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然正气 - 2016/11/19 22:08:07
2016-11-19 14:50:22 来源:
人民食物主权论坛 作者:记者
食物主权按:11月7日,食物主权推送了《浙江省18位乡村干部联名致全国农村干部群众的倡议》一文,倡议反思了三十多年来地权制度变革,尤其是最近农业部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的解读。此后这一倡议也引发了多方讨论。今天的推送是八位关注三农研究的学者就农村集体经济统一经营权的倡导,这份倡导提出,无论从《宪法》、从农业生产,还是从发展的角度,都应该加强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完善村庄统一治理,如此才会为中国农村、中国农民开辟新的希望。
浙江省18位乡村干部联名致全国农村干部群众的倡议
中国三十多年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有一个非常清晰的轴线。这就是在逐渐取消集体的“统一经营”权。 第一步,就是让农户拥有几乎所有的耕地、林地、水面的承包权、经营权。这一步,从1984年开始不断延长农户的“承包权”到现在,持续了三十多年。集体由此被剥夺了最重要的“发包权”。改革,给出的理由是不能侵犯农民的“权益”、“自由”。但什么是农民的“权益”、“自由”呢?改革实际的寓意就是农户单家独户的“小而全”经营才是农民的权益、农民的自由。组织化不是农民的权益。集体化更不是农民的“利益”。但是,组织化恰恰是现代产业的根本特征。也是分工理论的精髓所在。没有组织化就没有分工。没有分工就没有效率。没有效率,就是破产、失业和贫穷。所以,这种“逆组织化”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即使以市场经济逻辑、以产业发展的逻辑来检验,也存在严重的逻辑缺陷。 第二步,就是在彻底取消集体各种“统一经营”权的基础上,进一步鼓励承包户“流转”土地的经营权。变相私有化。实现最近提出的“三权分置”。即,“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但是,什么是“落实”呢?改革对此一直没有进一步的解释。集体经济组织既不能收“承包费”,又没有恢复“发包权”。所以这句话基本上是空话。今年四月,习总书记在视察小岗村时提醒“不要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里面一定有非常丰富的实实在在的内涵和要求。即,土地集体所有制制度不仅是一种财产所有权制度。更重要的是农地的集体经营、集体管理制度。没有了集体对村庄各类资源的“统一经营”,村庄没有整体性,农民没有组织化,还有什么集体经济呢? 目前的现实就是,大多数村庄基本上是产业真空地带。没有公共管理、公共服务,也几乎没有产业组织。普遍凋敝、荒凉。有的村庄甚至被整体遗弃。为此,青壮年农民不得不外逃出去打工。打工收入,成为农民货币收入的主要来源。面对如此不堪的村庄困境,为什么一定要剥夺集体经济的“统一经营”权?难道集体经济拥有统一经营权,成功建构了各类产业组织,农民能够持续分享各种“集体红利”,就会比现在半死不活的困境状态更差吗? 所以,三十多年的改革,需要冷静、深刻的反思、反省。不能继续错误的“路径依赖”。 首先,于“法”来说,集体的“统一经营” 是《宪法》赋予的责任和权利 中国在《宪法》层面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同时中国又在努力建设法制社会。1982年《宪法》在第八条清楚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什么是“双层经营”,也就是家庭经营与集体的统一经营并存。也就是说集体除了拥有土地的明确的农地所有权以外,还拥有土地的一定的“统一经营”的权利。所以,集体的“统一经营”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是不能剥夺的。所有的相关政策、法规都必须服从于这一规定。这才是法制社会。 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中,与农地制度相关的很多法规、政策恰恰违背了《宪法》第八条的精神,逐渐把集体的各种“统一经营”权剥夺得干干净净。1984年“一号文件”,直接介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事务,把“承包权”一刀切地规定为“15年不变”。这是第一次违背《宪法》精神,“统一经营”开始消失。2002年,《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这是继续违背《宪法》精神,是错误的“路径依赖”。村庄人口结构在变化,市场环境在变化,为什么村庄土地资源不能调整?2007年《物权法》将“承包权”定义为“用益物权”,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这是子法在公开对抗母法。农民和村干部,究竟是该相信《宪法》?还是相信《土地承包法》、《物权法》? 但法制社会恰恰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宪法》是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如果法律,尤其是《宪法》,可以随意被凌驾、僭越、违背,则市场经济将肯定走向无序、不确定和混乱。这是一个原则性问题,是一个正常的社会不能接受的。2002年胡锦涛总书记主持政治局学习《宪法》,特别强调了“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不断提高全党全国人民对宪法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宪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内容、贯彻落实宪法的重大意义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更是高度重视《宪法》。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宣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所以,一切改革,都必须以《宪法》为圭臬,不能阳奉阴违。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统一经营”权是堂堂正正、师出有名。 其次,于“理”来讲,集体“统一经营” 有其深刻的农业“生产力”寓意 “统一经营”是对村庄的所有资源进行统一的规划、管理和利用。这首先符合系统性原则,也符合农业的整体性特征。一个村庄,或者是一个行政村、村民小组,其山地、水源、森林、田畴、道路、物质,共同构成一个有复杂的生物、生化、地理、水文等自然关联的大系统。各个子系统、各个元素之间是非均质的、功能各异的,但又有密切的、相生相克的自然联系。农业正是建立在这种自然整体性的基础之上,才展现出了包括农业生产在内的“多功能性”和可持续性。农业“生产力”的这种整体性、系统性特征不能被无视、不能被违背。它要求任何农业经济制度,包括所有权制度、经营权制度,都必须具有相应的整体性、系统性。 首先就是不能破坏农业资源的这种自然整体性。在100多年前的“小农”经济时期,人类改造、利用自然的能力比较原始。一般是依靠人力、蓄力和简单的生产经验。土地生产率很低,灾害频繁,饥荒时常发生。但是,这种低水平的“生产力”同时也基本不具备破坏农业生态平衡的能力。白居易诗云“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其实就反映了这层意义。所以,这一时期的“小农”经济,无论怎样折腾,一般都不会对农业生态资源构成致命性破坏。但即使这样,村庄内的各种乡规民俗,也多少含有一些“统一经营”的提醒、规劝。以避免人为的狩猎、捕鱼、纵火、毁林等对村庄生态环境的破坏。 现代农业不同。现代农业的出现,极大地提高了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化肥、农药、除草剂、抗生素、激素以及现代农业机械的推广和利用,使得农业的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升。这是人类“生产力”的进步。饥荒由此在大多数国家销声匿迹。中国也是如此。但是,人类技术与能力的这种进步,同时也意味着人类摧毁自然、破坏自然的能力的也在进步。这是硬币及其危险的另一面,也是人类需要警觉、防范的另一面。就农业来讲,人类目前基本具备杀死农业、杀死自然的能力。而且,这种能力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还在不断提高。这种能力也可以视为一种整体性的自杀能力。它当然不是某个农户、某个企业、某个科学家刻意为之。但各个农户、农场主若过度、无序使用现代要素,很可能就会形成一种无法控制的灾难性的“囚徒困境”,最终导致一个村庄、一个农区,因为严重的水源污染、土壤污染、沙漠化和生物多样性的消失,而彻底失去农业功能。 这说明,集体的“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在现代农业的背景下,恰恰不可替代、尤为重要。它至少意味着村庄生态安全、农业安全的秩序和底线。市场化、私有化、自由化,在激荡农户、农场主、龙头企业的市场“活力”的同时,其实,也在源源不断地产生各种“囚徒困境”的灾难性元素。只不过这种危机在没有爆发前,一般处于隐蔽状态、累积状态。所以对于多数村庄,如果没有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加以严格的管理、防范,农业生态灾难的爆发只是个时间问题。各类理论、政策、舆论若继续滥用农户个体的“自由”、“意愿”,迷信极端的私有化、市场化,一定就是在破坏村庄的整体性、系统性。将各个村庄推向生态崩溃的深渊。早在2009年,《凤凰周刊》等媒体就集中报道过内地的十分恐怖的数百个“癌症村”分布图。但遗憾的是,这些危机信号、危险信号未能对改革形成“正反馈”。未能引起对集体“统一经营”权的重视。以致很多村庄的面源污染一直处于失控状态。越来越严重。现在的“癌症村”数量不可能减少,肯定是比2009年时要多很多。 所以,改革已经到了很关键的时候。不应对集体“统一经营”一直抱有偏见、成见。 第三、于“发展”而言,集体经济 是村庄最重要的产业组织 集体经济作为一种特殊的产业组织,可以产生企业一样的特殊的“集体红利”。但是,农业的特殊性使得历史上农民的组织化非常困难。自由契约在农民合作、农民组织的建构过程中,总是失败、一直失败。几千年的“小农”经济模式就是证据。改革开放以后,三十多年的分散“原子化”的“家庭经营”也是证据。所以,必须寻找一条非契约路径,一定要把农民组织起来。这就是中国农村社会主义革命的经济学意义。在集体经济组织建构完成以后,在村庄的很多领域就可以直接开展工程队、生产队、企业、公司等组织化和分工。以产业组织的方式,直接谋取丰富的“集体红利”。这些领域是: 1、村庄“恶劣”的生产条件的改造 “小农”经济时期,“恶劣”的生产条件,表现为农民根本无法对抗各种自然灾害。一阵暴雨,就可能是严重的洪涝灾害。而数月无雨,则必定又是赤地千里。所以对“恶劣”的生产条件的改造,尤其是兴修水利,是提高土地生产率的必由之路,是人类进步的必由之路。但是,兴修水利是一项公共工程,不是一家一户的“家庭经营”所能够完成的。它一定需要农民组织起来,组建工程队,通过分工、协作才能完成。所以,对“恶劣”的生产条件的改造,是集体经济“统一经营”的首要内容。在改造完成以后,对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仍然需要“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哪些绵延数公里、数十公里的水渠的维修、管理、服务,在制度设计上,并不适合“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而水利等基础设施保持良好状态,会直接抬高几乎所有农业项目的生产曲线。这是集体“统一经营”的第一笔“集体红利”。 2、村庄资源的全面、系统的保护与开发 村庄内的各种山地、耕地、湿地、水面资源,和丰富多彩的动物、植物资源,除了农业生产价值以外,还具有很强的生态价值、景观价值、学习价值。这些都可以延伸成为一种特别的乡村旅游业、乡村服务业。为此,就一定需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而能够承担这一责任的就只有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一方面可以对这些自然资源进行全面、系统的保护、恢复,另一方面则可以根据旅游产业发展的要求,进行系统的规划、开发。从而就可以把一个村庄建设成为一个特别的生态公园、农业公园。目前,随着城市居民的收入增加,对乡村旅游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但是,由于目前的“家庭承包”制度已经造成村庄资源的割裂、破碎和污染,一家一户的“农家乐”根本就不能进行整体开发。 一个方圆数千亩的村庄,如果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划、管理做得好,一年的民宿、观光、度假等旅游收入做到100万、200万以上,都不是难事。 3、生产资料的统一购置 由于规模的原因,集体统一购买将会有效降低生产资料的购置成本。这是统一经营最明显的制度优势。理论上看,私有产权下的农户也可以通过“自愿”建立供销合作社,来统一购置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良种、农机等。这些生产资料的批发价一般要明显低于零售价,而且还可以节约运输成本和时间。但分散的农户之间要达成购买契约,组建生产资料合作社,相互之间会涉及到复杂的谈判、博弈。交易成本巨大,而且不一定成功。因此,多数农户只能是在零售市场上高价购买生产资料。但过高的生产资料成本无疑会降低农业的盈利能力、竞争能力。 集体“统一购买”具有天然的制度优势。如果以批零综合差价10%计算,由此产生的收入相当可观。 4、农产品的统一销售 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农产品销售,市场渠道会拓宽,谈判能力增强。并且,在销售规模扩大以后,还可以统一申请国家补贴建设冷链系统,增强储藏保鲜能力,避免内部农户之间的恶性竞争。还可以签订长期、稳定的销售合同,直接对接都市社区市场,减少中间环节,节约物流成本。这是集体统一销售的非常明显的市场优势。在广东河源农村,村庄里不少农户利用丰富的山地资源养土猪、土鸡,质量很不错。但是由于是单家独户,规模很小,形不成品牌。结果这些生态养殖的土猪、土鸡,多数就只有自己吃,或者赠送亲朋好友,不能形成产业优势。 如果各个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成功组建农产品销售公司、销售合作社,则可以充分发挥本地农产品的生态化、规模化、本土化优势。通过“互联网+”,逐渐建立村庄品牌。由此为村民增加的经济收益,很可能翻倍不止。 5、生产过程组织 在生产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向农户“发包”的方式,来适应农业生产过程的各种分散性、季节性特征,以克服“监督”困难,解决农户的激励难题。同时,还可以在资源结构、生产结构获得整体性和结构性效益。这是一种非常重要、非常关键的农业生产效益。它是在真正发挥村庄资源的“比较优势”,而且兼顾了村庄农业资源的可持续目标。因此,正确的集体发包并非是只顾“公平”的均匀、细碎、分散的“家庭承包经营”,任由村民随意、无序、粗放使用农地。 集体在“发包”前会根据资源结构、管理能力、村民构成和市场需求,确定发包的地块、面积、位置、农业项目、承包周期、承包费用等内容。同时,集体还会明确自身的统一经营的责任。如统一的灌溉、治虫、收割、运输、收购、销售,以及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还有生态环境的评估和保护等。因此,有条件的、科学的发包,在每一论生产周期开始前,其实就已“预收”了村庄内农业和农地的部分整体性、系统性效益。 6、加工工业 在历史上,农民已经非常习惯销售初级农产品,而不是加工农产品。这是农村经济的一大机会损失。本土生产的土豆、胡萝卜,带着泥土销售,价格可能就是0.5毛钱一斤。但是,如果稍加加工,比如去除掉泥土,就可能增加到2元一斤。这还仅仅是一种最简单的加工。如果这些土豆、胡萝卜,是生态种植、品牌经营、精致包装,直接销售到都市社区,价格就还会翻倍到4元一斤,甚至更高。因此,将农业的产业链,由初级农产品延伸为加工农产品,是放大村庄产业、增加就业机会、增加村民收入的重要的方向。 村庄加工工业不能依赖外部“龙头企业”,而应该是在政府的资金、技术支持下,由村庄集体经济直接组建自己的加工型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有劳动力、有土地、有原材料,为什么一定要“肥水流入外人田”呢?目前的很多“龙头企业”一般都来自村庄外部,是典型的资本逐利性质。如果由它们控制村庄加工工业,则会攫取走加工、流通领域的大部分利润。村民不可能以此摆脱贫困状态。 集体经济,至少在上述六大领域都可以直接组建产业组织,并通过严格、科学的产业管理获得“集体红利”。这才是农民真正的、可持续的致富之路。强行瓦解集体经济,则多数村庄必定是产业真空。由此造成的农民收入机会损失会非常巨大。可以做这样一个粗略的匡算。一个正常的行政村,人口1000人左右,区域面积,连带耕地、山地、水面4000亩左右。如果集体经济顺利发展,一年村集体经济直接经营的供销部门、加工企业、旅游公司的总收入达到500万元、净收入达到200万元,并非难事。还不用计算土地“发包”的结构性收益和生产条件改善后的整体性收益。平均每人就是2000元,一个家庭单是从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收入至少在5000元年以上。以全国50万个行政村计算,每年的村庄集体经济的净收入总量就是1万亿元。约占全国GDP总值的2%左右。这还是一种低水平的估计(若以华西村、刘庄等亿元村的标准计算,就是天文数字)。如此算下来,从1992年至今,由于集体经济“统一经营”权的消失,中国农民至少已损失25万亿元。 所以就不难理解中国目前积重难返的“三农”困境究竟源于何处?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农民背井离乡、妻离子散都要出去打工?背离《宪法》精神,消灭掉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于法、于理、于发展都讲不通。而且一定还会继续破坏村庄资源的整体性,制造绵延不绝的村庄灾难,村庄贫困。这与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共同富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目标背道而驰。 加强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完善村庄统一治理,才会为中国农村、中国农民开辟新的希望。 联署人: 胡靖 华南师范大学 吕新雨 华东师范大学 林春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刘明国 贵州财经大学 郭春林 上海大学 彭海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严海蓉 香港理工大学 熊万胜 华东理工大学 文章来源:联署学者供稿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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