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 必须准确把握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含义[p=24, null, left]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包含三方面的意思。[/p][p=24, null, left] 第一,它明确规定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应该得到发展,这叫做“共同发展”。这是因为,无论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在当前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都是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满足人民多方面需要的。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只发展某一种所有制经济,排斥另一种所有制经济。从原则上说,没有“国退民进”、“国进民退”这一类问题,“国”与“民”都要“进”。前一阵舆论界热炒“国进民退”,其实这是一个伪命题,它不仅不符合党的政策,而且也不符合客观实际。近年来私营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不仅没有“退”,而且发展速度还快于国有经济,根本就不存在“国进民退”的问题。然而“国进民退”的话说多了,而且是由一些头面人物出面说的,众口烁金,仿佛我们真的犯了什么大错了。毫无根据地炒作这个问题,目的是为迫使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甚至退出垄断性领域,以便使私营经济能够进而占据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制造舆论,这一点,其实大家是心知肚明的。[/p][p=24, null, left] 第二,更重要的是,它还明确规定了不同所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起辅助作用。哪种所有制占主体地位,哪种所有制处于辅助地位,这个问题不能忽视,更不能颠倒,因为它涉及我国社会制度的根本性质。[/p][p=24, null, left] 邓小平多次强调公有制占主体的重要性。他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提出我国还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但他始终坚持,我国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点丝毫不能动摇。他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是他一贯的思想,例如他在另一个地方讲:“一个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他明确指出:我们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只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p][p=24, null, left] 邓小平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看作是我国社会能够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原则,这是有道理的。从原始社会瓦解以来,迄今为止,人类社会一直是几种经济成分并存的,都不是单一所有制的社会。那么,怎么判断一种社会的性质呢?从经济上说,就看哪种所有制形式是主体。辩证法告诉我们,在存在多种矛盾的综合体里,事物的性质就取决于主要矛盾的性质。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不仅有资产阶级私有制,而且还有大量的小农经济以及少量的地主经济,之所以这个社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原因就在于资产阶级私有制占主体地位,它决定着、制约着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仅有公有制经济,还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正是由于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我们才能说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有人提出,公有制与私有制应该并起并坐,“不要分老大老二”,这等于说要放弃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可以说,越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越要强调公有制为主体,这是关乎我国社会性质的大问题。[/p][p=24, null, left] 应该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同它们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区分开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不管是什么所有制的企业,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市场规则适用于一切企业,一视同仁。竞争没有例外,不能对某种所有制实行一种规则,对另一种所有制实行另一种规则。但是,谈到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在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所有制的地位总是不一样的,客观上总是有一种所有制形式占主体地位,其他所有制形式则处于补充地位,不可能“不分老大老二”。在所有制结构中区分“主体”与“补充”是十分重要的,它决定着社会制度的性质。[/p][p=24, null, left] 顺便要说一个问题。有人提出,邓小平晚年对社会主义的看法改变了,不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了。理由是:邓小平在1992年视察南方的谈话中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一论断中没有出现公有制、公有制为主体等字眼。于是他们要求“从公有制的框框中解放出来”,声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需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只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可以了。他们提出,应该“用价值目标(共同富裕)界定社会主义取代用经济制度(公有制)界定社会主义”。这种说法相当流行,值得分析一下。[/p][p=24, null, left] 毫无疑问,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这个表述,字面上的确没有提到公有制,但是公有制是这一表述题中应有之义。首先,正如上面讲过的,在生产力的社会化程度达到今天这样的水平的条件下,从总体上讲,只有公有制才适合生产力的性质。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道理,适合生产力性质的生产关系才能够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正是由于生产力具有社会的性质,资本主义私有制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我们才需要、也才能够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广阔的场所。再次,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人剥削人和两极分化的现象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的,并随着私有制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没有人能够凭借生产资料来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这就有可能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从而消除产生剥削和两极分化的根源。公有制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基础。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第三,怎样才能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并不是简单地说普遍改善生活,它是指这样一种分配关系,即所有的人都按照同一标准参与分配(例如都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而不是有的人凭借资本、有的人凭借劳动来参与分配),从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可以一起提高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存在剥削、两极分化现象,就谈不上共同富裕。所以,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一样,共同富裕只有在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做到。在私有制基础上发展生产力,尽管在一定条件下劳动人民的生活也会得到某种程度的改善,但同时会导致财富集中在少数剥削者手里,导致两极分化,而不可能做到共同富裕。[/p][p=24, null, left] 从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五句话”推论出邓小平晚年不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这一论断的人,忘记了就在同一个视察南方的谈话(而且在同一个第二部分)里,邓小平指出特区姓“社”不姓“资”,理由是“公有制是主体”。邓小平是把公有制是否占主体地位作为判断特区是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标准的。这不就直接打了那些认为邓小平晚年不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人一记耳光吗?我们要全面准确地理解邓小平思想,把特区姓“社”不姓“资”的论断与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五句话”统一起来,而不要把两者对立起来,用后者否定前者。你不赞成公有制为主体,就说自己不赞成,但不要说这是邓小平的观点。拉大旗当虎皮的做法,是为学术界所不齿的。[/p][p=24, null, left] 第三,它还规定了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p][p=24, null, left] 十五大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包括它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以及它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起鼓励、支持和引导作用,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关键内容。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公有制为主体就成为一句空话,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就难以存在。[/p][p=24, null, left]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恰恰在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上学术界存在激烈的争论,要不要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成为围绕基本经济制度的斗争的核心。一些“著名经济学家”集中力量攻击国有经济,竭力把它妖魔化,把它称之为“权贵资本主义”。吴敬琏就是一个典型,他对国有经济是最反感的了,只要还有一点点国有经济,他就认为改革不彻底。他的本事还在于,公然造谣说邓小平就不赞成要国有经济。他在2013年10月16日接受凤凰网记者采访时说,“社会主义与否跟国有不国有没什么关系。为此我去查过《邓小平文选》,《邓小平文选》里就没有国有这个词。” 然而我们随便翻一下《邓小平文选》、《邓小平年谱》,就可以看到他是在信口开河。再举一个例子。我们的某个经济领导机关根据外国人的建议拟定的改革方案,居然提出要仿照美国的样子,把国有经济降低到10%以下,而只字不提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类似的舆论一度沸沸扬扬,闹得人们不知所措。[/p][p=24, null, left] 通过否定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来架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而改变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种种言论,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进行批判。国有经济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国有经济为主导,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会垮塌的。[/p][p=24, null, left] 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关系还有另一个方面,即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必须全面理解如何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问题。现在有一种倾向,对非公有制经济只讲鼓励、支持,而不讲引导。这是不全面的。问题在于,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的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在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鼓励和支持它们发展;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的基础是私有制,它的主要组成部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还存在雇佣和剥削关系,生产的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这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有矛盾的,因而必须加以引导,以便使它的发展能够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这就是我们对待非公有制经济不仅要鼓励、支持,更要注意引导的道理。正确对待和处理非公有制经济作用的两重性,是一项重要而又复杂的任务。如果只讲鼓励、支持,忽视引导,会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同社会主义的矛盾激化,从而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不是危言耸听,现实生活中已经有所表现,不能不警惕。[/p][p=24, null, left] 进一步的问题是,谁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呢?除了政治上党和人民政府进行有效的工作外,从经济上说,就要靠国有经济来执行这一职能了。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无法实现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和引导的。[/p][p=24, null, left] 十八届三中全会再一次强调:“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全会明确规定“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同时“从多个层面提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的改革措施。”这就全面地规定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以及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措施。[/p][p=24, null, left]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宪法规定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完全正确的,它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又符合我国具体国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事实证明,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p][p=24, null, left] 那些想修改宪法,改变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人,说到底是想取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实行私有化,最终由私有制取代公有制占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然而由私有制占主体,我国的社会性质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就不会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了,而必然变成资本主义社会,甚至变成西方国家的附庸。千百万先烈的鲜血换来的红色江山,就会改变颜色。这不是耸人听闻,而是苏联东欧国家的现实教训。这种景象,我们决不允许在中国重演的。我们必须坚决捍卫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任何修改宪法中关于基本经济制度规定的企图都将碰得头破血流,永远不能得逞。[/p]附文: 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表述[p=24, null, left] 2012年10月8日《财经》杂志第25期 社评[/p][p=24, null, left] 可以考虑摆脱所有制束缚,淡化“主体”或“主导”的提法,提出“我国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混合经济,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p][p=24, null, left] 各地近来又纷纷推出万亿级的稳增长投资刺激计划。与上一轮政府和国资主导投资不同的是,此次各地政府纷纷开门揖客,热情欢迎民企参与新一轮投资。[/p][p=24, null, left] 民资再度进场,与房地产调控不放松之下土地财政不彰,进而导致地方政府融资能力剧减,以及国企利润下滑、投资乏力有着很大关系,因而有着较浓厚的救场意味。[/p][p=24, null, left] 外界担心,此前每逢投资遭遇资金瓶颈,从中央到地方便会对民资青睐有加,而一旦资金面好转,则“国进民退”时有发生。如何让民资心甘情愿进场,决策者需要审慎考虑,不能仅限于某些临时性口头表态或政策措施。[/p][p=24, null, left] 一方面,这取决于从中央部委到地方政府能否真正放开那些“含金量”大的投资领域,另一方面则取决于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从而让民资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充分保护,彻底免于进场、救场、出局的宿命轮回。而能否真正对民资“让利”“护权”,归根结底取决于我们到底怎么看待公有和非公经济各自所发挥的作用,取决于我们到底想要形成一个什么样的符合长远发展需求和绝大多数人利益的基本经济制度。[/p][p=24, null, left] 由此,厘清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基本经济制度表述变化的轨迹,并与时俱进地根据新的形势完善相关表述,就有着格外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价值。[/p][p=24, null, left]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所有制结构已发生根本变化。1978年,除14万个体户从业人员,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而30年后,民营经济三分天下有其二。中国经济制度的表述与时俱进地经历了四次变化:从个体经济是补充(中共十二大),到私营经济是补充(中共十四大),到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中共十五大),再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中共十六大)、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新格局(中共十七大)。[/p][p=24, null, left] 经济制度表述的每一次突破,都导致宪法的相应修改,如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明确“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p][p=24, null, left] 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每一次新表述,都经历了不少争议。而每次争议的解决,都给非公经济发展带来更大推力。当前,民营经济已是“三分天下有其二”,与此相适应,国有、集体、私营等经济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新的形式。[/p][p=24, null, left] 一些人对此持怀疑和批评态度,指责其违背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要求,提出要控制民营经济的领域和比重。面对各类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现实和趋势,我们更要继续与时俱进,实事求是,重新界定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做出符合实际的新表述。[/p][p=24, null, left] 新表述可以根据新的现实,明确以民营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目前国有经济在数量上已不是主体,但它控制了经济主要命脉,在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与骨干作用。民营经济已占GDP的三分之二,数量上已是主体,今后比重还会上升。这些客观现实,应当承认并顺应。[/p][p=24, null, left] 国有经济主导地位的体现,不应体现在国有企业的做大做强上,而应更多实现国有资产“资本化”,使国有资产具有良好的流动性,通过国有资本在行业和企业间的“有进有退”来实现国有经济布局调整,进而体现主导地位(详见《财经》2012年第13期“国企改革再清源”)。[/p][p=24, null, left] 也可以保持公有制经济的原有内涵,但表述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公有制经济内涵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和集体及集体控股企业经济,目前占国民经济的约五分之二,数量上已经不是主体。与公有经济相对应的各类非公有经济约占国民经济的五分之三,数量上已经是主体。这些客观现实,同样应当承认和顺应。[/p][p=24, null, left] 还可以继续提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但应重新解释公有制经济内涵与外延。中国有相当部分的私营企业已变成股权多元化、社会化的公司,其产权社会化程度已超过集体企业和许多地方国有企业,已成为一种“准公有”企业。经济中大量存在由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基金公司等建立的经济组织,其产权是多元的、公众的,公有程度超过集体经济和地方国有经济,这类企业的经济属性是社会所有制或公众所有制,是一种新兴的公有经济。[/p][p=24, null, left] 如果将公有制经济的内涵与外延加以完善,由仅限于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及集体控股的经济,拓展为包括前述的新兴的公有经济,继续提“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在理论、政策、法律和实践上都不会出现大矛盾。[/p][p=24, null, left] 也可以考虑摆脱所有制束缚,淡化“主体”或“主导”的提法,提出“我国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混合经济,各种所有制经济平[/p][p=24, null, left] 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p][p=24, null, left] 总之,新的表述应准确反映中国经济所有制格局变化现实和未来趋势,使国资张弛有序,民资进退有据,方能奠定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之局。[/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