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唯公 - 2015/11/6 16:33:35
2015-11-06 15:02:20 来源:
新京报 作者:王梦遥
2010年9月,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在担任徐州市贾汪区区委书记期间,违规插手原彭城集团董事长孙某交通肇事案,指使孙某所在地政府出具证明,要求从轻处理。 原标题:这5人因干预、过问案件被中央通报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如今已经一年,这项制度落地了没有?有没有人因为过问、干预案件被查? 政事儿(ID:gcxxjgzh)今天早上获悉,中央政法委集中通报5起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典型案件。其中,有领导干部,也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 政事儿(ID:gcxxjgzh)获悉,这是中央政法委首次通报此类案件。这5起案件是从全国各地报送上来的多起案件中选出的典型案件,实际发现的案件,不止这么多。 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告诉政事儿(ID:gcxxjgzh),明年政法工作会议之前,还会公布一批插手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件。 政事儿(ID:gcxxjgzh)发现,这5起案件中有3起涉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他们是:北京市高院民二庭原庭长陈海鸥、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原书记员刘一定、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法警队法警李朝阳。 这三人都已经受到行政处分,调离或限期调离原岗位。 有两起案件涉及司法机关外部人员,他们是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云南省昭通市维稳办副主任彭泽高。 其中,丁维和因为涉嫌违纪违法,由纪检部门立案查处,其干预的案件正在按正常司法程序进行。 彭泽高的干预导致错案,目前涉及的案件已经得到纠正。下一步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央政法委的有关负责人告诉政事儿(ID:gcxxjgzh),中央政法委集中通报此类案件,有三个考量: 希望借助此次通报表明有案必查、违规必究的决心,向社会传递一种信号,不管是谁,只要违反了规定,就要被追究、被查处; 推动“两个规定”的全面落实,因为干预插手案件的一般是领导,过问案件的往往是同事、同学、领导和朋友等熟人,碍于情面,一些政法工作人员不敢记录,而通过此次通报可以回应社会关切,推动两个规定不折不扣落实; 强化警示教育的效果,让不能过问、不该过问成为一种新的政治纪律和行为规范。 5起案件详情: 1. 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二庭原庭长陈海鸥过问案件案。2015年3月至6月,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二庭庭长陈海鸥违反规定,多次就请托人的请托事项,向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相关办案人员打招呼。目前,陈海鸥已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调离审判岗位。 2.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案。2010年9月,丁维和在担任徐州市贾汪区区委书记期间,违规插手原彭城集团董事长孙某交通肇事案,指使孙某所在地政府出具证明,要求从轻处理。2014年3月,丁维和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由纪检部门立案查处。目前,孙某交通肇事案经指定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已移送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审理。 3.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原书记员刘一定过问案件案。2014年7月,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书记员刘一定受浦东新区商务委徐某的请托,向本院参与办案人员打探徐某涉嫌违纪违法案情。2014年9月,南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原局长张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审查,刘一定又接受张某亲戚杨某的请托,向本院同事打探案情,干扰案件办理。目前,刘一定已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被免去书记员职务。 4. 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法警队法警李朝阳过问案件案。2015年5月,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法警队法警李朝阳受某亲戚之托,为该亲戚之子涉嫌强奸案向本院侦监处承办人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是否可以递交调解书等情况,并指使该亲戚与被害人达成赔款协议。目前,李朝阳已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并限期调离。 5.云南省昭通市维稳办副主任彭泽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案。2010年,时任昭通市彝良县委政法委书记的彭泽高要求县公安局、检察院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已经二审终审的5岁儿童邓某触电伤害民事赔偿案件进行刑事侦查,导致该案生效判决被推翻,代理律师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4名证人被羁押。2013年11月,有关部门根据群众反映线索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处理。目前,该刑事案件已得到纠正,邓某民事赔偿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下一步,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链接: 1,对干预司法插手案件怎么查? 政事儿(ID:gcxxjgzh)获悉,按照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个规定”,对于干预司法和插手案件的处理一般有三个核心环节: 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记录 由党委政法委对情况做通报 同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责任追究。 2,管领导插手案件,有这些规定: 政事儿(ID:gcxxjgzh)梳理了中央和各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的相关规定: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公安部:《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