义者在世界各地侵犯人权的状况及其反动性质和对举世关注的严重人权问题的分析资料,电视台和广播电台也经常播放相关座谈、论坛等节目。
  ③ 帮助执法人员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增长人权法知识的工作
  保障人权工作与其执法人员和社会团体工作者对人权保障的态度、立场和人权法知识水平有着不少关系。
  即使政府提出了再好的人权政策和人权法,如果执法人员对人民的态度和立场不正确,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就不能指望有所成效。
  因此,政府以人民的好公仆建立国家公务员、审判员、律师、检察员、人民保安员等执法人员和社会团体工作者队伍,并经常为他们举办培训、再教育、讨论会、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等。
  培训、再教育等着重讲述的是他们坚持尊重人民、爱护人民的观点和立场,坚决克服专横和官僚主义,按照法规要求去进行保障人权工作等问题。
  至于守法教育的内容、形式、方法和守法教育体系,另行介绍,以供参考。
  守法教育的内容是教育公民对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正确的观点和立场,向公民讲清楚法规,宣传好违法现象及其危害性。
  守法教育用各种形式和方法进行。例如,及时介绍和解释法律规范、规定、细则,将解释和宣传法律的工作和社会主义守法生活的具体情况相结合起来进行,广泛介绍和宣传社会主义守法生活的榜样和典型等。(社会主义守法生活是所有社会成员按照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法规要求去进行工作和生活。)
  守法教育体系是社会主义法纪指导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统一地组织和领导管辖地区守法教育工作的体系,是在各机关、企业和团体组织守法教育单位,并通过法纪讲解员组织和进行守法教育的体系。
  守法教育单位在朝鲜公民工作和生活的所有单位都有组织。
  守法教育单位以机关、企业、团体为基本来组织。
  2.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享有状况
  下面叙述朝鲜如何保证国际人权法条款规定的主要权利。
  1)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根据国际人权法规各国有义务保证的重要权利。
  各国对国际人权法条款所规定的政治权利持有互不相同的看法,其保证程度也有所差异。但是,政治权利应该根据国内国际法成为优先得到保障的最重要的权利,这一点是所有国家的共同看法。
  朝鲜由于有政府把政治权利视为基本人权的政策和法律、制度上的措施,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享有真正的政治自由和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的最重要的基本人权之一,是国家权力行使的主要形式。
  标榜民主的当代国际社会如何保证人的权利主要取决于各该国家如何保障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法保证选民没有任何限制和条件地、自由地参加选举,表示自己的意思,这是各国应有的义务。当然经法院判决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此,许多国家都表示认可。
  朝鲜的所有公民,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居住期限、财产状况、文化程度、所属政党、政见以及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样的权利由社会主义宪法第六十六条和各级人民会议议员选举法等有关法规做出保证。
  各级人民会议议员选举根据普遍、平等、直接选举的原则,通过秘密投票的方式进行。
  已到选举年龄的所有公民不受任何限制,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有选民以同等的权利参加选举,都能被选为权力机关的议员。选民按照自由的意志用自己的手直接选举各级人民会议议员,投票时和投票后对任何人也都保密选民的投票内容。
  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时,以同一人口为准把全国划分为各区域,在每个选区推选一名议员。为了组织进行各级人民会议议员选举,国家临时组织选举委员会,每次选举都以分区(区)为单位公示选举人名单。
  议员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推荐或由政党、社会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根据投票结果(投票箱开启和选票计算),对当选的最高人民会议议员、道(直辖市)人民会议议员、市(区)、郡人民会议议员,分别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各道(直辖市)选举委员会、各市(区)、郡选举委员会公布名单。
  现在朝鲜的所有选民对被选的议员候选人100%投赞成票。这在朝鲜是很平常的事。选民之所以对候选人表示完全支持,主要是因为选民自己推荐为他们自己的自主权利和利益忘我工作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人民做候选人。
  2014年3月9日,朝鲜举行了第十三届最高人民会议议员选举。登记在选举人名册的全体选民的99.97%参加选举向各选区最高人民会议议员候选人100%投了赞成票。这是全体选民对依靠人民群众,为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权益而服务的我国政权的绝对支持和信赖的标示,是人民要巩固和进一步发展人民政权的坚定信念和意志的表现。
  朝鲜在军队里服役的公民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了经法院判决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之外,在选举中没有任何限制。
  (2)言论、出版的自由
  言论、出版的自由里包括有不管口头、书面、印刷、广播、电视、电影、电子手段、音乐、图表等探求所有信息,自由地表明、收取和传达自己的思想和意见等的权利。
  朝鲜有中央和地方、工厂、企业、大学发行的480多种报纸,几十个出版机关发行的几百种杂志和多个电视频道和广播等。
  所有公民都有权通过各种报纸、杂志、图书等出版物和电视广播随时随地可以自由地表示自己的见解和意志。
  依法(宪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保证公民自由进行著作及创作活动的权利,并根据申诉和请愿法圆满保证国家机关、企业、团体及其公务员提出改进工作意见的权利。
  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要求提出申诉或请愿,是作为国家的主人应有的权利。公民只要有正当的理由和根据就可以向直到最高权力机关的各机关、企业、团体和个别干部提出申诉或请愿。以机关、企业、团体的名义也可以提出申诉和请愿。
  朝鲜的申诉和请愿,是人民群众的声音、民心之反映,因此,对它的了解与处理是维护人民群众要求和利益的重要工作。
  公民根据信息关联法,收取信息的权利、加工处理信息的权利和传播信息的权利等也都完满得到保障。
  ※ 朝鲜的信息关联法,按规定对象和方式分为信息所有权保护关联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关联法等。
  信息所有权保护关联法有关于社会主义宪法的规定、教育法、图书馆法、网络管理法等;知识产权保护关联法有著作权法、发明权法等。
  在享有言论、出版自由方面,保障其条件的工作是并不能漠视的。
  朝鲜实现印刷工具和技术的现代化,提高出版物的质量,发展出版文化;积极发展信息产业,令人迅速准确地收取和方便地利用一切信息,通过现代化工具可以自由地传播自己的思想和看法。
  由于朝鲜政府重视科技发展的政策和努力,在人民享有对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方面将有更大的进展。
  朝鲜彻底禁止对侵略战争、人身差别、暴行的一切宣传,鼓吹和助长民族、人种、宗教憎恨思想的行为,威胁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宣传。这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的国际协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也明文规定禁止的。
  (3)集会与结社的自由
  朝鲜首先完满保证公民集会和示威的自由。
  集会和示威的自由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举行集会、表明主张或自由地进行显示威力的集体行动的权利,包括有国内、国际集会和街头行进、示威行动、宗教集会、会谈等。
  按照保障集会、示威的规定,主办单位应在三天前向有关地区人民委员会和人民保安机关通知后举行集会或示威。通知书应标明集会和示威的目的和日期、时间、地点、组织者及其规模。接受通知的机关(人民委员会和人民保安机关)提供集会和示威所需的条件和安全以及维持秩序的帮助。
  集会和示威只允许和平性质的,侵害国家安全或扰乱社会安定、社会秩序、社会的健康和道德,危害他人权利和自由的集会和示威则不许进行。对此,有关公民、政治权利的国际协约第二十一条也明文规定。
  美国和西方国家动员军队和警察血腥镇压和平集会和示威,逮捕和监禁参加者,这是蹂躏人权,违反国际人权法规的。
  朝鲜公民结社的自由也充分得到保障。
  结社的自由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建立各种组织或参与这些组织的权利。这些组织有政党、社会经济及文化团体、人权团体等,按照国家的法律措施和行政措施组建的国家机关、团体和法院等不包括在其内。
  国家向所有公民提供根据社会主义宪法及其法规,自由地组建各民主政党和社会团体,并这些组织自由地进行活动的条件。
  要组建民主政党和社会团体时,应在30日以前向内阁提交登记申请书。此书应标明结社目的、人数、组织机构、组建日期、组织负责人的姓名等,并附有章程原文。
  现在,朝鲜组建并进行活动的政党和社会团体有,朝鲜劳动党、朝鲜社会民主党、天道教青友党、朝鲜职业总同盟、朝鲜民主妇女同盟、金日成社会主义青年同盟、朝鲜农业劳动者同盟等。
  以反国家敌对行为为目的的结社彻底被禁止。这是朝鲜正当的主权行使,为切实维护和实现人权的应当的措施,与国际人权法规相适应的主权国家的责任行使。
  美国和西方国家企图在朝鲜内部建立反动组织,唆使他们进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阴谋活动的情况下,禁止反国家性质的结社是朝鲜的命运攸关、维护人权前途攸关的重大问题。
  (4)自由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
  朝鲜的国家政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为人民的利益服务的人民政权。
  朝鲜给所有的人提供担任国家公职,在国家管理中能够发挥自己能力的平等而充分的机会和条件。
  有一定的知识和能力,任何人都能成为国家公务员。
  朝鲜采取措施,使国家公务员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人员,认识到自己的使命和任务,为人民忘我地工作。
  朝鲜的公务员是在国家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义务和权限进行工作的工作人员。
  国家为正确评定公务员资格,按照法规提高他们的水平,定期进行评定公务员资格的工作。
  评定公务员资格的基准有,是否正确理解国家政策和有关部门的法规,是否掌握有关部门的专业知识,有没有工作安排和指挥能力,工作成绩如何,是否建立守法风气,具不具有崇高的道德品质等。
  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参加评定工作或不及格时,剥夺此人的公务员资格。
  这样的措施,并不是限制或排斥自由地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
  朝鲜完全实现男女平等,从最高权力机关到地方人民委员会参加国家公务的妇女占很大的比重。
  (5)思想与宗教的自由
  一个人具有什么思想与宗教,这是自由。因此,国际人权法规也要求国家或他人不应把思想与宗教强加于人,而要以个人自由的意志加以解决。
  在朝鲜,人人都按照本人自由的意志,选择和信仰思想与宗教的权利切实得到保障。
  所有公民都选择和坚信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实现人民群众自主性的思想—主体思想,并按照这一思想的要求思考和行动。
  这并不是由国家的强制性措施或在某人的逼迫下做的。这是朝鲜的公民都通过实际生活体验和历史过程所具有的信念和意志:只有主体思想才是切实维护和实现人的自主性,真正保证人权的思想,只要朝着主体思想指引的道路走,就有真正的幸福和繁荣。
  朝鲜人民为拥有主体思想,相信这一思想,按照这一思想的要求进行生活而感到巨大的自豪,同时决不容许助长和传播与这一思想相违背的种族主义、民族排外主义等反动的非人权思想。
  美国和西方国家企图在只相信和跟随主体思想的人民中传播反动的颓废的思想文化。他们的这一阴谋活动是对国际人权法规明文规定,各国有义务保证的思想自由的粗暴蹂躏。
  美国和西方国家叫嚷什么宗教的“自由”,而朝鲜已彻底分离教会和国家,所有人的宗教自由很好地得到保障。
  人们按照社会主义宪法,本着自己的信念,自由地选择和相信任何宗教和信仰,以公家的名义或私人的名义,以独自或联合的形式进行礼拜、仪式和活动。修建宗教建筑或进行宗教教育也是属于自由。
  朝鲜没有对人们信不信宗教和该信某种宗教进行干涉或强迫,更没有反对、迫害、镇压和限制宗教和教徒的事情。
  现在,我们共和国有朝鲜基督教联盟、朝鲜佛教徒联盟、朝鲜天主教协会、朝鲜天道教会、朝鲜宗教徒协议会。这些宗教团体有井然的机构体系(有中央委员会,下面有道、市、郡委员会,再下面有基层组织)和教会、出版物和教育机关,并同世界多个宗教团体(世界宗教和平大会、世界教会理事会、亚洲宗教和平大会等)进行合作和交流。
  最近,位于平壤的基督教凤首教会、天主教长忠教堂、位于开城的佛教寺院灵通寺得到改扩建,金刚山的神溪寺、龙岳山的法云庵也复原了。
  ※ 长忠教堂于1988年3月动工,在6个月的短暂的时间内告竣。1988年10月2日梵蒂冈教皇特使一行前来举行教堂落成仪式,做首次弥撒。
  国家圆满保障驻朝外国人和其他外国人的信仰自由,2006年8月在平壤市建立了俄罗斯正教寺院,供驻朝或逗留朝鲜的俄罗斯正教信徒举行仪式。
  朝鲜宗教团体发行的刊物有《天道教经典》、《天道教概要》、《旧约圣经》、《赞美歌》、《选择与实践》、《要认识天主教》、《信仰生活之步履》、《天主教祈祷书》等。
  宗教的自由仅在保障社会秩序、社会安全、道德以及人的其他权利所需范围内才能依法得到国家的准许和保障。尤其是不允许宗教引进外部势力或用来危害国家社会秩序。
  2)公民的权利
  公民的权利也是依照国际人权法规范由国家承担保障的义务的重要权利范围之一。
  在朝鲜,人在肉体和精神,法律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以及人的生存、自由、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在国家法律保证下圆满得到保障。
  (1)对生命的权利
  对生命的权利是人固有的权利,保障对生命的权利是保障人权的首要问题之一。
  人有肉体生命,没有它就不能生存。人只有肉体健康,保持肉体生命,才能过社会政治生活和文化情趣生活。
  所以,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国际协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人的生命谁也不容夺取,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确认人有对生命的权利。
  朝鲜最珍惜人的生命和健康,决不允许侵害人的生命的行为。
  严禁国家机关或其他团体及个人恣意逮捕、处刑,切实保护人的生命不受疾病、自然灾害的祸害。
  最近美国调动污七八糟的人群,叫嚣什么“非法扣押”、“非法处刑”、“拷问”、“绑架”等,这只不过歪曲现实,毁坏朝鲜的形象的闹剧而已。美国提出的“证人”都是在国家和人民面前犯下洗刷不掉的大罪逃跑的人,他们都是仇视人民真正过美好幸福生活的朝鲜社会制度的恐怖分子,是应按朝鲜刑法加以处罚的对象。
  在朝鲜依照宪法和有关刑法,谁也不许恣意剥夺人的生命。
  死刑是剥夺犯人生命的最高刑罚,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只对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予以施行。对罪状特别严重的颠覆国家阴谋罪、恐怖罪、叛国罪、破坏罪、背叛民族罪、故意惨杀重罪、毒品走私、私卖罪都属于适用死刑的对象。
  依照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孕妇不执行死刑。
  死刑不属于侵害对生命的权利。据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国际法协约及其他国际人权法规范,死刑依照犯罪当时的法律,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
  适用死刑的问题是属于有关国家的主权问题。拿适用死刑还是废除死刑的问题来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维护人权问题,这无论从国际人权法的原则还是从执法实践上看也都是不妥当的。尤其是把适用死刑的问题提到人权问题来诽谤中伤那些没有加入关于废除死刑的国际人权协约的国家,是一种蹂躏国家主权的行为。
  朝鲜依法坚决保证人体的每个部分不受侵犯。摘取人体脏器进行买卖或者加害人体的某一部分使之变成残废,都是依法严重处罚的对象。以治病为目的,贩卖、购买或利用人的脏器、胎儿、血液的行为都以犯罪论处。
  不仅是宪法而且是有关刑法、有关检察审判法、有关人民保安法、有关劳动法、有关保健法等许多法律和规定都依法切实保证对生命的权利。
  对于维护对人的生命的权利问题,朝鲜政府为了防止传染病所造成的危害,拨出巨额资金研制或进口预防药,为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采取积极的措施。
  (2)不受拷问的权利
  朝鲜严格禁止故意给人带来肉体上的或精神上的痛苦的拷打或非人的、不光彩的处理或处罚。
  拷打是一种以给人带来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的方法逼供的行为,是对人格上的权利的最野蛮的侵犯行为。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国际协约第七条,反对拷问协约等各种国际人权协约都把它规定为犯罪行为,加以禁止。
  朝鲜依据刑法,如果以拷打等非人的方法进行审问,或者夸大捏造案件的内容,进行不当的判决或判定,都以犯罪论处。以拷打等非法的方法审问,给人带来重伤害或致死,就负刑事责任,从重处罚。以拷打等方法侵犯人的健康和生命,给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就依赔偿损失法负赔偿损失责任。
  朝鲜不允许以拷问或殴打等非人的方法逼供或诱供。
  培养执法人员的教育机关教育学员,使他们正确地认识到拷打等非人的不光彩的审问方法的非法性和危害性,要求他们在办案时彻底保证科学性、客观性、慎重性,严格遵守证据第一主义原则。执法机关切实掌握情况,进行控制,进行教育,切实采取处罚措施。
  朝鲜要求检察机关增强作用,以严格禁止拷打、非人的处理与处罚。
  还通过对侦查、预审、劳改机关的正常的监督,切实保障不受拷打的权利。如果发生拷打、非人的处理或处罚现象,就严加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受审者、辩护人或其他人提出申诉,就及时了解情况,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3)不做奴隶的权利
  凡人都有不做奴隶的固有的权利。这是在任何情况下也不能被剥夺的神圣的权利。
  奴隶指处于毫无权利,自主性残酷遭到蹂躏的状态的人。奴役行为是人对人行使暴力的最极端的表现形式,是对人的人格和尊严的最直接的敌对行为。
  奴役行为包括奴隶买卖、卖淫、人身买卖、强制劳动和儿童劳动等。
  朝鲜视人的自主性为生命,决不允许存在剥夺人的自主性的奴役行为。所以不存在奴隶买卖、卖淫、人身买卖、强制劳动等现象,如果发生这种行为就依法严加处罚。
  依据社会主义劳动法第十五条和儿童权利保障法第十九条,严禁儿童劳动,不允许机关企业、团体或个别公民进行迫使儿童参加劳动的行为。据刑法一百八十一条,迫使还不满劳动年龄的未成年人参加劳动,就负刑事责任。
  在地球上早在1983年正式废除了奴隶制度。但世界许多国家依然还存在着奴隶制度、奴隶买卖、类似奴隶制度的制度和习惯,其形式越来越多样。
  在这里成为问题的是过去把朝鲜人民变成自己的奴隶,强迫过奴隶生活的日本的奴隶犯罪问题。日本的奴隶犯罪,是在日本政府的批准下有组织地干下的。
  在地球上哪个国家的历史也没有像日本这样强制逮捕、绑架许多妇女(其中有20万名朝鲜妇女)像牛马一样拉到战场,强迫性奴隶生活的野蛮人。迫使朝鲜人民处于不如丧家之犬的无权利的处境、奴隶状态,这就是过去日本对朝鲜的殖民地历史的总结。
  日本否定奴隶犯罪的历史,还没有谢罪和赔偿,在这个国度里,至今也奴隶买卖、卖淫、人身买卖和儿童劳动蔓延。
  没有对过去奴隶犯罪的谢罪和赔偿,就不能圆满解决今天的奴隶犯罪问题。因此,日本的奴隶犯罪决不是过去的问题,也不能适用于时效。
  在朝鲜,从解放初期起认真搞好教育工作,使所有人具有高度的自主意识,做为自己命运的主人,自主地开拓自己命运。今天,朝鲜公民都坚决反对奴隶屈从思想和事大主义,坚决维护自己的尊严和自主权。
  (4)对人身自由及安全的权利
  对人身自由及安全的权利包括两种,一是不被随意逮捕或拘禁的权利,二是被剥夺自由的人在作为人的尊严受到尊重的情况下接受处理的权利。
  朝鲜完全禁止不依法而随意逮捕、拘禁人的行为。
  公民的人身和住宅的不可侵犯权和书信秘密得到保障。不依法律不得拘禁或逮捕公民,也不得搜查住宅。
  刑法第241条规定,若非法逮捕、拘留、拘禁人或搜身、搜查住宅和扣押或没收财产,则负刑事责任。
  如不依靠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章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谁也不会被剥夺自由。不论是谁若要逮捕其他人,必须立即向他通告逮捕理由或嫌疑内容。
  因犯罪被逮捕或拘禁的人有权利在规定期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的权利。
  依法被剥夺自由的人在作为人固有的尊严受到尊重的情况下受处理,有嫌疑的人与受有罪判决的人隔离,并受到同没犯罪的人一样的待遇。
  因非法被逮捕或拘禁受害的人有权利要求赔偿。
  (5)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在朝鲜所有人在法律上都平等,有权利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 在依法决定任何犯罪嫌疑时,在依法组织的有权限并独立的法院受公明正大的审判的权利得到保障。
  国家为保障受公正审判的权利,设置充分数量的独立的法院,并赋予法院能够公正处理所有刑事及民事问题的权限。
  朝鲜有最高法院、道(直辖市)法院、市(区)法院、郡人民法院、特别法院(军事法院、铁道法院等),法院在审判中独自地,彻底依法进行审判。 审判(一审)由有关人民会议选举的审判员——审判长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法院进行。
  有犯罪嫌疑的所有人被法律确证有罪之前推定为无罪,对所有嫌疑内容迅速得到通知,为辩护的充分时间得到保障,不受不当的延长审理。
  与此同时,有权利免费得到法律和翻译的帮助,可以要求出席证人和对他的审理,不被强迫进行对自己不利的申述或自白有罪,可以上诉有罪判决(判决后十天以内)并误审时得到赔偿。
  任何情况下也不受刑法上的溯及处罚,也不受比犯罪当时能实行的刑罚更重的刑罚。
  审判在原则上被公开。非公开进行审判时也公开宣判内容。
  在审判中保障独立性是公正地进行判决的重要工作。由此,国家严格要求任何机关也不要对处理案件组成的法院独立性进行侵犯的行为,使缺乏法院的独立性并没有公明正大的判决、判定不得具有法律效力。
  为保障公正受审的权利,使检察员和律师提高作用。
  检察员经常监督审判是否依法公正而正确审理案件,并争取对策。
  律师进行积极活动,使被告的诉讼法上的权利充分得到保障,在审理中使案件的真相得到正确的判明、分析和评判。如认为进行误判,使无罪认定为有罪或判比犯罪事实更重的刑罚等被告的利益受到侵害,提出上述纠正。尤其是对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执法人员蹂躏人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反映到法院,采取有关措施。

  3)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与人们为征服自然的创造性活动及物质生活有关的权利,在人权中占重要地位。
  在朝鲜全体人民在经济活动和经济生活中的权利圆满得到保障,享有真正的物质经济生活。
  (1)对劳动的权利
  劳动是人为创造生活、改善生活条件的活动,对劳动的权利是社会经济权利中的重要因素。
  劳动的权力指做工作的权利,包括具有一定职业的权利、稳定的劳动条件得到保障的权利、按劳得到公正分配的权利等。
  在朝鲜劳动人民群众成为劳动真正的主人、劳动结果的享有者。
  到了劳动年龄的所有公民不管性别、民族和社会的所属如何,按本人的希望和才能选择职业,稳定的工作和劳动条件从国家得到保障。因此,不存在失业问题。
  劳动者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有权利享受国家社会保障的恩惠时,可以不参加劳动。未满劳动年龄的少年的劳动被禁止。
  在朝鲜,根据劳动部门的特点,把一日工作时间分别定为八个小时、七个小时、六个小时等。
  若适用七个小时、六个小时等较短的劳动时间,受到与八个小时劳动制一样的待遇,不扣工资。缩短劳动时间是适用于,是国家对在繁重吃力的部门和特殊部门工作的劳动者和带有多名孩子的女劳动者给予的特别恩惠。
  在朝鲜劳动的权利,是本着保护劳动工作先于生产的原则和对不断改善和完善劳动保护设施的国家原则,在彻底安全和文化卫生的劳动条件下进行劳动的权利。
  国家把最先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工作规定为一个制度。
  据此,新工人、在工厂换工种的工人以及违反或未遵守劳动安全纪律的工人一般集中接受5至20天的劳动安全教育,尤其安排到有害、危险的工种和重劳动部门的工人进行3个月的劳动实习的同时接受安全教育。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经济规律,按劳分配是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热情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有力手段。
  朝鲜在不断地提高劳动者的政治思想意识的同时,彻底实现关于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劳动者不管性别、年龄、民族的差别,对同样的劳动得到同样的报酬。
  对工人、职员、合作农场场员适用的工资的基本形式是计件工资和定额工资,工资的附加形式有津贴和奖金。
  国家本着经济核算制原则,在正确评价工厂和企业的实物指标生产计划和成本计划实行情况的基础上,分给工厂和企业工资资金,工厂和企业正确评价生产计划实行情况、产品的质量、设备和材料的利用情况等,给工作优秀的劳动者支付奖金。
  对合作农场场员和从事于合作农场的劳动者按劳动日进行分配。
  朝鲜的劳动者尽情享受休息的权利。
  休息的权利通过以八个小时劳动制的一日休息、星期日休息、节日休息、年度带薪定期休假和补充休假、产前产后休假、由国家负担费用的静养休养等休息制度得到实现。
  这些休息制度保证使劳动者充分恢复在劳动过程中消耗的力量,以旺盛的精力参加劳动生活。
  由于劳动的权利切实得到保障,所以在朝鲜劳动被认为最神圣而荣誉的,劳动者为祖国繁荣和人民的福利、自己的幸福,发挥自觉的热情和创作性投入工作。
  (2)得到社会保障的权利
  得到社会保障的权利指因年老或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无人照顾的老人和儿童从国家得到物质帮助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为维持自己的生活,有权利从国家领到利于自己的社会保障年金或补助金。
  朝鲜积极优待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有计划地增加对社会保障部门的投资,改善和加强其物质技术手段。
  国家有关机关全部登记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定期向他们支付社会保障年金或补助金,并经常了解和掌握他们的生活情况,采取对策,通过一系列机会广泛地组织旨在积极帮助和优待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的工作。
  尤其,国家正确地确立和不断地改善养老院和保养院等社会保障机关的经营管理体制,圆满保障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的生活条件。
  由于有国家的这种措施,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充分得到生活上毫无不便的条件和环境。
  在齐备学习室、卧室、食堂、诊所、理发室、洗手间等现代化的福利设施的环境下,正常领受所需的生活必需品,定期进行体检,需要进行专门治疗时及时地在专门医院接受治疗。
  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的劳力、资金、设备、物资全部由国家来承担和保障。

  (3)对充分的生活水平的权利
  对充分的生活水平的权利在人的社会经济权利中占重要地位。只有对充分的生活水平的权利得到圆满的保障,人才能具有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出色地进行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创作性活动。
  在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是基本的报酬形式,成为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方法。按劳分配是把每个人完成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作为标准的报酬形式,对任何人都是公道的。然而,只适用这样的报酬形式不能克服工人、农民、职员生活水平上的差别,特别是劳动者多非劳动者少的家庭与劳动者少非劳动者多的家庭之间的生活水平上的差距,也不能保障人们对平等和充分的生活水平的权利。
  由国际人权法规规定的对充分的生活水平的权利,包括粮食、衣类、住宅在内的自己和家属的充分的生活水平、生活条件得到保障的权利。
  朝鲜除对劳动的报酬之外,还追加适用新的报酬形式——国家和社会的附加恩惠,保障对充分的生活水平的权利。
  在朝鲜无论是谁都出生就具有吃的权利,以无异于免费的廉价得到粮食供应。
  在朝鲜人民的住宅靠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来建设,其使用费便宜得几乎是免费,而且农民的住房使用费根本不收。
  由于国家的这种人民性的政策,朝鲜人民无论是谁都不愁粮价和住宅使用费。
  现在,在资本主义国家因昂贵的生活费的压力生灵涂炭,朝鲜人民在国家的具有人民性政策下,人人不愁吃住:这清楚地说明朝鲜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个多么美好的人民乐园。
  朝鲜为了在更高的水平上保障人民对充分的生活水平的权利,努力增加农业生产、发展轻工业、在建设中带来转变。
  4)社会文化的权利
  社会文化的权利是培养人的创造性能力和满足文化情趣需要的权利。
  人只有具有并行使掌握人类积累的精神财富——科技技术知识,享受文化生活,得到保持健康所需要的医疗帮助的权利,才能使自己的尊严和价值发扬光大,创造幸福而豪迈的生活。
  朝鲜人民尽情享受受教育的权利等社会文化的权利。
  (1)受教育的权利
  人通过教育得到对自然和社会的深湛知识,并具有能够改造自然和社会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所以,受教育的权利是人作为自主和创造性的存在应有的权利。
  从此,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法规把受教育的权利规定为人权的重要要素之一,并具体地阐明了与其有关的规范。
  但是,国际人权法规把受教育的权利的内容顶多只限定为接受免费初等义务教育的权利,只涉及有关学校教育的内容。
  然而,朝鲜大大超过国际人权法规的要求,实行全民性免费教育政策,对所有劳动者充分保障受教育的权利。
  朝鲜教育政策的内容包括,适应知识经济时代教育发展的现实要求和世界趋势在更高水平上发展普遍的12年制义务教育制,同时发展专门学习的教育体系和边工作边学习的各种形式的教育体系,提高技术教育和社会科学、基础科学教育、科学理论水平,培养有才干的技术人员和专家。
  与此同时,免费教育所有的学生,给大学和专科学校学生发助学金,加强社会教育,保障所有劳动者学习的一切条件。尤其用国家和社会的费用在托儿所和幼儿园抚育学龄前的儿童。
  朝鲜的所有公民直到劳动年龄之前接受中等普通义务教育。
  地方政权机关和教育机关有义务全部掌握该地区满学龄的所有儿童,并使他们入学,满学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保护人有义务保障儿童的入学。
  地方政权机关负责保障住在偏僻的山谷、孤岛等远离居民地区地方的儿童和残疾儿童的中等义务教育。
  在朝鲜,所有教育是免费的,教育机关不得从学生或其父母、保护人受有关入学、上课、实习、参观、参观学习的费用。
  反而,国家对高等教育体系的大学和专科学校、秀才教育体系的学校、聋哑学校的指定学生发一般的助学金,对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发特别助学金,对博士院生发优待助学金,对边工作边学习的学生发现职工资。
  国家按教育阶段给学生供应粮食,以便宜的价格销售保障学习用品和生活必需品。对荣誉军人和无依无靠的学生免费保障学习用品和生活必需品。
  国家为了对所有劳动者充分保障受教育的权利,建设好教育机关和教育工作者队伍,改善教育内容,对保障教育条件的工作给予特别关心。
  新建和现代化地改建更多的符合教育目的的小学、初中、高中、专科学校、大学、博士院等,学校教育机关,学习堂、图书馆、学生少年宫、会馆、夏令营、体育馆等社会教育机关的工作和修建学校机关所需要的宿舍、食堂、诊所等服务设施的工作,都由国家投资进行,按照教育学的要求营造教育环境,文明卫生地管理建筑物和区划。
  根据教育的目的和对象的特点正确地编辑教育内容,适用能够提高学生的自立性和创作性的启发式方法等优越的教育方法,配合好运用提高教学和教育效果的各种教学和教育方法。
  有计划地进行对教育器材的生产供应,在新学期开始之前进行供应,使交通运输机关和有关单位、企业、团体优先保障学生的实习、参观学习条件。
  普遍性而完全的免费教育制、人人都能接受高等教育的正规教育体系和边工作边学习的教育体系、不管住哪儿、从事什么工作都能尽情学习的教育条件、发达的社会教育体系,这就是朝鲜的教育制度。
  这说明朝鲜具有最优越的教育制度,在高水平上保障所有人受教育的权利。

  (2)参加科学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保障能够自由地参加科学和文化生活活动的条件,并以法保护在科学文化活动中取得的创作物,这是在提高人的智力和保障文化情趣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
  使广大的群众参加科技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创作性思维和智慧,这就是提倡重视科技路线的朝鲜政府一贯的立场。
  朝鲜鼓励所有劳动者积极参与学习和发展科技的事业,保障实现它的充分条件。
  让群众拿出更多发明,提出更多合理的建议,并对此给以正确的评价。
  尤其是,解决了生产的发展和现代化面临的科学技术问题,就及时地引用到实践中来,使它发挥作用。
  如果为科学技术部门的发展作出特出的贡献,就即使他是工人,也给予荣誉称号等表彰,以科学技术成果给国家经济带来利益时,按规定的标准发奖金。
  朝鲜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文化生活权利。
  建设为人民服务的真正体现人民性和革命性的文化、为反对支配主义者的文化渗透和复古主义倾向而展开斗争、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并根据社会主义的现实继承和发展下去、在所有领域消除旧社会生活方式、全面确立社会主义生活方式,这是朝鲜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方面坚持的原则。
  朝鲜公民人人都能自由进行著作和创作活动。
  国家为使创作家和艺术工作者大量创作反映社会主义内容、思想艺术水平高的作品,为使广大群众积极参加文艺活动,采取各项人民性措施。
  创作文学艺术和科技领域著作的人的著作权,创造崭新的、有发展前途的、能提高技术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的人的发明权、工业图案权、商标权等人们的知识产权彻底得到法律保护。
  在朝鲜,体育的大众化、生活化得到实现,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
  在各机关、企业和团体都设立非常设性的群众体育组织,并在正常运转。非常设性的群众体育组织进行安排群众体育活动,提供所需体育设施和器材的工作。
  指定体育月和体育日,当天在全国各地广泛组织各种体育活动。公园、游园地等场所都具备着实现体育大众化所需的设施和器材,树立按计划维修体育设施的体系,使所有劳动者参加体育活动感到方便。
  (3) 对健康的权利
  朝鲜以免费医疗制和预防医学方针,确保所有公民对健康的权利。
  — 根据免费医疗制保障的对健康的权利
  在朝鲜,包括门诊治疗在内,医疗机关向病人提供的药品、诊断、化检、治疗、手术、出诊、住院和伙食等治病所需的一切服务,还有为劳动者提供的疗养服务、助产、体检、健康咨询、预防接种等预防医疗服务都是免费的。
  国家在城市、农村、工厂、企业、渔村和山林区域合理配置现代化的人民医院和诊疗所,各地设立妇产医院、小儿科医院等专业医院和专业疗养所,不断提高专项医疗服务水平,使人民能随时随地顺利受到治疗。
  国家发展朝鲜民族优秀的疗法-高丽疗法,扩大高丽医疗体系,使医疗机关普遍采用以现代医学诊断为基础的高丽疗法。
  国家在温泉、矿泉地带建设很多现代化的疗养设施,使人民享受更好的天然疗养的优惠。
  — 根据预防治疗制得到保障的对健康的权利
  劳动者通过免费医疗制享受对健康的权利,同时通过旨在使人民不得病而事先采取措施的预防医学制度,享受对健康的权利。
  在朝鲜,保健机关等单位、企业和团体都加强卫生宣传工作和教育工作,使人民自觉参加卫生文明工作,科学地保护和管理健康,预防疾病。
  为保护与健康有关的生活环境,组织防止公害现象,多植树、多营造草坪,管控大气、河川和土地被有害气体和物质所污染。
  保障营养食品,劳动保护物资和卫生保护用具,正常进行预防工作,以切实防止工业性疾病。
  国家严格要求按国家规定的卫生规范,生产和处理食品等产品,采取彻底的防疫措施防止传染病。
  朝鲜实施的医生分区负责制是医生负责指定的居民区域,经常深入到居民中去,照顾他们的健康状态,进行预防治疗工作的先进的医疗服务制度。
  医生分区负责制是国家负责照顾人民的生命和健康的、唯有朝鲜实施的人民性制度。
  在实施医生分区负责制的朝鲜,每个居民一出生责任医院就制作的健康管理册,详细记录着他们的健康状态和受预防治疗的内容。如果搬到别的地方去住,健康管理册自动转移到该地区医院,这已经成为一种制度。这表明人民的健康从出生到死亡为止一直在国家的负责任的照顾之下。
  在朝鲜对卫生机关和医务人员积极进行教育工作,使他们怀着对自己任务的高度荣誉感和责任感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增进人民的健康,保障人民的幸福生活和圆满的社会活动,献身奋斗。
  此外,朝鲜充分保障国际交流合作的权利,对信息的权利,对学门的自由,对文化遗产的权利等社会文化权利。

  5) 特定集体的权利
  如何保障特定集体的权利,这是衡量该国人权状况的重要标准之一。
  由于朝鲜关心和保障女性、儿童和老人等特定集体的权利,其权利得到圆满的保障。
  (1)女性的权利
  朝鲜的女性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过着自主的创造性生活。
  以下是其中最为代表性的领域享受权利的情况。
  — 政治生活领域
  在朝鲜,女性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并自由参加选举活动,作为人民政权的主人积极参加人民政权工作。
  自从1946年11月3日,在朝鲜历史上首次举行的道、市、郡人民委员会委员选举到现在,女性行使与男性同等的选举权。
  朝鲜女性的言论、出版、集会、示威等所有社会政治活动的自由和权利得到保障。
  所有女性一个不落地加入受党和国家领导的政治组织并参加活动,为贯彻朝鲜政府的路线政策做出积极努力。
  很多女性作为党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社会团体的专职领导干部进行工作。
  — 教育领域
  朝鲜实施使女性与男性一样享受不花一分钱接受教育的名副其实的免费教育制度。
  朝鲜建立的12年制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体系使包括女性在内的所有人都能受教育。
  目前,在朝鲜数百万知识分子队伍里女性技术人员和专家,多达一百数十万。
  让全体人民不分男女免费受教育和终生学习的国家只有朝鲜。
  — 保健领域
  在保健领域保障女性的权利,这不仅是保护她们自己的身体健康,进而进一步普遍增进人类健康的牢固基础。母亲健康才能生健康的婴儿,婴儿也能茁壮成长。
  因此,保护和增进女性的生命和健康是很重要的问题,而且这取决于怎样进行对女性的保健工作。
  在朝鲜,不仅是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不上班的家庭妇女也是免费医疗的对象。
  尤其对产妇和刚出生的婴儿给以特别关怀。
  具备先进医疗设备的现代化的平壤妇产医院,不仅提供最科学的助产服务,而且如产妇有其他疾病,住院期间给以治疗,使她恢复健康。
  2012年10月8日竣工的平壤妇产医院乳腺癌症研究所的建筑面积达1 974㎡,总建筑面积达8 500㎡,具备乳腺摄影室、爱克斯光透视室、抗癌治疗室、物理疗法室、体热室、超音波室和手术室等诊断及治疗室和病房,为治疗女性疾病积极做出贡献。
  不仅是平壤妇产医院,各道、市(区)、郡,里的人民医院里也有妇产科,一个不落的登记本地区的孕妇,提供医疗和助产服务,负责产后的健康管理。
  为预防女性各种疾病,采取彻底的预防措施。
  由于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优越的保健制度的优惠,女性的平均寿命继续增加。
  — 劳动生活领域
  让女性选定好适合自己的职种和工作岗位,并把她们分配,这是使她们根据自己的体质和能力创造性地进行劳动活动的重要条件。
  由此,朝鲜在劳动生活领域采取保护和优待女性的优惠措施。
  朝鲜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分配女性在健康会受负面影响的、不符合体质的工作部门工作,不得让输乳期妇女和怀孕的女工进行夜班,不得让家庭主妇加班或在休息日工作,不得使怀孕四个月的女性在外地工作或出差。
  三胞胎以上的婴儿出生,国家免费发放衣服、毛毯、乳制品等,直到上学年龄为直,提供补贴。同时,派责任医生负责照顾小孩儿和母亲。
  对有不满一周岁的乳儿的女性劳动者保障在工作时间内能输乳的时间,让怀孕6个月的女性工人在产假前从事轻劳动。
  赋予机关、企业和团体按规定的标准设置女卫生间、托儿所、幼儿园、儿童医院和所需福利设施的义务。
  为保护女性劳动者的健康,有关卫生机关对所有女性劳动者,特别是对孕妇进行定期体检。

  (2) 儿童的权利
  保障儿童的权利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发展、人类未来的至关重要的问题之一。
  朝鲜把儿童当作国家之王,不管性别、父母和保护人职位、财产占有关系和身体上的缺点,所有儿童享有同样的权利。
  — 国籍领域
  在朝鲜,儿童随着自己的出生具有拥有姓名、受国家、社会、父母照顾的权利。
  出生的孩子在获得国籍方面,在如下情况下,有权获得朝鲜国籍。
  朝鲜公民之间出生的,居住在朝鲜领域的朝鲜公民与外国公民或无国籍者之间出生的,居住在朝鲜领域的无国籍者之间出生的,虽出生在朝鲜领域,但父母不明确的儿童。
  儿童有权保存自己的国籍、姓名和家族关系等身份来历。
  儿童可以加入少年团等儿童团体,通过口头、书面或出版物、艺术作品,自由发表自己的见解。
  儿童的私生活、家族、书信名誉和人格受到法律上保护。
  任何人不得拐卖儿童,严格禁止儿童劳动。
  儿童可以申诉和请愿。
  - 教育和保健领域
  在朝鲜,儿童具有免费受普遍的12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实现自己理想,发展自己才华的权利。
  没有父母或受不到监护人照顾的儿童,在育儿院、保育院和学院,由国家负担养育。
  在朝鲜,儿童具有享受全面的普遍的免费医疗制的优惠待遇的权利。
  预防和治疗儿童所需的一切诊察费、化检费、药费、住院治疗费、疗养费、去疗养所需的往返旅费、体检费、医疗咨询费、预防接种费和矫正机费等都由国家负担。
  — 民事领域
  在朝鲜儿童具有在有利于成长和发展的家庭环境中受父母的养育和教育的权利。
  父母或监护人特别关心对残疾儿童的教育和教养,负责照顾他们的生活和健康。
  要求每个家庭尽量尊重儿童的意志, 不忽视和无视,更不能虐待、不关心、辱骂、斥责和殴打。
  为无父母照顾的儿童指定监护人。祖父母、兄弟姐妹可以当监护人。
  其他人可以收养和领养儿童。此情况下,要求监护人如对待亲生子女一样养育和教育收养或领养的儿童。收养或领养的权利受到法律上保护。
  被剥夺选举权的人、有对儿童健康有害的疾病的人,此外,没有养育和教育能力的人不得收养或领养儿童。
  赋予儿童继承权。因儿童为由,侵害继承权的行为均属非法的。
  — 执法领域
  在朝鲜,如需调查儿童,在立案调查的所有细节中,儿童有权享受儿童待遇。
  依照刑法,只对犯罪当时年龄为14岁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到18岁的,不得判处死刑。
  犯罪的14岁以上儿童有权得到辩护人的帮助。不得对儿童刑讯逼供。执法机关需要对儿童证人进行审问时,应让其父母、监护人或老师等保护人在场。 无保护人在场的情况下,不得对儿童证人进行审问。
  如对儿童无害,执法机关逮捕或拘留儿童的父母,应告诉儿童逮捕或拘留的理由和拘留场所。
  在朝鲜,重视儿童,优先保障其权利和利益,是国家一贯政策,始终深切关心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在“把最好的让给儿童”的原则下,采取一切所需措施,使所有儿童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世上无所羡慕地成长。
  (3)老人的权利
  老人是为国家和社会的巩固和发展,为创造经济文化财富而忘我献身奋斗的老一代。
  在朝鲜,尊重老人,国家负责照顾他们生活和健康,是国家政策,国家有系统地增加对老人保护部门的投资,为了让他们过上文明的幸福生活而努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美好风尚教育,要求在全社会发扬关心、帮助和尊敬老人的风气。
  在朝鲜,配偶、同居或分居的子女、孙子孙女是老人的抚养义务者,兄弟姐妹也可以当抚养义务者。
  老人可以从国家定期领取养老金和各种形式的补贴,虽有抚养义务者也可按当事人要求受国家抚养。
  老人有权占有或处理个人财产,有权受责任保健机关和医疗机关的定期体检和治疗,有权优先领取符合个人生理特点的维生素、钙等微量元素丰富的营养食品和长寿补品。
  同时,老人有权参加为老人进行的各种形式和方法的群众体育活动,有权得到经常参加老人艺术体操、老人跆拳道等运动所需的条件。
  100岁以上长寿者享受国家另行规定的社会优惠待遇。
  老人可以按个人要求,在春季和秋季或者有意义的日子进行休养、参观、旅游、爬山等,按个人要求和能力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可以成立功劳者班、老人班和协会等组织并运营。
  各级政权机关为正确执行老人保护政策,设立非常设的年老者保护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朝鲜年老者保护联盟和有关机关负责进行。
  在朝鲜设立年老者保护基金,以各种形式和方法筹集所需资金并加以利用。
  通过报纸和广播等出版物和媒体,广泛宣传老人们的高尚品德和他们乐观的生活面貌,介绍保护老人的模范事例,商业机关、服务单位和交通运输机关指定年老者的席位和为年老者服务的日子,以订购服务的方式优待和推崇老人。
  如上所述,朝鲜为了让老人享受老一代、社会和家庭的长辈的地位并发挥自己作用而提供一切条件。

  (4)残疾人的权利
  残疾人是因身体和精神机能有限或丧失而需要国家和社会特别保护的人。
  朝鲜为了在恢复治疗、教育、文化生活和劳动关系领域向残疾人提供有利的条件和环境,尊重残疾人的人格,向他们保障与健康公民同等的社会政治权利、自由和利益。
  为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国家有系统地增加对残疾人保护部门的投资,改善其物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治疗导致残疾的疾病,预防因工灾等原因导致的残疾,这是国家制定的原则。
  与此同时,加强对人民的教育工作,使他们以高尚的良心和情义亲切对待和积极帮助残疾人,在社会上优待为祖国和人民奉献自己的荣誉军人等残疾人,这是国家制定的原则。
  本着残疾人保护原则,朝鲜对残疾人赋予如下权利。
  — 受医疗帮助的权利。
  至于恢复治疗,残疾人可以在所需地区的专门或综合性残疾人恢复治疗机关或医务人员的帮助下,在机关、企业、团体或家庭接受治疗。
  在残疾人恢复治疗方面,把西医疗法和高丽疗法相配合适用,也可应用天然因素,使用现代化的恢复治疗器材,适用得到科学验证的疗法。
  — 教育的权利
  加强对残疾人的教育,是能让残疾人具备丰富的知识和素质的基本途径。
  在朝鲜,学龄前的残疾人由托儿所、幼儿院或专门恢复治疗机关接受保育教养,其费用由国家、机关、企业或团体负担。
  到学龄年龄的残疾人根据身体上、精神上的特性和残疾类型能在普通学校设的特殊班或者在盲人、聋儿、智能培训学校等特校学习。
  残疾人具有从国家领取特殊教育教材和特校的教育器材与设施的权利。
  残疾人按本人指望,可以考入专科学校或大学,此时以实力为主。
  根据学历、年龄、残疾程度具有在培训按摩师、电脑打字员、美术师、设计师的培训所等职校学习的权利。
  — 劳动的权利
  在劳动领域残疾人根据残疾程度、性别、年龄和体质具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如果有必要就可以在为残疾人创办的专门企业或团体工作。
  根据残疾程度一天的工作时间可定为8小时以下。
  在没有具备充分的工作条件的环境里不得让残疾人工作。
  — 文化生活的权利与其他权利
  残疾人可以选择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健康和有助于提高自立活动能力的体育项目,还可以在国家为残疾人而建立的文娱生活基地享受多种多样的文娱生活。
  参加劳动的残疾人具有充分休息的权利。对残疾人予以静养、休养、疗养的优先权。
  对于为国家立功的残疾人授予勋章、奖状和名誉称号,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发补贴。
  在利用交通工具、服务设施、邮电手段方面,国家给残疾人保障最大限度的方便、树立热情对待他们、优先为他们服务的社会风气。对盲人等自立能力极为限制或丧失的残疾人,给以在相关市内免费利用公交车、电车、列车、船等运输手段的权利。
  朝鲜为了社会上更好的保护和支援残疾人,把6月18日定为残疾人日,并以这天为契机广泛进行在社会上更好的保护和支援残疾人的工作。

  3.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人权的国际保障的立场和努力
  此章阐明了朝鲜对人权的国际保障的见解和原则立场,叙述了国际人权协约履行情况和在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
  1)朝鲜对人权的国际保障的原则立场
  人权是人类共同的普遍理念和正义,在世界范围内保护和增进人权是每个国家共同的义务。
  朝鲜作为国际社会的一个成员国,对人权的国际保障持有正确的见解和立场,并且在人权的国际保障方面诚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的见解
  — 为什么产生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帝国主义列强为瓜分世界加强了侵略和战争活动,随之在帝国主义国家产生了许多人权问题。
  进步的人类为把这一问题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范围内解决而做出了努力。代表性的有:1864年日内瓦协约、禁止奴隶买卖条约、保护小数民族条约等国际人权条约的签约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劳动机构等的国际机构的组建等。
  然而,有关人权的国际保障的这种努力只停留在几个国家、有限的地区、部分领域,并且当时尚未存在有关人权的国际保障的明确的理念和合理的标准。
  在20世纪40年代中叶,在世界范围提出了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并加强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努力。
  产生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首先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教训有关。
  第二次世界大战由法西斯德国及其联盟要把全世界奴隶化、支配全世界而发生并带给人类无可估量的不幸、痛苦和灾难。
  希特勒集团强占波兰等几个国家之后任意杀害了无辜的人民,抹杀人民起码的民主自由和权力,实施了前所未有的野蛮的法西斯统治。参加大战的日本帝国主义占领东南亚和太平洋的几乎所有地区,肆行残酷的掠夺和屠杀无辜人民的野蛮行为。日本帝国主义仅在越南和印尼分别屠杀了200多万,在菲律宾屠杀了110万人。
  日本帝国主义尤其是自从强占朝鲜到败亡之日犯下了屠杀100多万朝鲜人民,强制逮捕、绑架840多万人、把20万妇女拉去逼迫她们做日军性奴隶的野蛮罪行。
  国际社会经历第二次世界大战这一流血惨案,痛感不仅要在国内还要在国际范围内必须阻止帝国主义的侵略、战争和蹂躏人权的行为。另一方面国际社会还有这样的强烈反响:如果有了使每个国家承担义务的国际人权条约或国际人权组织,并这一条约和组织起到了自己的作用,那么就算阻挡不了世界大战的发生,但有可能防止屠杀犹太人和老百姓等蹂躏人权的行为。
  由于这种教训和反响,战后创立了联合国,主要讨论国际性的保障人权问题。
  之所以产生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还与世界范围内人民争取人权和民主的斗争蓬勃开展起来有关。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社会主义向全世界范围扩大、资本主义矛盾加剧,从而资本主义制度是蹂躏人民群众人权的社会制度这一点暴露无遗。
  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人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力展开推翻反人权的社会制度,建设人民群众的自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新社会的斗争,取得了民族的独立。
  这些国家争取民族的自主、民族资源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权利的斗争得到了加强。
  与此同时,资本主义国家人民争取生存权的革命斗争也得到了加强。
  为争取人权和民主而斗争的世界潮流,使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成为最重要的世界性问题。
  之所以产生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又是因为在世界范围内蹂躏人权的现象更加严重。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人类以为和平到来了。但由于美国冷战开始,这一幻想烟消云散了。
  美国在从“共产主义威胁”中保护“自由世界”的幌子下,宣布扼杀社会主义的冷战,在世界各地发动侵略战争,明目张胆地进行干涉内政活动。由于美国及其追随势力一些国家的政府被颠覆、人民的人权被蹂躏,许多国家和民族的自主权和人权受到严重威胁。
  另外,在美国和南非等资本主义国家种族歧视等蹂躏人权的行为变本加厉。蹂躏人权行为在美帝国主义霸占的南朝鲜等帝国主义殖民地国家进行得更加穷凶极恶、厚颜无耻。
  在国际范围内蹂躏人权行为的深化要求世界人民共同做出努力加以解决,因而产生了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
  — 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为何严重而复杂。
  目前,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由于美国和西方国家蹂躏本国人民的人权,变本加厉地加强蹂躏他国人民人权的阴谋活动而日趋严重。
  今天,美国和西方国家对本国人民的政治自由和权力自不用说,还惨无人道地蹂躏社会经济及文化权利,加大镇压人权的力度。
  据说,美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5%,而美国的囚犯占世界囚犯的25%,其中大部分人是为争取自由和权利而斗争的人。21世纪的今天是世界向人类文明的新的高峰进军的时代,而在美国监狱里肆行中世纪式野蛮的拷打等各种恶行。在自诩为“人权之标本”的美国种族歧视依然在国家的默许下蔓延。
  在炫耀物质文明的欧盟成员国,劳动人民的劳动权利和衣食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无数失业者流落街头。仅在德国,截止今年6月,失业者多达292万名。
  截止今年5月,日本就有233万人的失业者。
  由于极端的个人利己主义和仇恨人类的思想、颓废的生活方式、迷信蔓延,使人民生活在不安和恐怖之中,杀人、强盗、强奸、卖淫、种族歧视、对他民族的排外主义、拷问、土著民和移民的歧视与虐待等各种犯罪横行,这就是今日美国和西方国家的现状。
  美国和西方国家在“保护人权”的幌子下发动侵略战争把他国的人民变成自己的奴隶,公然干涉他国的内政,蹂躏和扼杀人民的人权。
  由于他们发动的侵略战争有关国家的主权被蹂躏,无数的无辜人民被杀害,生存权受到威胁,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遭到压制。美国打着“保护人权”的幌子对格林纳达发动武装进攻,对南斯拉夫进行狂轰滥炸,发动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等清楚地说明这一点。
  美国在世界到处设置密监,绑架人施加拷打。目前,仅在关塔纳墨美海军基地监狱就有160多名囚人在备受痛苦。
  由于美国无人机的狂轰滥炸,巴基斯坦和也门等一些国家无辜的居民被杀害。
  美国以许多国家和人民为对象肆行的偷听电话、窃取邮件的行为是无法无天的罪恶的侦探行为,是厚颜无耻的蹂躏人权行为。至今,美国在世界80多个地方设置窃听设施,动员国家安保局等情报机关窃听所谓联盟国的总统、高位人士自不用说,连普通老百姓的电话内容也在窃听。
  美国和西方国家以“人权问题”为借口干涉走向自主道路国家的内政,推翻他们的国家政权,唆使反动派镇压人权。
  美国和西方国家唆使国际人权机构诋毁我们朝鲜的“人权问题”,这本身就是内政干涉,企图颠覆国家政权的侵害人权的行为。
  今天在世界上纠纷和内乱延续不断,致使人民的生命权等人权惨遭侵害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美国和西方国家巧妙地插手制造紧张局势,加剧纠纷、企图从中渔利。
  世界上很多国家经受经济困难,人民的生存权受到威胁,也是因为美国和西方国家施加经济封锁和制裁。
  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由于美国和西方国家的强权、独断、双重标准活动越来越复杂。
  目前,在国际人权领域旨在保护并增强真正的人权的对话和合作消失,以一些国家的政治利害关系为基础的,强权、独断、双重标准在横行。
  美国和西方国家无视相互尊重、不干涉内政、信赖和互利的原则,单方面地以干涉他国内政为交换条件要求人权领域的“合作”与“协力”。
  当然在解决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方面需要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但是这样的合作与交流必须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进行,成为干涉内政的条件是不行的。
  美国和西方国家不仅在联合国等国际政治机构,还把人权问题拉到经济贸易机构使之复杂化。由于这些国家反人权的阴谋活动使得在国际贸易谈论与经济、贸易毫无关系的人权问题,国与国之间发生激烈的意见分歧。这就是今天的现实。
  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时利用国际机构,而与自己的利益抵触时就无视国际机构,横行霸道,这就是美国和西方国家的无耻举止。
  每年发表所谓《人权报告》,制定反对主权国的国内法,这种把戏清楚地说明美国的强权、独断、双重标准落到横蛮地步。
  美国今年也发布了《2013年各国人权报告》,凭空捏造事实,胡说什么中国、俄罗斯、古巴、伊朗等国家“蹂躏人权”。还厚颜无耻地叫嚣“目前没有一个国家像美国这样为保护人权做出努力”。
  美国务院每年发表的《人权报告》是拿着以美国式价值观为基础的“人权标准”亵渎主权国的毒辣的政治挑衅文件,是以“人权审判官”自居的美国对主权国发动侵略和干涉的前奏曲。
  — 解决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的原则途径
  在人类要保护和实现人权的崇高志向和愿望,国际社会的努力下,缔结了许多国际人权协约,组建了许多机构、取得了很多成就。但是,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依然是须要解决的世界性的焦点问题。
  要圆满地解决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首先就要使国家与民族的自主发展和繁荣得到实现。
  保障人权的问题不是由别的国家和民族或某一个机构解决,而是由有关国家和民族自己解决,为此要使国家和民族的自主发展和繁荣得到实现。
  国家和民族若没有自主立场就无法发展、国力衰弱就会依赖外来势力,最终别说保障人民的人权只能成为帝国主义的奴隶,这是历史和现实揭示的真理。
  只有国家和民族的自主发展得到实现,才能更圆满地保障和增强人民的人权并保护人民的人权。
  在实现国家和民族的自主发展和繁荣方面,重要的是坚持政治上的自主、实现经济上的自立、切实实现国防上的自卫。
  要正确地解决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还要粉碎美国和西方国家在“保护人权”的幌子下进行的阴谋活动。

  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本来是因为蹂躏自主的势力而产生的,目前阻挠解决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的主要绊脚石就是美国和西方国家在“保护人权”的幌子下进行的阴谋活动。
  如果不粉碎美国和西方国家在“保护人权”幌子下进行的阴谋活动,任何国际性的保障人权问题都无法得到解决,也不能建设自由而繁荣的新世界。
  每一个国家必须把美国和西方国家在“保护人权”幌子下进行的阴谋活动看作粗暴地蹂躏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的干涉内政的行为,决不容许这种行为,坚决维护国家和民族的主权。
  在国际人权舞台上反对和抨击美国和西方国家推行的强权、独断、双重标准政策方面,要加强反帝自主力量的团结和国与国之间的合作。
  同时,要正确地解决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就要提高国际人权机构的作用。
  今天,在世界上有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许多国际人权机构,在这些机构的努力下,在解决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方面有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从国际人权机构的宗旨和使命上看,在大部分机构的工作中存在着一系列的缺点,因而,在解决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方面依然产生严重问题。
  在提高国际人权机构的作用方面比什么都重要的是加强联合国大会的作用。
  联合国大会应该根据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主要目的之一的联合国宪章基本精神,为正确解决人权的国际保障问题做出应有的贡献。
  美国和西方国家在“保护人权”的幌子下肆行的阴险而卑鄙的干涉内政的好战的行为,通过联合国大会这一机构杠杆得到容许是绝对不行的。尤其是联合国大会的辅助机关这一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不得成为实现特定国家利益之工具而被利用,应客观地、公正地评价每个国家的人权状况。
  ※ 朝鲜人权状况“调查委员会”只不过是美国及其追随势力的木偶,它收集背叛祖国和人民而逃亡的人间渣滓的“证言”编造什么“报告书”并作为机构文件发布。所谓“调查委员会”的成员也是收美国及其追随势力抛舍的黑钱,捏造事实,蓄意地毁坏自主国家形象的卑鄙的反人权犯罪。
  人权理事会用这种人写的假造文件、阴谋文件对某人的人权状况大造舆论,企图施加政治压力。这简直不能不令人怀疑,这样的理事会到底是保障人权的机构还是蹂躏人权的机构。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应该根据自己的使命和宗旨,阻止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蹂躏人权的行为,为改善人权状况做出实际贡献。
  反映人类尊重国家和民族的主权、维护和增进人权的崇高志向和愿望以及当今时代发展的要求,修改补充或新签订国际人权协约,国际人权机构在自己活动中切实保障客观性、慎重性和公正性,这也很重要。
  尤其是根据国际人权法协约规定的国家报告提交并审议制度、国家通告制度、个人申诉(请愿)处理制度,都不可利用于干涉内政等邪恶目的。
  ②对国际人权法的见解与原则立场
  — 对国际人权法的评估
  国际人权法是反映国家和民族要在世界范围内保障和促进人权方面制定统一行动规范、行动准则的一致愿望与合乎国际关系发展规律要求的国际法的一部分。
  经过国家之间的协商而通过的国际人权法规定有关保障和促进人权的国家行为、合作关系、人权机构的建立及其活动原则、活动方式等。
  国际人权法堪称“小国际法”,其涉及范围相当广泛,其内容也庞大,因此,根据其内容、对象、包括范围、特定主题等可分为好几种。国际人权法有着区别于其他国际法的一系列特征,比如有关人权的全盘问题及其保障方面的原则性问题。
  国际人权法以尊重人的尊严与价值、严禁各种形式的歧视、保障自由与平等为基本原则。
  这种国际人权法在每个国家的人权保障、人权的国际保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尊重国际人权法并恪守其要求是每个国家的义务。
  但是,鉴于人类拥护和实现自主性的志向和当今时代发展,国际人权法存在一系列缺点。
  其缺点首先是,在国际人权法的制定和通过、其内容等方面有很多地方反映着立足于西方式价值观的支配主义要求和利害关系。
  目前,由于美国和西欧国家的主张和阴谋活动, 被认为一揽子人权条约的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国际协约和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协约未有包括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的一些权利。
  托管制本身就是人权蹂躏,但是诸多国际人权法规规定托管制之下的所谓人权保障。此外,国际人权法规中还有利用或可利用为干涉主权国家内政的工具的规范等。
  目前,国际人权法大多被盗用为美国和西欧国家将对本国人民的人权镇压加以正当化或将对其他国家和民族的侵略、干涉与蹂躏人权等阴谋活动加以合理化的手段。
  国际人权法,它本身就是反映人类拥护和实现人权的一致愿望与要求而产生的,因此,必须反映人民群众的利害关系,尊重每个国家的主权。
  在人权领域,美国与西方国家之间的所谓“合作关系”就是旨在蹂躏其他国家主权,干涉内政,支配世界的勾结关系。因此,这些国家之间的关于人权保障的“条约”或“协定”实质上都不能称其为国际人权法规。
  又一个缺点就是未能有效地应付那些日趋多样化的人权蹂躏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以及严重后果。
  代表性的事例为集体屠杀犯罪。
  集体屠杀犯罪是指为消灭某一民族、种族、国民或宗教集体的全部或一部分而肆行的行径。为防止这种行径,关于防止集体屠杀公约,早在联合国成立后作为第一个主要国际人权协约得到通过。
  然而,目前集体屠杀犯罪尤其是由于美国和西方国家的侵略和支配阴谋活动、民族沙文主义、排挤异己宗教等原因继续发生,它已经成了严重的国际问题、人权问题之一。在这种情况下,为将集体屠杀犯罪的多种形式进一步加以具体化和防止必须修改和补充有关协约。与此同时,有必要制定真正伴随严惩集体屠杀罪犯措施的新的国际法规,并使联合国做出努力。
  联合国安理会于1993年设立了审判前南斯拉夫“集体屠杀”案的临时法庭,而且扩大其管辖权,于1994年又审理了卢旺达的“集体屠杀”。在此出现的问题是,由于美国和西方国家的阴谋活动,联合国未能对他们在世界各地对其他国家的民族、宗教、种族集体所肆行的集体屠杀采取处罚措施。
  集体屠杀等国际性蹂躏人权犯罪的罪魁祸首就是美国和西方国家,他们理应按照国际法受到严惩。
  — 对国际人权法当事者的见解
  国际人权法当事者是每个国家。
  之所以每个国家成为国际人权法当事者,是因为国际人权法规是经过国家之间的协议也就是由国家制定,国家之间产生的问题也靠这些国家自己解决。
  自主权是决定国际人权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担当能力的根本因素,也是在国际人权保障关系方面能够维护国家尊严与平等权的基本条件。只有国家行使主权,才能凭着独立的主见和判断来决定和处理有关人权保障的一切问题。
  目前,在美国和西方国家不断强化对主权国家的内政干涉与支配阴谋活动的情况下,国家主权问题在具备作为国际人权法当事者名副其实的资格并正确解决人权问题方面成为特别重要的问题。
  朝鲜是自主性强的自主独立国家,在保障国际人权方面行使着名副其实的自主权,按照自己独立的意志履行国际人权法上的义务。
  所有民族均为平等,并具有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民族自决的神圣权利。这一权利是不管它是否已成为独立国家都具有的民族权利。对那些尚未建立国家的民族来说,维护人权的对外关系由代表该民族的组织来建立。因此,民族解放斗争组织也是国际人权法的当事者。
  民族解放斗争组织要成为国际人权法的当事者,就要统一而合法地代表全民族并具有其领导机构与一定的组织体。

  — 国际人权法的解释与适用上所坚持的基本原则
  国际人权协约均为经社会制度各异的国家协议并通过的。因此,在其解释与适用上每个国家都有所差异。
  任何一种国际人权协约都根据该国家的立场,既会得到正确的解释和适用,也可反之。据上所述见解看,国际人权法存在很多有悖于人类争取自主性的志向与时代发展的落后的、不合理的东西。
  在这种情况下,在国际人权法的解释与适用上坚持和贯彻正确的原则,是在保障国际人权方面非常重大的理论实践上的问题之一。
  朝鲜在国际人权法的解释与适用上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坚定不移地坚持自主立场。
  每个国家在承认和批准有关国际人权法规的基础上加以采用。即使如此也不应不加考虑地盲目采用这些法规。
  每个国家有关人权保障的实际情况和条件、人权标准各不相同,所以在解释和适用国际人权法上有必要考虑该国的意愿和要求。因此,每个国家在承认和批准国际人权协约时会存在一定的保留,并根据自己的人权要求和实际情况加以适用。
  每个国家在解释和适用国际人权法时不要容许外来势力的任何压力和干涉。被人压迫、束缚而不能按照自己的决心处理有关人权保障问题,这无异于被他人剥夺作为国际人权法当事人的权利;听从别人,违背本国人民的利益,随波逐流,这等于放弃自主权利。
  一些国家听从美国和西欧国家的干涉和强迫,接受违背本国人民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的一些国际人权协约,原封不动地加以适用,从而造成社会混乱和无秩序,加深不平等。这些国家的实例证实这一点。
  由于在世界范围内践踏人权的现象显得严重,因而在人权领域为建立反对人权蹂躏,确保真正人权的新的国际关系而加强国际合作,这不与自主立场矛盾。但此时无论如何也要站在以自己的力量解决人权保障问题的立场上。
  由于国际人权法规在每个国家的具体现实中得到适用,因而如果抱有公式化的观点和教条的思考方式,就会在解决人权保障问题方面遏制创造性,不能正确地认识变化发展的错综复杂的现实情况,不能探索解决人权保障问题的正确途径。因此,每个国家必须放弃对国际人权法规的教条态度,通过独立思考具体了解现实,制定人权政策和法规,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从而解决人权保障问题。
  2)国际人权协约的诚实履行
  ①朝鲜已加入的国际人权协约
  至今,已有很多有关保障人权的国际人权协约得到通过。其中包括关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协约(章程A),关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协约(章程B),消除歧视妇女的一切行为协约(消除妇女歧视协约)等一系列主要国际人权协约。
  上述主要国际人权协约当中,朝鲜已加入的协约有:
  ○关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协约
  朝鲜于1981年7月30日加入该协约,从1981年9月开始生效。
  ○关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协约
  朝鲜于1981年7月30日加入该协约,从1981年9月开始生效。
  关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协约在国际人权协约中是概括性的基本国际人权协约之一。冷战结束后,它被盗用为美国和西方国家向进步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挑衅,迫使他们接受自己的“人权标准”的政治压力和干涉内政的工具。尤其是以联合国人权小委员会第49次会议为契机,美国和西方国家盗用关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协约等国际人权协约诽谤和中伤朝鲜,干涉内政的阴谋活动变得更加露骨。
  针对这种情况,朝鲜于1997年8月宣布退出这一协约,并将有关通知书提交联合国秘书长。
  ○消除歧视妇女的一切行为协约(消除妇女歧视协约)
  朝鲜于2001年2月8日加入该协约,从2001年3月29日开始生效。
  ○儿童权利协约
  朝鲜于1990年8月23日签署关于儿童权利条约,于1990年9月21日予以批准。
  ○残疾人权利协约
  朝鲜于2013年7月3日签署该协约,正在审核批准问题。
  ②对已加入的国际人权协约的履行情况
  — 报告书的提交与审议
  ○关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协约
  于1991年11月提交首次报告书,于2003年11月提交第二次报告书,并接受审议。
  ○消除妇女歧视协约
  于2005年7月提交首次报告书,并接受审议。
  ○儿童权利协约
  于1998年6月提交首次报告书,于2004年6月提交第二次报告书,于2009年1月提交第三、第四报告书,并接受审议。
  ※国家报告书提交与审议制度是协约国定期将履行协约所规定的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情况拟成报告书,提交有关协约机构予以审议的制度。
  该制度在发展协约国的人权保障和机构与协约国之间的合作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利用机构委员和审议当事人之间以对话形式进行的审议过程和审议结果所产生的劝告和评价中存在侵害国家主权、干涉内政等许多问题。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属下普遍人权状况定期审议
  于2009年12月接受第一周期审议,于2014年5月接受第二周期审议,正在诚实履行审议所提出的劝告。
  就残疾人保护法及其有关法规而言,朝鲜正在推进批准该协约的准备工作,比如使其适应联合国关于残疾人权利协约的要求。
  另外,有关机构正在研究加入一系列国际协约的问题,如儿童权利协约,关于儿童买卖、卖淫、色情的选择议定书等。
  — 整顿国内法等各种措施
  在人民性的、民主的、社会主义的朝鲜政府的人权政策和努力下,国际人权法规所规定的权利靠社会主义宪法和人权法得到切实保障。
  朝鲜的人权法所规定的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很多权利的水平比国际人权协议所规定的要求和内容还高得多,其保障程度也很高。
  作为国际人权法当事者,朝鲜将国际人权协约的要求和内容拟成国内人权法和准则的条款加以适用,或者直接适用。
  自从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根据人民对人权要求、国情、不断发展的时代要求,还考虑到国际人权法的原则、基本精神和内容,积极开展修改补充、重新制定许多人权法的工作。
  仅在最近几年,通过了关于实行普遍的12年制义务教育的法令、儿童权利保障法、妇女权利保障法、残疾人保护法、劳动保护法、普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新法规,还修改和补充了人民保健法、著作权法、住房法等。
  与此同时,正在采取措施在许多领域保障人权。如为降低劳改刑的比率,普遍缩短劳动锻炼和劳改期限而采取法律上、业务上的取措。
  举个代表性的例子,为保障民事及政治权利实行宽大政策:于2012年1月对被判为有罪者实行特赦,对犯罪自首者豁免或者减轻刑罚,
  于2011年修改和补充刑事诉讼法,更加圆满地保障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的审判权,并采取措施防止和处罚执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犯的蹂躏人权、滥用职权行为。
  修改和补充申诉请愿法,提高设立在各级人民政权机关等机构、企业的申诉处理部门的职能和作用,从而做到迅速而公正地处理申诉。
  为了根据不断发展的现实要求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监督,正在采取机构性措施,如将教育省改为教育委员会,属下设立高等教育省和普通教育省。
  在世界人权日、3.8国际妇女节、6.1国际儿童节、国际老人之日、国际残疾人日之际,以我国所加入的国际人权协约为主,通过电视、广播、出版物,大力宣传和普及国际人权协约的原则、要求和内容。
  为了给人民充分提供物质文化生活条件,采取各种人民性政策和措施。
  金日成综合大学法律大学、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朝鲜人权研究协会、朝鲜律师协会等各种机构对国际人权法和国内人权法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深入研究。
  朝鲜慎重对待并充分考虑有关机构为履行国际人权协约而提出的意见和劝告,按照国情采纳并采取措施。
  这一切事实表明朝鲜要履行国际人权协约的坚定不移的意志和诚实的努力。
  3)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国际合作
  朝鲜在人权领域对国际机构和国家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予以应有的关注。
  — 与国际特赦令、国际反对拷问协会、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联合国关于人权委员会(现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机构进行合作。
  对国际特赦令、国际反对拷问协会、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成员、联合国关于人权委员会(时称)关于妇女暴行特别报告者一行,给他们提供直接了解人权状况的方便,如安排他们与执法人员进行会谈,与劳改犯人见面,参观劳改所和拘留所。
  ○自1991年4月29日至5月4日,国际特赦令成员参观平壤市法院的法庭,分别与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现为法律研究所)、社会安全部(现为人民保安部)劳改局长等有关机构人员进行会谈,还参观中区安全部(现为中区人民保安所)等。1995年4月对为参加平壤国际体育及文化节而访问我国的国际特赦令成员提供了一切方便。
  ○国际反对拷问协会成员自1995年5月23日至6月6日参观我国的一些地方,与执法人员进行了会谈。
  ○联合国关于妇女暴行特别报告者一行自1995年7月15日至18日访问我国,在这一期间他们与日本帝国主义强占朝鲜被害调查委员会委员长进行会谈,与有关日军性奴隶问题工作人员进行座谈会,听取被害者的证言,了解有关日军性奴隶问题的资料。
  — 与欧盟在人权领域进行了广泛的对话和合作。
  与欧盟建交以后,朝鲜与该机构进行政治协商时,始终有人权专家参加对它提出的问题作了解释。
  ○2001年6月在比利时布鲁塞尔举行旨在与欧盟进行人权对话的预备会谈。
  ○2001年9月让法国各政党出身国会议员参观我国劳改所,并与有关人员见了面。
  ○2001年10月与欧盟进行政治对话。
  ○2002年5月德国外务省东亚事务处处长访问朝鲜,与有关人员进行会谈,应他的要求让他与劳改出狱人员见面。
  ○2002年6月在平壤与欧盟进行政治对话。
  ○2004年9月13日,英国外交部亚太地区及人权事务副部长在平壤与外务省副相会晤,就人权问题进行了会谈。
  朝鲜的人权专家曾与欧盟国家的相关人士进行正常的接触,在会谈中通报了国际人权协约履行报告书的提交情况等与朝鲜有关人权活动及立场。
  欧盟置朝鲜的诚实努力于不顾,在2003年联合国关于人权委员会第59次会议上,突然将反朝“决议案”提到议程上,实行了敌视朝鲜的政策。从此,欧盟每年在联合国关于人权委员会及其后身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国大会上强行通过反朝“人权决议”,以致朝鲜与欧盟之间的人权对话与合作中断。
  — 最近,为与国际人权机构、许多国家实现在人权领域的合作而作出积极努力。
  对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事务所、联合国人权协约履行机构等联合国内的人权机构和非政府人权机构所提出的问题,给以善意的、宽宏大量的、诚心诚意的答复。
  应各国(包括欧盟)代表团的要求,与他们见面,通报朝鲜对人权问题的原则立场,使他们解除疑点等,最大限度地与他们合作。
  2003年以来,在联合国人权舞台上每年演出的反朝“人权决议”的通过,以及所谓“调查委员会”、“报告”发表等把戏都与人权保障领域的国际合作毫无关系,是美国及其仆从势力的政治对抗和阴谋的产物。
  国际人权领域的政治对抗与真正的人权对话和合作是势不两立的。如果容许了它,就会导致国与国之间的不信任与仇视,永远也解决不了人权的国际性保障问题。
  在国际人权领域反对政治化、选择性、双重标准,本着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实现对话与合作,这是朝鲜一贯坚持的立场。
  朝鲜将一如既往,坚持上述原则,切实履行国际人权协约所赋予的义务,实现真正对话与合作。

  4. 阻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保障的主要难关
  此章叙述了阻挡朝鲜人权维护和增进的最大障碍——美国及西方国家反朝敌视政策和人权骚动。
  美国敌视朝鲜的政策与反朝鲜扼杀阴谋活动
  (1)从政治上的扼杀阴谋活动
  从建国的第一天起,美国敌视朝鲜的政策始终是阻挡国家自主发展与和平建设努力、人民要享有真正人权的迫切愿望的最为严重的外在因素、最大难关。
  - 美国敌视朝鲜的政策是出于企图无条件地霸占朝鲜半岛地区的犯罪目的的侵略政策、战争政策。
  朝鲜半岛因地政学上的位置,对海洋势力来说是一个打进大陆的关口,对大陆势力来说是一个通往海洋的出口。
  从此,美国在制定实现其称霸世界战略的政策时,始终把霸占和支配朝鲜半岛当作关键性环节,强占南朝鲜以后,公然显露出支配整个朝鲜半岛的欲望。
  1945年8月朝鲜获得解放以后,实际上主宰美国敌视朝鲜政策的美极东军司令官麦克阿瑟曾声称:如果征服整个朝鲜地区,“我们可以彻底切断连接苏维埃西伯利亚与南方的唯一的补给线……可以支配海参崴与新加坡之间的整个地区。”
  美国国务卿杜勒斯也曾把朝鲜比作切割亚洲“肥肉”的一把“匕首”。
  出于霸占整个朝鲜的犯罪目的,美国从强占南朝鲜的第一天起,根本不愿意朝鲜人民建设自主独立国家,把三八线以北划为敌人,实行对朝敌视政策。
  美国虽然与理念和制度不相同的前苏联等东欧国家还是建立外交关系,但是对于朝鲜,不用说建立外交关系,甚至拒不正式使用国号。1991年因加入联合国,朝鲜的主权已得到联合国的认可,目前,占联合国成员国总数的86%的166个国家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唯独美国依然把我国视为在国际社会无法共存的对象。
  在联合国193个成员国当中,没有与美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只有我国和几个国家。美国对这些国家实行在现代国际关系上史无前例的极端的敌视政策。
  美国对朝敌视政策集中地表现在一味无视朝鲜要把停战协定改为和平协定的要求。
  近代史上也没有像朝美一样战争结束以后,长达60多年之久,仍处于交战关系的国家。1953年7月27日签订的朝鲜停战协定并不是战争终结协定,更不是和平协定。停战协定是以从朝鲜半岛撤走所有外国军队、保证持久和平为宗旨的一项过渡措施。但是,美国蓄意使停战状态长期持续下去。
  1953年11月美国将到实现“亲美统一”为止维持停战体制,使南朝鲜成为自己的“军事同盟国”,防止整个朝鲜的“共产化”规定为对朝鲜的最终目标。(美国国家安全保障会议170号决议)
  根据该目标,1954年6月美国蓄意破坏旨在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日内瓦会议,并把核武器等现代化武器装备搬进南朝鲜,扩大和加强各种侵略战争演习,系统地破坏停战协定的核心事项,不断加剧朝鲜半岛的紧张局势。
  “普韦布洛”号事件、板门店事件等美国在南朝鲜企图挑起战争而加剧紧张局势的例子不胜枚举。
  ※美国派武装间谍船“普韦布洛”号潜入朝鲜领海进行侦探行动,被朝鲜人民军捕获后,以此为借口把朝鲜半岛局势引向战争边缘,史称“普韦布洛”号事件。
  1976年8月18日美国为制造发动侵朝的战争借口,在板门店共管区制造蓄谋已久的挑衅行为,史称板门店事件。
  美国一概拒不接受关于朝美之间签订和平协定的提案(20世纪70年代)、关于召开包括南朝鲜在内的三方会谈的提案(20世纪80年代)、关于建立新的和平保障体系的提案(20世纪90年代)等朝鲜政府提出的许多和平提案和发起。
  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为建立朝鲜半岛巩固的和平体系而举行了由朝鲜、美国、中国和南朝鲜参加的四方会谈,但是由于美国不诚实的态度,未能得到任何结果。
  进入新世纪以来,美国一概拒绝朝鲜提出的关于有关停战协定的国家聚在一起宣布战争终结的提案,关于在朝鲜战争爆发60周年之际早日举行将停战协定改为和平协定会谈的提案。
  过去和现在,美国依然如故的立场,一句话说,是与朝鲜签订任何和平协定都为时尚早,只维持停战状态。
  停战状态的维持成为营造维护和增进和平环境的主要绊脚石。由于美国依然如故将我国视为敌人,粗暴地违反停战协定,加剧朝鲜半岛紧张局势的执迷不悟的阴谋活动,因而人民对和平与发展的权利遭到严重威胁,朝鲜人民生活在持久的战争危险之中。
  美国深藏的意图和始终不渝的政策就是继续将朝鲜视为交战一方和敌人,随时发动军事进攻,并吞整个朝鲜半岛。
  — 美国的对朝敌视政策是毒辣的颠覆制度政策、反社会主义政策,是出于他们对高举反帝自主的旗帜前进的朝鲜的体质上的拒绝感的 。
  美国更加顽固地乞灵于对朝敌视政策的目的在于,否认朝鲜的政治制度与经济体系,用国际制裁与压力摧毁国家社会制度和社会主义,进而在世界上扼杀社会主义。
  美国和朝鲜的领土大小是78:1,人口是10:1。这样一个美国长期以来伙同自己的仆从势力企图一举扼杀社会主义朝鲜而疯狂肆虐,然而,朝鲜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勇往直前。
  尤其是在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受挫,但是,朝鲜毫不动摇地高举红旗加快进军速度开拓社会主义辉煌灿烂的未来。
  美国槟城国际关系大学高级研究员比尔科拉涅尔博士说:“北朝鲜是如今在世界上能够最顽强地向美国挑战的军事实体”,并强调“北朝鲜社会主义实体是能够从正面打开美国主宰的新世纪国际秩序突破口的最危险的存在。”
  美国之音也称:“不得不承认在地球上直接对美国指手画脚的国家只有朝鲜一个这一事实。从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存在共产主义运动的时期对美国造成威胁并挑战的国家事实上也只有朝鲜一个。任何人也不敢对美国做出评价的今天也想迫使华盛顿屈服的国家就是北朝鲜”。
  朝鲜高举自主的旗帜以军事力量一边从正面向提倡“一极世界”的美国挑战,一边在国际舞台上为维护正义和真理而进行积极斗争。因此,美国把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朝鲜式社会主义视为最大的“癌”性存在,变本加厉地乞灵于对朝敌视政策妄图扼杀朝鲜。
  美国曾经说过“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没有怀有敌视意图,已经做好了本着尊重主权和平等精神改善双边关系的准备”(2012年2月29日朝美协议书)、“不动用包括核武器在内的武力,也不用这样的武力进行威胁”(1993年6月11日朝美联合声明)。但是,这些言谈只不过是掩饰美国对朝敌视政策的伪善,而且发表这些宣言和立场之后美国对朝敌视政策的力度不是缓和反而增强。
  最近美国竟然摘掉“没有敌对意思”这一过去的伪善面具,肆无忌惮地说直到朝鲜选择另外一条路为止,要继续施加压力,如果换另一条路,就愿意合作,还叫嚣什么“伊拉克式崩溃”、“利比亚式胜利”进行明目张胆的威胁和怀柔恐吓。同时,利用御用吹鼓手宣扬所谓“变化”,企图转移视听在朝鲜前进道路上设置障碍。
  不仅如此,还不正当地对朝鲜的和平卫星发射寻衅闹事,陆续制造特大型挑衅事件横暴地蹂躏和侵害主权国家的自主权利、朝鲜人民的和平发展权利。
  (2)从军事上压迫的阴谋活动
  朝鲜人民热爱和平,渴望幸福生活与真正人权。但是朝鲜人民的这一愿望因美国未能得到实现。
  美国发动的朝鲜战争及其后不断进行的战争演习,是践踏人民要和平自由地生活和发展的权利的反人权罪恶。
  — 朝鲜战争的发动和美国蹂躏人权行为
  1950年6月25日,美国发动朝鲜战争并以联合国的名义引进15个仆从国家军队粗暴地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在整个战争期间给朝鲜人民带来了无可估量的痛苦和不幸。
  不管是哪一场战争,都禁止对民用建筑和老百姓进行攻击和破坏,这历来是一种惯例和规范。尽管如此,美国声称要从地图上完全毁灭北朝鲜78座城市,在战争期间对北朝鲜整个地区肆行狂轰滥炸和炮击,并肆无忌惮地使用国际协约禁止使用的武器,把整个河山变成名副其实的一片废墟。
  仅在平壤竟投下比人口更多的42万8千多枚炸弹; 毫无顾忌地在朝鲜北半部每平方公里平均投下18枚炸弹。
  在朝鲜战争期间美国所干出的轰炸、炮击等野蛮暴行,从其对象、范围、形式和方法上看,是在世界战争史上未曾有过的最野蛮的。
  由于美国野蛮的狂轰滥炸和炮击,朝鲜北半部共有5万941个工厂企业、2万8632所各级学校、4 534个医院、诊疗所等保健设施、8 163个出版及文化机关、207万7 226幢住宅惨遭破坏。与此同时,4 879公里铁路、4 009公里公路、1 109公里桥梁和1 715个水库及其设施遭到炸坏,导致莫大人力、物力损失和环境破坏、56万3 755公顷耕地荒废,15万5 500公顷水田减少。并且用亿万金钱也不能补偿的具有国宝性意义的朝鲜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遭到残酷的破坏和掠夺。
  在三年朝鲜战争中,美国用人类历史上最野蛮、最残忍的方法大量屠杀了无辜的和平居民。
  美军在他们所强占的朝鲜北半部的每个地区肆行集体屠杀,不分男女老幼采用了枪毙、活埋、烧死、剥皮、撕裂四肢等超出人类想象的最野蛮的、最残忍的手法。
  尤其是仅在黄海南道信川郡,它们残暴地屠杀了占全郡人口四分之一的3万5383名无辜居民。
  美国在朝鲜战场上全面发动国际法严格禁止的细菌战,甚至还大量使用大规模杀伤手段——化学武器。
  仅从1952年1月初到3月,在朝鲜北半部169个地区总共804次投下大量细菌武器。在这些细菌武器里装有苍蝇、蚊子、跳蚤等有害昆虫,它们保有着鼠疫、霍乱、伤寒等可怕的传染性病菌。与此同时,仅从1951年2月到1953年7月,在平安南道、江原道、黄海南道等朝鲜北半部市、郡和前线地区数十次使用了化学武器。因美国臭名昭著的细菌战和化学战,无数的无辜居民失去了生命。
  在三年战争中,朝鲜北半部有123万多和平居民被野兽美帝国主义残杀了。
  美国过去在朝鲜战争给朝鲜人民所带来了无可估量的不幸和痛苦。这令人痛心的创伤至今还未治愈。

  — 半世纪以上进行的侵略战争演习
  美国在战后也接连不断地掀起侵略性反朝战争演习浪潮,阻碍人民实现自主权利的斗争。
  停战协定的墨迹尚未干,美国就开始猖狂地进行侵朝战争演习,系统地扩大其规模和期限。
  60多年来接连不断的美国和南朝鲜好战势力的北侵战争演习,其规模在世界上最大,带有铤而走险的性质。
  “环太平洋”、“眼镜蛇”、“对抗北方”等世界上大规模的军事演习,其期限为一周,最长为一个月,并且大体上隔两年或几年举行一次。其训练内容和方式也不把某一特定国家规定为敌人,只是以加强一般性军事交流或联合作战能力的训练、分兵种和军种的训练、海上救难和“反恐怖”训练以及一般性救难训练为主。
  相比之下,在朝鲜半岛及其周边海域进行的“关键决心”、“秃鹫”联合军事演习不仅调动了霸占南朝鲜的美国侵略军和南朝鲜军,还竟然调动美国本地和太平洋地区、驻日美军等几十万大兵力,甚至还投入英国、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加拿大、丹麦等仆从国家军队的兵力。
  尤其是参加“乙支自由卫士”战争演习的有霸占南朝鲜的美军、美国增援部队兵力、南朝鲜陆海空三军兵力和南朝鲜政府机关和地方自治团体牵连者等40万-50多万庞大人员。也就是说,足够发动整整一场战争还有余的大规模的兵力参加北侵战争演习。
  据已经公开的资料,美国和南朝鲜军自从停战以后,直到今天在南朝鲜及其周边地区所进行的各种北侵战争演习超过一万八千多次。
  战争演习的内容也一样:将朝鲜规定侵略目标,明目张胆地叫嚷什么“占领平壤”,对指挥势力及战略据点的精密打击、消除核武器、登陆及偷袭作战、巷战、占领后治安作战等带有极度侵略性和挑衅性。
  进入21世纪头十年,美国甚至公然叫嚷什么联合军事演习的目的在于“北政权的交替”,制定毁损朝鲜最高尊严的穷凶极恶的作战方案,进行其模拟训练。这暴露美国和南朝鲜好战分子的联合军事演习完完全全是以北侵为目的的预备战争、试验战争。
  美国与南朝鲜军一起不断地进行侵朝战争演习,同时系统地给南朝鲜傀儡提供大量现代化的战争装备和武器,以提高他们的战争能力。
  长达六十多年之久,由于美国对朝鲜的冒险的侵略战争活动,朝鲜半岛一向成为在地球上火药味最浓的热点地区。
  这是对人民享有人权的严重挑战,使朝鲜不得不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的自主权利倾注更大的努力。
  (3)从经济上孤立的阴谋活动
  经济制裁和封锁是傲慢的美国对其他国家进行的毒辣的干涉活动之一,也是一个卡脖子的手法。
  几十年来,美国与仆从国联合起来对朝鲜实行的经济制裁和封锁活动在其毒辣性和顽固性上达到了极点。
  美国的对朝经济制裁和封锁活动,一句话说,是为了从经济上孤立和窒息朝鲜,扰乱朝鲜内部,颠覆制度。
  美国对朝鲜的的国际性的经济制裁和封锁活动并不是在战败后为报复而才开始的,而是从朝鲜人民从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下获得解放以后就开始的。
  美国的反朝经济制裁和封锁是通过国内法、国际经济机构及协定毒辣地进行的。
  — 通过国内法的经济制裁
  二战以后,美国将采用于一般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制裁照样采用于朝鲜,朝鲜战争时期制造了以对朝鲜的经济制裁为目的的国内法。
  他们制造《出口管理法》(1950.6.28)、《敌对国贸易法》(1950.12.17)、《贸易协定延长法》(1951.9.1)等,禁止了对朝鲜的出口、通商及贸易交易、最优惠国待遇。
  美国在朝鲜战争中惨败后通过《敌国通商法》、《出口管理法》、《对外援助法》、《进出口银行法》等20多种各种法律,进行了毒辣和顽固的反朝经济制裁和封锁。
  美国的反朝经济制裁法规定,如果没有美国国务院的许可,除了公报物以外,任何美国商品和技术服务,无论直接或通过第三国的间接方法都不能向朝鲜出口,连为了商品进出口而帮助朝鲜也被看做服务出口,一概加以禁止。
  不仅如此,不管在朝鲜或在其他国家进行企业活动,一律禁止和朝鲜公民通商。
  对朝鲜公民在美国国内的所有财产加以冻结,在朝鲜银行和其他国家的银行进行美金决算时,美国银行无条件地冻结其资金。即使是其他目的也都禁止在美国的朝鲜人向朝鲜的亲戚汇一分美金。
  美国禁止一切对朝鲜的信用贷款、对外援助、个别投资者的投资。如果继承人或遗属是朝鲜公民,不用说冻结他们在美国的房地产,连人身保险费也都拒付。
  美国甚至连本国公民正式访问朝鲜时,也只对住宿费、伙食费、购买个人消费品等与旅行有关的项目支付美金,对别的项目拒付一分美金。同时控制访问朝鲜后回国的美国人旅行者只能带一百美金以下的朝鲜商品。
  美国对朝鲜的经济封锁活动多么毒辣,通过如下事实足以知道:对与朝鲜做过贸易及金融交易的美国人、美国机关和团体,罚五十万美金以上的罚款,判12年以下徒刑。
  — 通过国际组织和协定的经济制裁
  美国在1949年11月组建“对共产地区出口协调委员会”(COCOM),把朝鲜包括在“巴黎统筹委员会”(对共产地区出口协调委员会)的对象国家里,将仆从国拉进对朝鲜的经济制裁和封锁活动中,向朝鲜施加集体压力。
  美国通过这一机构不用说战略物资,连把尖端技术、发展的机械设备、电子及半导体产品等列在禁止出口货物单里,严格监督并不让向朝鲜出口列在禁止出口货物单上的产品。这一机构成员国如果要将一定的产品向朝鲜出口,就要得到其他所有成员国的同意。如果不办有关手续而出口,就要受到严厉的经济制裁。
  美国为了将更多的乌合之众拉进自己的经济制裁活动,从而扩大集体经济封锁的幅度和深度,于1996年7月12日竟纠集多达33个仆从国制造取代《对共产地区出口协调委员会》的名曰《瓦塞那协定》的新的出口管理体系,更加疯狂地控制向朝鲜等自主国家出口常用武器和双种用途商品及技术。
  特别是美国粗暴地践踏朝鲜和平的宇宙开发权利,不进行道歉反而贼喊捉贼似的声称要在联合国安理会制造“有齿的制裁决议”,进行毒辣的阴谋活动,企图将对朝经济制裁“转变为永恒的国际制裁”。
  结果,联合国安理会无视有关卫星发射的国际惯例,制造唯独否定主权国家朝鲜的自主权利的制裁决议,并经几次修改和补充使之变得更加恶劣。
  上述制裁决议没有限定制裁对象的项目和范围,否定有助于朝鲜公民享有人权的一切内容,企图在朝鲜造成人道主义危机。
  制裁决议上的词语和术语都不符合联合国会议上使用频度高的“透明性”和“责任性”等术语,大部分内容意思模糊,政治色彩浓厚。
  美国发动仆从国进行的对朝经济制裁和封锁活动,是阻碍主权国家的发展权,给人民享受人权带来负面影响的反人权、反人伦罪恶,是远远超过战时大规模屠杀的滔天杀戮罪恶。

  (4)核骚动
  — 因美国产生的朝鲜半岛的核问题
  世界上再没有像朝鲜民族这样受到最直接的,最长期的核威胁的民族。对朝鲜人民来说核威胁并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现实而具体的体验。朝鲜民族遭受的杀伤人数仅次于在广岛和长崎直接遭受美国核攻击的日本人。
  对亲身经历过原子弹惨不忍睹的祸害的朝鲜人民来说,美国在朝鲜战争时期所进行的原子弹讹诈简直就是噩梦。
  1950年11月30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公然扬言要在朝鲜战线使用原子弹以后,同一天向美国战略航空队下达了指示:“为即时把原子弹投于极东,使轰炸机待命出击。”
  当年12月,美国原东军司令麦克阿瑟狂言道:“将在朝鲜北部形成从东海到西海的放射能走廊。将在该地区内60年或120年生命体不可能复生。”
  由于美国的原子弹讹诈在战争期间朝鲜半岛上出现了由北迁南的“原子弹难民”行列。
  那些一家人不能一起动身的家庭,为了留后传代让丈夫或儿子迁南避难。这样产生的为数几百万的“失散家庭”今天也分居在北南两地。
  朝鲜人民不但受到美国直接的核威胁,而且今天也生活在美国接连不断的核威胁下。
  20世纪50年代后半期,由于在日本反核运动急剧高涨,维持亲美政权面临危险,美国就把部署在日本的核武器迁移到南朝鲜。
  1957年7月,美国正式宣布强占南朝鲜的美军着手进行核武装化。1958年1月29日,把部署在日本的“诚实约翰”核导弹和280毫米原子炮运进南朝鲜。
  结果,美国以将日本“无核化”为代价,将朝鲜半岛有核化了。
  美国在南朝鲜不断地增加核武器的部署,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叶其数量已超过了1000枚。
  如今南朝鲜转变成为拥有数万美军和1 720多枚各种核武器的美国在极东最大的核前哨基地和最前方军事作战据点。
  如上所述,朝鲜半岛的核问题就是由于美国把核武器运进到南朝鲜因而产生的。
  — 美国执迷不悟的核威胁
  美国不仅是招致朝鲜半岛核问题的罪魁祸首,而且是以执迷不悟的核威胁浪潮直接侵害朝鲜民族生存权的核战争狂国。
  美国为了把部署在南朝鲜的核武器实际用于侵朝战争,不断进行联合军事演习。
  从1969年的“焦点网膜”作战开始的美国南朝鲜联合核战争演习,接着以“自由闪电”、“协作精神”、“联合战时增援演习”、“关键决心”、“秃鹫”、“乙支自由卫士”等各种名义40多年来每年不断地进行。
  战后出生的新一代也成为美国部署在南朝鲜的核武器的目标,始终生活在其威胁下。这就是朝鲜半岛不可争辩的事实。
  冷战结束后,美国以“世界唯一超级大国”自居,一方面操纵国际原子能机构和联合国安理会,明目张胆地进行旨在解除朝鲜武装的阴谋活动,另一方面强化核战争演习。
  到了新世纪布什政府时期,美国对朝鲜的核威胁变本加厉了。
  由于布什政府于2002年3月发表把朝鲜列入“首要核攻击对象”的“核态势报告”,因而朝鲜面临严重的核威胁。
  美国每年把核武器运进南朝鲜并逐步升级地加以扩大,其数量已达到足以使朝鲜半岛遭受核战争浩劫还有余的程度。
  部署在南朝鲜的核武器在其配备密度上已经超过北约地区的五倍,从“第一代核武器”到“第三代核武器”即中子弹,具有各种使命的核武器无所不有。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在南朝鲜使用核武器,根本不受到任何障碍。美国如果要在欧洲使用核武器,事先就要和北约成员国达成协议,但在南朝鲜不用经过这种协议,只根据当地美军司令的决心能够使用核武器。在这样的条件下,在朝鲜半岛上造成了任何偶发的因素都有可能导致核武器发射的紧急事态。
  美国通过自己在日本等朝鲜半岛周边地区的军事基地也不断地强化对朝鲜的核威胁。
  在日本有100多个美军事基地,尤其是在冲绳岛集中部署美国核攻击部队和机动打击部队。部署在日本等东北亚的美军武力和军事基地做好了随时都可以对朝鲜任何地区和对象发动核战争的一切准备。
  因此,朝鲜半岛上仍然笼罩着核战争乌云,朝鲜人民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时刻受到威胁。
  — 朝鲜对美国核威胁的对应措施
  朝鲜政府把消除美国的核威胁当作缓和朝鲜半岛紧张局势的先决条件,为付诸实现而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斗争。
  这个可分为三个阶段。
  朝鲜政府在第一个阶段为通过对话和协商建立无核区的方法消除美国核威胁而做出了努力。
  1959年朝鲜政府提出在亚洲建立没有原子弹的和平地带的建议,1981年提出建立东北亚无核区的建议,1986年又提出把朝鲜半岛变成无核区的建议,并为付诸实现进行了积极的斗争。
  1984年1月10日,朝鲜政府提出用使南朝鲜当局也参加消除核战争危险的朝美会谈的方法召开三方会谈的建议。1986年6月23日发表政府声明,郑重宣布将停止核武器的试验、生产、储藏和搬进,不允许包括外国核基地在内的一切军事基地,决不允许外国核武器通过自己的领土、领空和领海。
  但是,美国根本不理睬朝鲜为建立朝鲜半岛无核区而做出的一切努力,反而强化了核威胁。
  朝鲜政府在第二阶段,为依据国际法消除美国核威胁而进行了斗争。
  1978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受托国——美国、前苏联、英国曾经发表过不对加入这项条约的无核国使用核武器的《核不使用保证》声明,虽然附加条件。朝鲜政府抱着有助于消除美国核威胁的希望,就在1985年12月加入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鉴于美国要停止“协作精神”核战争演习的诺言,朝鲜政府按照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有关条款,从1992年5月到1993年2月积极协助国际原子能机构进行六次不定期核查。
  然而,美国在机构根据担保协定进行的不定期核查尚未结束之前,提出什么“核开发疑惑”,怂恿机构里的一些恶劣势力炮制了不仅对核设施,而且对敏锐的军事对象的《特别核查决议》。
  美国为了强迫“特别核查”,重新进行已经停止的“协作精神”联合军事演习,明目张胆地进行核威胁。
  朝鲜政府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十条,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1993年3月12日宣布退出条约,并通知受托国。之后,根据美国答应举行朝美对话,1993年6月11日通过朝美联合声明采取了在举行朝美会谈期间临时停止退出条约生效的措施。
  克林顿执政的1994年10月21日,通过了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的《朝美框架协议》。但是,布什执政以后,美国单方面地废弃了该协议,甚至布什政府露骨地表示对朝鲜的体质上的拒绝感,疯狂地进行核军事演习。
  通过会谈的努力,通过国际法的努力也都化为泡影了。
  最后的对应措施只有一个,那就是“以核还核”的对抗。
  2003年1月10日,朝鲜政府断然采取措施使停止10年的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效力发生,从而完全退出该条约。摆脱条约的约束以后,转变方向合法地、光明磊落地把试验原子能反应堆发电过程中所产生的钚全部武器化了。
  2006年10月,退出条约三年后进行了首次核试验,2009年5月,进行了第二次核试验。这样,布满核武器和核伞,唯有朝鲜成为核空白地区的东北亚核不平衡状态终止了。
  美国极端的核威胁迫使朝鲜有核。
  朝鲜拥有核完全是在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缓和紧张局势的斗争中不得不采取的最后对应措施。其宗旨也完全在于直到实现朝鲜半岛和世界无核化为止,遏制和击退对国家和民族的侵略和攻击。

  2)美国及其仆从势力掀起的反朝人权浪潮
  (1)反朝人权浪潮的反动本质
  美国及其仆从势力掀起反朝人权浪潮的目的在于对朝鲜莫须有的“人权问题”兴风作浪,使之成为国际问题,从而毁坏朝鲜的国际声誉,在“维护人权”的冠冕堂皇的名目下,颠覆社会主义制度。
  美国认识到只用军事威胁和恐吓无法摧毁朝鲜社会主义制度,就纠集仆从势力策划将反朝人权浪潮国际化。
  美国企图将反朝人权浪潮国际化的阴谋活动,本质上是不承认朝鲜的政治方式和社会制度,一味追求按照美国要求和希望的模式加以改造的穷凶极恶的法西斯独裁活动,也是企图破坏建立在国际社会的保障人权制度基础的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流氓行径。
  每个国家人民的人权如何得到赋予和保障,既是有关国家的主权问题,又是属于内政的问题。那是因为人权的实现和保障取决于每个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
  联合国宪章明文规定,要在人权领域实现国际合作,这以人权问题完全是国家的内部管辖权问题为前提。因此,人权的国际维护必须建立在尊重国家主权、遵守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础上。
  1965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20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不允许干涉国家的国内事项,拥护国家的独立和自主权宣言》中确认所有国家没有权利用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他国的国内问题,并指出禁止反对主权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或旨在反对国家主权的一切威胁。
  实现向往自主性的所有国家的一致愿望和要求的问题,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发展国家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的问题也离开这个原则是不可设想的。
  美国“拥护人权”阴谋活动是滥用人权领域里的国际协作和合作制度,蹂躏和扼杀主权国家自主权的颠覆活动。美国对朝鲜人民人权大方厥词的凶恶目的就在于此。
  (2)美国及其仆从势力企图将反朝人权浪潮国际化的罪恶阴谋活动的内容
  ① 美国
  通过朝美对抗的整个历史过程,美国认识到只用核问题惹是生非,对朝鲜施加政治军事上的威胁和压力、经济封锁就不能颠覆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制度,从而妄图捏造人权问题施加压力。
  过去美国也以“保护人权”的美名下,妄图露骨地干涉朝鲜内政,颠覆制度。
  典型例子就是2004年美国会通过的《北朝鲜人权法》。此“法”的目的在于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促进“人权和民主”、“市场经济”的美名下激发人民对政府的不满,诱发制度变更和政府推翻。此“法”包括进行一天12个小时反朝朝语广播,大量投放按照此广播频率调频的小型收音机,引诱公民“脱北”,往美国“移居”,“流亡”,支持此项目的财政物质资源等。
  ※ 美国政府对此“法” 的执行调拨了2 400万美金。
  在美国政府的财政支援下,许多非政府“人权”机构疯狂地掀起反朝浪潮。
  但是,美国这些阴谋活动均被朝鲜强有力的对应措施未能奏效。
  鉴于这种情况,美国企图使朝鲜“人权问题”国际化,利用“拥护人权”的国际名目,对朝鲜施加国际性、集体性压力,从而掌握反朝人权攻势的主导权。
  美国在每年发表的《人权报告》中歪曲和毁谤朝鲜人权情况,并大力向国际社会加以散布。
  特别是美国纠集仆从势力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强行炮制专管朝鲜人权状况的“调查委员会”,使它发表“报告”。
  这份“报告”是根据美国要给朝鲜的形象抹黑,在世界范围内营造施加压力的气氛,从而摧毁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拟定的。其内容始终贯穿着回避朝鲜人民享受真正人权的实情,干涉内政、毫无根据的虚伪、捏造、虚假、夸张。
  因此,许多国家甚至许多西方言论也称“报告”是偏见的,不可靠的。还表示忧虑说这样的东西怎么能作为联合国机构文件发布。
  朝鲜业已多次严正声明朝鲜既不承认也不接受反朝“决议”及其“特别报告”、“调查委员会”及其“报告”。
  ② 欧盟
  朝鲜重视在国际范围内保障人权方面的合作和交流,同欧盟建交后,广泛进行了对话和合作。
  朝鲜对欧盟提出的带有干涉内政性质的书面质问做了宽宏大量的答复。这明确地表明朝鲜就对话和合作的诚实努力。
  但是,欧盟置朝鲜诚恳的立场和努力于不顾,始终企图将人权对话转变成干涉内政的场所。欧盟由于朝鲜原则性立场未能达到自己要干涉内政的目的,就破坏同朝鲜的人权对话,演出了将朝鲜的“人权问题”搬到联合国舞台上去的闹剧。
  2003年突然把反朝“决议案”提交到联合国关于人权委员会第59届会议,这一事实就证明了这一点。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固有的人权历史和人权传统以及自己的价值观。
  朝鲜之所以没有对欧盟的人权观、人权制度论是论非,就是因为它反映了本国人民的人权观,朝鲜也尊重它。
  但是,欧盟不尊重朝鲜人权制度,强加西方方式,并把它当作对话和合作的条件,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上强行通过要求其实现的反朝人权“决议”。
  这些“决议”无论是哪个,其内容都不是为了保护和增进真正人权,而是为了玷污朝鲜的形象,摧毁朝鲜人民自己选择和捍卫的思想和制度。
  尽管如此,其发起者欧盟和美国等国家荒唐地主张这是“保护和增进人权”的“合作”、“协助”。
  干涉内政和“合作”、“协助”是势不两立的。
  ③ 日本
  日本是对朝鲜人民犯下反人伦滔天罪行的犯罪国家。因此,有责任通过国际人权机构向朝鲜人民进行谢罪和赔偿。
  日本战败将近70年,但是他们犯下的史无前例的反人伦罪恶至今仍给朝鲜人民心中留下不可治愈的创伤。
  然而,日本从战败到现在,始终没有对罪恶的过去作诚恳的谢罪,反而企图否定和回避过去,为非作歹,不择手段。
  日本的部分势力别有用心地利用“绑架”问题把我们朝鲜诬蔑成侵害人权国家。
  从恶劣的政治目的出发,日本在联合国人权舞台上疯狂地掀起反朝人权浪潮,插手国际机构,炮制反朝“人权决议”。
  日本的反朝人权浪潮是又一个罪恶行径,它们企图平息国际社会对其过去人权犯罪的谴责和抗议,毁损朝鲜形象,以便借口“人权问题”实现其侵略野心、“大东亚共荣圈”的旧梦。
  ④ 南朝鲜
  南朝鲜当局乘美国反朝人权浪潮之机,比谁都更疯狂地进行诋毁朝鲜尊严和体制的阴谋活动。
  情报院等侦探阴谋机构专门把那些对国家犯了罪,或者遗弃父母妻子逃往第三国的人拉到南朝鲜,塞给几分钱,驱使他们进行对朝鲜的恶毒宣传,而且还拉到国际舞台上,使他们做“证人”, 用来毁谤与中伤朝鲜。
  尤其是南朝鲜当局使分文不值的人间败类在联合国制造反朝人权报告书时做证人,还把他们带到美国、英国、瑞士等国在国会和各种研讨会上诽谤朝鲜体制,甚至卑鄙地用他们的胡诌制造反朝电影和书籍传播。
  南朝鲜当局安排各国驻汉城大使参观给那些人类渣滓进行洗脑教育,豢养他们充当反朝恶毒宣传的突击队的“哈那院”,妄图在国际社会制造反朝舆论。
  今年,也在南朝鲜江原道铁原、京畿道连川、波州等军事分界线一带散布诋毁朝鲜体制和尊严的几十万张传单。这些活动都是在南朝鲜当局的庇护下进行的。另一方面,在联合国舞台上勾结外来势力进一步扩大反朝“人权”阴谋活动的规模,说什么就“北人权问题”要制造“国际社会进行武力干涉的根据”,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共同提议拟定反朝人权阴谋文件。
  不仅如此,南朝鲜执政势力申请设立反朝阴谋机构即联合国“北人权事务所”,最终强行加以实现。
  尽管美国及其仆从势力众口一词地诽谤和中伤,但是不能遮掩朝鲜人权状况,更摧毁不了保证维护和增进人民真正人权的朝鲜社会主义制度。



  5.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障人权前景
  此章主要叙述朝鲜政府旨在进一步圆满保障人民人权的政策和措施、人权法制度的整顿和完善、和平环境的营造活动。
  1) 维护和增进人民人权的政策和措施
  朝鲜政府在美帝国主义及其仆从势力继续进行反朝孤立扼杀阴谋活动的情况下,也提出维护和增进人民人权的政策和措施,为付诸实现竭尽一切努力。
  其中下面主要叙述国家特别倾注力量的领域的政策和措施。
  ① 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领域
  在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斗争中,坚定地把农业当作主攻方向狠抓,对农业集中一切力量。
  一方面促进种子革命,改进耕作方法,积极发展农业科学技术,另一方面扩大谷物耕作面积,积极推进把农业生产结构改为以粮食为主的生产结构的工作等,大大提高农业生产。
  致力于畜牧业,大力进行温室蔬菜和食用菌栽培,以使人民得到更多的肉、蔬菜和食用菌。特别是提出到2015年为止在江原道洗浦台地建设大规模畜牧基地的目标,集中国家的力量加以推进。
  冶金工业和化学工业部门积极响应主体化和现代化的口号,依靠国产原料、燃料和最新科学技术,大力进行增加生产的斗争。
  切实使电力工业和煤炭工业先行,对轻工业倾注很大力量。
  采取提高发电量的多种措施,大力进行提高煤炭生产的工作,并为使轻工业工厂的生产正常化,在所有的市和郡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发展地方工业,以生产更多的各种优质大众消费品,而倾注很大的力量。
  国家采取搞活水产部门的措施,保护并积极增加地下资源、山林资源、海洋资源等国家的宝贵资源,以群众性运动大力进行植树造林运动,使所有的山林木葱茏。
  为了加强国家对经济的统一领导,提高企业的责任心和创造性,使所有劳动者作为生产和管理的主人尽到其责任和作用,正在改进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②保健领域
  一方面使人民享受完全而普遍的免费医疗制的好处,另一方面致力于奠定足够的物质技术基础,从而使从首都到偏僻山村所有居民迅速受到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提出在平均寿命、助产率、幼儿死亡率和传染病预防率等主要保健指标方面达到国际标准的目标,推进付诸实现的工作。
  有系统地增加对保健部门的投资,从而进一步提高连接中央和地方医院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的利用率,建设更多的现代化的医疗服务设施。
  积极推进现有医院和制药厂现代化,采取各种措施在高水平上实现药品生产的正常化和高丽药(传统药)生产的科学化、工业化。
  致力于对人民的预防治疗工作,让他们更好地享受社会主义保健制度的好处,这就是朝鲜政府的设想和意图。
  ③教育领域
  国家提出实现全民科学技术人才化的口号,并推进加以付诸实现的各种计划。
  普通教育部门公布实施普遍的12年制义务教育的法令,预计在两三年内在全国范围实现12年制义务教育的正常化。
  在交通条件不利的偏僻山区和小岛设立分校,用国家负担保障专用通学列车、通学公共汽车和通学船,像城市的年少儿童一样每年给分校学生供应教具和学习用品,使他们无忧无虑,享受平等的教育权利。
  高等教育部门致力于使全国所有大学的教育条件进一步现代化,提高大学教育质量。
  预计通过供大学生用的电视教育频道更多地放映大学教育所取得的成就、全国程序竞赛及展览会等大学生竞赛消息、享有权威的大学教授讲课、各个领域的最新科技消息,以便提高学生的普遍水平。
  积极经营连接中央图书馆,各道、市、郡图书馆和科学教育机关的远程教育体系,从而为使科学家、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和青年学生迅速掌握最新科技知识,解决现实中所提出的科技问题而做出巨大贡献。
  现在,为实现国家所提出的全民科技人才化目标,而正在逐一创造条件。
  ④建设领域
  在建设领域修建更多的世界一流水平的出色的建筑物和改善人民生活条件的建筑物,从而巩固自立民族经济的基础,使人民过上富裕而文明的生活,这是朝鲜政府的政策。
  正在大力推进清川江阶梯式发电站建设、洗浦地区畜产基地建设、高山果木农场建设、海涂建设和黄海南道水渠工程等重要项目建设。
  正在积极推进现代化的住房建设、宿舍建设和改善教育条件和环境的建设。
  最近几年来,大量修建世界一流水平的游园地、体育公园、民俗公园、戏水场、滑雪场、射击场等现代化的文化休息场所和文化娱乐生活基地,进一步改善了劳动人民和青少年的休息和文化娱乐生活条件。
  ⑤ 特定对象保护领域
  朝鲜政府把保护并增进儿童、妇女、老人、残疾人等特别保护对象的权利当做一项重要工作,为付诸实现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为了把所有的儿童都培养成为智德体兼优的人才,一方面保障现代化的教育条件,实现教育内容的现代化,一方面改建夏令营、少年宫和少年会馆。
  为改善儿童和学生的健康和营养管理,从首都平壤到农村里的各个地方都出色地修建了豆奶生产基地,从保障原材料到生产和供给均由国家直接负责执行。
  尤其是根据由国家负责照顾没有父母的孩子的原则,国家对初、中等学院的儿童和学生的成长和健康管理以及教育予以关注,还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建设育幼院和保育院,改善饮食生活,供给营养食品、衣服和学习用品。
  2012年将11月16日定为母亲节,还组织举行了第四届全国母亲大会。这在高度评价妇女为社会发展与家庭幸福做出的贡献,在全社会尊重妇女和保护并加强她们的权利方面,成为重要的契机。
  国家正打算采取各种措施,尊重和优待妇女并充分保障她们在工作和生活上所必需的条件。
  加强朝鲜老年人保护联盟的工作,特别是国家对无人照顾的老年人予以更大的关心,从而积极鼓励社会上尊重老人、从各方面帮助老人的社会美德。
  与此同时,进一步扩大朝鲜残疾人保护联盟的活动范围,还采取各种措施对儿童残疾实行早期发现、早期恢复,发展残疾人艺术与体育,进行残疾人职业教育。
  朝鲜人民为粉碎敌对势力的反朝、反社会主义阴谋活动一直过着勒紧腰带的生活,让他们享受社会主义荣华富贵,这是朝鲜政府坚定不移的决心和意志。
  朝鲜将一如既往把一切工作都集中于最大限度地,有效地利用自立经济的基础,在高水平上实现生产的正常化,很好地满足人民物质文化上的需要。



  2)不断整顿和完善人权法制度
  朝鲜以过去在树立人权保障制度方面所取得的经验和教训为基础,将为进一步发扬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朝鲜式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断地整顿和完善人权法制度。
  根据最大限度地提高人权法制定工作的效率,充分反映国际人权法规要求的原则,将继续大力进行重新制定人权法制度中遗漏部分的工作,修订和补充现有人权法规并制定新权利的工作,从而发展社会主义人权法体系。
  法律制定机关在重新制定或者修改补充法律项目时,要分清其先后次序,以便提高其效率,使人权法制定工作更好地为人民的人权享受服务。
  与此同时,在制定人权法工作中要充分反映群众的要求与利益,使他们更加积极地参加人权法制定工作。
  参与人权法制定工作的人员要深入群众进行商量并广泛听取他们的好建议,更好地利用请愿制度,使人人都在重新制定或者修改补充人权法中,充分提出自己的建议。
  对提高法律制定工作的质量予以深切关注,要制定具备符合国家政策上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的具体内容与作为行为准则的完美形式的出色的人权法规。
  要积极进行按部门定期出版人权法规集和讲解书的工作,以便使人们有系统地、全面地了解在国家社会生活中需要掌握和行使的人权法规和准则。
  3)维护国家主权,营造和平环境
  维护国家主权是维护并增进人权的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
  国家主权遭到践踏,人权也势必会遭到践踏。美国扬言树立“人权”和“民主”的新秩序,强行发动战争的一些国家的人权状况很好地说明这一点。
  国家的主权只有依靠枪杆子才能得到捍卫。
  以保障和平与安全为使命的联合国安理会也脱离正义和普遍的国际法原则,不但未能阻挡美国否认朝鲜合法的、正当的主权行使的强权和专横,反而沦为庇护这一行为的场所。这就是今天的世界。
  在这样的情况下,任何列强或国际机构也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只有依靠强大的自卫国防力量才能捍卫国家和民族的命运,才能可靠地保证人民享受人权。这就是朝鲜在过去的朝美对抗战中找到的结论。
  朝鲜已经建设了以核武力为中枢的强大的自卫国防力量。
  不断地加强以核武力为中枢的自卫国防力量,这是维护朝鲜主权和生存权,实现民族繁荣昌盛的可靠保证。
  在美国继续肆行核恐吓与侵略威胁的情况下,直到实现朝鲜半岛和世界无核化为止,朝鲜为遏止和击退对国家和民族的侵略与攻击,千方百计地加强自卫国防力量是不言而喻的事情。
  朝鲜将为加强自卫的国防力量,保障朝鲜半岛的和平而继续做出真诚的努力。
  自主、和平、友谊是朝鲜始终一贯坚持的对外政策的基本理念。
  朝鲜忠于自己的对外政策理念,从来未有因思想和制度不同而敌视过其他国家。而且停战后60多年来为在这块疆土上防止战争复发,实现持久和平而不断地做出了努力。
  一个年代接着一个年代,地球上响彻着朝鲜为消除外来势力的战争威胁,实现国家统一,保障民族的和平而发出的热烈呼吁。朝鲜不断地提出光明正大的建议,不断采取加以付诸实践的措施。
  但是,美国毫无理由地,不顾一切地全面否定朝鲜提出的所有旨在保障和平的建议。过去的历史理应说是朝鲜爱好和平的对话建议和美国好战的对话拒绝的重复过程。
  不管谁采取什么态度,朝鲜还是为了缓和朝鲜半岛的紧张局势,维护和平,提出建设性的和平协商方案,为了加以付诸实现作出耐心的努力。
  朝鲜始终不渝地坚持这种立场:在人权领域反对强权与专横,实现真正的对话与合作,从而为维护和加强人权而做出贡献。
  我们从未反对过人权对话。
  我们反对的就是把人权对话用作蹂躏别国的主权,干涉内政的工具,给交替政权的罪恶行为披上“合法”外衣的手段。
  朝鲜将一如既往诚实履行在国际人权领域所负有的义务,同尊重朝鲜的主权、友好对待朝鲜的所有国家继续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真相基本上已水落石出。如何接受真相因各自的看法而不同。但清楚的是真相总归真相,真相不会因否定或歪曲而改变。
  本报告完全以客观事实资料为基础。有些内容不充分,是因为篇幅有限和报告书编写者能力不足。
  朝鲜人权研究协会将一如既往深入研究朝鲜人权保障制度,为维护和增进人民的人权提出更为建设性意见,为实现人权的国际保障而做出积极贡献。
  有助于更全面地,更具体地了解朝鲜人权状况的朝鲜人权研究协会的研究结果今后将继续发表。

  附 录
  朝鲜人权研究协会简介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从很早以前起以各种形式进行对人权的研究。进入20世纪90年代,进行使人权研究工作组织化的活动。结果,于1992年8月27日设立了非政府人权团体朝鲜人权研究协会。
  协会的基本使命为研究和实现很好地满足在朝鲜社会主义制度下日益提升的人民对人权的要求的对策问题。
  协会依据这一使命主要进行如下活动:
  首先,全面地、具体地研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权怎样得到保障,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方面如何反映人民的人权要求,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对策和建议。
  通过同国家机关以及国际与民族人权组织的信息和人士交流,了解和研究人权的国际保证问题,并调查和研究朝鲜加入的国际人权协约履行情况。
  调查外来势力对朝鲜人民曾经犯下或正在肆行的蹂躏人权行为,使国际社会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问题予以关注。
  出版研究报告和实情资料,进行座谈会、报告会、图片展览会等展开多种形式的舆论活动。
  协会拥有享有权威的一百几十名法学家、教师、律师、执法人员和人权专家。
  凡是承认协会使命,希望加入的朝鲜公民经过一定的审议(人权知识的掌握情况)皆可成为协会会员。
  协会的最高机关为大会。大会休会期间负责协会工作的机关为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
  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以上,应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要求召开特别大会。
  大会对提交有关国家机关的人权保障对策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选举协会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每六个月举行一次,选举协会正副委员长和执行委员会,总结协会年度工作情况并商定年度计划,采取执行大会讨论并决定的问题的措施,审议和决定协会成员加入申请。
  执行委员会每季度举行一次。拟订协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草案和年度计划草案提交给委员会,商讨委员会所委托的问题以及委员会之间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并采取措施,接受会员加入申请书并把它提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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