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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共同富裕 » 共运 » 梅子评王文军杀死周秀云案:请及时中止太原检察院包庇罪犯
天下唯公 - 2015/1/28 12:00:18
2015-01-28 11:00:07  来源:新浪博客  作者:梅子
山西省最吸引眼球的两件事一是官场塌陷,其官商勾结,已达到令人发指的程度;另一件就是农民工讨薪被打死,这从另一面印证了山西已是官商勾结重灾区,老百姓已被倾轧为一粒粒喘息的尘埃。这提醒所有善良的人们:我们党为谁推磨?我们的政府为谁推磨?我们的公检法为谁推磨?已经呼之欲出了。  王文军杀死周秀云事实清楚,法理明确,证人与证据俱在,可犯罪依然进行。事发之初,远在验尸之前,官方就在维稳大背景下将此锁定于“治安事件”、“非正常死亡”,从而展开危机公关,力图使之淡化。殊不知对于《治安管理法》的违反才属治安事件(违法),而对于《刑法》的违反,那叫刑事案件(犯罪)。请问:所谓人命关天,人都死了,还以治安事件定性,这么做说得过去吗?
  由于对案件本身的定性谬误,官方对王文军杀人行为的定性就令人心寒。2014年12月30日凌晨,太原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对涉案民警王文军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批准逮捕,难道这不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难道这不是包庇罪犯,共同犯罪?王文军仅仅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的一名普通民警,远不是巨商大贾或高级官僚,他仅仅因在体制内,就获得如此惠顾,从这里不难看出山西省的官方,已愚蠢傲慢堕落到何种程度?明明是刑事案件,却被淡化为治安案件;明明是故意杀人或过失杀人,却被虚化为滥用职权,不就因苦主周秀云仅仅是一个微末如草芥的农民工吗?如此断案,何止不公,它足以警醒天下人!
  滥用职权罪(《刑法》397条第一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针对王文军杀死周秀云案,无论性质上属于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王文军肯定都滥用了职权,但滥用职权却不一定导致杀人,这就如犯罪一定违法、违法却不一定犯罪一样,对性质的认定有梯度,而太原市检方专拣最轻的一层对凶手执行逮捕,这是让人深思的。
  故意杀人罪(《刑法》232条),“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我看,王文军和他的同事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经过调查,出场即明显偏袒,且把周秀云扭脖子扭死,之后还有销毁证据情节,其性质应该在“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之间,看手法是故意杀人,依常理不是。这不难判定。
  过失杀人罪(《刑法》233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致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过失杀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我认为:对王文军的杀人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逮捕,最起码也应以过失杀人罪逮捕,这才能对天下人有所交代,对苦主有所交代,让家属心安。只有如此,才不枉人民检察院的“人民”二字。
  可太原市检方不是这样。
  他们以治安事件定性,又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执行逮捕,无疑,接下来就是轻诉轻判,送监狱里住两天,回头又出来发威了。
  山西省政法委、高检、人大法工委,请及时中止太原市检察院包庇罪犯,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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