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唯公 - 2015/11/23 10:08:26
2015-11-23 09:10:19 来源:
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网 作者:杨晓陆等
2015年11月16日上午在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北京市民诉农业部信息公开一案,已于当日中午结束。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农业部公开孟山都1988年提交的“由美国Younger Laboratories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原件扫描件与中译文。而被告则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一.被告否认农达及其试验报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庭审中,被告方面对原告方大量证明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不公开则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事实证据(共51个),不得不承认农达有毒性,不公开其毒理学试验报告对公共利益会有影响;但却诡辩说,“不是说(对公共利益)有影响就应当公开,要有影响到重大影响的时候才可以考虑公开。”而怎么才算“重大影响”?得由他们说了算。(农业部在其《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称:“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由行政机关决定。” 孟山都的代表也帮腔说:“不公开是否对公共利益有影响,是由被告职权综合考虑作出的有权决定的事项。”) 农达在我国广阔土地上垄断性的大规模使用,我国每年进口巨量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和玉米也含有越来越多的草甘膦残留,农达残留标准上千倍的迅速提高,如此巨量农达残留进入十几亿人民的食物链和生态环境,已完全构成涉及巨大(岂止重大)公共利益。这本是不争的客观事实,不管谁认定或不认定都不能改变这个客观事实。更何况还有大量证据证明其致癌及一系列疾病,就连孟山都自己做的三个长期动物试验也都证明其致癌。农达涉及如此巨大公共利益,其安全性评价检测的动物试验被告当然也事关巨大公共利益。但农业部的代表(代理律师和一官员)居然将此明明白白的客观事实,狡辩为可凭其行政权力随意认定的事情。 二.被告代理人公然宣称商业秘密重于公共利益 与此狡辩相配合,农业部代理人关于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的诡辩术更是语出惊人,竟然在大堂之上公然宣称商业秘密重于公共利益。她说:“我们可以看出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商业秘密和公共利益进行衡量的时候,它是有明确规定的,也就是说,首先应该保护商业秘密。” (评:不仅公然宣称商业秘密重于公共利益,而且公然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谣,该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下: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这里不仅没有什么衡量商业秘密和公共利益,首先应该保护商业秘密之类的话。其但书:“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恰恰表明公共利益重于商业秘密,行政机关不仅应当公开,而且只需书面通知第三方说明理由即可,而不用征求其意见。 而农业部这位代理人却说,“行政机关认为属于商业秘密时,就有义务征求第三方意见,否则行政机关就是违法。”这又是公然造法律的谣。) 接下来,被告这位代理人又将其诡辩术发挥到极致,她说道:“那么个人利益,或者我们说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谁优先受保护的问题,只有重大影响的时候才优先保护公共利益,那么不构成重大影响的时候,个人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还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否则的话,我们各位如果你的个人隐私都可以随便公开的话,我们还有什么权利。” 该代理人显然不认同公共利益应重于商业秘密——这个我国相关法律的普遍原则。却又诡辩说:“只有重大影响的时候才优先保护公共利益,”那么怎么才算“重大影响”?则是可凭其行政权力随意认定的事情,因此凡是其想保护的“商业秘密”,就绝不会有“重大影响”的时候,“那么不构成重大影响的时候,个人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还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否则的话,我们各位如果你的个人隐私都可以随便公开的话,我们还有什么权利。”这里,个人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又俨然重于公共利益。个人秘密可以保护,但十三亿个个人的食品安全利益(包括知情权)却不被保护,因为其不重大,十三亿个个人利益(即公共利益)不如一个个人利益重大。但我们千万不要误会,这里所说的个人利益,绝非我们十三亿普通民众中的哪位,十三亿个个人利益加起来都不够被保护的份,还能保护我们中的哪个十三亿分之一吗?这里不过是借用“个人”和“个人隐私”这俩词,用来与“商业秘密”并列等同,通过这俩词便过渡到其保护对象真正所指向的“商业秘密”而已。 这就是农业部代理人的逻辑。这里,我们不得不佩服她超一流的诡辩术,堂堂国家农业部代表在法庭大堂之上竟如此施展诡辩才华,令人眼界大开。作为国家维护人民食品安全的职能部门,竟堂而皇之,理所当然地将孟山都的商业利益置于人民食品安全的巨大公共利益之上。其诡辩技巧在于:将最邪恶跨国公司孟山都谋财害命的商业利益,与作为公共利益之一部分的每个个人利益混同;将代表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如中国人民的食品安全),与作为这种公共利益的每一个基础组成部分的个人利益对立起来。 经该代理这么一混淆,明明是靠损害中国人民生命健康谋财害命的跨国公司私利,竟成了我们每个个人利益的代表;而代表人民的公共利益,却不代表每个个人的利益。世上竟有如此颠倒黑白混淆逻辑的诡辩术,农业部代理人太有才了! 我们一切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应是其第一位天职。爱国则应是所有公职人员首要的从业条件和标准,凡不爱国者均不应担任公职,已担任公职者也应解除其职务。这应是一个国家对公职人员最起码的要求。 但曾几何时,政府部门中滋生越益增多之汉奸买办以外国利益为准则,出卖国家民族和人民利益。但以往这毕竟还有些见不得人,上不了台面,只能偷偷摸摸地干,不可明言。 感谢农业部代理的直言不讳!就是要把孟山都的商业秘密置于中国人民的公共利益之上,当汉奸竟当得如此理直气壮,又岂止是无耻二字可以形容。 在当今中国人民无权保护自己利益的情况下,我们的一切乃至生存权都会被这些买办汉奸贱卖,还美其名曰:为了我们每个人的利益。公共利益(人民利益)被肆意侵犯早已常态化。 买办汉奸及其走狗们,至今已自觉羽翼丰满,踌躇满志,不用再偷偷摸摸,悄言细语,没有什么是不可明说的,哪怕是最邪恶的勾当!于是才有农业部直言不讳的代理,直言不讳的表白。 三.被告代理人对法律的违背 被告在庭审发言中对法律的违悖,除上面谈到的外,还直接违背了《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农业部代理说:“本案不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而属于获取信息。” 看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怎么说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显然,公开草甘膦除草剂农达的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关系到我国十三亿公民最重要的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切身利益(仅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就适用于第一条,涉及十三亿公民的切身利益难道不适用?),这当然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适用第二条);更是农业部职能范围内的事(适用第三条)。 四条中有三条直接适用,因此,不论从哪个方面说,都在其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之内!不主动公开已经违法,更遑论申请要求公开而以各种借口不公开。 四.被告代理人的诡辩技巧 总结被告的诡辩技巧,不外乎从无理中狡辩出理来,先是尽量在法律中找到哪怕一丁点可勉强利用之处,然后就是断章取义、混淆逻辑、颠倒黑白、借题发挥。搞出一套歪理来争取自圆其说,只求糊弄一时,也不管是否漏洞百出(因其自知确实无理)。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内容则一定规避,只字不提。 如:对《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后半部分“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这里的(一)公共利益;前边没有“重大”两字,不好施展逻辑腾挪之术,(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这更像是针对例如农业部和孟山都勾结将其“商业秘密”不正当地商业使用。所以,尽管原告方再怎么说这第十条的后半部分,甚至指责被告对此蓄意隐瞒断章取义,那也是不能吭声,一定要避讳。 被告方对他(她)们无法面对的事实,则也是尽量回避,视而不见,回避不掉就轻描淡写。如:对我们提交的51个证据,我们在庭审中不能像被告那么霸道,他们能利用行政权力将农达及其安全评价的毒理学试验被告涉及巨大公共利益这样无可置疑的铁一般的客观事实认定为“不够重大”,而我们只能摆事实,讲道理,以澄清这铁一样的客观事实。但被告显然不愿面对这些事实。既无法否认,也无法反驳。因此在质证时,她(他)们只能轻描淡写,千篇一律地说:“其真实性有待核实,与本案无关。” 我们则对其指出说:你们所谓“与本案无关”的我方证据,都是围绕着被告答辩状中所谓“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这两个重要答辩内容说的,因此都和本案有直接关系,没有超出本案的议题范围。因为我国法律不保护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商业秘密”,因此是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不公开是否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这是本案两个核心议题,直接影响本案的结果。因此需要就这两个核心议题例举事实证据。 “如果被告不说‘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这样不顾事实的话,那我们所有围绕这两个答辩内容的这些事实证据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如果你们现在撤回你们这两个答辩的观点,我们也撤回与此有关的证据。由于被告答辩状不顾事实,说‘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这是要我们无条件的信任你们,你们是否值得我们老百姓无条件的相信,这就把你们两方的诚信问题扯进本案,你们的信誉不足以让我们无条件的相信,我们怕被你们欺骗,你们都是有前科的,我们要用事实指出你们的诚信问题,但点到为止,每方仅列举了两个。” 而对于实在无法自圆其说而又不得不回答的问题,农业部代理人则干脆编瞎话公然撒谎。 如:当原告律师追问为何征求孟山都意见有两个多月的时间窗口,超过了法定答复时间时,农业部代理人说是因找不到孟山都的联系电话,后从网上查到孟山都地址给他们寄了平信,后来电话询问,孟山都说没有收到。 但原告律师认为,任何北京市民都可以轻易地找到孟山都的办公地址,“为何给市民寄的都是快递,给孟山都寄的是平信?” 众所周知,孟山都与农业部关系非同一般,用老百姓通俗的话说,两家穿一条裤子还嫌肥,农业部早已忘记了自己政府管理机构的职责而将孟山都的利益和旨意奉为圭臬,实际上早已将自己视为孟山都的分公司和办事处,其前部长背着国家与孟山都总裁格兰特达成的共识已是双方的共同纲领(孟山都的纲领可是将全球所有种子都转基因,以扼住人类喉咙收专利费),此共识至今仍拒绝向国家和人民公开。此内外勾结如此紧密之利益共同体却找不到合作方电话号码,谁信?难道孟山都在农业部农药登记和申报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资料,及申请生物安全证书等众多业务是可以不留联系电话的吗?虽然农业部代理诡辩有术,但这个谎话确实编得不够高明。 下面是农业部官网关于孟山都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所写明的联系方式。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 http://www.moa.gov.cn/ztzl/zjyqwgz/spxx/201307/P020130722311709276093.pdf 项目名称:转 cspB 基因耐旱玉米 MON 87460 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安全证书 申请单位: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 申 请 人: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 5 号院凤凰置地广场 F 座 8 层 邮政编码:100028 填报日期:2012 年 10 月 26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五.被告代理人关于草甘膦的辩解 对于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日益被证明的对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巨大危害,被告代理人则先是千方百计夸大其除草的益处,淡化忽略其危害,然后再以“两害相权”伸缩其相对危害的程度,从量变到质变施展其惯用的逻辑颠倒技巧,凡是这类涉及相对程度的事物,都是诡辩者施展伸缩腾挪空间的拿手好戏。 该被告代理人说道:“原告列出的证据中提到说到国际机构(认定草甘膦为)致癌物。这只是其中一家机构,有很多其他国际机构认定,要从综合全面评判来看,对草甘膦的毒害并没有一个最终的结论。我们判断的原则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农药肯定对环境造成影响,但是他也会抑制杂草,对人类是有益。在对两方面进行权衡,我们认为在目前阶段,孟山都生产了多年的农药,不宜轻易否定。所以采取了不公开的态度。但也会根据农药发展的情况,进一步判断。” 可笑的是农业部的代理在施展诡辩才华时,其混淆逻辑把自己的逻辑也搅乱了,她说:“我们认为在目前阶段,孟山都生产了多年的农药,不宜轻易否定。所以采取了不公开的态度。” 显然,其于法庭上混乱的逻辑已使其语无伦次,难道一公开其毒理学试验报告农达就被“轻易否定”了?显然,被告代理人内心认定公开其毒理学试验报告等同于取消农达。暴露出其自知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有鬼。 但是从被告代理人这段话可以看出其毫无人性的法西斯逻辑。农业部的职责是什么?是除草还是维护国家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除草的目的又是为了什么?不论是作为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是作为农达应用的推广者,农业部都有责任和义务证明农达的安全性,只有其安全性得到足够充分的证明,才能大面积推广使用。否则就不能推广,这是最起码的人性逻辑,只要还有点人性,就一定是这个逻辑!可是现在这个逻辑被颠倒了,农业部不仅在还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农达有足够安全性的情况下就轻信孟山都(隐瞒农达致癌等)的一面之词,并贸然帮着孟山都一起推广;而且在全球早已有众多试验报告证明其有致癌及一系列严重疾病的情况下,却仍然坚持“孟山都生产了多年,不宜轻易否定。”还是要把孟山都的商业利益置于中国人民的生命健康之上。 被告农业部早就忘了自己还有维护中国人民食品安全的政府职责,这个职责要求其一旦发现农达存在安全性问题,则应立即采取措施去证明这些安全性问题的真伪,并且在确凿证明所有的安全性问题都不成立(即确凿证明所有能证明农达对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有害的试验报告都是假的、错的)之前,应暂停农达的使用。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对其泛滥继续听之任之,甚至推之助之。 化学除草剂本来就是化工农业路线造成的灾难,一条不可持续的死路。中国几千年的农业没有除草剂也一样种地长粮食,而且养育中华民族成为全球第一人口大国。自从有了化学除草剂,除草是方便了,但付出的却是人类承受不起的巨大生命健康的代价。 自草甘膦除草剂农达1988年在我国农药登记以来,尤其是其这一二十年在我国大规模使用并取得垄断地位以来,我国癌症及各种严重疾病成爆炸性增长态势。这两者一致的迅速增长不仅在时间上高度相关,而且也与全球众多草甘膦农达安全性评价的动物试验结果(包括孟山都对公众隐瞒的自己的两年期动物试验结果)高度吻合。如此严重事态,居然还被农业部认定对公共利益影响还不够重大,还要怎样重大?对使用草甘膦除草剂喷洒农作物(包括进口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是否可能危及消费者的健康,被告本应在批准进口之前就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但其却一直无视我们的知情权。造成我们及全国十几亿消费者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吃了这么多含草甘膦除草剂残留的农产品20多年。我们和很多消费者的身体可能已经受到严重伤害。现在请被告公布一下当初农药登记时孟山都提交的这个试验被告,就被告知涉及了孟山都的商业秘密,(我们对孟山都的什么“商业秘密”没兴趣,但不公开这个毒理学试验被告,就是拒绝向中国公众证明农达的安全性,那这个不能向公众证明其安全性的农达就不该在中国市场销售,让孟山都把这些有“商业秘密”的东西拉回去自己消费吧!)我们还被告知不公开这个试验报告对我们十几亿人的公共利益无重大影响,这是什么法西斯逻辑?难道一定要到人尽亡地尽毁,连孟山都都不再争议了,才算是重大影响?到那时,这个试验被告自然也就不用公开了,人都没了,还要报告何用?什么“两害相权取其轻”!是除草重要?还是人的生命健康重要? 但是在本案中,还远谈不到农达否定与否,也扯不上什么两害相权,我们的诉讼要求仅仅是要求公开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并未将取消农达作为诉求。 全球是有很多机构对草甘膦农达有不同的声音,这种争议本身就说明其存在安全性问题,就连农业部的代表也不否认其有毒性,有毒性就是存在安全性问题,因此就更有必要公开其试验报告。这与是否否定农达,以及两害相权等等都根本扯不上,除非农业部认定这个试验报告一旦公布,农达必遭灭顶之灾。这只能进一步证明这个报告是见光死,有见不得人的猫腻! 六.更强烈认为“美国Younger Laboratory实验室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农达’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是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编造的文件!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51份证据进行质证时,被告代理律师因无法面对这些铁的事实,于是就只好在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对其轻描淡写一概否定。 但是,对于“美国Younger Laboratory实验室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农达’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的真实性,除了强调这个“试验报告”是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提供的外,被告律师未能够对这个“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提供任何证据,反而使我们更加认定这个“试验报告”是个造假的文件的判断。 例如,被告律师与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的律师至今未能证实与解释以下情况与问题: 1)这个”试验报告”确实是孟山都美国总部提供并授权“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作为孟山都农达申请“农药登记”毒理学资料提交给农业部,而不是“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编造的假文件? 2)我们向合议庭提交证据证实:美国环保署(EPA)是美国政府主管农药登记与安全评价的主管政府部门,但是环保署(EPA)的官员已经书面确认关于农达/草甘膦的毒理学评价文件档案中不存在“美国Younger Laboratory实验室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农达’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 3)农业部2014-06-04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农)[2014]8号】确认“...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复函认为,草甘膦除草剂毒理学实验报告系该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含有重要的个人隐私以及商业保密信息,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未向公众公开过”。 4)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2014年5月23日回复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关于商请公开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的函》的回复”确认:“我公司在全球许多个国家都申请过草甘膦和“农达”并向其法规监管机构提交过该实验报告 ... 我们在全球范围内也一直将其视为重要的商业秘密使用,从未向公众公开过。" 5)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没有能够解释,孟山都农达1988年向中国申请“农药登记”向农业部提交“美国Younger Laboratory实验室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农达’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前,孟山都为什么没有将这个“试验报告”提交给美国政府主管农药登记与安全评价主管政府部门环保署(EPA)? 6)我们向合议庭提交证据证实: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粮农组织(FAO)是国际上食物农药残留安全评价的主管部门,但是他们对食物农达/草甘膦残留安全评价历年报告中,也没有“美国Younger Laboratory实验室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农达’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的踪影。 7)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没有能够解释,美国孟山都总部为什么没有将这个“动物试验”报告提交给国际上主管部门食物农药残留的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粮农组织(FAO)? 8)欧洲食品安全机构(EFSA)是欧盟负责食物农药残留安全评价主管机构。但是,欧洲食品安全机构(EFSA)对食物农达/草甘膦残留安全评价历年报告中,也没有这个“试验报告”的踪影。 9)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没有能够解释,美国孟山都总部为什么没有将这个“动物试验”报告提交给欧洲食品安全机构(EFSA)? 10)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没有能够解释,孟山都甚至没有向美国环保署、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粮农组织(FAO)、欧洲食品安全机构(EFSA)提交的这个“试验报告”,1988年为什么提交给中国农业部? 农业部与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解释不了这些要害问题,又如此惧怕公布这个“试验报告”,只能证明这个“试验报告”是他们内外勾结编造出来欺骗中国政府与中国人民见不得阳光的造假文件! 七.原告为何要状告农业部 我们北京市民食品安全志愿者曾经数次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游行申请,以抗议农业部勾结孟山都违背国家法律,用转基因农产品及其残留的越来越多的农达除草剂残害中国人民的罪行!某些警员好心向我们建议,你们首先应当依法维权在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首先申请游行示威。 我们听从了警员的建议,将向北京第三中院对农业部提起行政诉讼作为北京市食品安全志愿者群体依法维权的一次重大尝试,希望能够将揭露农业部与孟山都内外勾结用编造的试验报告欺骗中国政府与中国人民的违法勾当纳入到依法维权体系予以解决。 然而,11月16日庭审过程中农业部的无耻狡辩,毫不掩饰其已将孟山都等跨国公司的商业利益当成最高原则,无条件地将其凌驾于国家法律及自己职责应维护的国家民族十几亿人民食品安全利益之上。多年来农业部正是按此买办渎职路线沦落为孟山都事实上的分公司、办事处,对中国人民的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及生态环境造成空前严重的危害!这也正是我们起诉农业部的原因。 更有甚者,孟山都提交的“试验报告”一旦涉及“用假样品、做假试验、编造安全结论”问题,拒绝公开这样的“试验报告”,岂不是将孟山都欺骗中国政府、欺骗中国人民的造假罪证永远尘封起来,让民众永远无法追究孟山都以及与他们内外勾结的农业部官员的法律责任!? 我们诚挚希望北京三中院最终判决农业部必须公布孟山都农达1988年申请“农药登记”时向农业部提交的“美国Younger Laboratory实验室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农达’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向北京市民食品安全志愿者证明:人民法院关爱人民、坚定支持民众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依法维权”的正义行动! 北京第三中院合议庭最终的判决是否如此,我们拭目以待! 杨晓陆、李香珍、田香萍 2015年11月22日 附: 北京市民起诉农业部案开审孟山都出庭 农业部承认草甘膦有毒主张商业秘密不公开(庭审纪实) http://www.szhgh.com/Article/health/zjy/2015-11-19/101180.html
左旋雨露 - 2015/11/23 10:43:31
商业秘密重于公共利益?这一条就足以让被告成为饭人类罪!
free21e - 2015/11/24 22:37:13
农业部已经是买办集团的帮凶了——我个人就是这样认为的——法院帮农业部就是就是助纣为虐——依然是我的个人观点。实验结果是涉及公众利益的,且属于政府应公开的信息就必须及时适当公开,不得长期隐瞒实情——我个人就是这样认识此事的。左旋雨露不允许访问——就是现实的文化法西斯统治——这依然是我个人观点——如果有些组织不允许这样的左旋雨露存在不妨文明一些,也表明其是真开放而不是假开放——由此我认为中国互联网的主管不合格,应该尽早下台——这依然是我个人的观点——至于我的上述言论是否与民众意志相一致,请民众评议——那些穿着合法外衣的人少玩这些见不得人的勾当。uc浏览器要浏览我的敏感日志——也请给我一个令人信服说法——还是不要把不属于你权力独揽下去吧——我这话的意思就是有“指桑骂槐”嫌疑——根据疑罪从无论——有些人或组织不要神经过敏,继续得过且过吧!我支持北京市民诉农业部——我看也可以诉人大不作为——因为他们很多人都失职,而且临时抱佛脚的占比甚高。至于法院判决如果依据不够充分明确——理据分明切实,判决程序符合其社会主义性质,自然会被民众所公认,否则就把他们合法形式下内容不轨逐一揭露让社会去宣判他们的非法性!
在此我郑重声明我的言论不能保证发表时就是我的言论——因为他们能做任何可能改动——当然,我尽自己最大可能发属于自己的言论——不论其是政治的、经济、文化的我都不会停歇——我与白大侠都属于唱红打黑的现实革命派——反毛小丑们继续你们的自掘坟墓之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